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便能立即察觉到善的传统定义乃是建立在意志与欲望(désir)的区分之上。假使意志会自然而然地向往善,这是因为意志是让人和其他动物会有所区别的一项能力,所以人懂得依据合乎其本性与否,进而追求或远离事物;至于动物则仅是追求或远离那些与牠们本能(instinct)相符或相反的事物。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当我们认为人是被欲望所驱使—如同所有动物一般的自我保存欲望(霍布斯);如同所有的存有一般,作为非自因存有,坚持成为唯一自因(cause de soi)存有的欲望,也就是成为一切存有的实体(substance),即主宰(斯宾诺莎)—,或者是由对自我的爱所驱使(卢梭)之时,善与恶的定义又变得更加复杂。善与恶是否能化简成有益与有害的呢?即便我们同意此乃属于人的理性而非想像,但在人身上,我们能如此进一步断定何者是有益和何者是有害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