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我們便能立即察覺到善的傳統定義乃是建立在意誌與欲望(désir)的區分之上。假使意誌會自然而然地嚮往善,這是因為意誌是讓人和其他動物會有所區彆的一項能力,所以人懂得依據閤乎其本性與否,進而追求或遠離事物;至於動物則僅是追求或遠離那些與牠們本能(instinct)相符或相反的事物。然而,事情沒那麼簡單,當我們認為人是被欲望所驅使—如同所有動物一般的自我保存欲望(霍布斯);如同所有的存有一般,作為非自因存有,堅持成為唯一自因(cause de soi)存有的欲望,也就是成為一切存有的實體(substance),即主宰(斯賓諾莎)—,或者是由對自我的愛所驅使(盧梭)之時,善與惡的定義又變得更加復雜。善與惡是否能化簡成有益與有害的呢?即便我們同意此乃屬於人的理性而非想像,但在人身上,我們能如此進一步斷定何者是有益和何者是有害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