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研析(六)诚信原则与工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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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何谓诚实信用原则?您知道法院是如何运用诚信原则来解决工程契约争议吗?长期深耕于工程法律领域之寰瀛法律事务所,继推出广受好评之「工程法律实务研析」(一)至(五)及「促参法Q&A」等书后,今年度带来崭新风貌的「工程法律实务研析(六)-诚信原则与工程契约」乙书,首度採用案例分析方式,以法院判决所示具体个案为基础,依主要争议类型,分为六大章节,包含「估验款、保留款或尾款相关争议」、「变更设计相关争议」、「漏项或数量不足相关争议」、「物价调整款相关争议」、「工期相关争议」及「其他争议」等,介绍何种履约方式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将艰涩难懂之诚信原则,化为您我身边之具体事例,是关心工程法律的朋友们舍不得错过的好书。

作者简介

主编:古嘉谆

【现职】
  寰瀛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财团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常务理事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主席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历】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
  台北律师公会理事长
  台湾法学会理事长

【学历】
  国立中兴大学法学硕士
  国立中兴大学法学学士

主编:刘志鹏

【现职】
  寰瀛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历】
  台北律师公会理事长
  台湾劳动法学会理事长

【学历】
  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主编:吴诗敏

【现职】
  寰瀛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台湾工程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历】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讲师

【学历】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法学院印地安那波里斯校区(Indian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Indianapolis)法学硕士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硕士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士

主编:李惠贞

【现职】
  寰瀛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政府採购法协会监察人

【经历】
  营建管理协会巡回演讲讲师

【学历】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关于寰瀛
欧 序
寰瀛的话
导 读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之机能 郭宏义律师
第一章 
 估验款、保留款或尾款相关争议
第二章
 变更设计相关争议
第三章
 漏项或数量不足相关争议
第四章
 物价调整款相关争议
第五章
 工期相关争议
第六章
 其他争议
案例编号索引

图书序言

欧序

  寰瀛法律事务所依其长期累积扎实严谨之工程法律理论基础与实务经验,尝试协助社会大众了解工程契约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间可能发生之履约争议、国内外理论及实务对具体争议之见解及判断、以及当事人如何在合约中透过合理风险分配,将可能之争议减至最少以建立双赢,爰于2005至2009年间陆续出版「工程法律实务研析」第至集。这系列书集已成为国内工程从事单位及人员重要且实用之参考资料,对提升工程界制作及履行合约之能力并减少争议,裨益甚大。

  但不论合约规定如何严谨,尤其是大型工程合约在履约过程发生争议实难避免。从业主角度言,其履约代表必须确保工程能如期如质完成,并符合预算,因此于解读合约要求时难免从严,如有争议,履约代表通常会说:「合约既有(或无)规定,依据『诚信原则』,承包商应依时程完成工作,如有疑虑,应依业主指示办理,不得请求增加合约金额。」而在承包商角度,其履约代表必须确保工程以最经济方式完成,避免迟延罚款并极力争取延长工期及增加合约金额机会,因此解读合约要求时多希望从宽,如有争议,履约代表则通常会说:「合约既有(或无)规定,依据『诚信原则』,承包商应得自主履约,及 / 或主张延长工期及 / 或增加合约金额。」但如争议在当事人间无法和平解决,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当事人常会困惑或讶异的发现法官或仲裁人对诚信原则之解释与适用,与自己所认知或律师所告知者不同,甚至在法官与仲裁人间亦可能有不同之见解。

  寰瀛法律事务所有感于诚信原则及其下位法律原则之不 确定性,乃投入大量之时间及人力完成「工程法律实务研析——诚信原则与工程契约」乙书,整理当事人间最可能发生与诚信原则适用有关之工程合约争议类型,严谨的蒐集历审法院相关判决,採用「案例事实」、「问题」、「法院判决」及「分析」之案例方法论,以深入浅出之文字用词,系统性与逻辑性的分析法院判决意见中对诚信原则之解释及其如何适用于具体事实之论述,并参考主要学者对诚信原则之见解。本书中并特别介绍法院于援用诚信原则解决争议时如何透过解释与适用,实现该原则之「内容控制」、「限制」、「补充」及「调整」等四种功能,希望能让读者更容易体认并了解诚信原则之立法精神与规范目的,更具体及正确的适用诚信原则,以减少履约争议。

  诚信原则固为民事法律中之帝王条款,惟该原则何尝不是工程从业人员处理招∕投标、议约、签约及履约相关行为中,在兼顾己方合理权益之前提下,所应该了解并谨守之最高指导原则。寰瀛法律事务所秉持积极回馈社会之理念,用心完成本书,本人深感敬佩;对该事务所希望建立诚实、信赖及互利之工程履约环境的努力,尤为赞同,特别推荐此书。

欧晋德
2011年10月

寰瀛的话

  诚实信用原则,或简称为诚信原则,是着名的法律帝王条款。其下位之法律原则可洋洋洒洒列出数十条,例如禁反言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权利失效原则等等。但是,究竟何谓诚信原则?恐怕少有人得具体言之。

  相信各位读者都有等候红绿灯的经验,是什么原因让您愿意礼让绿灯的一方先行呢?如果您等候的红绿灯一直只让单方通行,让您这方大排长龙,您还会选择继续等候吗?

  红绿灯要顺利发挥作用,其背后有几个关键概念支撑着:即用路人间之诚实、信赖及互利。而这正是诚信原则之重要内涵。

  以经济学的角度,遵循诚信原则,是最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

  举例言之,隧道工程常见于履约后发现与原地质钻探报告不一致之地质条件,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或工程进度延宕。就此等地质差异,常见工程契约条款中约定:投标厂商应于投标前自行勘查现场、地质钻探报告仅供参考、投标厂商应自行负担因地质差异所增加之成本等文句。然而,投标厂商能否以勘查现场之方式发现地底下之地质条件?倘若认为投标厂商应自行钻孔了解地质条件,业主能否承受每一家投标厂商均至工地现场钻探?又业主既已委商进行地质钻探,为何又要求投标厂商重复支出费用办理地质钻探?投标厂商未必得标,为何得期待投标厂商花费与业主相同之成本作地质钻探?投标厂商所作地质钻探难道会比业主委商钻探之结果更为精确?若投标厂商确实支出地质钻探成本并反应于标价内并因而得标,岂不等于业主须为地质钻探一事重复支出费用?

  倘若今日改以诚信原则揭示之诚实、信赖及互利等概念为基础,重新规划设计契约条款,由业主透过与地质钻探厂商之契约约定,提升地质钻探成果之精确度,再由业主将地质钻探成果提供给投标厂商,并约定由业主承担地质差异之风险(例如约定调整工期或契约价金),在此情形下,投标厂商仅须单纯信赖地质钻探报告并作为报价基础,节省现场勘查、地质钻探及地质差异风险之成本,标价自然随之降低,招标机关即得以较低之价金取得工作成果,并可避免与得标厂商间因地质差异衍生不必要之争讼,对契约当事人双方,最为有利且最符合经济效益。

  简言之,工程若欲顺利运作、减少争议,即须提供当事人诚实、信赖及互利之契约条件。而如何将诚信原则之诚实、信赖及互利等概念带入工程契约?最佳良方即是让参与工程之每一成员均作好各自之本份,并将可预见或无法预见之风险,依承担能力妥善分配。

  坊间之公共工程契约,基于交易成本及成本效益之考量,多数系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制颁之各式契约范本为基础,再依据各工程需要勾选范本中预设之选项而成。此一方式节省了各机关准备契约文件之时间成本、与投标厂商协议契约条款之时间成本、并避免因各承办人经验差异而产生之议约成本,对招标机关而言,甚为有利。然而,若契约范本之内容未能遵循诚信原则作风险分配,将风险交由无力承受者负担,又禁止投标厂商修改契约条款,及大量採用最低价决标,则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之反竞争及无效率现象,实非国家社会之福。

  本所多年来协助当事人处理工程履约纠纷,不时见闻因契约条款之不当约定,致产生诸多争议,感触极深。为此,本所尝试以法院判决所示具体个案为基础,介绍法院如何透过诚信原则解释业主负有提供与现场地质条件相符之地质钻探报告之契约义务、如何于口头指示变更之情况下判命业主给付新增工作工程款、如何调整逾期违约金、如何解释及限制契约解除权之行使、如何延展工期、如何增加给付物价调整款等等。期待以本文介绍之85个案例,让艰涩难懂之诚信原则,化为您我身边之具体事例,让我们共建诚实、信赖及互利之工程履约环境。

  谨此感谢郭宏义律师、王雪娟律师、刘素吟律师、李天惠律师、孙丁君律师、潘怡君律师、张咏善律师、郭仲轩律师、张耕豪律师、黄圣展律师、廖士毅律师、乔心怡律师、蔡定芙律师及陈俐宇法务主任共同为本书所付出之心力!

寰瀛法律事务所
古嘉谆律师 刘志鹏律师
吴诗敏律师 李惠贞律师
暨工程小组全体成员 敬上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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