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慧的高度发展,各式各样的机器人不仅进入金融、医疗等领域,其高度智能甚至可以打败世界顶级的围棋选手。法学研究上,遂因此而开始探讨应否、如何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地位,进而引发更深一层的哲思,「人」之所以为「人」,其法律意义、目的及功能,究竟为何?同样的问题,亦困扰着公司法研究者,面对近年来迅速、多元发展的企业组织型态及法制,吾人不禁要问,企业之所以为企业,其法律本质、意义、规范目的及功能,究竟为何?传统上,公司法制规范的基本理念多认为,公司是一种人及资本聚合的组织型态,其目的在于资本的增值、促进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将其利益分派、回馈给股东,从而我国公司法第1条理所当然规定,公司为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然而,企业社会责任论的盛行,挑战着营利目的为公司组织终极目标的概念,企业基于公益理念实践其社会责任,不仅未违背、牴触其营利性质,反而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最佳典范。于此典范转型的发展下,主要国家公司法制遂逐渐抛弃过去硬性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而仅将之定义或定位社团法人或法人。当然,营利概念绝非因此而从公司概念中消失,反而是转换为手段,而非绝对目的。社会公益目的的追求与实现是一项任重道远且须细水长流的工作,需要长期且持续性的资金挹注,政府补助、民众捐款难能有效满足此种长期、持续资金挹注需求的特性,既然公司组织被认为是迄今最为有效的资本增值制度,何不善用公司组织此种营利特性,作为志同道合之士追求及实现社会公益之手段,而得拥有长期、持续资金挹注作为其坚强后盾。于此思维下,以营利手法追求公益目的实现的公司型社会企业遂应运而生,其理念值得高度赞许,惟其实际运作、治理模式又应如何设计,方能彻底调和营利与公益二者之矛盾,在在困扰着诸多关心公司法制、社会企业发展之人士。
很幸运地,上开忧虑及忧心将因江永桢君《从营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范转移──建构适合社会企业发展之法制》一书的出版,大大松了一口气。本书中,江君借镜G8、美国、英国、韩国、法国及义大利等欧洲国家社会企业的立法例及相关法制文献,以外国法比较视野,重新检视我国现行法制与社会企业之互动关系,并以相当完整的篇幅呈现我国现行法制所蕴藏的缺失及未来发展方向,畅谈迄今国内文献鲜见之灼见,进而提示出我国社会企业法制未来应有的具体发展方向及内容。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学术及实务界部分见解,或鑑于社会企业在国内发展迄今难能谓为成熟及充分,进而主张政府公部门应借由政策、甚至立法积极介入,以补助金、租税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企业的设立及发展。然而,从韩国等制定有类似此种作用法之国家,其法制施行经验并未成功一事,此种制定作用法之倡议,实难能遽然苟同。盖社会企业发展原本就具有由下往上的多元化发展特质,政府介入反而可能因其补助及优惠措施导致社会企业发展的同质化。本书一针见血指出该项问题点,并主张未来我国社会企业立法应採行市场部门下之社会企业立法模式,仅规范其组织法制并借由其组织本身的公司治理模式,健全化社会企业的有效及多元发展。如此建议在现今行政、立法部门率皆急功近利、仅为自己政治考量而亟欲制定社会企业作用法的趋势下,实是当头棒喝,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未来社会企业发展应有之蓝图。若能正视本书所提各项批判及建议,则可以预见其对于未来我国社会企业学理及实务发展之贡献,将难以漠视。
江君自进入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后,即致力社会企业法制理论与实务互动之研究,并协助民间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中有关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制背景研究及条文草撰作业,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谨慎研究态度及批判精神,一致为委员会中其他教授同仁所高度推崇。本书中各种精辟、令人喝采的真知灼见之出,其来有自。期待所有关心我国社会企业发展之人士,皆能人手一本,并因本书之启发及启示,共同协力推动我国社会企业健全法制的发展。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黄铭杰
2018年7月1日于万才馆研究室
推荐序 很高兴能为永桢论文写推荐序,永桢是我在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研拟社会使命型公司法修法议题时的助理,我们一起完成并推动共/兼益公司法专章/节的修法建议,十分感谢她的付出和贡献,而永桢也将这段期间的研究融入其硕士论文,她的论文对于社会使命公司和社会企业法制的分析及阐述,详实且脉络清楚。
之所以要推动「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乃因「共/兼益公司」在社企法规范中扮演核心的轴承角色,希望能将社会创新纳入公司法之中,借松绑公司法,支持社企发展,并为所有具备社会使命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组织型态选项:「共/兼益公司」(以利益关系人为主要考量而非只有股东,且董事必须当责),以协助公司型社企更有效地「锁定社会使命」(保护创业者/企业主的初衷,不致使命飘移或因股东变动而改变)、与一般营利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CSR有所区隔(减少洗绿的可能性),同时强化与各利益关系人(员工/客户/投资人/社区)之间的信任关系、降低沟通成本与风险,并吸引有同样理念的民间耐心资本投入(或降低理念不同资本投入的误会),形成共好的社会创新创业生态系。
「共/兼益公司法专章」历经立法院三年多接力提案,此次由「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提出,并在唐凤政委大力推动下,经vTaiwan公民参与平台多次讨论辩证,得到了乐观其成的共识,再加入许毓仁委员及时代力量党团黄国昌委员等的检验与提案之后,已充分融入了台湾社企发展的脉络。我们认为「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与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不但不互斥且相辅相成,若能一起通过,将可开创台湾社会创新立法双赢(Win-Win)的新局!
此外,「共/兼益公司法专章」是组织法,不求补助或减税,不涉及认证,也没有排他性,未来与相关的作用法(如促进条例)不但相容且相得益彰。我们认为台湾社会企业创新创业的生态系就像一张大伞,其下应该包容不同的法定组织型态,例如合作社、基金会、协会、机构、传统营利公司,以及最新的「共/兼益公司」。
最后,「共/兼益公司法专章」不会增加公司型社会企业负担或行政执行的困难,採取强制自主揭露的方式,可直接架接经济部规划的工商登记平台,在平台的自主揭露专区上,揭露公司章程并完成简易公益报告书模式,即可符合法规要求;而公司在公司名称上亦可选择仅载明于章程,无须冠名兼益公司名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bert Shiller教授曾盛赞「共/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运用商业经营力量,来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是本世纪最值得期待的公司组织与社会创新发明之一。而目前台湾的社会企业发展,已开展至社会创新的多元发展,透过具备社会使命之公司,以商业方法,解决社会及环境的问题,更是国际的潮流和趋势,因此,永桢的论文,极具参考价值,我推荐对于社会创新或社会企业有兴趣的朋友,仔细阅读这本论文!
中国文化大学学务长
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社会使命型公司议题负责人
方元沂
2018年7月1日
推荐序 「社会企业」对许多年轻人有着致命吸引力,不但连结年轻人特有的理想主义,更可以创业又能解决社会问题,多么完美的契合。尤其台湾的低薪及全民健保,更让「机会及风险成本」降低,政府又想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提供许多政策利多,因此让「社会企业」在过去的六年成为显学。蓬勃发展后,有喜也有忧。
江永桢的硕士论文,不但对A.社会企业的起源,B.目前碰到的瓶颈,及C.未来的发展都作了精辟的论述,更重要的是,她提出了主张:「在公司法修订的可能中,加入『共益公司(Profit with Purpose Company)』专章」。永桢明确的指出「共益公司」立法,不是「社会企业」立法,而是在「公司法中的社会创新」,使公司不只是营利,亦可服务于社会目的,但又不是强制要求「为社会目的而营利」,如此,让营利公司多一种选择。
未来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可以选择成立「一般营利公司」,还是成立一种有更高社会目的而营利的「共益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主,因为没有营利,就没有纳税,就没有能力追寻自己选择的社会目的。因此一个以营利为主的餐厅公司,可以选择在营利付税后,对流浪动物的社会问题给予支持。我在过去六年间,看到台湾对社会企业有一个很大的迷思:
1、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及慈善机构(Charity Organization),有绝对存在的价值。千万不要因为要有多元募款营利机制,一夕间将这些组织改为社会企业,而破坏他们原本存在的原因及价值。
2、真正的社会企业应该是指能用「完全不同」、「没有人做过」的创新方法来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在一个既有的解决方案中,经过完全透明的市场竞争而能「获利」,否则就不能称为社会企业。
因此,台湾目前绝大多数的社会企业都仅是提供更有效率的方法来支持弱者、保护环境、翻转教育、社区创生的解决方案,只要付钱购买的是从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预算、基金会、政府、爱心者、都不能算是在公平竞争中以创新、吸引人才的方式,从终端使用者(end user)中营利,建立有成长性的企业。
举例来讲:帮助小农用网路将无毒有机产品行销到最终使用者,就不能算是社会企业。但像我的英雄及好友,刘力学(临海农场),用创新的方法,将厨余用科学的方法制造「堆肥」,并用此堆肥建立无毒健康蔬菜(因为信任,根本不须申请有机验证)的产销企业,只要有人付钱购买,而且能营利、纳税,就算是一个社会企业,更是一个标准的「共益公司」。同样的刘力学可以选「一般营利公司」或「共益公司」解决不用化肥及厨余分类的社会问题,这都是他的选择。
共益公司立法,仅是提供像刘力学或任何创立公司的人另一个选择。如此,会使公司都有一个使命,知道公司的存在不是仅以股东极大利益而存在。因为是一个登记为「共益公司」的营利公司,所有公司的同仁、股东及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都知道,对共益公司的传承及影响力都有极大的保障。同样的,有一天,要决定成为一般营利公司,只要股东会同意,亦可取消登记「共益公司」。
基本上,共益公司立法最大的精神是「选择」及「透明」,并要求消费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相信任何共益公司、社会企业、B型企业的夸大行销言论。
谢谢江永桢的这篇学术论文。也要谢谢CK、陈一强、杨家彦、方元沂诸位好友在「共益公司」立法的努力。 台湾97%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只要不是上市上柜的私人企业,我绝对相信朱德芳老师所说的:「为什么不能所有公司都是社会企业呢?」及江永桢的答案:「也许不可能所有公司都是社会企业,但有可能所有公司都是共益公司。」在台湾这就是一个新的价值及新的可能。
「肥米虫」在台湾已绽放舞动(Flourishing)
「阿猫」在天堂也在笑
生意人、悦日人、涟漪人
涟漪人基金会创办人
朱平
推荐序 一直以来我都主张以社会使命作为创业基础的社会企业已经走到一个阶段,政府应该要有决心提出相对应法律协助社会企业或社会使命型公司制度化,使其受到保障。社会企业从0到1的过程中,或许不需要受到法律明文规范,但当社会企业从1逐渐扩大发展到10的阶段,就应该导入法律机制,甚至导入良心资本。
这社会存在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创投,表面上投资社会企业,却行盗取商业机密之实,社会使命企业因此面临引进机构基金时,无法受到政府保护的困境,也没有适合的会计制度及筹资机制可资依循。
为什么我大力提倡应该在公司法增订共益公司专章的原因其实很简单,纯粹是希望企业的社会使命能够永续,不会因为创办人的离开或是经营阶层的更替而褪色;再者,希望具有社会使命的公司能和普通营利为导向的公司有所区隔;最后,则是我认为当公司型态的社会企业要规模化发展时,势必需要一个外部股东进入后的保护机制,导入公司治理及会计制度,使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能有明确规范可资遵循,使共益公司成为良好商业运作的典范。
然而,政府目前对于共益公司的重视程度仍然很低,在本次公司法大修,只有在公司法第1条增订「善尽社会责任」,却无任何配套措施,等于开了一道大门,却无防止社会使命价值被稀释的界线,这实然是一大隐忧。此外,在推动增订共益公司专章的过程,我感觉到其实很多人不了解社会企业与共益公司的区别,其实成立共益公司只是一种选择,是成立营利与非营利企业外的第三条路。
在我研拟公司法共益公司专章草案的过程,永桢也多次以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助理的身分,出席我与社会企业业者的研商会议,从永桢的发言内容,完全可以体认到她对于共益公司此项议题十分熟稔。我很开心看到永桢在论文中,很仔细的釐清社会企业以及共益公司的区别,我非常认同永桢的结论:「共益公司立法不宜定位为社会企业立法」,共益公司乃「公司法中的社会创新」。
相信读者们透过阅读永桢此篇论文,可以对社会企业、社会使命及共益公司(社会使命型公司)有更深刻的了解与认识,期望在很快的将来,能够看到共益公司相关立法真正在我国实现。
立法委员
TED X Taipei创办人暨TED亚洲大使
许毓仁
推荐序 非常谢谢永桢的邀请,个人有幸参与台湾社会创新创业运动至今超过十年,很高兴能在此为她的论文发声,相信这是有志于推动「建构适合社会企业发展之法制者」必读及引用的文献,我从中获益匪浅,由衷为永桢喝采之处在于,这不但是她取得毕业资格之作,更是亲身投入此立法运动的行脚与见证,而能有如此机缘与历练、结合理论与实务且知行合一的,实可谓凤毛麟角。
有缘与永桢工作一段时间,要谢谢过去近五年来台湾 共益公司」或「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立法运动的推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2014年由郑志凯先生(现任活水社企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发起,加上吴必然律师、黄琬婷律师及吴蕙兰会计师义务的协助,之后由王育敏立委领衔于2014年初提出的「公益公司法」草案为此运动之滥觞。
第二阶段2014~2016年得以被方嘉麟教授及朱德芳副教授列入政治大学法学院「公益服务」课程主题之一而持续发酵。记得全球Benefit Corporation法案的推手William H. Clark律师亦访台分享,谢谢理律文教基金会全程录影存档。
第三阶段2016~2017年终于搭上了新政府大修公司法的列车,由「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的法学专家,台湾大学黄铭杰教授及文化大学方元沂教授共同提出了「兼益公司法专章」的建议案,同时吸引了许多年轻专业的伙伴及草根的社会创业家投入,不为个人利益与名利,只是追求真理与公通,是此运动的转捩点。
第四阶段2017年延续至今,要特别谢谢方元沂老师一秉初衷的相挺与领导,先在唐凤政委的vTaiwan公民参与平台经多次的讨论辩证,并于2017年3月2日的大组谘询会议中得到了乐观其成的共识,之后许毓仁立委即提出了「共益公司法专章」,随后2018年时代力量党团黄国昌等立委的「兼益公司法专章」版本,也促使了经济部王美花次长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研商「共益公司/兼益公司纳入公司 法之立法政策」的会议,虽然在此会议中争议不大,但很遗憾,6月28日立法院政党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致使7月6日公司法三读时无法在修法条文中纳入「共/兼益公司专章」,但因在野立委的坚持,做出了「请经济部于本法(公司法)修正后一年内,邀集相关单位,就社会企业、兼益公司、共益公司,做跨部会的讨论后,评估是否于公司法定专章,或制定专法。」之附带决议。
在此特别谢谢永桢在第三阶段给予大家的专业协助,在黄老师及方老师的带领下为推动法案努力不懈。她不但有律师及司法官的资格,也代表了台湾千禧世代年轻人追求真理的精神与社会创新的能量,反过来说,永桢参与立法运动让我得到了一个印证:「共/兼益公法专章」确实是下世代「资本市场为社会所用」的解决方案。
或许大家会问,如此有社会与政党共识的法案,为何却命运多舛呢?建议您请永桢喝咖啡聊聊就有眉目了�漱]不得不在此提一下,相较于另一个相关主题的法案,竟然连一场公听会都没有开过就可以进入审查会,而过程中几乎完全没有公民的参与,错失了与社群沟通大好的机会,必须说实在太可惜了。
永祯用她的专业与热情投入社会创新创业运动,彰显了台湾巧实力的底蕴,相信这本论文也会发挥它最大的社会影响力!
最后,附上William H. Clark律师在前述经济部会议中提出的公开信,相信读完之后,您对永祯的努力会有更多的认识,让我们也一起为她的未来加油!
活水社企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
陈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