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代序 这本《刑法总则实务》实务教材,全文约40万字,是我为我的学生而编着,以提供教学、自习、讨论及应试之需用,并充为联系之桥樑。以下,请倾听我撰写的心路过程:
民国68年自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分发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组,担任违警裁决巡官兼任副组长,成为犯罪侦查第一线的司法警察官,继而转进信义派出所主管,肩负辖内治安维护之侦防作为。
民国73年自警政研究所毕业后,有幸得于警察大学与警察专校兼课,持续教授相关法律课程,82年奉派警察学校专职教学。85年受命教导当时进7期(与专14期同年)学生《刑事诉讼法》课程,于阐释刑事诉讼之目的及各种诉讼原则与诉讼制度之际,就以宪政理念「保障人民权利」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权利」与「发现犯罪事实」相互间之关联性及其平衡点,论述刑事诉讼法如何实践宪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权,诉讼法定原则之三面关系(控诉原则与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经历何等的构想尝试与检验对证。
期中考之后的某日,班代与2位同学连袂到研究室看我,名为讨论考题之疑义,但是话题一开,却是:「请教官于上课时除了教授《刑事诉讼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宪法》也能抽点时间帮我们指导警察特考、警大二技与警佐班甄试的作答技巧与资料整理。」因此于每週二晚上加课,针对「法学与警察」为范围,以《刑法与刑诉法》及《宪法》为轴心,兼论犯罪调查、执勤服务与进修应试之各种相关议题。几年下来后,师生之间各有成长与收获,真应证了「教学相长」的真谛,更累积了许多讲义与题库。
星移斗转,时光飞逝。直到91年,进19期同学为参加警察人员升官等考试,得知我研究室里有许多累积下来的影印讲义,为期携带方便,容易阅读,又派出代表进行游说,「教唆」教官将资料请厂商打字编辑、制版印刷、装订成册,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帮忙」的附加条件。适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课余空档,在一阵繁复的校对整理之后,《刑事法学辑略》终能先后成书,也获得大家的支持与鼓励。
专20期行政科同学在校期间,本人奉命指导部分教授班之《刑法总则》与《刑事诉讼法》课程,为能顺利通过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职务,更利用晚自习时间集中辅导,讲授《刑法与刑诉法》之体系架构、实务判解、申论题应答等观念及技能。
本实务教材之编写缘由,系以民国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课程施作与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确定予以调整革新,朝向实务讲授,模拟演练之情境教学与实地测验,为使业经通过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资格之准司法警察人员于受训期间,能深广体用刑法实务之判解,供为日后执勤之参据;亦寄盼已经投入职场的基层佐警于勤余进修应试时,仍有取得法学新知进而金榜题名之终南捷径。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许自己完成更为实务的法学知识辑录,汇整为个人将近35年的教学封印。
民国101年在偶发的机缘牵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逾3年的工作,期间有幸更为深度的实务浸润,屡屡为刑法修正案而会商于法务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讨会议,伴学于与会学者专家的争点论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确观念,从中获益良多。104年转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长并代理主任1年逾3月,复于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监教官之职;旋踵之际,再改任警政署警监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这段警察司法实务之焠砺,增益刑事法学理论与实务的深刻体认,对于日后的教学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刑法系中华民国刑法之简称,乃民国肇建不及立法,爰删除大清刑律保障皇权专制及违反民主共和之条文,改称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国民政府于17年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全文387条,同年9月1日施行,此为司法实务上所称之旧刑法。民国24年1月1日国民政府再修正公布全文357条,同年7月1日施行,即为目前实务有效使用之刑法典。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将第16章妨害风化罪修正为第16章强制性交罪,将强制性交罪修正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并增订第16章之1妨害风化罪;92年6月25日增订第36章妨害电脑使用罪,并将全部条文增至第363条。
民国104年12月30日为彻底没收犯罪之不法利得,并将刑罚范围与易刑处分加以区隔,增订第5章之1没收及第5章之2易刑,并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外,为能有效打击跨越国境的诈欺犯罪行为,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条增订第11款,明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第339条之4之加重诈欺罪,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之规定。
本书採传统逐条释义之架构,汇整最高法院之重要判决意旨,或将案内事实琢磨辩证,审慎爬梳而转载改写为事例,以利印证解析之功效,或提列为「实务判解」之单元,强化本书之实务功能。
关于法律座谈之问题选辑,系以《刑法》修正后实务界研讨之题材为主,广泛蒐集司法院与法务部所属机关研提之资料,增益学习者对《刑法》之了解,辅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参考价值,或足以启迪法学思维之代表性法律问题,用以串联整体刑法之架构。其中容有机关本位、法理见解之异论,或实务运作之权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扰,产生类似问题而有迥别决议。因应之道则视个案定评,如纯然研究者,可双案併为琢磨辩证,自行思索归纳,而成一家之见;若为国家考试或入学甄试者,当以司法院之新见解为首选;倘属侦查犯罪之实务需要者,则可採法务部所辖检察机关之观点供为办案之依据。
切记,今日在人后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于台前欢庆丰收。
「不经一番寒彻雪,焉得梅花扑鼻香?」教官与大家共勉之。
末了,诚挚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题名 万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7.9.7.丁酉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