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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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打破中国狭隘视角,首次引进日本内部视点
东京审判――史上首次战争罪犯审判的全景和真相

  .东京审判究竟是「文明的制裁」还是「胜者的报复」?
  .同盟国在如何起诉、又如何处置均有歧见,内部有哪些政治盘算?
  .为什么不起诉天皇?二十八名甲级战犯如何定罪、又为何释放?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有何不同之处?为什么不实施第二次东京审判?
  .靖国神社合祀为何风波不断?东京审判究竟给日本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华文世界首次引进日本内部论点的东京审判
  全面、翔实、冷静、实证。从东京审判的结构如何确立、同盟国如何起诉、为何不起诉天皇、日本如何因应,到如何撰写判决、为何未实施第二次东京审判、如何释放战犯――尤其是甲级战犯,以及审判对日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一一呈现日本这个战败国家被审判的全景。

  ◎这是一场「文明的审判」,还是「胜者的审判」?
  在战后的日本,较之于被审判的当时,屈辱感反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加强,对于审判的意见也激烈分化。而伴随着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感情和道义等纠缠的议题,这两者已经化为难以和解的「价值对立」。本书的作者又是如何看待审判呢?

  ◎打破中文世界对东京审判的刻板印象
  在中文世界里,对东京审判似已盖棺论定,几乎听不到异议的声音或讨论的空间,也缺少对东京审判基于「事实」的冷静且实证的研究,从而一般读者形成一种刻板和偏见印象,自居正义,把审判、甲级战犯、惩罚军国主义者符号化和简化。也很少深入思考审判究竟为日本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民主化和安全保障。

特别推荐

  ★★本书荣获三得利学艺奖(思想.历史部门)★★
  ★★东京审判研究第一人――「日暮吉延」权威之作★★
  ★★知名历史学家保坂正康盛赞:「东京审判过后六十年,『历史』所殷殷期盼的书终于出现。」★★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日暮吉延


  1962年生于东京。1993年立教大学研究所博士课程届满退学。2000年获得学习院大学博士学位(政治学)。专攻日本政治外交史、国际关系论。2012年起任帝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历任鹿儿岛大学教养部助教授、法文学部助教授、教授等职。

  着有:《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木铎社,2002年)获吉田茂奖,《东京审判》(讲谈社现代新书,2008年)获三得利学艺奖。另合着有《正确解读东京审判》(文春新书,2008年)等。

译者简介

黄耀进


  曾任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研究员,目前为日本一桥大学大学院言语社会研究科博士候选人,内容力有限公司内容制作总监。译有《活着回来的男人:一个普通日本兵的二战及战后生命史》、《乱世的牺牲者:重探川岛芳子的悲剧一生》、合译有《满洲国的实相与幻象》、《「他们」的日本语:日本人如何看待「我们」台湾人的日语》、《半路上》等书。

熊绍惟

  国立台北大学财经法律系学士,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目前为内容力有限公司特约译者。译有山本英史着〈光棍律的成立及其背景――清初秩序形成的过程〉,收录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史译评2014年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如何看待东京审判
1/靖国神社的合祀问题
2/甲级与乙丙级之间
3/「文明的审判」论与「胜者的审判」论

第二章 东京审判的结构是如何诞生的呢?
1/以「凡尔赛的失败」为鑑
2/美国的主导?同盟国的协调?
3/不起诉天皇与各国的疑惑

第三章 同盟国所起诉者为何?
1/同盟国检察局的发动
2/被告与起诉事由的确定
3/检察官方论理

第四章 日本如何因应呢?
1/合作与抵抗
2/辩护方的论据
3/「国家辩护」与「个人辩护」

第五章 如何撰写判决
1/法官团的分裂
2/法官团的重整以及做出判决
3/如何解读帕尔判决

第六章 为何未实施第二次东京审判
1/国际审判与后续审判
2/麦克阿瑟的执念
3/审判终结后的转变

第七章 如何开始释放战犯
1/何时、如何办理
2/《旧金山和约》中的战犯条款
3/日本恢复独立后的「重大国内问题」

第八章 为何甲级战犯获得释放
1/展开赦免建议
2/「释放急进论」的抬头
3/在东京审判之后

后记
简称一览表
参考文献
相关年表
 

图书序言

东京审判法官团的分裂
 
◎帕尔表明辞意◎
 
印度法官帕尔最初堂堂出现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时,正值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团驳回辩方所提管辖权回避动议之际。实际上除了印度与菲律宾之外的九位法官,已经达成文书合意,如果判决中出现少数意见,将不对外公开,但晚来的帕尔却拒绝加入此项合意。当下,法官团立刻陷入苦恼,担心少数意见可能被公诸于世。
 
如同英国法官派翠克(William D. Patrick)感叹「帕尔从被任命之初,便採取了与众不同的鲜明立场」一般,帕尔抵达日本之际,便对「反和平罪」採取否定立场。
 
不过,帕尔却未料想到审判时期竟会如此之久。原本预估东京审判很快就会结束,因此才答应前往日本担任法官的帕尔,当他察觉审判将旷日废时后,即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对首席法官威廉.韦伯表明辞意,希望辞去自己担任的法官一职。
 
当初明言(东京审判任务)只有半年期间。……基于此一认知,……在高等法院长期休假结束前……本人推迟了所有的重要案件。之后因得知本军事法庭工作,终究无法在半年内结束……本人为了履行对加尔各答委託人与法庭之责任,必须返回印度。(美国务院文书)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b规定,只要「出席法官过半数」之下,便可执行法庭的意思决定。但开庭至今不过才过五个多月,便有法官退出,场面恐怕不太好看。麦克阿瑟反对帕尔辞职,并以之前印度在法官指派上已经造成过一次骚动为由,说服帕尔留任。
 
如此一来不得不滞留至东京审判结束的帕尔,除了上法庭与进图书馆之外,就是蛰居在帝国饭店的房中,分析大量审判记录与文献,持续撰写他的判决意见书,前述那份冗长的判决意见书便是在这种状态下书写而成。
 
帕尔的另一个特色,就是缺席公审的次数异常地多。他为了探望卧病在床的夫人,多次长期回国,公审的四百六十六日当中,帕尔缺席日数实际上达到一百零九天(第二名是韦伯的五十三天)。
 
◎首席法官韦伯才是对立的核心◎
但是,法官团不安的因素,并非只有帕尔。尤有比帕尔更甚者,那就是批判「反和平罪」带有事后法性格,在法官团中带来紧张与造成内部分歧的首席法官――韦伯。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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