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变局与民国律师:时穷节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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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近年来,海崃两岸皆对律师典范与制度发展分作宏观的疏理。台湾代表作是2005年5月出版的《二十世纪台北律师公会会史》,此书指出台湾律师制度的两 条轨迹,一为日治时期律师制度建立(叶清耀律师与蔡式谷律师为中心人物),二为国民政府播迁来台后,历经长期戒严的萎缩与解严后(1987年起)的蓬勃发 展(林敏生律师与陈传岳律师为中心人物)。
  
  程骞博士撰写的《时穷节乃现-千年变局与民国律师》,可谓是中国大陆有关律师制度发展 的力作之一。不只在中国大陆势将兴起传诵的热潮,对台湾读者也是一本可读性颇高的好书。本书文笔流畅,叙事完整,对民国律师的介绍引经据典,深入浅出,是 一部有关律师风云人物的传记文学,也对律师自治等议题有所探讨。
  
  本书从华人律师鼻祖伍延芳与中华民国第1号律师曹汝霖开头,中间 伴随精彩的言论自由案件与政治争议案件,娓娓道来林百架律师为《民国日报》、章士钊律师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张耀曾等律师为《七君子案》辩护的始末。 章士钊大律师以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三民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等理论为政治立场不同的好友陈独秀辩护,被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教材。上述案件对民国宪政的发展与 律师实践公理正义,皆系一段惊天地泣鬼神的历史。
  
  本书亦介绍五四运动中,刘崇佑律师如何为学生周恩来等辩护,工运律师施洋为汉口 罢工案被捕而从容就义的事蹟;培养司法官闻名的朝阳大学创办人江庸律师代理案件,兴办教育与领导律师界的经过;民国时期律师组织以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心,其 领导人物陈霆锐律师推动撤销领事裁判权,为会员伸冤、维护律师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建立法律扶助制度,此在今日仍为海崃两岸律师继续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 而陈律师除在律师界执牛耳外,其在中国大陆与台湾皆任教东吴大学法学院,春风教化,惠泽学子。另一绽放异彩的为吴经熊律师,吴律师学贯中西,任教各大法学 院,师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德国法哲学家施塔姆勒与美国证据法学者魏格莫,着作等身,声誉卓越,其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推事时,表现司法独 立,为时人所称赞。吴氏后入政界,担任立法委员,为南京国民政府《五五宪章》起草人,诚为法律人中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之表率。
  
  另外,第一女律师郑毓秀(魏道明之妻)、引发律师界集体抗争的罗文干律师,为政治案件辩护的吴凯声律师、民盟中倡议立宪的沈钧儒律师与为女权发声的史良律师,皆有大书特书的一页。
  
   除了对个别律师的行谊为翔实的介绍,本书末三章亦分对律师公会自治、律师收入及律师业务发展之道加以析述。就律师公会自治言,伍庭芳等人师法西方律师公 会自治传统,建立民主原则的公会,排除国家管控,防止政党渗透,并以在野法曹自我定位,维护法治与正义。就律师收入言,公会决定最高限额的公费,律师收入 较法官或一般公务员月入高。就律师业务发展言,则强调办案口碑与人脉关系,亦有以报纸广告宣传者,但律师公会禁止掮客与包揽诉讼的作法。此就今日两岸律师 制度等相关规章与伦理规范,亦是应加实践的目标。
  
  程骞博士在本书所介绍的律师风流人物嗣后在海崃两岸纷在律师界、司法界与学术界各占鳌头,相关制度亦不因其叙述旧事而失其新意。抚古思今,可谓其命维新。
  
   我们这个国家,至少在两千多年前,就有法律,有诉讼,可以开庭打官司。但是,却一直没有,也不可以有律师。所谓的诉讼,无非是原被两造,在官老爷面前, 在两旁皂隶的虎视眈眈之下,各自陈诉自己的理由或者冤屈。然后听从青天大老爷的发落。如果不服,屁股上先尝尝水火棍的滋味。至于现在电影电视上讲得神乎其 神的讼师,其实根本就没这种职业。被人称为讼师的,顶多是兼职。而且不能公开露面,老实的,不过代写诉状,刁蛮的,则可以给想打官司的人背后出点馊主意。 这样的人,一旦被官府锁定,必遭严惩。因为,在那个时代,包揽讼词,挑拨诉讼者,就是讼棍,这样的讼棍,历朝历代,都是要严厉打击的,轻则流放,重则杀 头。在一个以非讼为道德的社会里,所谓的讼师,不仅挑战官府权威,道德上就不正确。
  
  中国的土地上,第一次有律师,已经是民国了。 清末新政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但毕竟时间太短了。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对多数地方而言,仅仅在纸上。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确立,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做到了原 被两造平等地应诉。乡绅没法像过去那样,拿自己一个名刺,就把欠租的佃户送官。律师制度,只能等到民国才问世。中国历史上第一号的律师证,给了曾经在清末 做过外务部左侍郎的曹汝霖。这位在五四运动中,被骂成大汉奸的人,在日本学的是政治。但是,清末新政期间,他却参与过宪政编查馆的工作,翻译过日本和德国 的法典,也参与制订了好些中国的新法典。进入民国,一时间不想做官,当律师,也合乎身份。
  
  清末的外务部,位列各部之首,一个副部长做了律师,很给律师长脸。以他在官场和司法界的人脉,没有官司打不赢的。每次庭审,只要他出席,旁听的法律学生乌泱乌泱的。出了北京,老百姓找他打官司的人跪了一地。用他的话说,人们是把他当八府巡按了。
  
   曹汝霖的律师生涯不长,很快就复出做官去了。真正领风骚的,是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做过民国司法总长和代总理的张耀曾,是这个公会的成员,同样做过司 法总长的章士钊也是。而且,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张志让这些民国响当当的大名人,都是上海的大律师。其中沈钧儒,清末中过进士。
  
   国民党当家之后,中国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以党代政的立法院制订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以及稍后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开了民国以言治罪的先 河。大批的政治犯,就是在这两个临时法律之下,被定罪入狱。好多共产党人,也就是依照这种法律,被定罪,甚至丢了性命。幸好,那时的上海,还有租界,租界 有中外合审的会审公廨。那时由于律师们的努力,好些革命者,就是在这里,被无罪释放了。
  
  当然,1932年被捕的前中共的总书记陈 独秀没有这么幸运。此时的他,已经被他的党和共产国际所抛弃。但是,一根筋的他却依然坚持以武力推翻国民党政府的主张,凭借他那个托派小组织,展开活动。 被捕之后,贫病交加的陈独秀,当然没有钱请律师。但是,他昔日的好友章士钊律师,却自愿免费为他辩护。当年章士钊在江苏高等法院上,为陈独秀所做的辩护 词,已经载入史册了,问世不久,就成了着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辅助教材。看当时报纸记录的庭审状况,法官们简直被章大律师弄得张口结舌,狼狈不堪。尽管, 章士钊的辩论,陈独秀并不买帐。
  
  同样难堪的法庭庭审,还有1936年的“七君子案”,法官在如此强势的律师面前,简直就是遭罪。 甚至,1946年,南京高等法院审理汉奸案,也遭遇这样的尴尬。原本法官们觉得审判汉奸,民众一定拥戴,所以,特别在朝天门广场直播。没想到,由于国民党 抗战胜利后,一系列倒行逆施,大失民心,同时,也由于律师们精彩的驳辩,旁听席上,直播的广场上,竟然出现了一边倒——一边倒向汉奸被告的现象。
  
   然而,不管怎样尴尬,怎么难堪。律师们没有受到刁难,也没有人想起会把他们驱逐出庭。包括此前的取证,阅卷,会见当事人,都没有任何问题。尽管民国的立 法机构,炮制了若干完全有违《中华民国约法》精神的临时法律,作为训政时期限制个人权利的利器,但是,从清末传下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却也没有被废止。至 少,律师们能干活,而且能把活儿干得相当好。他们中的好多人,过得也相当滋润,还成了这个国家一等一的大名人。
  
  从清末司法改革算起,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的路,让我这个外行没有想到的是,律师有的时候,居然还是妾身未明。影视剧视他们为讼师,他们自己有时也自称“大状”,民国律师的风光,也许不足以点醒人们,但至少会给我们提供一些耐人寻味的故事。
  
  本书书成,作者和编辑,命我这个外行作序,盛情难却,狗尾续貂。于是有了上述的文字。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程骞


  80后学人,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滩事务所里的「逃逸律师」璐珈山法学院中的「回炉博士」专好在历史的边角余料中搜检法律的遗迹,在法律的只言片语中寻找正义的诗意,于《法制週末》《法人》开设「民国律师」等专栏

  代表作《缤纷法影:美国电影中的法律》
 

图书目录

◎律师典范在今昔-魏千峯律师
◎一言难尽的律师-张鸣教授
◎导言:千年变局与民国律师
 
⊿华人律师鼻祖伍廷芳
华人律师鼻祖伍廷芳 / 伍廷芳,一名伍叙,字文爵,号秩庸。1842年出生于新加坡,四岁随父回广东定居,后移居香港。他是中国历史上获得律师资格的第一人,被誉为「东亚律师之滥觞」,堪称华人律师的开山鼻祖。

⊿伍廷芳与清末民初的外交
伍廷芳与清末民初的外交 /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国门既开,外交诸事难离国际公法,了解西律的华人乃是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之下,通晓英美法律,尤以国际法为长的伍廷芳大律师註定会被历史推上中国外交的前台。

⊿伍廷芳与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
伍廷芳与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 / 《辛丑合约》的签订,使清廷朝堂上下方才惊觉,救国图存唯有变法一途。此时,学法律于英国、业律师于香港、任公使于美洲的华人律师鼻祖伍廷芳自然成为设计变法的不二人选。清廷任命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共同考订现行律例。中国自此拉开了「法制现代化」的序幕。
 
⊿中华民国「一号」律师
中华民国「一号」律师 / 曹汝霖因是五四运动中「火烧赵家楼」一事的主角而众所周知。然而,作为清末日本政法留学生的曹汝霖,事实上还有另一重身份,那便是律师,而且还是领有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书的律师。
 
⊿曹汝霖自述的三次「陛见」
曹汝霖自述的三次「陛见」 / 近代中国在内政上,宪政、法治一向是国之根本,在外交上,对日关系则长期是重中之重。曹汝霖恰恰在这两个方面均有见地。因此,无论是晚清朝廷的慈禧太后、北洋政府的袁世凯大总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蒋介石委员长,均就宪政或外交问题跟曹汝霖进行过对话。

⊿五四运动中的辩护律师
五四运动中的辩护律师 / 刘崇佑,字厚诚,号菘山,生于福建福州一个世宦之家。后东渡日本留学,于早稻田大学学习法律。他先是出任地方谘议局的副议长,鼓吹立宪,后又捐出祖产作为场地,与林长民兴办私立福建法政学堂。五四运动期间,刘崇佑一再为被告学生义务辩护,深受学生仰赖。
 
⊿「侮辱总统」案与民国的言论自由
「侮辱总统」案与民国的言论自由 / 民国上海律师林百架,时人后辈鲜少关于他的回忆传记。也正是这位林律师,代理了民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上海《民国日报》「侮辱大总统」一案。此案是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与历史上着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烈士律师与民国工运
烈士律师与民国工运 / 施洋,字伯高,幼时家贫,半工半读。1918年,施洋呈请取得律师证书,执律师业后也不忘扶助贫弱,尤其对广大劳工的权利,更是不遗余力地加以维护。支持爱国运动,追求地方自治,坚信劳工神圣,甘为劳工律师。后参加京汉罢工,惨遭杀害。
 
⊿「罗文干」案与民国法律人的集体抗争
「罗文干」案与民国法律人的集体抗争 / 罗文干,1888年生于广东番禹,留学英国牛津大学,攻读法学,后入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的「内寺院」修习,1922年被「好人政府」延揽入阁,授财政总长。作为财政总长的他前后三次被捕,引发了一场总统、总理、国会与军阀的四方角力,以及一场众多法律人拍案而起的奋力抗争。
 
⊿律师江庸与朝阳法科
律师江庸与朝阳法科 / 江庸,字翊云,1878年生于四川璧山书香门第,先后就读于日本成城学校和早稻田大学。1924年,他辞去公职在北京开始执律师业,在全国律师界中都算得上执牛耳者,代理了一系列闻名一时的案件。1930年代震惊全国的「七君子」事件中,江庸力救同业,出任被捕律师王造时的首席辩护律师。
 
⊿刺客博士女律师的传奇人生
刺客博士女律师的传奇人生 / 郑毓秀,1891年生,广东宝安人。郑毓秀自小反叛,违抗母命坚拒裹足、修书悔婚。后旅日入同盟会,返京入刺杀团。1914年就读法国巴黎大学,回国后在上海办律师事务所,被盛赞为「中国第一个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师」。

⊿当大律师遭遇弹劾
当大律师遭遇弹劾 / 郑毓秀,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女法学博士、女律师、女法官、女地方法院院长。这位创造诸多「第一」,引领中国近代女性潮流的法律人在接受赞誉的同时,也饱受非议。种种评头论足、窥私猎奇之说,皆可见这位民国法政精英因其女性身份而遭受的歧视之深。
 
⊿租界律师吴凯声的政治案件
租界律师吴凯声的政治案件 / 吴凯声,号丹农,1900年出生于江苏宜兴。后赴法国留学,获得里昂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回国于上海法租界开设律师事务所,成为最早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之一。在其律师生涯的第一年,他便代理了一件举国注目的涉外案件。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他却未取分文。
 
⊿「律协」掌门陈霆锐
「律协」掌门陈霆锐 / 陈霆锐,1889年生,江苏吴县人。曾为梁启超所主办《中华杂志》之副主笔。早年入东吴大学法学院求学,后前往美国密西根大学,获法律博士和政治学硕士学位,回国执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申报》特约编辑,并执行律师职务。他作为上海律师界的翘楚,后出任上海租界工部局的华人董事。

⊿民国亦有死磕派
民国亦有死磕派 / 在民国律师界曾经活跃着一位以「不怕苦、不怕死、不做官、不荐官」四不主义为标榜的死磕派律师,那便是人称「火镖律师」或「吴大炮」的吴迈。他曾揶揄日本领事,面斥蒋委员长,怒打上海市长。

⊿执业上海的官僚律师
执业上海的官僚律师 / 张耀曾,字镕西,1885年出生于大理一个白族诗书世家。少时曾求学于京师大学堂,后于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辛亥革命爆发,参与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27年,历经颇多无奈与辛苦,离开政坛,后移居沪上,操律师业,依然保持正直真诚、不阿不畏。
 
⊿超越东西方的吴经熊
超越东西方的吴经熊 / 吴经熊,字德生,1899年生于浙江宁波。他是民国法律界蜚声中外的天主教徒,他在法律和哲学上的杰出贡献而在五洲四洋广为人知。正是这样一位超越东西方的法律人,一生都在追寻这样一个信念:「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
 
⊿章士钊力辩陈独秀「危害民国」案
章士钊力辩陈独秀「危害民国」案 / 章士钊,字行严,1881年生于湖南善化的一个耕读之家。年仅22岁就被聘为《苏报》主笔,后清廷将《苏报》查封,此即晚清历史上着名的「《苏报》案」。后其因参与刺杀被迫流亡日本,并前往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辛亥革命爆发,章回国担任国会议员、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等职。1930年,他重返上海,执律师业,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沈钧儒的宪政救国路
沈钧儒的宪政救国路 / 沈钧儒,字秉甫,号衡山,1875年生于江苏苏州,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批进士。求学于东京私立法政大学,1920年获律师执业资格,后同张耀曾等人合组律师事务所于上海。在律师界名望甚着,曾任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随国府迁渝后,又担任重庆律师公会主席。

⊿史良的女权与民主之梦
史良的女权与民主之梦 / 史良,1900年出生于江苏常州一个知识份子家庭,家境清苦,五四运动期间,参与政治运动斗争。1923年,考入上海法政大学。她主张保护女权,号召妇女救国,加入国民参政,鼓吹宪政民主。1949以后担任了新中国的首任司法部长。

⊿「七君子」案与民国最强律师团
「七君子」案与民国最强律师团 / 1936年年底,全中国的媒体都聚焦于一件举世震惊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中有四位是执业律师,为了替他们辩护,二十余位业界精英挺身而出。此案所汇聚的律师阵容在整个民国史上绝无仅有,甚至堪称一次民国律师风云人物的巡礼。这便是着名的「七君子」案。

⊿汉奸审判与民国司法的日落
汉奸审判与民国司法的日落 / 1945年11月,国民政府颁佈《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1条,12月发佈新《惩治汉奸条例》16条。国民政府对全国汉奸的起诉与审判据此展开。汉奸审判万众瞩目,规模宏大,堪称民国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法界精英在法庭内外唇枪舌剑,笔战往返。

⊿民国律师的公会自治
民国律师的公会自治 /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佈《律师暂行章程》。《章程》的颁行使律师公会在组织上得以统一。为律师公会的自治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基础。从这之后直至1941年国民政府颁佈的《律师法》,会长制一直是民国律师公会的法定自治模式。

⊿民国律师收入几何     
民国律师收入几何 / 1912年,民国《律师暂行章程》刚刚颁佈,《申报》上便刊登了一篇名为《大律师好自为之》的文章,感慨:「昔之发财者做官,今之发财者做律师。」然而,民国时期的律师是否真的这么风光,他们究竟收入几何,这些收入是如何获得的,却是不能不详加考据的问题。
 
⊿民国律师的业务发展之道
民国律师的业务发展之道 / 民国律师算是社会中上阶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律师要在这名利场上维持体面、增长收入,少不得要发展业务、开拓案源。在这方面民国律师们也确实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民国律师与法官的互动关系
民国律师与法官的互动关系 /在现代法律制度初立的民国,同为法律精英的民国律师与法官之间既有惺惺相惜,也有相互轻蔑,既有各守本分,也有相互勾兑。这些来来往往与「恩恩怨怨」构成了民国律师职业生态有趣的一面。

⊿讽刺文艺与民国律师
讽刺文艺与民国律师    /民国有关律师的讽刺文学多种多样,有的形式古朴,有的则启发于西方,有的甚至是直接译自外国滑稽刊物。当时有大量关于律师的漫画是由外国刊物上转载而来,不多的本土原创作品也深受西方作品的影响。但不论形式如何,这些作品经常是寥寥数笔便描画出一幅令人忍俊不禁的律师形象。

⊿诗词里的民国律师
诗词里的民国律师 /在民国,律师这一新的职业群体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便有不少有关律师的时论诗赋流传于世。另一方面,民国律师中不乏墨客,其中章士钊更有「文宗」之誉,因此由民国律师所撰的诗作也遍见史料。

⊿主要参考文献暨引征目录
⊿附录: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诉讼文书辑录
⊿后记

 

图书序言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1——吴经熊
  
  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帝制中国的大门。随着西方商品、文化和政治力量的涌入,中国开启了它的现代化进程。主持晚清洋务数十年的名臣李鸿章谓之为「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2从被动到主动,从器物、制度到思想,中国上上下下进行着激烈的变革。这一变革,从晚清一直延续到民国。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舶来品的「律师」也随着东渐的西风在中国播下种子、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到民国已经成为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
  
  法者,国之重器。无论是国家权力的建构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无论是社会伦理的规范还是个人行为的指引,法律在国家、社会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便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从清末的立宪到民国的约法,从巴黎和会的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均可见律师在其中参与、推动甚或领导的身影。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视窗。
  
  一、中国律师职业的兴起
  
  虽然中国自古以来便有襄助词讼、代写诉状的「讼师」,但由于中西法律体系之间的根本差异,讼师与根植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律师并不可同日而语。对于二者的区别,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与领有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书的曹汝霖之间曾有一次有趣的对话。民国初年,袁世凯想劝曹汝霖放弃律务,入阁为官,便问曹曰:「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3这一问一答间,颇能体现律师制度初立时国人对于律师的误解,以及法律人对于律师价值的维护。
  
  律师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末。当时,清廷无人熟习现代国际法律,只能依赖外国律师处理外交事务。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任对外全权使节便是由美国律师蒲安臣担任。在他的主持下,中国和美国签订了相对平等的《蒲安臣条约》(也即《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随着不平等条约对于领事裁判权的确认,在通商口岸也逐渐出现外国律师代表华洋当事人处理纠纷。由于对外国律师操持国务怀有疑惧,在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华人逐渐受到清廷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毕业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获大律师资格的伍廷芳被延揽入李鸿章幕府,后在清廷历任要职。
  
  伍廷芳为律师制度的引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05年,时任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会同沈家本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伍、沈奏折开宗明义地指出了专业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深虑新律既定,各省未豫储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当此各国交通,情势万变。外人足迹遍于行省。民教龃龉,方其起衅之始,多因地方官不谙外国法律,以致办理失宜,酝酿成要案……一切新政,如路、矿、商标、税务等事,办法稍歧,诘难立至,无一不赖有法律以维持之。然则弥无形之患,伸自主之权,利害所关,匪细故也。」4接着,他们建议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教授法律原理、大清律例以及各国宪、刑、民、商诸法。并设速成科,习刑律、诉讼、裁判等法。1906年,伍廷芳再次上奏,力陈引进律师制度之必要:
  
  「按律师一名代言人,日本谓之辩护士。盖人因讼对簿公堂,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各国俱以法律学堂毕业者,给予文凭,充补是职。若遇重大案件,则由国家拨于律师,贫民或由救助会派律师代伸权利,不取报酬,补助于公私之交,实非浅鲜。中国近来通商各埠,已准外国律师辩案,甚至公署间亦引诸顾问之列。夫以华人讼案,借外人辩护,已觉扞格不通,即使遇有交涉事件,请其伸诉,亦断无助他人而抑同类之理,且领事治外之权因之更行滋蔓,后患何堪设想。拟请嗣后凡各省法律学堂,俱培养律师人才,择其节操端严,法学渊深额定律师若干员,卒业后考验合格,给予文凭。然后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如各学堂骤难造就,即遴选各该省刑幕之合格者拔入学堂专精斯业。俟考取后酌量录用,并给予官阶,以资鼓励。总之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也。5」
  
  在伍廷芳等人的推动之下,清廷开办法政学堂,派遣留学生修习法律,设立法政科举人、法政科进士,为中国本土律师群体打下了最早的基础。然而,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却要等到民国纪元之后。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同年,江苏都督程德全宣佈江苏独立,不久便在省内颁佈了《律师暂行章程》。1912年,蔡寅等十四名留日法科学生提请上海都督陈其美准设「中华民国辩护士会」。其他如苏杭辩护士会、江宁律师会、南京律师公会等亦纷纷设立。律师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于地方层面运作起来。1912年2月,前清山阳县令姚荣泽诛杀南社革命领袖的血案进入司法程式。伍廷芳致信孙中山,表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採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着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6在此案中,伍廷芳力主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负责该案检控的「原告律师」林行规具有英国大律师资格,负责承审该案的法官陈贻范、丁榕、蔡寅也分别毕业于英国或日本的法律院校,具有律师资格。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佈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全国律师人数逐年增长。仅以北平为例,从1912年至1937年,北平律师公会的成员便从41人发展至1261人,增长了近30倍。7
  
  二、民国律师参与社会变革的条件
  
  自《律师暂行章程》以降,民国所推出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无不肯定了律师独立执行律务的权利和价值,国民政府颁行的《律师法》甚至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律师公会则认为:「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在法律上其地位同等为司法三职之一,在社会上亦即为一种最高尚之职业,非其他之职业可能比拟。」8在民间,每有冤案待雪,社会团体往往对律师有「领导群众,主持正义」、「彰国家法纪」9之类的期许。这些都显示,从国家到社会,从外在期待到自我认同,民国律师都肩负着维护法治、正义以及人权的重任。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民国律师群体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独立和自治空间。无论是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律师法》,律师群体管理的大原则都是公会自治。各地律师公会不仅自行决定章程会则、议事方法、收费标准,还享有维护风纪、提付惩戒的权力。在组织模式上,无论是早年的会长制,还是后期的理监事制,律师公会的领袖均是由公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并且也不断保持更新换代。在自治过程中,律师公会对于会员权益、律师风纪的维护不遗余力。比如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吴迈、王述樵等人遭受非法关押或刑讯的时候,上海律师公会都动用各种力量向上海地方和国家中央权力机关提出抗议;而当会员本身违法违纪的时候,比如北平律师公会会员李景光涉嫌侮辱调戏、上海律师公会会员郑毓秀涉嫌怠行职务,其所属律师公会均毅然将之提付惩戒,决议开除会籍。这种独立地位使律师群体在民国纷乱的政治角力中成为一支捍卫法治与权利的力量。他们既在北洋政府治下为遭到指控的国民党员辩护(如林百架为《民国日报》叶楚伧、邵力子之辩),也在国民党的清党运动中为共产党员辩护(如章士钊为陈独秀,吴凯声为陈延年之辩),还在抗战胜利后的汉奸审判中为汉奸巨憝辩护(如章士钊为周佛海、梁鸿志之辩)。最令人瞩目的是,当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因「危害民国」罪被捕之时,上海、吴县两地律师公会竟为之组成了二十余人的辩护律师团,构成了民国法制史上的一段传奇。
  
  从人员背景来看,民国律师或出身官绅世家,或海外学成归国,或于前清执掌司法,或于学堂研习法政。整体而言,他们的教育背景、人生阅历都足以使其成为那个时代的精英人物。民国律师出入朝堂者不在少数。领有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书的曹汝霖,曾任前清外务部侍郎,在执行律务经年后,又在北洋政府出任外交总长、交通总长、财政总长等职。曾经在财政总长任上三度被捕的罗文干,在短暂执行律务后,也再次入阁,出任司法总长、外交总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从高官任上卸职而执律师业的更不在少数,如曾任国会议员的刘崇佑、曾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曾任修订法律馆总裁的江庸、曾任大理院院长的董康、曾任代理上海临时法院院长的吴经熊,均为代表。亦有人先执律务而后为官,比如中国第一位女律师郑毓秀在国民党北伐佔领上海后出任了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其夫魏道明律师则官至南京市市长、驻美大使。与郑毓秀同组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默后来先后担任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江苏高等法院院长。除了为官之外,民国律师还往往在报社(如张耀曾之《中华新报》)、学校(如江庸、汪有龄之朝阳大学)、社会团体(如施洋之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等组织中兼有副职。这些经历为民国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和政治经验,也为他们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平台和资本。与民国时期其他职业化团体相比,律师们在政治活动与公共讨论的参与中,显然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从经济水准和社会地位上看,民国律师与大学教授、报社记者一样被认为是「高级自由职业者」,在社会中享有「中人以上的地位」。10在经济收入上,他们比大学教授、报社记者以及政府官员还更为优渥。根据徐小群教授的统计,1930年代,记者月入一般70-300元,正教授一般400-600元,中央部长也只为800元,而同时期律师的月收入一般则在300至2000元不等。11知名律师的收入往往更在其上。比如在1935年中国征信所的档案中记载,章士钊的年入为5至10万元,汪有龄年入5万余元,吴经熊回忆自己执业后头一个月的收入就相当于4万美金。12经济上的富足使律师不必「为五斗米而折腰」,也使他们有余力和闲资参与公共生活。
  
  总之,作为一个整体,民国律师呈现出行业自治、知识专业、眼界开阔、人脉丰富、地位尊崇、经济富足的特点。这些构成了他们参与政治、动员社会,进而影响民国大变局中历史走向的条件。
  
  三、民国律师参与社会变革的方式
  
  在民国历史上律师留下的印记比比皆是,而他们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方式则不一而足。作为律师,他们影响历史的首要战场自然是法庭。通过个案的代理,律师们或能维护政治异见,或能宣扬新兴价值,或能影响公众舆论,或能改变政府行为。在国民党的统治下,章士钊、吴凯声、史良等律师一再为被捕的共产党或亲共政治犯挺身辩护,陈独秀、陈赓、廖承志、邓中夏等人均曾在法庭上得到律师的救援。通过这些案件,律师们宣扬了言论自由的边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保障人权的意义,以及程式正义的价值。在社会风气和家庭伦理上,曹汝霖曾经通过一件「太监离婚」案的辩词,传讲了「人道」、「婚姻自由」、「平等」、「公益」等领风气之先的理念,史良则代理大量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意在为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张目。1926年,民国前国务总理熊希龄在上海被租界会审公廨传唤,陈霆锐和外籍律师古沃代为辩护。此案引起举国大哗,激发了民众对治外法权的憎恶,促进了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在法庭之外,民国律师也通过演讲、出版、支援和发动社会组织的形式发起或推动社会运动。1920年代,为了废止领事裁判权,民国律师们四处演说,发表文章,向公众解释领事裁判权的历史演变以及对中国的危害。仅陈霆锐律师一人便有《收回会审公廨问题》、《为撤销领事裁判权告国人》、《特种治外法权》等演说和文章传世。上海律师公会还曾派遣陈霆锐、董康、李祖虞、赵钖恩等赴京敦促政府採取行动,江庸律师还留驻北京,就近交涉。13武汉律师施洋亦是社会运动中的佼佼者。他在武汉执业的短短几年时间,便先后组织过支援五四学生运动的集会和请愿,开展过普及教育的平民教育运动,主张联省自治,甚至一度以湖北各界联合会的名义宣佈驱逐湖北督军王占元,成立湖北自治政府。他还长期致力于工人运动,在湖北乃至全国的工人运动中都是重要领袖,他推动成立了粤汉铁路职工联合会、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等组织,支援和领导粤汉铁路工人罢工运动,甚至最后因声势浩大的「二七」大罢工而遇难。1930年代,在风起云涌的抗日爱国运动中,律师们的作用同样引人注意。因领导救国会运动而被捕的「七君子」中就有四人是律师,其中史良等人发起成立了上海妇女界救国联合会,王造时等发起成立了上海各大学教授救国会,沙千里等发起成立了上海职业界救国会。在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中,沈钧儒、王造时、沙千里、史良均被选为常务委员。14此外,在民国的女权运动、冤狱赔偿运动、施行宪政运动等社会运动中也均可见到律师群体的身影。
  
  除了法庭内外的「台前表演」,民国律师也很善于运用其丰富的人脉关系,在幕后隐蔽地施力。昔日的同僚,当日的同业,还有同乡、同学等各种「关系」均为民国律师所用,以达致其法律与政治目标。在办理政治案件的过程中,当律师知道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公正审判时,其往往也会动用私谊「活动」。陈延年被捕时正值国民党清党运动的高潮,为了救其脱离险境,吴凯声律师找到在上海法律界声名煊赫的昔日留法同学郑毓秀,请其向逮捕陈延年的闸北区警察局长疏通放人。15「七君子」被捕后,他又向时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的同学王思默请求善待七人。16同样是「七君子」案中,律师张耀曾深信该案悬于政治而不悬于法律,因此在辩护之余一直通过杜月笙、钱新之、吴铁城等人在国民党高层中游说,寻求转圜。17在诉讼之外,民国律师也往往通过私人管道向政府当局建言。曹汝霖因与袁世凯有私交而得以当面规劝其不要急于称帝。他也向时任司法部次长的故友汪有龄建议改善看守所条件,向时任大理院院长的故友章宗祥建议变通宣判程式,以免农民耽误上诉时效。18这些私人管道的作用是双向的,它们不仅能使律师的意见上达政府,往往也是政府联络律师的桥樑。抗日战争前夕,为了确定国策,蒋介石欲召富有对日外事经验的曹汝霖谘询,便是通过与曹有旧谊的吴鼎昌邀请。19在「七君子」案中,杜月笙、钱新之不仅为「七君子」向国民党高层求情,他们也受国民党高层之託,向「七君子」游说具结悔罪。20总之,这些私谊关系,构成了律师与政府之间的一条隐秘通道。
  
  在民国律师的政治参与中,「入仕为官」也许是最直接的一条道路。清末,当郭嵩焘邀请伍廷芳出任驻英参赞时,伍廷芳鲜有兴趣,其一重要理由便是,在英国律师可以出任「侍郎」、「大御史」等职,绝非参赞、随员可比。21到了民国,律师出任要职的情况也同英国一样了。伍廷芳本人便在民国政府中执掌外交、司法多年。吴经熊告别律务后担任立法院立法委员,起草了着名的「吴氏宪草」,22后又出任驻罗马教廷公使。前述郑毓秀、王思默、魏道明也都是在结束律务后出任司法、行政要职。「七君子」获释后,沈钧儒、史良均加入了国民政府主导的国民参政会。曾有学者认为七君子的被捕「不仅表明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枯萎和弱化,而且也显示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已不复存在,各种社会力量渴望政治参与的期待已经落空」。23但从沈、史等人在国民参政会中的任职来看,当时社会力量并未枯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亦未停止,只是互动的方式有所改变而已。
  
  以上种种,均表明律师群体是民国历史上影响政治、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地位的重要,从1949年知前的政治格局中也可见一斑。在超脱党派政治的国民参政会中,江庸入选主席团。在共产党中,董必武、周新民、潘震亚都是律师出身。在民主党派中,沈钧儒、史良等人领导的中国民主同盟举足轻重。1949年,章士钊、江庸还受李宗仁之託,与颜惠庆组成「上海人民和平代表团」北上向共产党试探和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在这次商讨「建国大业」的盛会中,有14位代表都是律师。其中,董必武后来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沈钧儒后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史良则出任了新中国的第一任司法部长。24
  
  总之,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左右着这段历史的走向。要读懂民国,读懂中国近代史,读懂吾国国运的航线,不能不读懂律师。「国士衰时见」,25这是章士钊律师在民国乱世中写下的诗句。这也是民国历史上那些为法治、为正义、为人权、为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而殚精竭虑、劳劳奔走的律师的写照。这些律师的故事虽然已经变得遥远,但是他们的风骨与精神却与法治一起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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