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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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企业可否被赋予良善的灵魂,使其目的与价值,不仅限于营利,而能实践社会公益?」本书详述近年来备受瞩目且蔚为风潮的社会企业与B型企业之进化史,并尝试在社会企业概念的迷雾中,究明其应有之意义与内涵,提出合适的法制架构与规范建议。本书认为,一种全新的公司典范转移──将社会责任内化于营利中、同时追求股东与利害关系人共治共荣的企业组织──正在成型,应从组织法上釐清其法律位格以创造社会企业组织得以充分发展之场域。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的书籍的简介,内容侧重于公司治理、社会责任、法律框架的演变,但不包含该书的具体内容。 --- 书籍简介:在变革的十字路口——重塑现代企业治理的法律基石 在当代商业世界的版图中,企业扮演的角色正经历着深刻的结构性重塑。传统上,公司法和企业治理的核心逻辑聚焦于股东利益最大化(Shareholder Primacy),将其视为驱动商业活动和价值创造的唯一驱动力。然而,随着全球化、气候变化、社会公平等议题日益尖锐化,这种单一目标导向的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审视。本卷册旨在深入剖析这一历史性的张力,探讨在现代社会复杂性下,公司法典如何从根本上重新定位其功能与价值取向。 本书将围绕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利益相关者的范畴界定以及法律规范如何支撑这种范式转换这一核心议题展开论述。我们不再将视野局限于对利润的机械追求,而是将目光投向一个更广阔、更具韧性的企业生态系统。 第一部分:范式动摇——传统公司法的内在张力与外部压力 公司法的基石——委托代理理论,在过去几十年间塑造了董事会决策的核心准则。然而,这种理论的局限性已日益凸显。本书首先会回顾并审视这种以股东为中心(Shareholder-Centric)模式的理论渊源、法律沿革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我们探讨的不仅仅是理论的抽象探讨,更是对实际案例中出现的短期主义(Short-termism)现象、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不足等问题的深入剖析。 外部压力是推动变革的强大催化剂。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提出、气候风险的量化、社会资本的流失,都要求企业超越财务报表的限制,承担起更广泛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特别是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的解释边界——成为了能否有效约束企业行为的关键战场。我们将详细考察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在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期望时,是如何在维护商业效率与促进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艰难的权衡与调适的。 第二部分:利益相关者重构——权利、义务与治理结构的重塑 范式转移的核心在于“谁是利益相关者”以及“他们的权利应如何被法律保护”。本书超越了对“雇员、客户、供应商”等传统利益相关者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探讨了将这些群体的长期利益纳入公司治理框架的复杂性。这涉及到对既有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的根本性变革。 在治理结构层面,探讨的重点在于如何设计出有效的激励机制,使高管团队的长期战略目标与社会效益相一致,而非仅仅与股价波动挂钩。这包括对董事会多元化、独立性以及其决策过程透明度的重新定义。法律工具,如“双重目的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s)的法律设计,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它试图在法律层面上固化企业的共益使命,从而为股东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防线,降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法律工具箱的拓宽——从规范到激励的转化 要实现从营利到共益的典范转移,需要一套更加灵活和多维度的法律工具。本书将系统梳理不同法域中正在涌现的新型法律规范和治理实践。 我们审视了合同法在供应链责任中的强化作用,探讨了如何利用合同条款确保更公平的价值分配。在资本市场层面,我们分析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要求的演进,及其如何通过资本的“用脚投票”机制,将外部性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动力。此外,对“目的条款”(Purpose Clauses)的法律效力分析,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社会使命”的法律嵌入,构成了法律实践中实现范式转型的具体路径。 本书着重分析了法律在“激励”而非仅仅“惩罚”方面的作用。例如,政府在授予特许经营权或提供税收优惠时,如何将“共益承诺”作为硬性条件,从而引导资本流向符合社会期望的领域。这种从被动合规(Compliance)向主动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的转变,是现代公司法典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结语:韧性、责任与未来的公司法律秩序 最终,本书力求描绘一幅关于未来公司法律秩序的蓝图。这种新的秩序不再将“营利”视为唯一的合法目标,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宏大的、旨在实现社会和环境韧性的框架之下。成功的公司将是那些能够有效平衡财务回报、社会贡献与生态可持续性的组织。 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批判性审视与对未来制度创新的前瞻性探讨,本书为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管理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当前治理挑战并把握未来法律走向的深度参考框架。理解这种范式的转移,不仅是理解法律的演变,更是理解现代社会对企业角色的根本性要求。 ---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江永桢


  现 职
  司法官学院第58期学习司法官

  学 历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政治学与法学学士

  经 历
  中小企业总会研究助理
  民间公司法全盘修正委员会研究助理

图书目录

推荐序 黄铭杰
推荐序 方元沂
推荐序 朱 平
推荐序 许毓仁
推荐序 陈一强

谢 辞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1
 第二节 研究方法/4
 第三节 研究目的/4
 第四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5
 第五节 名词对照与解释/6
  第一项 社会企业或社会事业/6
  第二项 混合价值组织、影响力驱动组织、社会使命组织、福祉组织以及三重基线/7
  第三项 社会使命型企业/8
  第四项 社会责任企业、使命导向(营利)企业、影响力驱动企业、兼益企业/8
  第五项 社会部门或第三部门/9

第二章 解构社会企业光谱
 第一节 社会企业概念的世界地貌/11
  第一项 社会企业的起源/11
  第二项 社会企业的概念内涵/21
  第三项 社会企业的定位/40
 第二节 使命导向企业的兴起/50
  第一项 全新商业模式的出现/50
  第二项 八大工业国报告/54
  第三项 英国之「使命导向的商业运动」/68
 第三节 本章结论:社会企业概念的汇流,再访社会企业光谱/71

第三章 国际社会企业立法趋势与比较法研究──法制框架鸟瞰与社会部门下之立法
 第一节 世界社会企业立法图像/75
 第二节 法制框架鸟瞰/78
  第一项 现行法制之难题/78
  第二项 八大工业国报告建议内容/84
  第三项 八大工业国报告建构步骤/97
  第四项 小 结/99
 第三节 社会部门下之社会企业立法/102
  第一项 前 言/102
  第二项 合作社型立法/104
  第三项 认证型立法/108
  第四项 公司型立法/117
  第五项 小 结/134

第四章 国际社会企业立法趋势与比较法研究──市场部门下之立法
 第一节 市场部门下之社会企业相关立法/139
  第一项 美国社会企业立法之背景:从企业社会责任到社会企业/140
  第二项 低获利有限责任公司/144
  第三项 公益公司/152
  第四项 社会目的公司/206
  第五项 小 结/212
 第二节 比较法结论/215

第五章 台湾社会使命型企业修法建议刍议
 第一节 台湾社会企业概念/219
  第一项 历史与概况/219
  第二项 定 义/225
  第三项 小结:台湾社会企业概念应如何「接地气」/228
 第二节 台湾发展社会使命型企业之法制障碍与草案评析/231
  第一项 现有组织法制障碍/231
  第二项 过往草案与修法建议评析/241
 第三节 我国法制建议/256
  第一项 建构适合社会企业发展之法制结构──以组织法为核心/256
  第二项 公司法第1条及第23条之放宽/260
  第三项 我国社会使命型公司立法必要性探讨/264
  第四项 社会使命型公司修法内容建议/268
 第四节 台湾社会使命型企业整体发展之展望/282

第六章 结 论/285

附 录

一、本文较重要图表汇整/291
二、公益公司法草案/299
三、公司法修正草案(103年赖士葆委员等提案)/313
四、共益公司法草案/321
五、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建议/327
六、公司法修正草案(106年5月经济部版本)/355
七、社会企业发展条例草案/357
八、公司法修正草案
(107年时代力量兼益公司部分)/367

图书序言

推荐序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慧的高度发展,各式各样的机器人不仅进入金融、医疗等领域,其高度智能甚至可以打败世界顶级的围棋选手。法学研究上,遂因此而开始探讨应否、如何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地位,进而引发更深一层的哲思,「人」之所以为「人」,其法律意义、目的及功能,究竟为何?同样的问题,亦困扰着公司法研究者,面对近年来迅速、多元发展的企业组织型态及法制,吾人不禁要问,企业之所以为企业,其法律本质、意义、规范目的及功能,究竟为何?传统上,公司法制规范的基本理念多认为,公司是一种人及资本聚合的组织型态,其目的在于资本的增值、促进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将其利益分派、回馈给股东,从而我国公司法第1条理所当然规定,公司为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然而,企业社会责任论的盛行,挑战着营利目的为公司组织终极目标的概念,企业基于公益理念实践其社会责任,不仅未违背、牴触其营利性质,反而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最佳典范。于此典范转型的发展下,主要国家公司法制遂逐渐抛弃过去硬性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而仅将之定义或定位社团法人或法人。当然,营利概念绝非因此而从公司概念中消失,反而是转换为手段,而非绝对目的。社会公益目的的追求与实现是一项任重道远且须细水长流的工作,需要长期且持续性的资金挹注,政府补助、民众捐款难能有效满足此种长期、持续资金挹注需求的特性,既然公司组织被认为是迄今最为有效的资本增值制度,何不善用公司组织此种营利特性,作为志同道合之士追求及实现社会公益之手段,而得拥有长期、持续资金挹注作为其坚强后盾。于此思维下,以营利手法追求公益目的实现的公司型社会企业遂应运而生,其理念值得高度赞许,惟其实际运作、治理模式又应如何设计,方能彻底调和营利与公益二者之矛盾,在在困扰着诸多关心公司法制、社会企业发展之人士。

  很幸运地,上开忧虑及忧心将因江永桢君《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建构适合社会企业发展之法制》一书的出版,大大松了一口气。本书中,江君借镜G8、美国、英国、韩国、法国及义大利等欧洲国家社会企业的立法例及相关法制文献,以外国法比较视野,重新检视我国现行法制与社会企业之互动关系,并以相当完整的篇幅呈现我国现行法制所蕴藏的缺失及未来发展方向,畅谈迄今国内文献鲜见之灼见,进而提示出我国社会企业法制未来应有的具体发展方向及内容。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学术及实务界部分见解,或鑑于社会企业在国内发展迄今难能谓为成熟及充分,进而主张政府公部门应借由政策、甚至立法积极介入,以补助金、租税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企业的设立及发展。然而,从韩国等制定有类似此种作用法之国家,其法制施行经验并未成功一事,此种制定作用法之倡议,实难能遽然苟同。盖社会企业发展原本就具有由下往上的多元化发展特质,政府介入反而可能因其补助及优惠措施导致社会企业发展的同质化。本书一针见血指出该项问题点,并主张未来我国社会企业立法应採行市场部门下之社会企业立法模式,仅规范其组织法制并借由其组织本身的公司治理模式,健全化社会企业的有效及多元发展。如此建议在现今行政、立法部门率皆急功近利、仅为自己政治考量而亟欲制定社会企业作用法的趋势下,实是当头棒喝,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未来社会企业发展应有之蓝图。若能正视本书所提各项批判及建议,则可以预见其对于未来我国社会企业学理及实务发展之贡献,将难以漠视。

  江君自进入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后,即致力社会企业法制理论与实务互动之研究,并协助民间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中有关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制背景研究及条文草撰作业,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谨慎研究态度及批判精神,一致为委员会中其他教授同仁所高度推崇。本书中各种精辟、令人喝采的真知灼见之出,其来有自。期待所有关心我国社会企业发展之人士,皆能人手一本,并因本书之启发及启示,共同协力推动我国社会企业健全法制的发展。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黄铭杰
2018年7月1日于万才馆研究室

推荐序

  很高兴能为永桢论文写推荐序,永桢是我在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研拟社会使命型公司法修法议题时的助理,我们一起完成并推动共/兼益公司法专章/节的修法建议,十分感谢她的付出和贡献,而永桢也将这段期间的研究融入其硕士论文,她的论文对于社会使命公司和社会企业法制的分析及阐述,详实且脉络清楚。

  之所以要推动「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乃因「共/兼益公司」在社企法规范中扮演核心的轴承角色,希望能将社会创新纳入公司法之中,借松绑公司法,支持社企发展,并为所有具备社会使命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组织型态选项:「共/兼益公司」(以利益关系人为主要考量而非只有股东,且董事必须当责),以协助公司型社企更有效地「锁定社会使命」(保护创业者/企业主的初衷,不致使命飘移或因股东变动而改变)、与一般营利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CSR有所区隔(减少洗绿的可能性),同时强化与各利益关系人(员工/客户/投资人/社区)之间的信任关系、降低沟通成本与风险,并吸引有同样理念的民间耐心资本投入(或降低理念不同资本投入的误会),形成共好的社会创新创业生态系。

  「共/兼益公司法专章」历经立法院三年多接力提案,此次由「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提出,并在唐凤政委大力推动下,经vTaiwan公民参与平台多次讨论辩证,得到了乐观其成的共识,再加入许毓仁委员及时代力量党团黄国昌委员等的检验与提案之后,已充分融入了台湾社企发展的脉络。我们认为「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与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不但不互斥且相辅相成,若能一起通过,将可开创台湾社会创新立法双赢(Win-Win)的新局!

  此外,「共/兼益公司法专章」是组织法,不求补助或减税,不涉及认证,也没有排他性,未来与相关的作用法(如促进条例)不但相容且相得益彰。我们认为台湾社会企业创新创业的生态系就像一张大伞,其下应该包容不同的法定组织型态,例如合作社、基金会、协会、机构、传统营利公司,以及最新的「共/兼益公司」。

  最后,「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不会增加公司型社会企业负担或行政执行的困难,採取强制自主揭露的方式,可直接架接经济部规划的工商登记平台,在平台的自主揭露专区上,揭露公司章程并完成简易公益报告书模式,即可符合法规要求;而公司在公司名称上亦可选择仅载明于章程,无须冠名兼益公司名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bert Shiller教授曾盛赞「共/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运用商业经营力量,来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是本世纪最值得期待的公司组织与社会创新发明之一。而目前台湾的社会企业发展,已开展至社会创新的多元发展,透过具备社会使命之公司,以商业方法,解决社会及环境的问题,更是国际的潮流和趋势,因此,永桢的论文,极具参考价值,我推荐对于社会创新或社会企业有兴趣的朋友,仔细阅读这本论文!

中国文化大学学务长
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社会使命型公司议题负责人
方元沂
2018年7月1日

推荐序

  「社会企业」对许多年轻人有着致命吸引力,不但连结年轻人特有的理想主义,更可以创业又能解决社会问题,多么完美的契合。尤其台湾的低薪及全民健保,更让「机会及风险成本」降低,政府又想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提供许多政策利多,因此让「社会企业」在过去的六年成为显学。蓬勃发展后,有喜也有忧。

  江永桢的硕士论文,不但对A.社会企业的起源,B.目前碰到的瓶颈,及C.未来的发展都作了精辟的论述,更重要的是,她提出了主张:「在公司法修订的可能中,加入『共益公司(Profit with Purpose Company)』专章」。永桢明确的指出「共益公司」立法,不是「社会企业」立法,而是在「公司法中的社会创新」,使公司不只是营利,亦可服务于社会目的,但又不是强制要求「为社会目的而营利」,如此,让营利公司多一种选择。

  未来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可以选择成立「一般营利公司」,还是成立一种有更高社会目的而营利的「共益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主,因为没有营利,就没有纳税,就没有能力追寻自己选择的社会目的。因此一个以营利为主的餐厅公司,可以选择在营利付税后,对流浪动物的社会问题给予支持。我在过去六年间,看到台湾对社会企业有一个很大的迷思:

  1、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及慈善机构(Charity Organization),有绝对存在的价值。千万不要因为要有多元募款营利机制,一夕间将这些组织改为社会企业,而破坏他们原本存在的原因及价值。

  2、真正的社会企业应该是指能用「完全不同」、「没有人做过」的创新方法来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在一个既有的解决方案中,经过完全透明的市场竞争而能「获利」,否则就不能称为社会企业。

  因此,台湾目前绝大多数的社会企业都仅是提供更有效率的方法来支持弱者、保护环境、翻转教育、社区创生的解决方案,只要付钱购买的是从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预算、基金会、政府、爱心者、都不能算是在公平竞争中以创新、吸引人才的方式,从终端使用者(end user)中营利,建立有成长性的企业。

  举例来讲:帮助小农用网路将无毒有机产品行销到最终使用者,就不能算是社会企业。但像我的英雄及好友,刘力学(临海农场),用创新的方法,将厨余用科学的方法制造「堆肥」,并用此堆肥建立无毒健康蔬菜(因为信任,根本不须申请有机验证)的产销企业,只要有人付钱购买,而且能营利、纳税,就算是一个社会企业,更是一个标准的「共益公司」。同样的刘力学可以选「一般营利公司」或「共益公司」解决不用化肥及厨余分类的社会问题,这都是他的选择。

  共益公司立法,仅是提供像刘力学或任何创立公司的人另一个选择。如此,会使公司都有一个使命,知道公司的存在不是仅以股东极大利益而存在。因为是一个登记为「共益公司」的营利公司,所有公司的同仁、股东及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都知道,对共益公司的传承及影响力都有极大的保障。同样的,有一天,要决定成为一般营利公司,只要股东会同意,亦可取消登记「共益公司」。

  基本上,共益公司立法最大的精神是「选择」及「透明」,并要求消费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相信任何共益公司、社会企业、B型企业的夸大行销言论。

  谢谢江永桢的这篇学术论文。也要谢谢CK、陈一强、杨家彦、方元沂诸位好友在「共益公司」立法的努力。  台湾97%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只要不是上市上柜的私人企业,我绝对相信朱德芳老师所说的:「为什么不能所有公司都是社会企业呢?」及江永桢的答案:「也许不可能所有公司都是社会企业,但有可能所有公司都是共益公司。」在台湾这就是一个新的价值及新的可能。

  「肥米虫」在台湾已绽放舞动(Flourishing)
  「阿猫」在天堂也在笑
 
生意人、悦日人、涟漪人
涟漪人基金会创办人
朱平

推荐序

  一直以来我都主张以社会使命作为创业基础的社会企业已经走到一个阶段,政府应该要有决心提出相对应法律协助社会企业或社会使命型公司制度化,使其受到保障。社会企业从0到1的过程中,或许不需要受到法律明文规范,但当社会企业从1逐渐扩大发展到10的阶段,就应该导入法律机制,甚至导入良心资本。

  这社会存在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创投,表面上投资社会企业,却行盗取商业机密之实,社会使命企业因此面临引进机构基金时,无法受到政府保护的困境,也没有适合的会计制度及筹资机制可资依循。

  为什么我大力提倡应该在公司法增订共益公司专章的原因其实很简单,纯粹是希望企业的社会使命能够永续,不会因为创办人的离开或是经营阶层的更替而褪色;再者,希望具有社会使命的公司能和普通营利为导向的公司有所区隔;最后,则是我认为当公司型态的社会企业要规模化发展时,势必需要一个外部股东进入后的保护机制,导入公司治理及会计制度,使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能有明确规范可资遵循,使共益公司成为良好商业运作的典范。

  然而,政府目前对于共益公司的重视程度仍然很低,在本次公司法大修,只有在公司法第1条增订「善尽社会责任」,却无任何配套措施,等于开了一道大门,却无防止社会使命价值被稀释的界线,这实然是一大隐忧。此外,在推动增订共益公司专章的过程,我感觉到其实很多人不了解社会企业与共益公司的区别,其实成立共益公司只是一种选择,是成立营利与非营利企业外的第三条路。

  在我研拟公司法共益公司专章草案的过程,永桢也多次以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助理的身分,出席我与社会企业业者的研商会议,从永桢的发言内容,完全可以体认到她对于共益公司此项议题十分熟稔。我很开心看到永桢在论文中,很仔细的釐清社会企业以及共益公司的区别,我非常认同永桢的结论:「共益公司立法不宜定位为社会企业立法」,共益公司乃「公司法中的社会创新」。

  相信读者们透过阅读永桢此篇论文,可以对社会企业、社会使命及共益公司(社会使命型公司)有更深刻的了解与认识,期望在很快的将来,能够看到共益公司相关立法真正在我国实现。

立法委员
TED X Taipei创办人暨TED亚洲大使
许毓仁

推荐序

  非常谢谢永桢的邀请,个人有幸参与台湾社会创新创业运动至今超过十年,很高兴能在此为她的论文发声,相信这是有志于推动「建构适合社会企业发展之法制者」必读及引用的文献,我从中获益匪浅,由衷为永桢喝采之处在于,这不但是她取得毕业资格之作,更是亲身投入此立法运动的行脚与见证,而能有如此机缘与历练、结合理论与实务且知行合一的,实可谓凤毛麟角。

  有缘与永桢工作一段时间,要谢谢过去近五年来台湾 共益公司」或「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立法运动的推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2014年由郑志凯先生(现任活水社企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发起,加上吴必然律师、黄琬婷律师及吴蕙兰会计师义务的协助,之后由王育敏立委领衔于2014年初提出的「公益公司法」草案为此运动之滥觞。

  第二阶段2014~2016年得以被方嘉麟教授及朱德芳副教授列入政治大学法学院「公益服务」课程主题之一而持续发酵。记得全球Benefit Corporation法案的推手William H. Clark律师亦访台分享,谢谢理律文教基金会全程录影存档。

  第三阶段2016~2017年终于搭上了新政府大修公司法的列车,由「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的法学专家,台湾大学黄铭杰教授及文化大学方元沂教授共同提出了「兼益公司法专章」的建议案,同时吸引了许多年轻专业的伙伴及草根的社会创业家投入,不为个人利益与名利,只是追求真理与公通,是此运动的转捩点。

  第四阶段2017年延续至今,要特别谢谢方元沂老师一秉初衷的相挺与领导,先在唐凤政委的vTaiwan公民参与平台经多次的讨论辩证,并于2017年3月2日的大组谘询会议中得到了乐观其成的共识,之后许毓仁立委即提出了「共益公司法专章」,随后2018年时代力量党团黄国昌等立委的「兼益公司法专章」版本,也促使了经济部王美花次长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研商「共益公司/兼益公司纳入公司 法之立法政策」的会议,虽然在此会议中争议不大,但很遗憾,6月28日立法院政党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致使7月6日公司法三读时无法在修法条文中纳入「共/兼益公司专章」,但因在野立委的坚持,做出了「请经济部于本法(公司法)修正后一年内,邀集相关单位,就社会企业、兼益公司、共益公司,做跨部会的讨论后,评估是否于公司法定专章,或制定专法。」之附带决议。

  在此特别谢谢永桢在第三阶段给予大家的专业协助,在黄老师及方老师的带领下为推动法案努力不懈。她不但有律师及司法官的资格,也代表了台湾千禧世代年轻人追求真理的精神与社会创新的能量,反过来说,永桢参与立法运动让我得到了一个印证:「共/兼益公法专章」确实是下世代「资本市场为社会所用」的解决方案。

  或许大家会问,如此有社会与政党共识的法案,为何却命运多舛呢?建议您请永桢喝咖啡聊聊就有眉目了�漱]不得不在此提一下,相较于另一个相关主题的法案,竟然连一场公听会都没有开过就可以进入审查会,而过程中几乎完全没有公民的参与,错失了与社群沟通大好的机会,必须说实在太可惜了。

  永祯用她的专业与热情投入社会创新创业运动,彰显了台湾巧实力的底蕴,相信这本论文也会发挥它最大的社会影响力!

  最后,附上William H. Clark律师在前述经济部会议中提出的公开信,相信读完之后,您对永祯的努力会有更多的认识,让我们也一起为她的未来加油!

活水社企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
陈一强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从《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这个书名来看,我预感这会是一本相当有启发性的著作,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在台湾这个环境中,既要面对市场竞争,又要思考企业社会贡献的人来说。我总觉得,我们目前的法律体系,在鼓励企业承担更广泛社会责任这方面,似乎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这本书会不会深入剖析,现有公司法在鼓励企业追求“营利”的同时,如何在法律条文层面,为“共益”留出更多的可能性?比如说,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是否可以引入更多元化的董事会构成,或者通过法律规定,让董事会更重视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考量?我很好奇,作者是否会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找出那些真正能够推动“共益”模式发展的法律创新,并将其引入到我们的思考中。我期待这本书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更宏观的视野,帮助我们理解,如何在法律的引导下,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实质性的正向改变。

评分

这本书的标题触及了我一直以来在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经济和社会环境中,传统的“利润至上”模式似乎越来越难以应对气候变化、贫富差距、资源枯竭等挑战。我非常想知道,这本书是否能提供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共益”模式的核心价值,以及这种模式如何通过公司法的调整得以实现。例如,它是否会探讨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在公司章程中嵌入社会和环境目标?又或者,它会提出一套新的法律原则,来指导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我特别关注的是,这种“转移”是否意味着对股东回报的牺牲,还是说,通过更长远、更可持续的经营方式,反而能带来更稳健的长期利益?我期待这本书能帮助我理解,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一个既能保障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社会福祉的企业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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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一开始读到书名时,脑海里闪过的是一些关于“社会企业”的讨论,但“公司法典范转移”这个说法,感觉比社会企业更进阶,也更具结构性。社会企业通常是在现有框架下,通过商业模式来实现社会目标,但这本书似乎探讨的是一种更根本的、对公司法本身的“重新定义”或“升级”。我个人对公司治理非常感兴趣,尤其是在信息透明度和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面。这本书会不会深入探讨,比如,如何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责任,使其不仅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员工、客户、社区乃至环境负责?这会不会涉及到修改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职责、股东投票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我设想,这本书可能会引用一些国外的案例,比如B Corp认证(共益企业认证)背后的法律思考,或者一些国家的立法尝试,来论证这种“转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非常期待看到作者如何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和概念,转化为易于理解的论述,同时又能保持其学术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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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副标题“公司法典范转移”让我联想到,我们过去理解的公司法,更多的是关于如何有效率地组织和运营,以实现盈利。但现在,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似乎已经超越了纯粹的经济层面。我很好奇,这本书是否会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哪些“灰色地带”或者“创新空间”,可以被企业用来实践“共益”理念?比如,是否可以利用信托法、基金会法的一些原则,或者发展出新的合同法或公司法解释,来确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法律地位和义务?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作者是否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法人格”本身是否需要被重新审视,以容纳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对我而言,最吸引人的部分在于,这本书是否能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法律工具箱,让那些希望转型为“共益”模式的企业,能够找到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实施路径,避免法律风险,并真正将理念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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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标题——《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真的非常有吸引力,一看到就觉得是近年来非常重要的议题。我一直很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和永续发展,但总觉得这些概念在实际操作层面,尤其是在法律框架下,似乎还不够明确,甚至有些模糊。这让我很好奇,这本书会不会提供一个清晰的路径,解释企业如何能真正地从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向同时关注更广泛的社会和环境利益,并且这种转变在法律上是如何被支持或规范的。特别是在台湾,我们近年来也越来越强调企业的社会价值,许多企业开始投身公益或环保活动,但要说这是一种“法典范转移”,听起来就很有深度,不知道它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让这种转型不再仅仅是口号,而是有坚实的法律支撑,甚至改变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我很好奇作者会如何剖析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找出那些能够促进或阻碍这种“共益”模式发展的关键点,并可能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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