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实务(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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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系依循刑法总则之编章顺序,自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正犯与共犯、刑、没收、易刑、累犯、数罪併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至保安处分,以逐条论释之体例,採条理析释、实务判解及法律座谈之架构,尽量将基础法理与刑法原则予以割舍,而以司法院历年解释、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厅、法务部检察司之法律实务见解,另为分析阐释与事例解说,对于相关实务上之适用,或有变更及疑义之处,编者亦就个人浅见略加说明,最后再加上法谚汇集资料,以供读者研究思索之参考引言。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培仁

  
  现 职
  内政部警政署警监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学 历
  中央警察大学正科毕业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干部班结业
  警政署犯罪侦查与现场重建研习班结业
  美国司法部缉毒局犯罪侦查研习班结业
  警政署法规讲习班结业
  国防部外语学校结业
  政治大学法律班结业
  中央警察大学警政研究所毕业
  
  经 历
  考试院国家考试法务类高等检定考试及格
  法务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委员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决巡官、派出所所长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员、侦查科组长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讲师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科主任、法规、课程等委员
  考试院国家考试机要工作及阅卷委员
  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司法警察专长训练班讲座
  国家文官培训所警佐人员晋升警正班讲座
  警政署警光杂志社总编辑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
  警政署法制室科长、代理主任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监教官
  警政署警监督察
  
  着 作
  刑法总则实务
  刑法分则实务(上)、(下)
  侦讯笔录与移送作业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条 罪刑法定原则/1
第二条 从旧从轻原则/6
第三条 属地主义/12
第四条 隔地犯/18
第五条 保护主义、世界主义(国外犯罪之适用)/20
第六条 属人主义之一(公务员国外犯罪之适用)/25
第七条 属人主义之二(国民国外犯罪之适用)/27
第八条 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32
第九条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34
第十条 计数、公务员、重伤、性交及电磁纪录之定义/38
第十一条 刑法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律之适用/52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或过失)/57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64
第十四条 无认识之过失及有认识之过失/75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83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减刑/91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98
第十八条 责任能力之一(年龄)/107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之二(精神状态)/112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之三(身理状态)/120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123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131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134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144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未遂/150
第二十六条 不能未遂/163
第二十七条 中止未遂及准中止未遂/171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18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203
第三十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216
第三十一条 正犯或共犯与身分之关系/227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条 刑之种类/236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及范围/238
第三十四条 删除(从刑之种类)/243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轻重标准/244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248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251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刑期之起算/255
第三十七条之二 羁押日数之折抵刑期/256
第五章之一 没 收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259
第三十八条之一 犯罪所得之没收及追征/267
第三十八条之二 没收所得之认定/274
第三十八条之三 没收标的之权利/279
第三十九条 删除(专科没收)/280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281
第四十条之一 删除(追征、追缴或抵偿之宣告)/283
第四十条之二 没收之执行及时效/283
第五章之二 易 刑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286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293
第四十二条之一 易服社会劳动/298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301
第四十四条 易刑处分之效力/302
第四十五条 删除(移列第三十七条之一)/303
第四十六条 删除(移列第三十七条之二)/303

第六章 累 犯
第四十七条 累犯之定义及其效力/304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更定其刑/312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314

第七章 数罪併罚
第五十条 数罪併罚之要件/316
第五十一条 数罪併罚之方法/324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余罪之处理/331
第五十三条 定应执行之刑/332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余罪之执行/335
第五十五条 想像竞合犯(删除牵连犯)/337
第五十六条 删除(连续犯)/3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五十七条 刑罚之酌量/354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362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之一(情状显可悯恕)/363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之二(依法加减仍得酌减)/368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除其刑/369
第六十二条 自首得减轻其刑/374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387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及减轻/391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减轻/393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之减轻方法/395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及罚金之加减例/397
第六十八条 拘役之加减例/399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併加减例/400
第七十条 递加递减例/401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403
第七十二条 加减后不满一日或一元之零数不算/405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407

第九章 缓 刑
第七十四条 缓刑之要件及附加处分/408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应撤销/415
第七十五条之一 缓刑宣告之得撤销/418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421

第十章 假 释
第七十七条 假释之要件及不得假释之情形/423
第七十八条 假释之撤销/427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431
第七十九条之一 徒刑併执行者之假释/433

第十一章 时 效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436
第八十一条 删除(追诉权时效之计算标准)/441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442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443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447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44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451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454
第八十八条 施用毒品成瘾之禁戒处分/459
第八十九条 酗酒犯罪成瘾之禁戒处分/463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465
第九十一条 传染病之强制治疗处分/472
第九十一条之一 性罪犯之强制治疗处分/474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478
第九十三条 缓刑及假释之保护管束/480
第九十四条 删除(保护管束之处所)/484
第九十五条 驱逐出境处分/485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490
第九十七条 删除(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492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免除/493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时效/496

补缀
法谚汇集/499
 

图书序言

缘起代序

  这本《刑法总则实务》实务教材,全文约40万字,是我为我的学生而编着,以提供教学、自习、讨论及应试之需用,并充为联系之桥樑。以下,请倾听我撰写的心路过程:

  民国68年自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分发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组,担任违警裁决巡官兼任副组长,成为犯罪侦查第一线的司法警察官,继而转进信义派出所主管,肩负辖内治安维护之侦防作为。

  民国73年自警政研究所毕业后,有幸得于警察大学与警察专校兼课,持续教授相关法律课程,82年奉派警察学校专职教学。85年受命教导当时进7期(与专14期同年)学生《刑事诉讼法》课程,于阐释刑事诉讼之目的及各种诉讼原则与诉讼制度之际,就以宪政理念「保障人民权利」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权利」与「发现犯罪事实」相互间之关联性及其平衡点,论述刑事诉讼法如何实践宪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权,诉讼法定原则之三面关系(控诉原则与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经历何等的构想尝试与检验对证。

  期中考之后的某日,班代与2位同学连袂到研究室看我,名为讨论考题之疑义,但是话题一开,却是:「请教官于上课时除了教授《刑事诉讼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宪法》也能抽点时间帮我们指导警察特考、警大二技与警佐班甄试的作答技巧与资料整理。」因此于每週二晚上加课,针对「法学与警察」为范围,以《刑法与刑诉法》及《宪法》为轴心,兼论犯罪调查、执勤服务与进修应试之各种相关议题。几年下来后,师生之间各有成长与收获,真应证了「教学相长」的真谛,更累积了许多讲义与题库。

  星移斗转,时光飞逝。直到91年,进19期同学为参加警察人员升官等考试,得知我研究室里有许多累积下来的影印讲义,为期携带方便,容易阅读,又派出代表进行游说,「教唆」教官将资料请厂商打字编辑、制版印刷、装订成册,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帮忙」的附加条件。适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课余空档,在一阵繁复的校对整理之后,《刑事法学辑略》终能先后成书,也获得大家的支持与鼓励。

  专20期行政科同学在校期间,本人奉命指导部分教授班之《刑法总则》与《刑事诉讼法》课程,为能顺利通过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职务,更利用晚自习时间集中辅导,讲授《刑法与刑诉法》之体系架构、实务判解、申论题应答等观念及技能。

  本实务教材之编写缘由,系以民国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课程施作与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确定予以调整革新,朝向实务讲授,模拟演练之情境教学与实地测验,为使业经通过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资格之准司法警察人员于受训期间,能深广体用刑法实务之判解,供为日后执勤之参据;亦寄盼已经投入职场的基层佐警于勤余进修应试时,仍有取得法学新知进而金榜题名之终南捷径。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许自己完成更为实务的法学知识辑录,汇整为个人将近35年的教学封印。

  民国101年在偶发的机缘牵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逾3年的工作,期间有幸更为深度的实务浸润,屡屡为刑法修正案而会商于法务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讨会议,伴学于与会学者专家的争点论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确观念,从中获益良多。104年转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长并代理主任1年逾3月,复于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监教官之职;旋踵之际,再改任警政署警监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这段警察司法实务之焠砺,增益刑事法学理论与实务的深刻体认,对于日后的教学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刑法系中华民国刑法之简称,乃民国肇建不及立法,爰删除大清刑律保障皇权专制及违反民主共和之条文,改称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国民政府于17年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全文387条,同年9月1日施行,此为司法实务上所称之旧刑法。民国24年1月1日国民政府再修正公布全文357条,同年7月1日施行,即为目前实务有效使用之刑法典。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将第16章妨害风化罪修正为第16章强制性交罪,将强制性交罪修正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并增订第16章之1妨害风化罪;92年6月25日增订第36章妨害电脑使用罪,并将全部条文增至第363条。

  民国104年12月30日为彻底没收犯罪之不法利得,并将刑罚范围与易刑处分加以区隔,增订第5章之1没收及第5章之2易刑,并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外,为能有效打击跨越国境的诈欺犯罪行为,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条增订第11款,明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第339条之4之加重诈欺罪,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之规定。

  本书採传统逐条释义之架构,汇整最高法院之重要判决意旨,或将案内事实琢磨辩证,审慎爬梳而转载改写为事例,以利印证解析之功效,或提列为「实务判解」之单元,强化本书之实务功能。

  关于法律座谈之问题选辑,系以《刑法》修正后实务界研讨之题材为主,广泛蒐集司法院与法务部所属机关研提之资料,增益学习者对《刑法》之了解,辅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参考价值,或足以启迪法学思维之代表性法律问题,用以串联整体刑法之架构。其中容有机关本位、法理见解之异论,或实务运作之权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扰,产生类似问题而有迥别决议。因应之道则视个案定评,如纯然研究者,可双案併为琢磨辩证,自行思索归纳,而成一家之见;若为国家考试或入学甄试者,当以司法院之新见解为首选;倘属侦查犯罪之实务需要者,则可採法务部所辖检察机关之观点供为办案之依据。

  切记,今日在人后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于台前欢庆丰收。

  「不经一番寒彻雪,焉得梅花扑鼻香?」教官与大家共勉之。

  末了,诚挚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题名 万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7.9.7.丁酉白露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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