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致读者 卡尔.罗哲斯 说来真令人惊讶。我当心理治疗师(或谘商师)已经超过三十年了,这意思是说,在将近三分之一个世纪长的时间里,我一直努力在协助很广泛的一群人,其中包括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他们的问题有教育上、职业上、或个人的、婚姻的;这些人也常被分类为「正常人」、「神经质的人」,或「精神病患」(我用引号标出来,意思是说,这些分类标签其实都具有误导作用);他们或是自行前来求助,或是被人送来治疗;有些人的难题不大,有些人则困难重重,甚至变得灰心丧志,了无生气。对我来说,能够接近这么多种不同的人,深入到他们个人的世界之中,真是难得的机会和无比的特权。
在这么多年的临床经验和研究工作之中,我写了好几本书和多篇文章,而收录在本书中的各个篇章,就是一九五一~一九六一年的十年之间所写成的东西中挑选出来的。我想说明一下,为什么要把这些东西编辑成一本书。
首先,我相信,几乎所有的篇章都是关于个人如何在这个令人眩惑的现代世界中过生活。这并不意指本书是像劝善文或励志文集那一类的东西,也不是自助的说明书。在我的经验中,读者常会在这些文章里发现一些挑战,和一些让他觉得更丰实的东西。一个人在努力尝试要迈向他想成为的那种人时,看到这些文章,多少会让他觉得对自己的抉择比较有信心。为了这缘故,我才觉得应该让这些文章更容易被人取得——我说的人,是指那些可能会有兴趣,但通常都叫做「有知识的门外汉」的人。我会特别有感于此,是因为过去我写的书都只在专业的心理学圈子里流通,使得圈外人很不容易触及这些着作。我很恳切地希望那些不在心理辅导或心理治疗领域中的人,可以发现:在这一领域中茁长的知识和心得也可以让他们的生活变得更为有力、更有生机。我同时也希望和相信:很多从未向专业辅导者求助的人,在读过这本书的某些段落(特别是和受辅者谘商面谈的纪录)之后,也会很奇妙地感觉到,他们的勇气和自信心都提高了。他们只靠书中的内容而想像和感受别人如何奋力挣扎、迈向成长,结果他们自己也会变得更容易了解自身的难题。
另外一个影响我编成此书的理由是:愈来愈多原本已经知道我的观点的谘商辅导、心理治疗、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断催促我把书出版。他们很明白地表示,他们希望了解我最近的想法,而且希望有种比较方便的方式可以让他们取得。他们听说文章还没出版,也就是几乎没法看到,就会觉得很丧气;他们也很怕要在许多不上道的期刊里东一篇、西一篇地猎取我所写的东西;总之,他们希望这些文章可以汇辑成册。对任何一位作者来说,这种要求是一种恭维。同时,对我来说,也构成了一种必须尽心的义务。我很希望我的选录结果可以让他们满意。所以,就此而言,这本书的编撰实在是为了那些学心理学的、精神医学的,或从事教育工作、学校辅导工作、宗教工作、社会工作、语言矫治工作的、还有担任企业领导、劳工管理、政治事务等等有关的人。说真的,这本书就是要献给他们的。
除此之外,还有个更复杂的个人动机频频催促着我。那就是:我在找寻更适合于听我说这些话的人。十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令我困惑。我知道能听我说的,只是学心理学的人之中的一小撮,其他大多数学心理学界的人物(就是那些把兴趣大都放在「刺激/反应」、「学习理论」、「操弄制约」等字眼的暗示下形成的「学界」)几乎都全心全意地要把个人看成物体,使得我所讲的话要不是干扰了他们,至少也会让他们感到为难。我也晓得,愿听我说的精神科医师也只有一小撮。对于许多人,甚至大多数人来说,心理治疗也者,其真理早经佛洛伊德(SigmundFreud)宣示过,因此他们没兴趣再听听新的可能性,也没兴趣(或反对)在这方面再下功夫进行研究。我还晓得,另外一群组成份子较驳杂而自称为「谘商辅导人员」的工作者中,也只有一小部份愿听听我说什么。这群人之中的大部份,其主要兴趣仍只在于预测和控制用的测验、评量工具,以及如何运用辅导的方法技术。
所以,每当我要把文章投稿时,我就会对于上述各个领域所拥有的专业期刊感到踌躇不前。我曾经在以上各类的期刊上发表文章,但近年来,我大部份的写作都是未出版的手稿,堆在那里,等到有人向我索取时,才复印分送。这就表示我对于该向哪些听众发表才好,其实是感到很模煳不定的。
在这段期间里,有些期刊的编辑(常是很小规模发行的,或性质很奇特的期刊)打听到这些文章,来请求我准予刊登。我总会同意他们的要求,不过我也会附上个但书,告诉他们:将来我也许会希望以别的方式出版这些文章。因此之故,在这十年之中,我写的东西要不就是没出版,要不就只在一些小小的、怪怪的、或不见经传的期刊上亮相。
好了,我总算决定要把这些想法用书本的形式公诸于世,好借此来找到自己的听众。我很肯定这群听众会包含很多不同行业的人,其中有些可能距离我的本行遥远至如哲学或公共行政方面。然而,我也相信这群听众会有某种共同之处。我相信这些文章是属于一个新的潮流,而此一潮流将会对心理学、精神医学、哲学及其他学门领域造成不小的冲击。我还不太情愿为这个潮流贴下个标签,但在我心中,可以找到一些与此相关的专业词汇,譬如:现象学的(phenomenological)、存在的(existential)、以人为本的(person-centered);或相关的概念,如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形成(becoming)、成长等;或是一些人物的名字(以本国人为主),【註1】譬如:高登.奥尔堡(GordonAllport)、亚伯拉罕.马思娄(AbrahamMaslow)、罗洛.梅(RolloMay)等等。因此,虽然我相信会重视此书的人来自很多不同的行业,其兴趣也可能涵盖很大的范围,但他们之间定会有一条线把他们连在一起,那就是:他们都关怀每一个人,以及各个人的成长形成过程。相对于当今世道之对于人的忽视,和对于人的价值之贬低而言,我对于会有这种关怀的人来说话,就更是饶富意义。
结集出版这本书还有最后一个理由,也是对我而言最有意义的动机。我们这个时代对于处理人和人间的紧张关系,正迫切需要更基本的知识和更有效的技术。人类在无限大的外太空和无限小的微粒子方面都有令人屏息和惊异的科学进展,但这些进展竟好像只会把人类导向全盘的毁灭,除非我们在处理人和人之间及团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上也有长足的进展。我们在这方面现有的一点点知识,令我觉得实在还没有值得骄傲的理由。但愿有一天,我们可以把研发一两枚大型火箭的费用转而投资于探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希望我们对此能获得更充分的了解。不过,我更急切的是要关注目前已有的知识——我们还很少承认它、利用它。我希望大家都能由这本书而明白:实际上我们已经拥有一些知识,而且,假若能好好运用的话,将会有助于减低族群之间、工商业上、以及国际外交上的紧张关系。我希望大家都能清楚:这些知识若能用于早期预防的话,会有助于发展出圆融成熟、非防卫性、善体人意的人格,将来当这些人长大后,就能以建设性的方式来处理各种紧张关系。如果我能让一群有心人都晓得:关于人际关系方面的某些知识资源虽尚未被人运用,但实际上己经可以取得了,只要能够这样的话,我就会感到十分欣慰了。
我让这本书出版的理由就是这样了。对于内容的本质,我再作点说明,就算是这段话的结语吧。在此汇集的这些文章所代表的是我过去十年内主要的兴趣之所在。【註2】这些篇章当初都是为不同的目的而写就的,通常是对不同的听众,或只为了自己的满足而已。我为各篇另外写了些序言,使得各篇内容的上下脉络有迹可循。各篇的组织乃是以对个人或对社会的意义为轴心而使得它们能描绘出一个统一的、且是正在发展中的主题。在编排之际,我已经删掉了重复的部份,但在各篇章中对于同一概念的不同陈述,我则常将它们保留下来,当作是「主题的变奏」,希望它能获得像音乐一样的目的,也就是说,使主题旋律的意义变得更为丰富。由于各篇本来是各不相同的文章,因此,读者们如果想要的话,也可以把各篇分开来读。
本书的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拿我的体验中的某些东西——或说,就是我这个人的某些部份——来与你分享。这是我在现代生活的丛林之中,在泰半尚未画入地图的荒域之中,所体验到的一些东西;这是我所看到的;这是我终于相信的;这也是我所面对的一些困惑、疑难、关怀和不确定。但愿在这分享过程中,你也会发现,有些东西正是针对着你而说的。
一九六一年四月
写于威斯康辛大学
心理学与精神医学系
随页註
【1】译註:作者提及以上的「专业词汇」时,对于它们的欧洲来源应该是心里有数的。我们只能根据学术史的判断,来推论作者为何在此只举出几位「本国人」的名字为例──因为他要强调这是美国本土的学界中所产生的一种人文主义运动,目的也在于对抗美国当时心理学界的科学主义。译者在〈译者导读〉中还会再谈谈此一问题。
【2】唯一例外的是在有关人格的理论方面。我这些理论说明已经作得十分详尽,而且由于最近已经被收录在另一本书里,任何专业图书馆都可以看到,所以我就不再将它放在此处。我所指的是一篇题为《在以案主为中心的架构上所发展而成的治疗、人格与人际关系论》(Atheoryoftherapy,personality,andinterpersonalrelationshipasdevelopedintheclient-centeredframework),收录在Koch,S.(ed)Psychology:AStudyofaScience,VolIII,pp.184-256,McGraw-Hill,1959.
译者导读
宋文里 一、
一个骤然兴起的专门职业中,许多从事者们急切想要建立他的专业身份,他所凭恃的常是那些较易于为人所知的外显行为,譬如说:执行的技术,而不是内在的专业理念。这是「心理治疗」【註1】这门专业的现况,同时也是问题之所在。当然,这并不是说,现今心理治疗的工作者们对于心理治疗的理念——即哲学、理论或基本假设——都一无所知。事实上,正因为所有的心理治疗技术都由理念所孳生并且也由理念指引方向,因此,若对理念无知便实际上无法执行技术。然而我们目前的问题是:自从心理治疗这门专业输入国内并渐成气候以来,虽然有了些关于心理治疗的组织、做法、期望的成果等参考读物(其实大部分仍是节译或编译的介绍性作品)出现,但基本的理论原着却仍然罕见。心理治疗工作者在养成教育的阶段所阅读的「理论性着作」也泰半是些大纲或摘要,对于经典原着的阅读则常因资料来源的匮乏,或时间经济的问题,甚至因为无法了解其必要性,而被省略了。
理论的摘要不能代替原着本身,其理安在?
作为一个专业心理治疗者,光是「听说」或「知道」一些关于理论的说法,对自己的专业工作是毫无助益的。他的工作要求他必须以他的全部存在沉潜于某种理论之中,直到理论浃洽内涵成为他的一部分为止——这个说法和阅读理论大纲时的那种含煳笼统、事不关己的态度实在是南辕北辙。简单地说,「沉潜」就是罗哲斯﹝或其他关切存在(existential)问题的思想家们﹞所说的「成为」(becoming),而决不是许多初学者所误信的「听说」、「看过」云云。
心理治疗的工作者除了用他所学到的一些专业技术(譬如心理测验、评量、或心理治疗的晤谈和组织运作方式)之外,能使心理治疗具有真实成效的东西,竟是心理治疗者自己的人格!正因为我们不假设心理治疗的人格会从天而降,反而认定:在人间,我们可以用人自身的力量培养出适当的人,来担任心理治疗工作,所以,我们也可用不带神秘色彩的方式,来看看这种培养应如何才能成功。
罗哲斯的《成为一个人》这本书,假如读者们也能认真理解的话,应很容易发现:重要的不在于如何安排一些程序步骤,或使用一些方法技术来操弄求助的案主,让他去成为一个(心理治疗者心目中的)人;相反的;罗哲斯反覆再三地说明,成人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才有以发生,而发生此一过程的动力有两重,其一在于心理治疗者以自身为本而创造出某些条件,其二则是当案主感受到这些条件后,加强了改变的意愿;于是,在两重动力的交互合作之中﹝罗哲斯所谓的「关系」(relationship)即此之谓也﹞,心理治疗就会以一个动态过程而往目标迈去。
话说回来,这就是罗哲斯写成一些理论着作时,常有的本意——在阅读之中,罗哲斯本人(如同一个心理治疗者)与读者(如同一个案主)以文字讯息为媒介而产生一个交互合作的动态过程。在本书中,罗哲斯提到一个案例,读者阅读罗氏的原着而获得相似于心理治疗的效果(十六章,原文pp.325–6),而所谓心理治疗的「效果」(也就是汉语「疗癒」一词中的「癒」)也者,正是指:让人格变化的过程得以发动起来。心理治疗者在学习的阶段先经发动,然后有案主加入,然后再以双方合作的方式继续进行此一动态过程。所以说,心理治疗者所运用的工作法则并不将他自己摒除于外,他不能抽离于治疗关系之外,他不能袖手旁观,或仅仅以「后座司机」的身份来指点案主应该何去何从。简而言之,心理治疗者的学习过程和案主是一样的;如果他没有机会进入实际的治疗关系;那么,他至少应进入一种能引发变化过程的阅读和启蒙。
事实上,除了少数的专家之外,大多数身负心理治疗之责的人都没有机会以案主的身份进入实际的治疗关系,因为一方面只有专业训练的课程中才会包含这种课目,另方面,这种课目和真正的治疗关系一样,总是得延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大约一年到两年),因此,目前在台湾并不是每一位心理治疗工作者都能接受这样的训练。我们总是用比较简便的方式来开始,因此,那就非阅读莫属了。也许,我们会由此而比较容易了解,为什么不能只读教科书式的大纲和摘要,而必须读到真正可能引发交互关系的原着了。
二、
罗哲斯的心理治疗取向,有过三种名称。最初叫做「非指导」(nondirective)治疗法,到一九五一年出版《以案主为中心的治疗法》(Client-CenteredTherapy)时,已被扬弃,其理由是要将「强调的重点从负面的、狭隘的语词……转成较正面的、针对案主个人自身所能产生成长的因素」(MeadorandRogers,1984:150),但在一九七四年,罗哲斯和他的同僚们又把「以案主为中心」的名称改换成「以(个)人为中心」(person-centered),「相信这个名称,更能充分描述人在其工作的方式中所涵摄的价值」(MeadorandRogers,1984:142n)。
这一段「正名」的过程,对于了解罗哲斯和他的心理治疗理念而言,颇有意义。在台湾,我们常见到「当事人中心」、「个人中心」这样的译名。本书中,将前者改译为「以案主为中心」,至于后者,虽然在本书出版时尚未出现,但对于「person」那个核心字眼的翻译,则从本书的书名起,直到最后一页,都无法回避翻译上的尴尬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里讨论。
在此首先要谈的是「当事人」或「案主」的问题。原文中的「client」一字,最初由罗哲斯启用,以代替过去惯用的「病人」(patient),或「被分析者」(analysand)、「受谘商者」(counselee)之名。「Client」是什么意思呢?在法律事务上,僱请或委託代理人的那位主顾,就叫做「client」。汉语的法定译名一般叫做「当事人」。不过,client这个字的字根原义是「听」,也就是说,被僱请或委託的人通常是个专家,所以那个出钱的主顾还必须听他的意见。以此而言,用「client」来代替「patient」,用意在使案主不再被视为一个有病的病号,也不再接受病患般的处置。不过,这是不是说,他真的「反客(体)为主」了呢?原文中虽给了他一个「中心」的名号,但是,到底是什么样的中心呢?
由本书所辑录的二十一篇文章来看,罗哲斯的心理治疗理论几乎毫无例外地,是从治疗者开始谈起的。首先是有个人前来向治疗者求助,然后两个人接触了。由于案主处在焦虑、脆弱、紊乱的状态中,使得治疗者必须对他提供一种特殊的协助。而后,理论的核心于焉展开——治疗者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条件可以有效地帮忙案主,使他卸除防卫之心,而开始和真实的自己钩连?——如果没有治疗者的发动,则案主的困难状态简直毫无改变的契机。他将会带着焦虑前来,也带着焦虑回去。所以,治疗者乃是这场引发改变的关系中,居于结构性关键地位的人物。就此而言,他和医师、律师的关键性毫无二致。但是,话说回来,这位治疗者是怎样运用他的关键地位呢?这就涉及了罗哲斯正名过程的第一层次考虑——治疗者究竟要不要指导前来求助的人?你到底该不该叫他去做这、做那?罗哲斯的回答是「不必」。因为求助的关系已经带有形式结构上的引导性,案主已经进入了一个很特殊的引导性关系之中,而这种结构上的引导性已经很够了,不必再加上别的引导——何况,罗哲斯在晚期的着作中还强调了:在案主那个人的整个存在中,还分受了一种来自宇宙天地的自然结构,动力丰沛,跃跃欲出,只等着由治疗者释放而已,哪还需要什么命令、催促式的指导呢?(Rogers,1981)这个想法看似几近神秘,但罗哲斯曾特别为此作了阐说:大自然的世界中富含形成的趋势(formativetendency),即使生物学家、化学家也可在演化的进程,或物质的结晶法则中看出此一趋势的存在,所以并非神秘主义者的妄作主张(Rogers,1981:vii-x)。由于怀有这样的信念、所以,「非指导」的治疗法可以义无反顾地推出,但是,我们不可被字面意义所惑,因为「nondirective」(非指导)并不意味着「nodirection」(无方向),「非指导」并不是「没有引导」。至少,不谈自然所引导的方向吧,在结构关系中的引导之责仍然一分不少地落在治疗者的肩上。因此,这个治疗者既然身负重任,罗哲斯就必然要先把他所应具备的条件指明。然而,在关系中如此重要的人,为什么反而不是中心,却让另一个人变成了中心?这是怎么说的?
事实上,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胥来自于翻译的语义。当我们说「案主中心」或「个人中心」时,原本是一种相互关系的心理治疗结构,竟只凸显了一个人,而让另一个关键人物隐没不见了。这是翻译者的矫枉过正,因为,在原文中,不论「client-centered」或「person-centered」的语词都含有「被…造成」、「因…而然」的含义,而这样的被动态自然蕴涵了一个主动者在内。我认为,这就是方才提到的「结构性」之主动──谁主动?不是别人,正是治疗者,以及他所代表的治疗体制。是这主动者使案主变成治疗关系的中心,或焦点,但,我们永远不应忘记:焦点的背后必然有个聚焦的装置,或调整焦距的人存在。
谈到这里,才可以回过头来说明:为什么我宁愿使用「以案主为中心」的冗长译名。我不愿把「以…为」两字省掉,是为了让结构性的主动者重新回到它的涵义中。其次,我把「当事人」换成了「案主」,则是因为「当事人」一词即使在法律意味之中,也并未真正显出「主动性」的意思——他仍然是个委託专家替他办事的人。反正我们的汉语中没有一个在意义上完全相当的字眼,不如就直接以实际的求助情形来给他一个名称也罢。他来寻求的是心理治疗,或心理谘商,而由于本地已经有个通用来称唿以上两者的名词——「心理辅导」——我们就说他是个「由心理辅导体制所接案的人」,简称作「案主」,于是,我们的「以案主为中心」的译名乃于焉构成。
至于到「以(个)人为中心」的阶段,事实上,罗哲斯已经很明显地放弃了偏袒一方而让另一方隐在背后的做法。他使用了「person」一字,用以指称关系双方的两个个人。史毕哥勃(HerbertSpiegelberg,1972:154)在分析罗哲斯的现象学观点时说得好,他说:「到了这个地步,我们就得说:这种理论已经不是只以案主为中心,而是双中心(bi-centered);或是两极(bipolar)的了……。」两极互动,或是互为主体(intersubjective),也可译作「交互主观」,其实才是罗哲斯所谓的「关系」之本色。
三、
接着要谈「person」的问题。我把「OnBecomingaPerson」译作「成为一个人」,是利用「一个」的量词和「人」接在一起,一方面使「人」不会成为集合名词;另方面也避免了用「个人」来译「person」的困境。「person」当然是指单数的人,但它不等于「个人」(individual)——马丁.布伯(MartinBuber)在他和罗哲斯的对话中很坚持这种分野。他说:「我反对individuals而赞成persons。」(Buber,1965:184)至于布伯的坚持究竟有什么道理?我想,也许应该先从我们自己的语言,来看看我们的意义系统中潜伏的一个基本难题。在汉语的语法中,「人」这个字虽是个单数人的造形,但它却绝少有「个人」的涵义。在古汉语中的「人」甚至常用来指「他人」,譬如在「利己利人」、「推己及人」等等词句中,「人」是用来与「己」对立的。而在俗语中的「人家」、「不像人」等说法,则用「人」来泛指集体而不指特定的人。另外只在「人家我要去…。」或「气死人」等语句中,才用来指外化的「我」。不过,以上这几种用法,都不同于罗哲斯所特意标举(或布伯所坚持)的「person」。
布伯对于「person」的说明是:「一个person……乃是一个个人而实实在在地与世界生活在一起(anindividuallivingreallywiththeworld)。而所谓与世界在一起(withtheworld),并不意指他只在世界之内(intheworld)——而是他和世界有真实的接触,有真实的相互性,且是在世界之能与人相遇的各点上,皆能如此……这才是我所谓的aperson……」(Buber,1965:184)。「Aperson」是个可以数的、具体存在的人,但他既不是囿于一己之内而与世界(社会)分别、对立的个人,也不是被世界所吞噬,被群体所范限而至失去各别性的「一般人」。与此相较的话,罗哲斯的用法比较不作严格的区分——他以「individual」和「person」作可以互换的使用,但很明显的,他的「individual」一字承袭了齐克果(SørenKierkegaard)的用法,不是指私心浓重、与人有别的个人,而更为接近布伯所称的「person」之义。
由于「person」一字在汉语里译作「个人」或「人」都不很贴切,加上它在西方的语言体系中确实有相当复杂的脉络,【註2】所以台湾的神学、哲学界常另採用「位格」的译名,也就是以新语词来刷新它在汉语里的旧涵义。这个办法,我也无法採用,因为罗哲斯所称的「person」虽也用来指称一个哲学概念,但更重要的是,它常常与量词、冠词连用(persons,aperson,theperson)而用以指称「具体存在的个人」。若译作「一个位格」,无人能解,所以,我仍然想办法依照文脉,使用具体字眼去翻译它——有时作「个人」,有时作「人」,有时作「我个人」,只有在不指各别而具体的人时,才称作「人格」,但,我一定要提醒读者:对于「person」这个关键字眼,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更进一步说:每当罗哲斯提到人、个人、我、自我之类字眼时,他所指的,几乎都是他的哲学中所欲重建的那种人。我们必须洗掉我们旧有的语言习惯,否则将无法接收他的意思。对于「人」,我们已经到了必须赋予它更多新义的时候。俗话中有种种与「人」有关的常用语词,譬如「人权」、「人性」、「注重人而不注重物质」等等,都不见得超脱得了传统语义的窠臼,换句话说:仅仅一个「人本主义」的新口号,也不见得能表示任何崭新的反省。我们很需要跳进另一个意义系统的水库中,才能汲得新的理解。罗哲斯至少是那个意义系统中的一个鲜活样本,值得我们浸润于其中。
四、
罗哲斯在他有生之年,对美国以及许多其他地区的心理治疗已造成广泛的影响,有人以为,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的理论「简单、易懂」,换言之,他是个很适合大众传播(甚至报纸的家庭版与休闲生活版)口味的人。这种说法似乎正是大众传播式的论调——任何事情都可以在报导中变得「简单、易懂」。但在本质上,罗哲斯有个无比艰难的层面。从理论和方法的关联上,对罗哲斯重新加以思索,就会发现,其实他一点也不简单。
罗哲斯和存在主义哲学以及现象学的关系相当微妙。他未尝以「学术性的阅读」,或其他学术活动(如研讨会、辩论会等等)的方式直接参与现象学界以及存在主义哲学。他自承自己在那方面「不是一个学者」,只是偶尔读到几本别人写的书,而「确认了我自己当时所作的尝试性思考。」(Rogers,1980:63)。他所指的书包括了齐克果、布伯、以及博兰霓(MichaelPolanyi)等人的着作。而在本书中,罗哲斯确曾七度提及齐克果的名字。我们只能说,他独立发展自己的哲学,但却与存在主义者们遥相唿应。至于现象学,罗哲斯的工作证明了他在此有某方面的参与及贡献。史毕哥勃指出:「罗哲斯对于人格与行为的最后理论更明显地表示:现象域(phenomenalfield)乃是人格结构中的一个基要部分……现象学的世界不仅是人的行为之主要原因(causalfactor),也是治疗过程中主要的攻击点(pointofattack)。」(Spiegelberg,1972:152)虽然罗哲斯的工作同僚中就有现象学者(譬如ArthurComb,EugeneGendlin等),但他从未明显引述现象学着作,譬如最后一章所谈的主观性,在胡赛尔的《欧洲科学危机和超越现象学》(Husserl,1936/1992)一书中早已说得非常透彻,而罗哲斯只是一直以他自己的「现象学方法」呈现了案主和心理治疗者的主观体验。这样的工作实际上就是他一生事业的主要内容。
对于现象学,或存在主义哲学都还相当陌生的知识界(譬如当时的美国,或甚至当今的汉语世界),提及现象学方法,以及存在主义的「本体论」时,几乎都难以开始讨论。尤其对存在现象学的术语,连最接近于此的心理学界仍多无法接受,因此,很自然的,这种沟通无从发生,只能留下一些「简单、易懂」的部分,聊资茶余酒后闲话一番而已。
再谈到方法的问题(专业工作者事实上都应从这里开始谈起才对)。罗哲斯所称的真诚(genuineness)﹝或称「合一」(congruence)﹞、同理心(empathy)【註3】、无条件的积极关怀(unconditionalpositiveregard)等,在方法的运作上是极其困难的过程。首先,就概念的界定,或性质的指认来说,就会引发非常复杂的问题。罗哲斯对于这些概念都用体验描述的方式来说明它们的性质,然后用交互主观认定的方式,来确认它们的存在。接着,放在专业训练的脉络中,更为困难的则是;如何引发、如何修正、如何维持的问题——对接受专业训练的准心理治疗者,和对案主而言,都一样不容易。没有人能期盼它「天生註定」或「生而有之」,我们必须以整套的培养、实习及核验的方法,来引发并巩固理论的主张。就培养和实习的部分而言:罗哲斯学派(TheRogerianSchoo1)事实上发展出很多方法,而且也广泛地被专业训练机构採用。以一份调查资料来看,当可见其一斑——Heesacker,Heppenr,&Rogers(1982)对谘商心理学的经典之作,用引述(citation)次数的多寡为标准,计算了三种主要学术期刊(TheCounselingPsychologist,PersonnelandGuidanceJournal,JournalofCounselingPsychology)。在一九七九、一九八○两整年内所有文章所引述的着作,结果发现:自从一九五七年以来、排名前九名的着作中,有四本受到罗哲斯的直接影响,并且都以说明专业训练方法为其主要内容﹝这四本着作是:Carkhuff(1969),Truax&Carkhuff(1967),Ivey(1971),Egan(1975)﹞。再就核验的部分来说,罗哲斯更以大量的精力投入于各种实征研究。本书十一、十二两章对这段研究过程及结果作了清楚的报告。总之,理论本身涉及复杂的训练方法及核验方法,而这些都是罗哲斯理论的实质内容。对这些方法未曾亲历或未尝清晰理解的人,都不应说是「知道了」罗哲斯,而只能算是道听涂说。很可借,一直到今天,在台湾号称为心理治疗「专业训练机构」的地方,都还明显地缺乏对理论的深入讨论,以及,更严重的是,几乎没有认真的专业养成训练——没有完整的训练制度与课程,甚至没有充分的训练设备。在这种情形下,难怪会稀释了罗哲斯的份量,也使得心理治疗的理念缩水淡化,不知所云。
五、
另外两个问题也必须在此澄清一下,就是关于罗哲斯和精神分析理论及治疗法的关系,以及罗哲斯与行为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罗哲斯本人相当坚信他的主张是反佛洛伊德的。在本书中(第五章),他指出:佛洛伊德及其后继者认为,人的本能冲动若不加以管制则必导致乱伦、谋杀等行为,人的本质是非理性、非社会性、损人害己的。这种态度,经过二十年也似乎没有改变(Rogers,1980:201)。但是,罗哲斯并不知道他犯了相当严重的「稻草人式」谬误——他所说的佛洛伊德不是佛洛伊德的原义,充其量只是一些来自二手着作的意见,或甚至是观察到不入流的精神分析师之工作而产生的成见而已。
佛洛伊德创造了心理治疗的基本型式,而他所创用的几种观念,譬如:无意识(theunconscious)、自我防卫(egodefense)、传移(transference)【註4】等等,几乎已成了心理治疗学所不自觉的通用概念。罗哲斯无疑的也落在这种观念系统中。认真检查罗哲斯的想法,可以找出他和精神分析有许多相通之处。譬如本书第六章,谈到人的意识知觉与有机体官能和体验的关系,他说:「当意识不再战战兢兢地执行看管任务的时候,人的所有官能都会善为自律……」(p.119)在此,他的「意识」与「官能」间的关系,可说是佛洛伊德「自我」(ego)与「它」(id)【註5】关系的复本。换言之,知觉与体验之可以併存,或根本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都接近于佛洛伊德的主张。更明显的证据,莫过于本书十七章中的一段话:「一个精神官能症患者(the“neurotic”),在自己的意识里有个常被称为无意识的部分,这些部分由于受到压抑或否认,以致造成了知觉上的障碍。使得这些部分的讯息无法向意识,或向他自己的主宰部分传递。」(p.330)——这个说法,如果不特别标明的话,几乎会被认为出自精神分析的官方文件。更有甚者,罗哲斯在早年的工作经验中虽然有「弃绝精神分析模式」的阶段(本书第一章,关于罗彻斯特那几年的工作经验),但他也接触了另一种精神分析学者的治疗法,就是峦克(OttoRank)的「意志治疗法」(willtherapy)或「关系治疗法」(relationshiptherapy),并且颇受影响(Rogers,1980:37)。峦克的治疗法导源于佛洛伊德所发现的传移现象。不论峦克对佛洛伊德有多少修正的意见,他仍是属于精神分析传统的。佛洛伊德的后继者,乃至其他的批评者,在罗哲斯盛年之时的美国,由于《佛洛伊德心理学着作全集》(TheStandardEditionoftheCompletePsychologicalWorksofSigmundFreud,London:HogarthPress,1974)尚未出版,因此很少人看到了佛洛伊德的全貌;更有甚者,由于讹传、误译之故,更严重地扭曲了精神分析的原旨。贝托海(BrunoBettelheim,1982)曾提出许多严肃的说明,希望纠正这数十年来的错误。他在书名页之前,引了佛洛伊德致荣格(CarlJung)信函中的一句话:「精神分析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透过爱的治疗。」(“Psychoanalysisisinessenceacurethroughlove.”)——这不也正是罗哲斯的根本信念吗?以此而进一步再寻找罗哲斯与佛洛伊德的相容,或相汇(而非对立)之处,不是很有可能吗?
罗哲斯没有机会碰到佛洛伊德,但是他碰到了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哈佛大学的史金纳(B.F.Skinner)。他们真的对上了。一九五六年九月,罗、史二人在明尼苏达大学(杜鲁曰校区)作了一场长达九小时的辩论,其辩论内容被广播出来,并摘要节录于《科学》杂志,但罗哲斯原本希望全部内容,甚至原始录音都能全部公开,却因史金纳事后拒绝同意,而使此事未能如其所愿。罗哲斯对此耿耿于怀,他的强烈不满表现于1980年的回顾中,他说:「我觉得(我们)这整个专业都被(他)欺骗了。」(1980:56)
究竟罗哲斯和史金纳的争论焦点何在?罗哲斯表示那是基本哲学之间的对立,自由对控制,人本主义对环境决定论。但史金纳在辩论中坚认:人本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抉择,最后都摆脱不掉控制的成份——在心理治疗中,不论案主如何被允许、鼓励去作自由抉择,他仍是在治疗者所提供的护持之中才能如此。史金纳的回顾说得非常干脆:「一个人可用安排环境的方式来协助另一个人,然而他所安排的环境就施行了控制。如果我没说错的话,一个人不可能不作此安排而竟能有助于人。所谓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是在控制着人的,如果他们所做的事情真的有效的话。」(Skinner,1974:186)罗哲斯在本书中很清楚地提出行为主义的缺陷,但,史金纳的答辩不是也颇有道理吗?所以,到底他们在争什么?
如果他们的争论不只是因为「控制」这个字眼的同名异指,那么,也许罗、史二人的主张是分立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罗哲斯强调人的价值判断和目的选择的基本历程,而史金纳则把焦点放在人际互动的实际行为,以及该行为的结构涵义上(我在译序第二节中对此作过说明)。史金纳并不是个赞成恐怖控制的人,相反的,他的《桃源二村)(WaldenTwo)乃是用小说的形式来表现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他想使人的精力不浪费于维持不人道的「尊严」;他所向往的是一个能以有效安排行为和赏罚的前后关系而建立的秩序世界,借此避免滥施惩罚的「社会化」过程——他又是哪里逸出了人本的关怀之外?史金纳的本体论不在他自己的方法论之中,但我们却可以在他的研究和着作事业上,清楚地看出他的价值观。所以,罗哲斯才会说:「我们(的想法)尽管截然不同,但这仍不会伤害我对他的尊敬。」(Rogers,1980:56)行为主义当然可以衍生很多机械论、决定论式的枝节末流,但当我们弄清楚它和人本主义的层次关联后,就不难理解:它们之间仍可以有结构性的相容关系,罗哲斯在本书第三章中也实际上表示了这种看法。行为主义的心理学衍生出行为改变技术(behaviormodification)和行为治疗法(behaviortherapy),但谁说它不能被人本主义者使用呢?谁又能说一个行为治疗者不能怀有罗哲斯的价值观呢?
罗哲斯实在不是让我们用来反精神分析或反行为主义的借口。这就是我要强调的意思。我们阅读罗哲斯的目的,是在于达成融汇——存在的本体之融汇——而不是在制造「说说嘴」式的冲突。这就是我真正应该表达出来的意思。
六、
我在一九八六年里开始动手迻译这本书、到一九八九年它才得以出版,距原文首版的时间(一九六一年),已有二十七年之久。这是不是正表示了:即便在号称为「已经现代化」的台湾,我们对具体存在之人的关怀,在起点上也比罗哲斯所处的世界落后了至少二十七年——或,再过十四年,到了二○一三年,还是需要修订再版一次──所以我们真的不知该如何计算时间的距离。在此之外,更有意味的学问距离竟是:即连美国本身,人文的心理学也并未在罗哲斯那一代的几位「人文主义者」叱咤风云之后,就开显出人文心理学的另类主流,相反地,这曾经被名为「第三势力」的心理学,在学院中竟然随着一代风云的退休潮之后,就没再来潮,而是改头换面地以另一种方式,在一九八○年代末重新涨潮,那就是「文化心理学」(culturalpsychology),但其中蕴含的思想背景已经和罗哲斯等人的主张有很复杂的差异,我们在此无法详论。【註6】只不过,成为一个人的路程,在个人的世界中,已有罗哲斯这类的人物以其经典(也堪称古典)的现身说法而为我们指出一个必然不可或缺的方向,只是在文化全面的意义上,还要看我们自己能不能测量这段路程的距离,以便能够勇于开拔而走上其道了。
一九八九年三月
写于新竹清华大学
二○一三年四月
改写于辅仁大学
随页註
【1】目前在台湾有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以及一些精神科医师在从事这个专业。但这些领域区分并非必要(譬如在美国的证照制度中就无此区分),而在罗哲斯的讨论中,就都可涵盖于「心理治疗」的范围内。
【2】参见关子尹在卡西勒(ErnstCassirer)所着《人文科学的逻辑》一书中的译註,页九○~九二,台北:联经。
【3】「Empathy」目前通用的译名是「同理心」,但这样的汉语语词是很有问题的。「同理心」这个语词的核心是「同理」,原本有个来源,就是王阳明哲学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但简化成「同理心」之后,「心」就落到语意的边缘上(这种语词构成的原则,请参阅徐通锵,二○○五,《汉语结构的基本原理:字本位和语言研究》,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译者目前不打算推翻这种「同理」而不一定「同心」的译名,只是要提醒读者,使用翻译名词时,常要有这样的警觉:不可望文生义。
【4】「Transference」一词,目前坊间有些精神分析着作的翻译本都译为「移情」,这会造成学术上的混淆,因为「移情」一词早就在朱光潜(一九三六)的《文艺心理学》(台北:开明,一九六三)及其他翻译的美学作品中用以作为「empathy」(德文einfühlung)的译名。目前汉语的美学对此词的译法都是依照朱光潜的译法,因此,在汉语中较晚出现的「transference」译名不应僭夺美学既有的术语。目前注意到此一问题的精神分析学者已经改用「传移」来作为「transference」的译名。
【5】「Id」在过去的汉语文本中一直被翻译为「原我」或「本我」,这就是下文中的贝托海所要批评的一个重点。佛洛伊德对此概念的原文(德文)是「dasEs」,英文应该译为「theIt」,所以贝托海批评英译者选用的「id」不知所云。在汉语中,译为「原我」或「本我」则都犯了另一种错误──把「不知的他者」强名为「已知的客体或本体」。但愿读者可以接受最接近原意的「它」这种译法。
【6】读者可以参看以下几本书:Jahoda,G.(1993).Crossroadsbetweencultureandmind:Continuitiesandchangeintheoriesofhumannatur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Cole,M.(1996).Culturalpsychology:Aonceandfuturedisciplin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Smith,J.A.,Harré,R.andvanLangenhove,L.(eds.)(1995).Rethinkingpsychology.London:Sage;Valsiner,J.(Ed.)(2012).TheOxfordhandbookofcultureandpsychology.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