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农会组织发源于日治时期是无庸置疑的,这样的合作运动,发端于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兴起促使资本主义蓬勃发展,衍生农民、劳工等弱势者对抗资本家的剥削与不当得利。一八四四年英国曼彻斯特(Manchester)附近的罗奇代尔(Rochdale)小镇,二十八位工人为谋求改善经济困境,以自助与相互扶持原则,共同集资设立罗奇代尔公平先驱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购买面粉、糖、牛油等生活物资转售社员,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经营成功的合作组织,被称为合作社之母或近代合作的原点。
一八四六年,德国雷发巽消费合作社设立,一八四八年德国慈善贷款合作社(雷发巽系统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德国农村合作社之父雷发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坚持农村第一原则,其信用合作运动特征包括:一、强烈的村落共同体性格,以一村落或教区为区域范围;二、限定社员职业与居住区域,社员需预先存入款项,方能借出储蓄贷款;三、採用无限责任制与理监事无给制;四、无股金制度,盈余全部提存公基金,禁止分配,禁止会员权利让渡;五、重视社员教育。雷发巽信用合作运动,除了以信用事业为中心外,逐步兼营生产资材供应与农产品运销等事业,最后终于朝向筹组业务兼营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的方向发展。此种信用合作运动模式影响日本及日治台湾,例如:一市街庄一产业组合以及信用组合兼营购买、贩卖、利用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