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纪录了作者这几年来对于刑法上部分基本问题的看法,尤其是刑法总则中的重要争议。其中所处理的总则议题计有:犯罪理论体系的演进背景、互斥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问题、因果历程偏离(包括问题定位、解决建议以及结果提前发生的类型)、关于不法减轻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公务员依违法命令所为的职务行为、未遂犯的诸问题(包括所谓的前审查阶层、现今实务对于刑法第26条的适用标准、结果业已发生的中止),以及竞合论中所谓的「夹结效果」和「加重未遂」的竞合关系。分则的议题,则包括了堕胎罪与准强盗罪的既遂认定争议。本书作者希望透过尽可能严谨的论证,与读者分享自己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心得。
作者简介
蔡圣伟
1969年5月出生于台北。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研究所硕士班毕业,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班肄业,律师高考及格,通过教育部公费留学考试后,于2000年赴德进修,于福莱堡(Freiburg)大学法学追随福利许(Wolfgang Frisch)教授攻读刑事法,2005年以「论构成要件选择要素于刑事法上的问题 – 兼论刑法上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为主题,取得博士学位。2010年荣获德国宏博基金会(Humboldt-Stiftung)赞助,赴德进修一年。
作者曾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律学院(2005年8月至2012年7月),现为台北大学法律学院专任副教授。除散见于各法学期刊的单篇着作外,业已出版的学术性专书计有:《Zur Problematik der Tatbestandsalternativen im Strafrecht》(2006)及《刑法问题研究(一)》(2008),并译有《法学思维小学堂》(Puppe原着,2010年)一书。
序
第一篇 德国犯罪理论演进简史
壹、前 言∕3
贰、三阶层犯罪审查体系的基本架构∕3
参、起跑点:古典犯罪论体系∕5
肆、过渡阶段:新古典犯罪论体系∕11
伍、巨浪冲击:目的行为论∕14
陆、冲击后的局面:新古典、目的论综合体系∕16
柒、展 望∕25
第二篇 论排他互斥的犯罪构成要件
壹、前 言∕29
贰、刑法上互斥的犯罪构成要件∕30
参、因互斥关系所可能造成的处罚漏洞∕40
肆、解套方式∕48
伍、互斥的构成要件选择要素∕60
陆、结 语∕65
第三篇 不同等级毒品间的客体错误
—-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19号判决
壹、本案事实∕69
贰、争 点∕69
参、判决理由∕69
肆、评 析∕71
第四篇 非法持有管制空气枪的犯罪故意
——评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诉字第1746号判决
壹、本案事实∕85
贰、争 点∕85
参、判决理由∕85
肆、简 评∕87
第五篇 重新检视因果历程偏离之难题
壹、前 言∕101
贰、视行为人有无认知到实际的因果流程事实而定?∕105
参、重要性理论∕119
肆、问题定位:故意既遂之归责∕130
伍、故意既遂之归责在因果历程偏离的认定∕149
陆、结 语∕177
第六篇 论结果提前发生之因果历程偏离
壹、前 言∕183
贰、无争议的情形∕185
参、在其他脉络下的讨论∕186
肆、问题定位∕191
伍、以着手实行作为界限∕197
陆、所谓的既遂故意理论∕200
柒、故意既遂归责的前提:放任牴触行为规范的决定实现∕204
捌、结 语∕208
第七篇 容许事实怀疑
壹、前 言∕213
贰、可能性想像∕215
参、统一处理的途径∕219
肆、区别处理的途径∕231
伍、本文立场∕238
陆、结 语∕265
第八篇 论公务员依违法命令所为之职务行为
壹、前 言∕271
贰、学说见解∕275
参、命令的拘束力与公务员的服从义务∕281
肆、不具拘束力的违法命令∕285
伍、违法但具拘束力的命令∕295
陆、主观要素∕313
柒、结 语∕321
第九篇 未遂犯的「前审查阶层」
壹、前审查阶层的内容∕327
贰、法律设有文明之处罚规定∕329
参、犯行未既遂∕331
肆、结 语∕341
第十篇 再论刑法第26条的适用标准
——新法生效后最高法院裁判之发展趋势观察
壹、前 言∕345
贰、95年度第16次刑庭决议的另类解读:不能≠无危险∕346
参、新法生效迄今判决中曾被援用的各种危险判断标准∕350
肆、具体危险说的真相∕358
伍、欠缺制裁必要性的极端案例类型:出于重大无知∕363
陆、结 语∕367
刑法解题
案例一 绝命医疗站:透过不可归责之途径所发生的结果与中止∕371
案例二 「大意」灭亲:关于减轻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393
案例三 血上加双:所谓的「夹结效果」∕425
案例四 一不做二不休:堕胎罪既遂的认定∕441
案例五 偷「机」不着:准强盗罪的既遂认定问题∕461
序
拙着《刑法问题研究》问世后,转眼就过了四年半。在这段期间累积了近四十篇的单篇着作,本书从中挑选了对于个人研究生涯较具指标意义的十五篇作品。第二部分的刑法解题,虽然是以实例解析的形态表现,但主要重点都不是在于解题形式架构的示范,而是要深入讨论特定争点,内容介于单纯的案例解析与专文之间,所以也纳入本次的作品集。
内文的第一篇,德国犯罪理论体系的演进史简介,是首次在台湾发表,借此也点出这本论文集的关注重点:犯罪论。而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本书先从法典中常见的互斥式立法切入,说明这种构成要件形式在不法的判断上可能会引发哪些问题,并尝试提出修法以外的解套模式。这里的理解,也是后续诸多讨论的基础。其次,公务员依上级长官的违法命令执行职务这个问题,牵涉到许多违法性阶层的基本争议,在德国刑法理论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讨论的文献极多,但在台湾却意外地未受重视。本书除了详细说明其中所蕴涵的法理问题外,也尝试建构自己的解决方案,并对德国刑法所没有的「明知条款」提出合于现今犯罪审查架构的解读建议。
这本论文集的另一场重头戏,则是错误理论。文献上常可见到「错误论即为故意论之反面」这种说法,意即:如果釐清了故意的认知内涵,自然也就同时说明了哪种错误会阻却故意。不过,有时问题正是出在大家对于故意认知内涵的理解差异上,本书所处理的两则真实案例便是如此。首先,现今有不少犯罪构成要件中含有「未经许可」、「未经允准」这样的要素,关于「许可必要性」(须得许可)的认知是否亦属故意的认知内容,德国学说上即有不同的看法。其次,实务上经常见到行为人在不同等级毒品间发生客体错误的情形,像是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所贩卖的麻黄硷(第四级毒品)为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级毒品)。我国实务界向来都是透过「所知.所犯」规则,用从轻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但却没有说明从轻的理由何在。这类案例的行为人在心理上就是没有正确认知自己所贩卖的客体,为何仍可算是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自然需要特别的论证说明。本书除了对于这类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外,也会依据刑法犯罪论的法理来剖析我国实务上所惯行的「所知.所犯」规则。
一般咸认为,当行为人对于不法事实发生错误时,倘若该错误最后应被评价为重大(阻却故意既遂犯的成立),那么「阻却故意」就是唯一可能的法律效果。然而,本书所讨论的另外两种事实错误类型(对于不法减轻事实的误认以及因果历程偏离),构成要件故意都是毫无疑问地存在,足证上述说法应该要修正,亦即只能适用于部分的事实错误类型,而不能绝对化。透过因果历程偏离的现象,也让我们重新思考,如何在犯罪审查架构的技术性切割下(切分成客观与主观两部分),仍能顾及犯罪行为的整体性。这里牵涉到故意既遂构成要件审查的架构设计(是否应该在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审查之「外」来处理因果历程偏离等案例),其中部分的问号甚至是笔者从大学时期便一直搁在脑中,直到留学德国时才觅得能够说服自己的说法,算是个人研究生涯中比较重要的成果。另外,本书也处理了与另一个主观不法要素(阻却违法意思)相关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容许事实怀疑」(容许构成要件怀疑),系指行为人仅认为阻却违法事实「有可能」存在(而非明知、确信)的心理状态。此时是否仍可满足主观阻却违法要素的要求,在德国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尽管这种有所怀疑、无法达于确信的认知程度(可能性想像)是司法实务上的常态,但国内迄今似乎仍缺乏这方面的问题意识。
最后,本书也收录了一些与未遂理论相关的讨论,像是未遂犯的前审查阶层、实务对于新法第26条(无危险之不能未遂)的适用难题,以及特殊型态的中止问题(当构成要件结果是透过不可归责的途径发生时,是否仍有适用中止规定的可能)。要特别说明的是,未遂的相对概念是既遂,在刑法分则的教科书中,法律系学生不断地学到各种的「既遂标准」,然而,只要我们不採构成事实欠缺理论,那么所有犯罪类型的既遂标准就应该通通一样,都是「客观构成要件完全实现」。一般在使用「既遂标准」一词时,都只是针对特定的个别要素,即便这些被单独点出的要素特别容易引发争议,也还是不能改变这种说法不精确(甚至会误导)的事实,因为既遂与否不可能仅取决于单一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实现。在认定客观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实现时,最常引发争议的当然要属构成要件结果,于堕胎罪的既遂认定争议中就可清楚看到这一点。但有时文献所整理的各种既遂「判准」其实分别涉及到不同的要素,彼此间并非互斥,甚至应该相反地併存(因为所有的要素均被实现才可能成立既遂犯),像是准强盗罪既遂认定争议中的各种主张。由此便可看出,过去在处理分则问题时,似乎没有紧扣刑总的法理,以致于让真正的争点淹没在众多的假争议中,这也正是当初选择使用实例解析的表现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因。
本次所挑选的作品,都是作者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所完成。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个人留学归国后的第一站,除了理想的研究环境外,也提供了极具挑战性的教学擂台,让自己在教学技巧方面也能够有所长进。在东吴的七年时光,无论是对于个人的专业能力还是人生,都留下了意义非凡的影响,谨以这本论文集献给东吴法学院,感谢这个大家庭中诸位师长、同仁这一路来的照顾及指导。最后,也要感谢东吴大学阮玉婷、陈立帆以及台北大学张文郁、陈羿妏同学的悉心校对,以及元照出版公司在出版方面的协助。
蔡圣伟
2013年1月21日
這本《刑法问题研究(二)》確實提供了一個相當獨特的視角來探討刑法學的諸多面向。我一直覺得,刑法理論的發展,有時候會顯得有些脫離現實,而這本書卻恰恰相反,它非常注重將理論與實際案例緊密結合。書中對於「罪責」概念的重新檢視,讓我對於何謂「個人責任」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作者提出的幾個觀點,尤其是在探討「不可歸責」的情形時,讓我開始重新思考,我們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負刑法責任時,究竟應該考量哪些因素。我特別欣賞書中對於「行為違法性」的分析,作者並沒有將其視為一個單純的判斷,而是將其置於整個法律體系中,去審視其與其他規範之間的關係。這讓我知道,違法性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須與規範的意旨、以及社會倫理的期待相呼應。書中對於「犯罪論」的幾個重要階段,從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到罪責,都給予了相當詳細的闡釋,並且在討論的過程中,不斷提出新的問題,引導讀者進行獨立思考。這本書讀起來並不輕鬆,但卻充滿了啟發性,它讓我看到了刑法學的深度與廣度,也讓我對法律的價值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
评分對於我這樣一位對刑法抱有濃厚興趣的讀者來說,《刑法问题研究(二)》絕對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入門進階之作。書中開宗明義就點出了幾個刑法上最為核心且常引起爭議的難題,並以相當清晰且有條理的方式展開論述。我尤其讚賞作者在處理「犯罪故意」的內涵時,所採取的細膩分析。以往我對於「故意」的理解,可能僅止於「明知」或「預見」,但書中卻更進一步探討了「意欲」的層面,以及不同程度的故意,例如未必故意、概括故意等,都給予了相當深入的解釋,讓我對「故意」的理解從此不再停留於表面。同時,書中對於「不作為犯」的探討,也讓我茅塞頓開。過去我總覺得,沒有實際做出危害行為,就不應該負責任,但書中對於「保證人地位」的詳細闡述,讓我理解到,在某些情況下,不作為同樣可以構成犯罪。這本書的論述方式,非常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作者經常引用經典案例,並分析判決理由,讓我們能夠在理解抽象理論的同時,也能看到它們是如何在實際審判中被應用。這本書的語言也相當平易近人,即使是對於初學者,也不會感到太過艱澀。
评分這本《刑法问题研究(二)》真的讓我對刑法學的理解,有了質的提升。我一直覺得,刑法理論的發展,有時候會顯得有些脫離現實,而這本書卻恰恰相反,它非常注重將理論與實際案例緊密結合。書中對於「罪責」概念的重新檢視,讓我對於何謂「個人責任」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作者提出的幾個觀點,尤其是在探討「不可歸責」的情形時,讓我開始重新思考,我們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負刑法責任時,究竟應該考量哪些因素。我特別欣賞書中對於「行為違法性」的分析,作者並沒有將其視為一個單純的判斷,而是將其置於整個法律體系中,去審視其與其他規範之間的關係。這讓我知道,違法性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須與規範的意旨、以及社會倫理的期待相呼應。書中對於「犯罪論」的幾個重要階段,從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到罪責,都給予了相當詳細的闡釋,並且在討論的過程中,不斷提出新的問題,引導讀者進行獨立思考。這本書讀起來並不輕鬆,但卻充滿了啟發性,它讓我看到了刑法學的深度與廣度,也讓我對法律的價值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
评分我必須說,《刑法问题研究(二)》這本書的內容,確實觸及了一些我平時在法律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的難點。身為一個長期在第一線接觸案件的律師,我深知理論與實務之間的落差有多麼巨大。作者在書中探討的幾個議題,例如「故意」與「過失」的界線、以及「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都是我們在撰寫訴狀或進行辯護時,必須仔細斟酌的核心問題。書中對於「共犯」責任的分析,尤其讓我印象深刻。作者不僅闡述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傳統分類,更深入探討了共同正犯的內涵,以及在情境複雜的情況下,如何準確劃分各行為人的責任歸屬。這對我來說,絕對是一大啟發。我還注意到,書中對於「犯罪故意」的心理狀態,做了非常細緻的剖析,從認識到意欲,乃至於對於犯罪事實的預見與容認,作者都給出了相當深入的解釋,這有助於我們更精準地判斷被告的主觀犯意。總體而言,這本書的實用性非常高,它提供了一個不同於教科書的視角,讓我們能夠更貼近真實的法律運作。我相信,任何一位刑法從業人員,甚至是對刑法感興趣的法律系學生,都能從中獲益良多。
评分这本《刑法问题研究(二)》真的是讓我眼前一亮。我一直對刑法中的一些疑難雜症感到好奇,尤其是在理論與實務之間往往存在著不少模糊地帶。作者在這本書中,以相當精準且深刻的筆觸,探討了幾個我認為是當前刑法學界最為關鍵且具爭議性的議題。例如,在論述正當防衛的極限時,作者不僅引述了大量的學說爭鳴,更巧妙地連結了數個具指標性的實務判決,讓我得以窺見法官們在面對複雜個案時的思維邏輯。書中對因果關係的分析,也徹底顛覆了我過去的一些刻板印象,作者從哲學、心理學等不同角度切入,層層剝離,直指核心,使得原本抽象的概念變得清晰易懂。我尤其欣賞書中探討「行為與結果」之間關聯性的部分,作者並沒有給出一個僵化的答案,而是引導讀者思考,在什麼情況下,我們才能真正認定行為人對結果負有刑法上的責任。這本書不只是單純的學術著作,它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帶著你一步步解開刑法謎團,激發你對法律更深層次的理解與反思。閱讀過程中,我多次停下來,回顧之前學過的法條和案例,驚覺原來自己過去的理解有多麼的淺薄。這是一本值得反覆品讀,並在實際學習中隨時參閱的寶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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