海商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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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福尔摩沙,美丽之岛。台湾是个海岛国家,海商法系为国际贸易之海洋台湾而存在。

  国人所经营货柜船队的运能居世界第四位,而散装干货船队亦居世界第七位。海洋台湾所形塑的海洋产业与国际贸易需求,提供海商法教学、研究、发展与立法及司法实践之优越环境。

  海商法暨其法源具有国际性特质。因此,海商法之教学、研究、发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应思考海商法之国际性。例如,海牙威士比规则以降之各式运送公约之「喜玛拉雅条款」及「一体适用原则」,打破民法契约与侵权之界线;海牙威士比、汉堡、鹿特丹规则、雅典公约等运送公约、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各版本海事优先权公约、海难救助公约、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等明文规定之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民法消灭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海事优先权公约,列举受担保之海事债权,为无须登记或占有而不具公示性之隐藏性担保物权,而与民法担保物权制度有差;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雅典公约等货物、旅客运送公约、1910船舶碰撞公约、海事优先权公约等所定之涉外法律适用与国际管辖条文,以强行法(即刻适用法)及法定专属管辖,突破一般民事涉外案件之选法规则与国际管辖分配规则等等。
航海史诗:从古至今的海洋商业变迁 一、 绪论:海权与贸易的共生 自人类文明伊始,海洋便以其广袤与神秘吸引着探险家和商人。本书并非聚焦于当代海商法规的条文解析,而是将时间轴拉长,深入探究支撑海洋商业活动数千年演进的底层逻辑、贸易形态的变迁,以及各国为维护海上秩序所建立的非成文或成文体系的起源与发展。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宏大的叙事框架,描绘出“海权”与“贸易”如何相互塑造、共同推动全球经济格局演变的历史画卷。 海洋商业的本质,是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在没有现代保险和即时通讯的时代,航行本身就是一场豪赌。因此,早期关于海洋贸易的“规范”——无论是口头约定、行会章程还是港口惯例——其核心目的,首先在于风险的共担与分配,其次才是利益的厘定。 二、 古代海洋秩序的萌芽:地中海的灯塔与印度的潮汐 早期海洋贸易的规范往往是地方性且松散的。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地中海是他们的“内湖”。商业活动主要围绕着谷物、橄榄油和奴隶的交换展开。此时期的“海商法”概念,更多体现在罗马法中的“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划分”以及港口对外国商船的接待礼仪。例如,《罗得岛航海法》(Lex Rhodia)虽然文本已失传,但其“抛锚原则”——即为避免沉船而自愿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只重量的行为,其损失应由船东和剩余的货主共同承担的原则——奠定了早期风险共担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印度洋,季风洋流引导着阿拉伯、印度和东南亚之间的香料、珠宝贸易。这里的规则更多依附于宗教和部落间的信誉体系,依靠长期积累的贸易经验形成了一套基于“信义”的商业惯例。这种基于信任而非强制性法律的体系,是理解后续商业契约演化的重要参照。 三、 中世纪的崛起:汉萨同盟与威尼斯共和国的商业帝国 中世纪是海洋商业规范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十字军东征和欧洲经济的复苏,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亟需更精细的规则来保障跨国交易的安全。 1. 汉萨同盟的自律体系: 在北欧波罗的海和北海,汉萨同盟的崛起,标志着商人力量超越了单一王权对贸易的控制。汉萨同盟内部制定了严格的贸易规则、航行守则乃至共同的司法解释权。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商品检验标准、价格垄断的界限,以及针对“海盗行为”的集体防御与惩罚机制。它们并非由国家颁布的法律,而是同盟内部的商业宪章,对成员国产生了巨大的约束力。 2. 威尼斯与热那亚的海洋契约: 地中海的商业中心威尼斯,发展出精密的航海金融工具。如“Commenda”(委托经营)合同的成熟,明确区分了资本提供者(Stans)和实际出海的商人(Tractans)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契约清晰地分配了航行过程中的盈亏,是现代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雏形。他们的商业实践,对后世的海洋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 大航海时代:国家主权与海洋拓殖的法律角力 地理大发现开启了全球化贸易的序幕,但也带来了主权冲突。此时期,海洋商业活动不再是松散的商人群体行为,而是与国家战略、殖民扩张紧密挂钩。 1. 海上强权的崛起与《海洋法》的早期探索: 西班牙和葡萄牙凭借教皇敕令划分了全球的势力范围,但这引发了其他新兴海洋国家(如荷兰、英国)的强烈不满。格劳修斯在《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中系统阐述了“公海”概念,挑战了西班牙的封闭主张。这标志着,海洋商业规则的制定权开始从单纯的商业惯例向国家主权和国际法领域转移。 2. 海上武装与私掠船制度: 在大航海时代,商业航线常常伴随着军事冲突。各国政府授权的私掠船(Privateers)成为重要的商业力量补充。他们捕获敌方商船的行为,其合法性由政府颁发的“委任状”(Letter of Marque)界定。这套制度模糊了商业行为、国家战争行为与海盗行为的界限,要求有一套更高级别的国际准则来规范战时商业活动的边界。 3. 共同的商业实践——《维斯比法典》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维斯比法典》(Visby Rules)等汇编性的商业习惯法,因其在波罗的海地区的广泛适用性,成为跨国商人和海事法院普遍接受的仲裁基础,它力求在不同国家的主权法律之间搭建一个通用的商业语言桥梁。 五、 工业革命的冲击:标准化与保险制度的成熟 蒸汽机的应用和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航运效率,但也使得货物标准化和风险量化成为可能。 1. 船级社的诞生与技术标准: 随着船舶结构日益复杂,保险公司为评估风险需要可靠的技术标准。船级社(如劳氏船级社)应运而生,它们对船舶的建造质量、维护情况进行评级,这些技术标准间接规范了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了商业活动的可持续性。 2. 现代保险与共同海损的精细化: 商业的集中化使得单次损失的规模空前扩大。伦敦的劳合社(Lloyd's)等机构将海上保险体系推向成熟。关于“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的争议和解决,催生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的出现。这些规则并非强制性法律,而是商业界达成的高度共识,用以处理在共同危险下,为保全整体航行利益而牺牲部分财产的赔偿分配问题。这套规则的精髓在于,它超越了单一国家的管辖权,成为全球海商实践的基石。 六、 结论:从习惯到成文法——商业实践的永恒驱动力 纵观海洋商业的演变历程,我们会发现,任何成熟的商业规范体系,其驱动力始终来源于第一线的贸易实践。从古老的抛锚原则到复杂的共同海损分摊,再到现代的航运技术标准,这些规则的形成并非源于某个立法者的凭空想象,而是无数次失败的航行、损失的货物和复杂的纠纷调解中凝结出的智慧。它们是航海者、商人和保险商在面对公海的无序与风险时,为确保商业链条不被轻易斩断而共同构建的“自洽系统”。本书将细致剖析这些商业实践如何逐步影响和塑造了后世的法律框架,揭示海洋商业规则背后深厚的历史经济根源。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饶瑞正(Juei-Cheng Jao)


  现职︰
  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社团法人台湾海商法学会秘书长

  经历︰
  交通部,海商法修正草案研究计画,协同主持人,货物运送章撰写人
  国立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翔和飞机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襄理
  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副课长

  学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

图书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海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家海洋政策、国际经贸与海商法   02
第二节 海商法的国际性特质、法源及其补充法   13
第三节 海商法的立法模式及选项:以货物运送公约为例   30
第四节 海商判决实证量化统计分析   35
第五节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66
 
第二章 海上运送法
第一节 货物运送契约与运送单据及电子运送纪录   92
第二节 货柜运送与多式运送   208
第三节 佣船运送   233
第四节 旅客运送   271
 
第三章 海事法
第一节 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及海事优先权   286
第二节 船舶碰撞   310
第三节 船舶拖带与海难救助   326
第四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361
第五节 船舶之强制执行   373
 
第四章 海上保险法与共同海损
第一节 海上保险之特质与其特别规定   378
第二节 保险利益与损失补偿原则   404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担保   470
第四节 海上保险之适航性   494
第五节 分损与全损   514
第六节 共同海损   545
 
附 录
1.Hague Rules   551
2.Hague­Visby Rules   562
3.Hamburg Rules   573
4.Rotterdam Rules   600

图书序言

序言

  福尔摩沙,美丽之岛。台湾是个海岛国家,没有国际贸易,就没有今日台湾之国际现势地位,没有国际贸易,就没有海洋产业,更没有为海洋产业服务之海商法。海商法系为国际贸易之海洋台湾而存在。台湾经济的发展,居于国内市场规模有限,主要靠国际贸易,而成就全球第17大贸易国之地位。同时,自2007年开始,国人所经营之货柜船队(含权宜船)的运能已居世界第四位,次于德国、日本及丹麦,而散装干货船队亦居世界第七位,次于日本、希腊、中国、南韩、香港及德国。如仅限国籍轮,2014年我国籍船舶运送业运能占全球2.62%,位居希腊、日本、中国、德国、新加坡、南韩、香港、美国、英国及挪威之后,为全球第11位。海洋台湾所形塑的海洋产业与国际贸易需求,提供海商法教学、研究、发展与立法及司法实践之优越环境。

  海商法暨其法源具有国际性特质。海商法法源国际性、海上风险具国际共通性、海商法使用者之国际化、船舶流动国际化、海运产业国际化、海上经济活动国际化、造船、航海、船舶运营、航运管理技术国际化、海上经济活动利益团体之国际化、海商法实务学术不分国籍、法系使用相同的国际法律术语、概念与原则、海事管辖与仲裁国际化等。就法源言,海商法的法源来自相关国际硬(hard law)、软法(soft law):一、源自国际法而非内国罗马法之陆上法(land law),而是来自希腊罗得岛的海法(sea law)之罗得海法(Rhodian Law)。二、源自海运商业习惯(lex maritima):自罗得海法以降,均系出海运商业习惯;又现代居于海事仲裁之普遍,由主要国际仲裁庭执行并确认海运商业习惯。三、源自国际公约与其国际同化(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四、源自国际定型化契约和定型化条款。五、源自国际模范法。六、源自特定内国法之国际性。

  台湾的海商法制度,相对于主要海洋国家的海商法制发展,若无创新之立法政策而苟且因循旧制,将逐渐丧失优势。主因之一,是我国自1971年联合国大会议决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案以来,已超过45年近半世纪,既不能参与制定海商法国际规范的国际组织,如UNCTAD, UNCITRAL, IMO及CMI,欠缺海商法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一套内国立法机制让国内海商法制跟进国际规范的发展。海商法国际规范,不仅反映当代的海运实务作业与习惯,也预告未来全球海商法律与秩序的走向。我国若能融入海商法国际规范的制定与国际并驾齐驱,必能提昇我国国家法律地位、国家经贸地位,以及海洋产业、法律服务业的全球竞争力。

  准此,海商法之教学、研究、发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应思考海商法之国际性,重视其国际法本质,以全新之国际法、国家海洋政策视野,重新评价海商法,不受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传统商事法及民商合一之立、司法框架之传统体例及见解束缚,引领海商法学术思潮之创新,开展海商法之国际化。例如,海牙威士比规则以降之各式货物、旅客运送公约之「喜玛拉雅条款」及「一体适用原则」,打破民法契约与侵权之界线;各式海商法国际公约如海牙威士比、汉堡、鹿特丹规则、雅典公约等货物、旅客运送公约、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各版本海事优先权公约、海难救助公约、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等明文规定之权利行使期间,系类如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上「法定期间」,其期间经过则权利人失权之「起诉期间」,既非民法消灭时效,亦非除斥期间;船舶假扣押公约,法定列举之海事债权,方得假扣押船舶所有人之海事资产船舶,而与陆上一般民事债权,得以债务人陆上资产为假扣押标的有别;海事优先权公约,列举之海事债权,原为海洋法系得以对物诉讼之债权,而生以船舶为担保,无须登记或占有而不具公示性之隐藏性担保物权,而与民法担保物权制度有差;各式海商法国际公约,诸如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雅典公约等货物、旅客运送公约、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海事优先权公约等所定之涉外法律适用与国际管辖条文,以强行法(即刻适用法)及法定专属管辖,突破一般涉外民事案件之选法规则与国际管辖分配规则;海牙威士比规则、船舶所有人限责公约、碰撞公约之责任主体制度,打破民法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责任主体定性及确认之既有规则;海上保险特有之论程保险制度、相互保险制度、定值保险制度、海上保险单移转制度、开口保险制度、担保制度、适航性制度、委付制度等,均与一般保险法有异。海商法涉及国际法及国内法,债权及物权,实体及程序,财产及身分(船员法),相较其他商事三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具多元特性而体系繁复,并非单纯之商事法或民事特别法。诚如先辈柯泽东教授于其名着「海商法—新世纪几何观海商法学」第12页所训:「海商法虽体例上为民法之特别法,但实为与陆上民法并立独特之海上私权义关系大法,有其完整之体系,亦包括身分、契约、债权及财产物权之海上法律,异于其他三商事法。」第14页:「十数世纪以来,海商法延续国际同化固有特性,世界沿岸国家及人民乃以海商法与民法之共存关系,以独立而平行之法制,推展物质之交流,文明之传播。现代民商法分立之国家如此,民商法合一之国家亦然。」

  作者于海商法的学习路上,接受国内、英国师长之授课与指导、自其着作、国际组织文献自学、受业界业师之薰陶,有幸徜徉于浩瀚之海商学海,衷心感谢诸多先进们之教导。海商学海无涯,个人能力及时间有限,如倾终身之力,亦恐无法完全透析多元海商法之各种议题。本书疏漏之处,至盼先进宏达指正。

  本书论述之法律及实务,以2018年3月1日为基准。

饶瑞正
jcjao@ntou.edu.tw
序于台湾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研究所研究室
2018年3月1日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感觉就像是跟随一位经验丰富的海事律师,进行了一场深入的航行。作者的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即使是对海商法一窍不通的读者,也能轻松理解其中的概念和原理。我特别喜欢作者在阐述复杂法律条款时,总是会举一些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实践相结合,这使得整个阅读过程变得更加有趣和易于理解。例如,在讨论“船舶优先权”时,作者引用了一个真实的台湾海事纠纷案例,详细分析了法院的判决理由,让我对这一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的结构也相当合理,从海商法总论到分论,层层递进,脉络清晰。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照搬国际公约的内容,而是结合台湾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本土化的解读和应用。这对于我们台湾的法律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这本书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某些细节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但总体而言,这是一本值得推荐的海商法书籍,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更能够提升我们对于海洋事务的认知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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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原本对海商法并没有太大的兴趣,只是因为工作需要,才勉强翻开了这本书。但读完之后,我却发现自己被这个看似冷门的领域深深吸引了。这本书的作者,以一种独特的视角,将海商法与台湾的经济发展、国际贸易、以及海洋资源利用紧密联系起来,让我意识到海商法对于台湾的重要性。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对于“海盗行为”的分析,虽然台湾地处相对安全的海域,但海盗问题仍然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作者详细介绍了国际社会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措施,以及台湾在应对海盗问题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这让我对台湾的海洋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作者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作者分析了海商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台湾在相关立法和执法方面所面临的不足,这对于我们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本书的学术性很强,引用了大量的文献和案例,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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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关于海商法的书籍,我不得不说,它填补了台湾在相关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空白。长期以来,台湾的国际贸易依赖海运,但我们对于规范这些贸易活动,特别是涉及船只、货物、以及海事纠纷的法律体系,却常常显得零散且缺乏系统性的阐述。这本书的作者,从历史沿革、国际公约、到各国实践,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并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船员责任”的探讨,台湾的渔业资源丰富,许多渔民长期在海上工作,他们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个问题。这本书深入分析了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提升台湾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此外,书中对于“海事保险”的解读也相当实用,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如何规避海运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至关重要。这本书并非纯粹的学术著作,而是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性,对于法律从业者、海运企业、以及对海洋事务感兴趣的读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我期待未来能看到作者更多关于海商法的研究成果。

评分

这本书的出版,对于台湾海商法研究的推动,无疑是一次重要的尝试。作者的写作风格比较严谨,注重理论的深度和逻辑的严密性。虽然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阅读起来可能会有些吃力,但如果你能够坚持读下去,相信你一定能够从中受益匪浅。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共同海损”的分析,这是一个在海运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由于其复杂性,往往难以处理。作者深入剖析了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责任分配、以及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这本书的另一个优点在于,作者对于台湾海商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这对于我们了解台湾海商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指出,台湾的海商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本法的影响,但随着台湾经济的转型和国际化的深入,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更加完善的海商法体系。这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一些新兴的海商法问题,例如“电子提单”和“区块链技术在海运领域的应用”,探讨不够深入。

评分

这本书并非那种通俗易懂的法律入门读物,它更像是一部充满思辨和挑战的学术著作。作者的观点常常出人意料,但却总能引人深思。我尤其喜欢作者对于“船舶抵押”的解读,他认为传统的船舶抵押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海运业的发展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作者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例如,引入“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基金”等新的融资模式,以解决海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本书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作者对于“海事仲裁”的推介。他认为,海事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优点,是解决海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作者详细介绍了国际海事仲裁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台湾在发展海事仲裁方面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这本书的学术性很强,对于没有相关背景的读者来说,阅读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但如果你对海商法有浓厚的兴趣,并且愿意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这本书一定能够给你带来启发。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和研究的海商法书籍,它不仅能够提升我们的法律知识,更能够拓展我们的思维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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