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实务(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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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系依循刑法总则之编章顺序,自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正犯与共犯、刑、没收、易刑、累犯、数罪併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至保安处分,以逐条论释之体例,採条理析释、实务判解及法律座谈之架构,尽量将基础法理与刑法原则予以割舍,而以司法院历年解释、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厅、法务部检察司之法律实务见解,另为分析阐释与事例解说,对于相关实务上之适用,或有变更及疑义之处,编者亦就个人浅见略加说明,最后再加上法谚汇集资料,以供读者研究思索之参考引言。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培仁

  
  现 职
  内政部警政署警监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学 历
  中央警察大学正科毕业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干部班结业
  警政署犯罪侦查与现场重建研习班结业
  美国司法部缉毒局犯罪侦查研习班结业
  警政署法规讲习班结业
  国防部外语学校结业
  政治大学法律班结业
  中央警察大学警政研究所毕业
  
  经 历
  考试院国家考试法务类高等检定考试及格
  法务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委员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决巡官、派出所所长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员、侦查科组长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讲师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科主任、法规、课程等委员
  考试院国家考试机要工作及阅卷委员
  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司法警察专长训练班讲座
  国家文官培训所警佐人员晋升警正班讲座
  警政署警光杂志社总编辑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
  警政署法制室科长、代理主任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监教官
  警政署警监督察
  
  着 作
  刑法总则实务
  刑法分则实务(上)、(下)
  侦讯笔录与移送作业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条 罪刑法定原则/1
第二条 从旧从轻原则/6
第三条 属地主义/12
第四条 隔地犯/18
第五条 保护主义、世界主义(国外犯罪之适用)/20
第六条 属人主义之一(公务员国外犯罪之适用)/25
第七条 属人主义之二(国民国外犯罪之适用)/27
第八条 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32
第九条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34
第十条 计数、公务员、重伤、性交及电磁纪录之定义/38
第十一条 刑法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律之适用/52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或过失)/57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64
第十四条 无认识之过失及有认识之过失/75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83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减刑/91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98
第十八条 责任能力之一(年龄)/107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之二(精神状态)/112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之三(身理状态)/120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123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131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134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144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未遂/150
第二十六条 不能未遂/163
第二十七条 中止未遂及准中止未遂/171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18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203
第三十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216
第三十一条 正犯或共犯与身分之关系/227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条 刑之种类/236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及范围/238
第三十四条 删除(从刑之种类)/243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轻重标准/244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248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251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刑期之起算/255
第三十七条之二 羁押日数之折抵刑期/256
第五章之一 没 收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259
第三十八条之一 犯罪所得之没收及追征/267
第三十八条之二 没收所得之认定/274
第三十八条之三 没收标的之权利/279
第三十九条 删除(专科没收)/280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281
第四十条之一 删除(追征、追缴或抵偿之宣告)/283
第四十条之二 没收之执行及时效/283
第五章之二 易 刑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286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293
第四十二条之一 易服社会劳动/298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301
第四十四条 易刑处分之效力/302
第四十五条 删除(移列第三十七条之一)/303
第四十六条 删除(移列第三十七条之二)/303

第六章 累 犯
第四十七条 累犯之定义及其效力/304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更定其刑/312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314

第七章 数罪併罚
第五十条 数罪併罚之要件/316
第五十一条 数罪併罚之方法/324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余罪之处理/331
第五十三条 定应执行之刑/332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余罪之执行/335
第五十五条 想像竞合犯(删除牵连犯)/337
第五十六条 删除(连续犯)/3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五十七条 刑罚之酌量/354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362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之一(情状显可悯恕)/363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之二(依法加减仍得酌减)/368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除其刑/369
第六十二条 自首得减轻其刑/374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387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及减轻/391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减轻/393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之减轻方法/395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及罚金之加减例/397
第六十八条 拘役之加减例/399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併加减例/400
第七十条 递加递减例/401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403
第七十二条 加减后不满一日或一元之零数不算/405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407

第九章 缓 刑
第七十四条 缓刑之要件及附加处分/408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应撤销/415
第七十五条之一 缓刑宣告之得撤销/418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421

第十章 假 释
第七十七条 假释之要件及不得假释之情形/423
第七十八条 假释之撤销/427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431
第七十九条之一 徒刑併执行者之假释/433

第十一章 时 效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436
第八十一条 删除(追诉权时效之计算标准)/441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442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443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447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44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451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454
第八十八条 施用毒品成瘾之禁戒处分/459
第八十九条 酗酒犯罪成瘾之禁戒处分/463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465
第九十一条 传染病之强制治疗处分/472
第九十一条之一 性罪犯之强制治疗处分/474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478
第九十三条 缓刑及假释之保护管束/480
第九十四条 删除(保护管束之处所)/484
第九十五条 驱逐出境处分/485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490
第九十七条 删除(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492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免除/493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时效/496

补缀
法谚汇集/499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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