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违反与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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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为作者契约法讲义系列的第三部曲,乃契约违反(相当于传统所谓债务不履行)体系书的前半部。

  本书体系架构及论述,既不依循民法债编法典编排顺序,也不採分别从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讨论要件及效果的传统债务不履行三分架构,而取向于契约违反救济观点。契约违反有三大救济:履行请求、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本书先处理与履行请求有关之部分。

  契约违反体系建构上,契约违反概念之釐清为首要工作,第二章关于违约态样之分析,区别为债务根本不履行及虽有履行外观但不合契约本旨两个部分。第三章探讨契约违反时债权人得否请求原定给付履行及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抗辩事由。第四章探讨按原定给付内容履行若有困难或发生履约争执,而使契约目的无法顺利达成时,可能的契约调整及契约确认机制。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自强


  现职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经历
  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日本东北大学、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教授

图书目录

第一章导论/1
I债务不履行─传统观点/1
一法律之外在体系/1
二债务不履行之概念/2
A债务不履行之意义/2
B债务不履行之态样/3
C债务不履行之效力/5
三债务不履行概念之检讨/6
A狭义与广义债之关系/7
B债之关系不以给付义务为限/7
C债务与义务/8
II从债务不履行到契约违反9
一从债权债务观到契约观/9
A契约关系与法定债之关系本质不同9
B契约拘束力之探求为问题解决之关键10
C未依债务本旨或契约本旨/11
二契约违反概念之展开/13
A以契约违反取代债务不履行/14
B契约违反之判断/16
三本书体系架构及论述对象/18

第二章契约违反之形态23
I根本不履行债务/23
一清偿期届至仍未为给付/24
A给付迟延/26
B催告/28
C给付迟延与迟延责任/33
二期前违约/37
A期前违约法则/37
B预示拒绝履行/39
C其他期前违约/40
II权利瑕疵与物之瑕疵/42
一统一的瑕疵担保责任?/42
A独立于债务不履行责任─我国传统见解43
B现代观点─契约违反形态/44
二权利瑕疵/45
A概念/46
B物之买卖之权利瑕疵/47
C权利买卖之权利瑕疵/52
D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成立要件」56
E其他契约之权利瑕疵/58
三买卖物之瑕疵/60
A瑕疵之概念/61
B保证品质及其他类似契约/74
C标的物有瑕疵构成契约违反/81
D瑕疵担保责任及其排除/88
四承揽工作之瑕疵/98
A与买卖物之瑕疵规定之比较/98
B工作有瑕疵构成契约违反/101
C承揽瑕疵担保责任/106
D瑕疵担保责任之限制或排除/112
III其他契约违反/116
一不完全给付/116
A法律发展/117
B以给付标的物有瑕疵为中心的不完全给付119
C标的物有瑕疵以外之不完全给付123
二先契约及后契约义务违反128
A缔约上过失之发展/129
B先契约义务/131
C先契约责任之要件/131
D后契约义务违反/131
三债权人契约违反/132
A债权人迟延之构成/132
B受领迟延责任/139
C双务契约债权人迟延构成契约违反140

第三章请求履行与拒绝履行147
I履行请求/147
一履行请求权与强制履行/147
A债权之强制执行/148
B债权与强制履行请求权/152
C诉请强制履行原定给付与金钱赔偿154
二根本不履行之履行请求/159
A主给付义务根本不履行/159
B从给付义务与实现给付利益之附随义务159
C保护义务之履行请求/160
三补正请求权之履行/161
A权利瑕疵之除去/161
B买卖另交请求权/162
C承揽之瑕疵修补/165
D买卖之瑕疵修补/168
II给付不能之拒绝履行172
一作为债务不履行态样之给付不能─传统见解173
A给付不能之概念/174
B类似概念/177
C给付不能规定之功能/179
二作为拒绝履行之给付不能─本书见解187
A原定给付履行请求权消灭/187
B给付不能并非独立的违约型态188
C给付不能概念之展开/196
D瑕疵修补请求权之界限/205
三不可归责于双方之给付不能─危险负担206
A总说/206
B买卖之利益承受与危险负担/210
C承揽之危险负担/221
四对待给付之请求/226
A可归责于债务人之给付不能/226
B可归责于债权人之给付不能/226
C代偿请求/230
III同时履行抗辩/236
一总说/236
A拒绝履行抗辩权/236
B留置标的物的权利/239
C因他方不履行之拒绝履行抗辩权241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244
A基于同一双务契约/245
B未为对待给付/252
C未依契约本旨履行/254
D无先为给付义务/260
三同时履行抗辩之扩张/262
A不安抗辩/262
B双务契约回复原状关系/264
C有实质上牵连关系/265
四抗辩权行使之效果/269
A实体法律效果/269
B程序法上效果/270
IV时效完成拒绝给付/272
一总说/272
A概念与功能/272
B时效规定之性质/275
C其他权利行使之时间上限制/277
二时效消灭之客体/281
A债权/281
B物上请求权/281
C基于人格权所生之请求权/282
D基于身分关系所生之请求权/282
三时效消灭期间/283
A一般时效期间/283
B短期消灭时效/284
C消灭时效期间之起算点/288
四时效障碍事由/290
A时效中断/290
B时效不完成/294
五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296
A主张前之法律关系/297
B时效完成主张之法律效果/302
C及于从权利之效力/305

第四章契约之调整与确认309
I契约之调整与变更/309
一以契约变更契约内容/310
A概念/311
B处分行为/312
C债之关系同一性/312
二调整条款/313
A价格调整保留条款/314
B情事变更条款/315
三法定调整权之行使─减价317
A买卖价金减少请求权/317
B承揽报酬减少请求权/320
C其他规定/320
四裁判上调整/321
II情事变更原则/321
一情事变更原则之发展/322
二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324
A客观法律行为基础/325
B主观法律行为基础/326
C危险分配思想/327
三我国情事变更原则/328
A法律发展/328
B情事变更/329
C显失公平/334
D法律效果/335
III和解契约/340
一和解之目的/341
A终止争执/341
B因法律关系不明确而成立和解342
C因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而成立和解?343
二和解契约之效力/346
A学说及实务见解/346
和解属确认契约/350
C因和解额外负担新的给付义务355
三和解错误之撤销/357
A和解对象之错误不得撤销/357
B重要争点错误/360
C民总错误规定之适用/362

事项索引/365

图书序言

自序

  债务人不履行契约原定给付义务,债权人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义务存在及其内容外,法院尚须判断系争义务是否适于由法院以判决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若欲对抗债权人原定给付之请求,则须提出诉讼上或实体上抗辩事由。契约未成立、契约不生效力致契约义务根本未发生等权利障碍抗辩事由,拙作「契约之成立及生效」已有讨论,权利消灭抗辩事由,如契约义务已因清偿或其他债之消灭原因而消灭,则多在「契约之内容及消灭」一书有说明。债务人固然得基于权利排除抗辩权,一时地或永久地对抗债权人之请求,但也可能基于给付障碍而拒绝自己依原定契约内容为给付。此等给付障碍有在契约成立时即已存在者,也有契约成立后才发生的,有些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一方,也有非当事人所得预见者。对给付障碍之风险,当事人固然得基于契约之约定事先或事后调整或确认契约内容以解决契约争议,无法自治解决纷争时,法院应如何裁判,为契约法核心问题。

  让读者在短小精干单册一览契约法律原则殿堂宫室之美于无遗,可谓自始客观不能。个人在十五年前初次刊行的「契约之成立与生效」一书中,预告该书未处理的契约法其他问题,将在「民法讲义II」说明。该书虽于2004年出版,却沦为民法讲义的第二部曲,债法最核心的债务不履行又表示将留待民法讲义III说明。2012年「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改版时,「民法讲义」更名为「契约法讲义」。若完成契约法讲义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论述,为个人对契约法讲义I及II读者所负的给付义务,则因不少读者催告,而须负迟延责任。为尽最大诚意履行债务,个人在2012年之后出版的数本专论:「整合中契约法」、「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契约责任归责事由之再构成」、「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和解与计算错误」,事实上也是为奠定债务不履行理论基础、准备履行义务之作。若给付中等品质之物也勉强算作符合债务本旨,本书的问世,纵不构成全部给付,而为一部给付,至少为依债务本旨实行提出给付的尝试。

  本书为契约法讲义系列的第三部曲,但再度辜负读者的期待,并非完结篇。契约违反的三个核心救济,本书仅处理契约违反债权人强制履行之请求及债务人拒绝按原定给付履行之抗辩,契约违反的其他两个救济: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碍于篇幅,无所容于本书,涉他契约、保全等涉他关系也将留待契约法讲义第四册说明。本书虽仅处理契约违反其中一个救济,但第二章契约违反构成之论述,奠定契约违反救济体系之基础,与契约法讲义IV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他方面,不属于传统债务不履行的情事变更,因其首要法律效果为契约调整,连同其他契约调整机制列为第四章处理的范畴。

  相较于契约法讲义系列的前辈,本书不仅写作风格不同,目标设定也有别。「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撰写初衷在使初习民法者脱离极其抽象难解的法律行为概念世界的苦海,行文用字力求简要易懂。「契约之内容及消灭」,论证说理上或许更为深入详尽,但仍取向于法律基础知识的传递。本书固然仍为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解释与适用的论述,而非法律政策立法论的建议,但不仅有更多的比较法及国际间契约法发展动向的说明,体系架构也与一般债总教科书截然有别。

  依个人近年来对国际间契约法原则发展的理解,扬弃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的债务不履行三分体系,而以契约违反或义务违反概念为核心,并依违约救济之不同,个别探讨归责事由之必要性乃至于承认免责事由之存在,逐渐成为国际共识。我国契约法律原则应何去何从,宪法意义下的立法者主导能力有限,对交易秩序的健全与安定,鲁莽草率的立法,反而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更不用说因应交易全球化后接踵而至的契约法现代化课题。若近年来国际间契约违反法律原则已有共识可循,而以契约违反或义务违反为中心的一元体系符合契约理念,同时又与契约法律原则全球化契合而为契约法现代化指标,则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修正大业大功告成前,透过解释论尽可能使现行法不至于与国际动向南辕北辙,乃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个人尝试在现行法解释论的层次上,挑战我国传统债务不履行三分体系,从契约违反态样分析为始业,依循救济观点展开契约违反体系,证明债务不履行三分说及归责事由不可欠缺说并非我国民法现行法唯一的真理与宿命。

  为能顺利地将传统债务不履行三分体系转型为现代的一元论,必须进行传统与现代的对话。为证明本书的观点绝非凭空杜撰,而符合国际契约违反法律原则的共识,共识形成背景的法律发展史及比较法说明成为不可或缺。个人在契约法之现代化I、II及III:「契约责任归责事由之再构成」、「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和解与计算错误」三本书的观点,奠定本书理论的基础。上述三书曲不高,和者仍寡,均限量印制,无再刷计画。若干片段重现本书,也算苟延残喘延续其生命。

  本书不时出现观照对比传统通说及个人观点的场景,也许是徘徊游移的写照,更可能是内心的挣扎的表露。对一心向往司法考试金榜题名的法律人来说,本书背离传统通说观点的论述,宛如异端邪说,应该避之唯恐不及。对不执着于传统债法理论,而愿意以赤子之心、宽阔胸怀倾听契约法脉动的新新人类来说,本书或许能提供另类选择。台湾现行债法有朝一日若也朝向国际动向发展甚至进行法律修正工作,本书也许能提供理解次世代契约法的必要基础知识。

  本书大到体系架构小到个别问题的解决,与传统见解常有或多或少的差异,许多想法极端不成熟,自以为是之处更是所在多有。本书付梓前,开南大学法律系庄锦秀助理教授、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讲师谢良骏律师、台大法学硕士林佳莹律师、台大法研所硕士班黄诗雅,协助校对并惠赐宝贵意见,减少错误,衷心感谢。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私法博士班张志朋律师不仅详阅全书,并对提升本书可读性提供具体建议,特表谢意与敬意。犹忆十年前「契约之内容与消灭」出版时,张律师即鼎力相助,他的民法宝剑为「契约法讲义IV」出鞘,希望不再事隔十年。

陈自强
2015年9月3日
台湾大学万才馆研究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相当清晰,从合同的成立、效力到违约责任和救济,循序渐进地引导读者理解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作者的文笔流畅易懂,即使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也能轻松地读懂其中的内容。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调,作者认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恶意行为来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道德层面的要求,我认为对于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书中还详细介绍了各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等,并针对每种合同类型,分析了其特有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应该注意审查租客的身份和信用状况,以避免租客恶意拖欠租金或者损坏房屋;而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该注意了解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这些实用的建议,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合同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过,书中对于“特约条款”的讨论略显简单,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讨特约条款的起草和解释,将会更加完善。

评分

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仅关注合同的法律层面,还深入探讨了合同背后的商业逻辑和风险管理。作者认为,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商业目标。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背景和实力,评估合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书中举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一家公司在与一家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时,没有充分评估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结果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合同签订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问题。书中还详细介绍了各种常见的合同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并针对每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例如,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价格调整条款;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信用证;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当事人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实用的建议,对于我们提升合同管理水平,降低商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合同法与救济的书,感觉就像经历了一场密集的法律思维训练营。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务实,没有过多华丽的辞藻,而是直接切入到实际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给付不能”的讨论,它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深入探讨了各种可能导致给付不能的情境,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例如,书中提到如果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虽然理论上属于给付不能,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合同效力转移到替代标的物上,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实用的分析方式,对于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真的非常受用。而且,作者在解释各种履行请求权的时候,也总是会结合台湾的民法规定进行说明,让我感觉这本书不是单纯的理论堆砌,而是真正针对台湾的法律环境所编写的。唯一觉得稍微可惜的是,书中对于电子合同的讨论略显不足,毕竟现在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法律书籍,它不仅能帮助你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还能提升你的法律思维能力。

评分

老实说,这本书读起来有点像在啃法条,虽然作者努力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但对于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人来说,还是会觉得有些吃力。不过,如果你愿意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去理解,你会发现这本书的内容非常扎实,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损害赔偿”的讨论,他详细分析了各种类型的损害赔偿,例如直接损害、间接损害、惩罚性损害等等,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证据要求。这对于我们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非常有帮助。书中还提到,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益等因素。这种综合性的考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另外,书中对于“解除权”的讨论也很有意思,作者认为,解除权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但行使解除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违约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受害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这些细节性的规定,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却非常重要。总的来说,这本书虽然读起来有些费劲,但它绝对是一本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书籍。

评分

这本书的排版设计相当用心,字体大小适中,行间距也比较合理,阅读起来非常舒适。而且,书中还穿插了一些图表和案例,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内容变得更加生动有趣。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履行协助”的讨论,作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协助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第三方来代为履行。这种方式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能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书中还提到,在履行协助的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公平合理的。另外,书中对于“抗辩权”的讨论也很有启发性,作者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例如提出时效抗辩、不当得利抗辩等等。这些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美观,是一本值得收藏的法律书籍。它不仅能帮助你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还能提升你的法律素养和审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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