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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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律用语的艰涩难懂足以使一般民众望而生怯,并阻碍法治教育的推广普及,因此本书透过较为平易通顺的文字解释民事诉讼法,使法律「平民化」;并运用较为充足的篇幅,以及辑录至民国105最新修正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法及其重要理论、制度进行完整阐述,以供欲进一步研习的读者入门之用。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家祺


  现任: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国防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国立清华大学科法所兼任副教授
  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学会秘书长
  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

  学历: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

  经历:
  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推荐主任仲裁人
  考试院高考暨司法特考命题委员
  新北市政府採购申诉审议委员
  法官学院、律师职前训练所讲座

刘俊麟

  现任:
  信纬国际法律事务所总监
  启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学历:东吴大学法学系法学士

  经历:
  信纬国际法律事务所总监
  启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顾问
  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及台北市生物技术服务商业同业公会顾问

图书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督促程序

第七编 保全程序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图书序言

林序

  随着民事诉讼法之理论与实务不断地演进,加上本书乃是逐条释义之体例,在教学时感到本书理论上之不足,因此本次增订主要在理论之论述上加以补充,并补充相关实务见解借以充实本书之内容。其中关于我国诉讼代理之制度,本书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第68条已明定委任诉诉代理人「应」委任律师为之,若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须经过审判长之「例外许可」始足当之。因此,现行法纵使在第一审及第二审亦已不再允许当事人任意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现行法之第一审及第二审已经不再採本人诉讼主义,而应是採「缓和式之律师独占主义」,但一般教科书多仍沿袭旧法而称我国民事第一审及二审採本人诉讼主义,乃对现行制度之误解,爰于本次修订时一併补充之。又关于「承当诉讼」、「承担诉讼」、「承受诉讼」常让读者无从分辩,爰于本次修订一併叙明之。由于逐条释义之体例仍有其侷限性,本书之进阶版乃本人所着之「民事诉讼法新论」,本人于真理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科法所之民事诉讼法课程均以进阶版之民事诉讼法新论为教科书,而本书白话系列系供初阶之入门者学习用,盼能分别满足不同类型读者之需求。

林家祺
2016年12月序于真理大学
理学堂大书院
                                       
刘序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许多事件,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因利己为本位,进而伤害到利他的人性光辉;加上前些日子看完「神医喜来乐」的故事,而其中喜来乐的一句话:「人怎么这个样?」(针对剧中忘恩负义且落井下石之人所说)及其一生因医术所招来的无端横祸,使我不禁感触极深,久久难以释怀。

  本书于初期与书泉王经理(后来出任五南总编辑)讨论定稿出版,至今已将近20年了;回想当初撰写时,原迟迟不敢应允,实因民事诉讼所牵涉之民事范围甚广,且必须与时俱进,随时掌握时势而进行修正,怕力有未逮,然在许多师长鼓励,并思及杨建华老师的谆谆教诲,而同意着手撰拟本书;加上每每念及其老人家一辈子始终坚持学术的传承,以70多岁的高龄仍持教鞭,且声如洪钟作育英才的身影,实让人不得不想主动追随其脚步;虽然他老人家没有高学历,但却能以其风骨及学识而当到大法官,备受各界推崇为「法学家」的典范,实值得我辈学习。而究其成就的原因,不外乎其勤于学,且从不间断教学相长的一生传奇,因而笔者始终以其为榜样,努力自学不敢倦怠。

  当然笔者自知才疏学浅,不敢稍有懈怠,故而每思及原本应继续深造,但因种种原由而停滞,然反观家祺不断深造,总难免有些许感概;回想二十多年前,开始撰拟「法律实战备忘录」至今,一些指导师长都已高升担任院长、部长或校长,却仍时时不忘关心笔者之近况,实让我深深感动,于此再版之际,特再次重申并阐明其义,遇有不同,略下己意,并求先进指正,以图精进,余愿足矣!

105年10月序于信义传家
刘俊麟

初版序

  在现今法治社会中,由于人民自主意识抬头,对于个人权利之保护均有相当的认识与了解,此一现象反映在诉讼上即是各级法院诉讼案件呈现大幅成长,其中尤以民事诉讼案件为最。惟笔者执业律师多年发现,由于民事诉讼系採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又不採律师强制主义,当事人如无律师代理诉讼时,往往因不谙诉讼程序,不知如何正确地在诉讼上主张自己之权利,因而产生诸多违背一般人正义情感之判决,造成当事人误认审判不公,影响司法之公信力甚鉅。

  因此,笔者认为推广法律知识之平民化、普及化实有其必要性,坊间虽有诸多法律参考书籍,惟或为内容过于深奥专供法律系学生研读,或者仅属重点性之叙述,缺乏对民事诉讼法全文之章节作系统性说明,一般国民往往难以理解,书泉出版社有鑑于此,拟推出一系列适于一般国民阅读之「白话六法」丛书,是以该社王翠华经理邀笔者参与本书之出版计画时,笔者即欣然应允,惟笔者平日业务繁忙,撰写本书纯系利用下班余暇,撰写之际甚为匆促,疏漏之处,所在多有,尚祈各方贤达不吝指正。

得耀法律事务所所长
林家祺

图书试读

●第64条(参加人之承当诉讼及其效力)
参加人经两造同意时,得代其所辅助之当事人承当诉讼。
参加人承当诉讼者,其所辅助之当事人,脱离诉讼。但本案之
判决,对于脱离之当事人,仍有效力。

解说

本条所指之「承当诉讼」,性质上属于「诉讼担当」之一种,就是参加人从参加人的地位经由承当诉讼程序,成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原来被他所辅助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则脱离诉讼,变成不是当事人,这就叫作承当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参加人接替原来之当事人自为当事人。承当诉讼后,被辅助之原当事人曾为之诉讼行为,对于承当诉讼之参加人继续有效。关于本条所称之「承当诉讼」系指实体法上「非权利主体」,但却因承当诉讼而取得诉讼当事人地位,而具有诉讼实施权。至于民事诉讼法254条亦有「承当诉讼」之用语,但在254条之承当诉讼则是指继受实体法上权利之主体,让由真正权利主体者,回归正轨成为诉讼之当事人。就此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承当诉讼」并非必然是绝对的「诉讼担当」,也就是同一用语并未赋予单一之意涵,只能说「承当诉讼」是一种诉讼法上诉讼进行中之「当事人的转换、脱离」的方式。

依据本条的规定,参加人必须经过诉讼两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时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辅助的当事人的地位,而承当诉讼。

但是如果参加人是依据本法第254条的受移转人时,他的承当诉讼可以不用经过让与之当事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如果有本法第254条情形的时候,依该条情形办理,不须依本条的规定经两造的同意。至于第254条所谓的「承担诉讼」,请读者参照该条的解说。

如果参加人依据本条的规定而承担诉讼,他所辅助的当事人当然就脱离诉讼,不须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辅助的该当事人虽然已经脱离诉讼,但是日后的本案判决,对于脱离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民诉§64)。而所谓对脱离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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