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 公共卫生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关系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严重落后,直接导致传染病频发,民众健康水平低下,社会和经济发展受阻。但是,由于公共卫生并不像以个体患者为对象的医疗服务那样具有直接和直观的效果,且工作琐碎、任务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难以取得明显的健康或经济回报,例如控菸,不仅难于计算其直接的经济回报,反而会减少菸草产业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实践中它往往被边缘化或被有意无意地轻视。加之当代医药领域高科技和新技术的发展突飞勐进,如手术机器人、精准治疗、基因疗法、生物制药、人工智能医疗等创新令人眼花缭乱,振奋不已,愈发使得公共卫生平淡无奇,「相形见绌」。但是,当代医药领域高科技带来的「奇蹟」更多地集中在对于现有疾病的治疗,聚焦于个体患者健康和生命的保障上。相比而言,公共卫生则以全体健康为中心,它在人类发展历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如防控因商业化和全球化带来的传染病,改善因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人类聚居环境及职业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这是以个体患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所无法企及的。如果说以个体疾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针对的是下游问题,那么以公众健康为目标的公共卫生则是以清理上游和中游问题为其主要任务。如果上游和中游环境恶化,针对下游问题的治理就无异于扬汤止沸,治标而非治本。当然透过下游问题治理也可以反思上游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上游治理方案,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条件下也应当对个体疾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治疗,但是如果轻慢或忽视公共卫生,怠于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体制,就难免会遭到从「潘多拉魔盒」中逃逸出来的瘟神的报复,迫使人们透过惨痛的教训重新认识公共卫生的重要性。
说到此,不能不提到2003年突然之间在中国爆发并肆虐神州的「非典」(SARS),这不就是因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忽视公共卫生而使瘟神逃出潘多拉魔盒所带来的现实报应吗?此后,任何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治、慢病控制、清洁饮用水、健康生活方式、空气质量和宜居环境的问题和事件都会成为社会热点,公共卫生一跃而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甚至是政治问题。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健康中国」已经成为民族振兴和国家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习近平代表中国大陆政府提出:医疗卫生事业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重新定位公共卫生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
在全球范围而言,健康食品、清洁饮用水、基本药物、居住环境等与公共卫生和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由189个国家领导人在2000年签署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以及其后制定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s)提出了8项在2015年之前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即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爱滋病毒/爱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这每一项目标几乎都与公共卫生直接或间接相关。联合国在2015年进一步通过了在2030年前完成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它包括为推动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实现的17项重要目标,其中第三项大目标「保障健康生活和促进所有人的福祉」直接与公共卫生和健康有关,该项目标又进而包括13项子目标;同时,其他重要目标也有很多与公共卫生和健康有关。中国大陆和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共卫生是保障和促进健康最重要的手段,是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
虽然公共卫生和健康的重要性在中国大陆和国际社会都得到了高度的认可,但是作为公共卫生及其制度基石的公共卫生法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卫生法在医学界和法学界都被边缘化,可以说是受到了双重忽视。公共卫生和医学界把公共卫生法作为可有可无的分支,法学界也视公共卫生法为不登大雅之堂的另类。这种状况与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的需求极不匹配,与公共卫生法甚至广义的卫生法应有的学术地位也极不相称。这种情况曾长期存在于绝大多数国家。
面对这种窘迫的局面,劳伦斯‧高斯汀(Lawrence O. Gostin)教授于上世纪70年代就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并不被学界和业界看好的公共卫生法研究,以其精湛的法学功底和持之以恆的毅力,在公共卫生法这一未开垦的处女地中辛勤耕耘。春华秋实,他的辛勤与投入带来了学术研究的累累硕果,不仅着作等身,也奠定了其在美国和国际上公共卫生法开拓者和泰斗的声誉和地位。他是乔治城大学校级教授、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欧尼尔国家与全球卫生法研究中心的创办者和主任、美国科学院/医学科学院终身院士、世卫组织总干事世卫组织改革顾问委员会和众多世卫组织项目的顾问和报告人、《全球卫生框架公约》(草案)的发起人和起草者。在他众多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着作和论文中,《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无疑是其中最着名和最具影响力的作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着作是公共卫生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开创了公共卫生法的新时代,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卫生法的学术发展和实践。其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四个方面。
首先,高斯汀教授首次在学术界对公共卫生法学作出了科学定义,为公共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子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上世纪60和70年代,卫生法刚刚在美国法学界崭露头角时,就连参与其中的开创者们对卫生法学的概念也莫衷一是。精神卫生法、法医学、医疗侵权法、药品法,各种与卫生相关的法律都被囊括其中。高斯汀教授则坚持把人权概念和理论引入卫生法学研究,从所有人都追求的健康权益及其在法律上体现的健康权出发,构建卫生法学体系。如果卫生法学是以健康权为核心的部门法学,公共卫生法学就是以公众健康(population health)为核心的子学科。这一准确和科学的定义把公共卫生法与以个体健康为核心的医事法学和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健康产品法学(药事法、食品安全法等)清晰地加以区别。此外,高斯汀教授提出的公共卫生法定义具有高度开放的视野和丰富的内容,它还包括政府权力与权力控制、预防为主、多元合作、社会正义等多种要素。这种把公众健康作为核心要素的理论视角,使他突破了「传统自由主义」仅仅关注个人健康权的理论局限,转而更多地关注公众健康,重视个人与其所处的群体的关系,正视在公共卫生领域经常出现的个人权利与全体权利的冲突。正是在这一定义和社群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他建构了公共卫生法学乃至整个卫生法学的体系框架。
其次,高斯汀教授准确地界定了政府在公共卫生法领域中的主导作用。与市场和其他社会领域不同,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不能缺位或式微。虽然社区、媒体、行业组织等众多主体的参与和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政府和公立公共卫生机构的主导作用则不可替代。公共卫生服务是公共产品,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提供和分配。高斯汀教授不仅在理论上明确论证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也从美国建国和发展的历史中找到了大量证据,即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时起,各个新兴城市和社区就对公共卫生事务制定了种种市政或地方法规;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伊始即对公共卫生事务具有「与生俱来的规制权」(inherent police power)。而这种「规制权」和政府为保障公共健康而限制个人权利的历史往往被学术界有意无意地忽视。论证至此,高斯汀教授并没有停止不前,而是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边界和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依法对政府权力滥用进行控制的理论和制度建议;同时还运用其深厚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功力,对美国宪法体制下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在公共卫生事务上的权力划分和实际运作进行了鞭辟入里的精妙阐述和分析,极大地发掘出公共卫生法学的理论深度,读来令人不禁拍案叫绝,感叹他为我们开拓的公共卫生法学的博大精深。
其三,公共卫生规制常常被置于对不同利益进行「取舍」(trade-off)的两难境地之中。高斯汀教授在分析大量事例和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公共卫生法在实施中往往面对「公众健康」和「公共福祉」与「个人自由」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必须在两者间进行取舍。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健康与个人自由则是不同层面的人权,孰重孰轻,令人难以取舍。这种权利的冲突、伦理与法律的纠缠、现实与理想的背离构成了公共卫生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一大特色。他以此为切入点,对各种权益冲突进行了类型化的梳理,总汇出详细的在不同领域中公共健康与个人权益间冲突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处理这些冲突的一个根本目的——保障公众健康,两项基本方针——「透明」(transparency)和「预防」(precaution),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对他人构成风险的不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 Risk to others)、保护无行为能力者的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Incapacitated Persons),以及保护身心健全成年人免受自我伤害的父权主义原则(Paternalism: Protection of Competent Adults from Self-Harm),和五个判断标准——风险程度、採用手段的有效性、成本收益比、最少限制和最小负担、合理分配权责的公平性。这些目的、方针、原则和标准的组合构成了准确处理公共卫生法权益冲突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
其四,高斯汀教授是运用法律推动公共健康的倡导者和先行者。公共卫生专家和法学专家常常提出同一个问题,即法律能够在公共卫生领域做什么?法律似乎和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活动没有关系。高斯汀教授在本书中充分论证了法律在公共卫生领域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如透过宪法和行政法规范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中作用和限制权利滥用,透过侵权法遏制和消除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和活动,透过检疫法採取检疫隔离措施控制传染病,透过人权法保障个人隐私和权利,透过信息法保障公众知情权,透过商法限制有害商品的扩散,透过税法对危害健康的产品和活动进行规制,透过刑法对造成健康危害的主体进行惩罚,透过国际法控制菸草等有害健康的产品流通。
此书虽然谈的是美国社会中的公共卫生法,但其独辟新路的法理分析、制度设计、运行路径为我们打开了广阔视野,为公共卫生法打造了一个可以大展身手的宏大舞台。阖卷扪心自问,还能说公共卫生法没有理论深度和实践空间吗?恰恰相反,公共卫生法需要有创新的胆识和扎实的功底,以公众健康权为基石,以公共权力为支柱,不拘一格,融会贯通众多法学部门,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的需求,让法律理性、智慧和机制在公共卫生领域大展身手。由于高斯汀教授为代表的公共卫生法先驱者的推动,世界卫生组织在近些年也愈发重视法律在推动健康中的作用,唿吁各国公共卫生学和法学界专家投入到这一工作之中。就中国大陆而言,卫生法体系的建构刚刚开始,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尚有待颁布,大多数国家所具有的公共卫生法在中国大陆也尚未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仍然是以政策为主导的改革,法律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凡此种种,更加凸显出此书对中国大陆公共卫生法发展的重要启迪和借鑑意义。
好书还要有好的传播者。如果没有苏玉菊教授几年来锲而不舍的努力,没有她组织诸位学者倾心伏案,中国大陆大多数读者也会因语言障碍而与此书失之交臂。因此应该感谢苏玉菊教授和各位译者,让这部英文名着得以补上中文版的空缺,使更多国人和公共卫生法学界同仁探悉公共卫生法学的精髓。
高斯汀教授的这部着作博大精深,每每翻阅,总有收益。如非译者诚心邀请和高斯汀教授慷慨允诺,也无缘与人分享心得。因此要诚挚感谢译者尤其是作者赐予良机。虽然本人对此书的领悟未必准确和全面,仍不揣冒昧,以个人浅见和感悟,聊为大作中文版的序言,与译者和读者共励共勉,以期推动公共卫生法学的繁荣。
王晨光
2018年10月5日于清华园
推荐序 公共卫生法作为初萌芽之学科,仍有太多拼图有待补上;而Lawrence Gostin教授以其丰富学养与实务操作经验,为公共卫生法建构出完整之体系架构与理论基础。因公共卫生具有宏观、多元与跨学科之特色,遂使得公共卫生法律议题无法单纯地倚赖传统单一之法律领域、或期待在单一法律领域内解决;近年来学者多主张公共卫生法应作为独立核心,与不同法律领域间建立反馈机制,使不同法律领域在公共卫生议题上之竞合与冲突得以在公共卫生法体系下进行调整。但如何爬梳并体系化地整理庞杂之公共卫生法议题——包括医疗行为与医病关系、健康保险、传染病防治与疫苗接种、药物与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防制、职业伤病、生育政策、健康行为介入等——却一直是个严苛的挑战。而Gostin教授所着之《公共卫生法:权利、责任、 限制》乙书,便是这个挑战的完美回应,也一直是我学思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参考文献;不仅因为该书之体系完整且涵盖议题丰富,更因Gostin教授信手捻来之判决案例,为原本枯燥乏味之法律议题,增添丰富立体的层次与内涵。此书的繁体中译版的出版,相信可为国内公共卫生法学者与学生,带入研究与学习的新动能。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全峰
中文繁体版序 一位世界卫生组织的高级官员曾经这样问我:「什么是法律在改善大众健康上必须做的事情」,我对此的答案是:「在所有事物上」。一位医师能拯救一位病人的生命,但公共卫生法可以拯救数百万的生命。法律改革在二十世纪各项公共卫生最重大之进步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从动力交通工具安全、菸草控制、传染性疾病控制、食品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到儿童疫苗接种。法律更是在预防与控制绝大多数的健康危险上一个相当关键的工具。
基于这个理由,我将「公共卫生法」定义为:一种国家在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以确保人民处于健康之状况,并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人民之自由。因此,国家虽有义务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并提供卫生部门充足的权力来达成这些目标,但法律在政府违反人权或人民基本自由之时,也需要能对其进行限制。在保障人民共同利益与保护人民合法自由之间,我们必须要取得一个平衡。一个能有效预防意外伤害及疾病,同时又不会过度伤害经济发展的公共卫生法,正是一个社会健全的象征。
我这本《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的繁体中文版,是特别为了亚洲这个全球成长最快速、最有活力的地区而出版。因为虽然当前亚洲正面临着多个重大的公共卫生挑战,却在公共卫生上投入太少的资源。一些亚洲国家政府每年花在每人身上的医疗照护费用仅仅不到10美元。但需要病人自行负担的医疗照护费用,却让高达7,800万的亚洲地区人民陷于贫穷之中。然而对于健康的投资,却是经济成长与发展的关键要素。良好的健康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工人的产值,以及人们的所得。健康同时也是一种人权。以下将就在亚洲地区造成意外伤害、疾病、早逝的主要原因进行讨论。在每个议题之中,法律在促进健康人权上都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
儿童/母亲健康:全世界每年有超过500万的儿童未能活过他们的5岁生日、有超过30万的怀孕妇女死于相关疾病。在这之中,有42%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45%的怀孕妇女死亡人数、以及52%的新生儿死亡人数来自于亚洲/太平洋地区。此外大约有60%的发育不良儿童、三分之二的出生体重过轻婴儿来自亚洲与太平洋地区。在母亲、婴儿、儿童健康上的投资,将可能带来重大的社会与经济回报。公共卫生法能够帮助母亲与儿童较容易获得可负担的医疗照护、确保在儿童疾病上的高疫苗接种率、建立安全生产与儿童发展所需要的干净饮水系统。
传染性疾病:从新兴冠状病毒(SARS及MERS)到能够转变为人类大流行的禽流感病毒株,亚洲正处于传染性疾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之中。一场流感大流行就能将亚洲的经济成长率降为零、并且减少全球贸易量的14%。2003年末的H5N1(禽流感)大爆发时,虽然已经大量扑杀家禽,但到2005年时该病毒却再次出现,显示其仍持续对于人类构成风险。而出现在野生与饲养鸟类身上的流感H7与N9亚型病毒,则来自于东亚地区的活禽市场之中。发生在亚洲2003年的SARS大流行,在全球总共造成超过6,500人感染。而在2015年的MERS病毒,则是在南韩首尔造成38人死亡与大众的恐慌。亚洲社会同时间也遭受爱滋病与结核病流行之冲击。此外,身处热带与亚热带气候之东南亚地区,由于病媒蚊增生而造成疟疾、登革热、黄热病的传播。在如新加坡的一些国家中,随着埃及斑蚊的活动,兹卡病毒盛行之风险仍在持续之中。
要如何解释为何此一区域,是如此容易受到传染性疾病之影响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亚洲是全球人口最密集的地区,拥有许多大型、拥挤的超大城市。而动物与人类间的互相接触(例如在传统市场中)也非常密切,故而造成人畜相互感染疾病的传播。大众迁徙旅行更让此地区、甚至全球都陷于风险之中。举例来说,一位感染新型流感的亚洲旅行者,可以在72小时内将病毒传播到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当科学界好不容易发展出一系列的抗生素与抗病毒药物,却又有具有抗药性的病原体出现、笼罩大众。整体来说,全球卫生安全从未如现在一样危险。
亚洲可以做些什么,来更好地对抗传染性疾病、保护大众的安全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中所要求,创设一套有力的卫生体系来快速地侦测、通报、回应传染性疾病爆发,就是卫生安全的重要基础。而改善饮水、环境卫生、废弃物管理系统,则能大量减少如腹泻与霍乱等经由水源来传播的疾病。另外,对于蚊虫的控制将能有大幅减少登革热与疟疾,而对于动物与传统市场的管理,将能预防人畜相互感染疾病「跳」转到人类身上。
法律长久以来,在控制传染性疾病之上一直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国际卫生条例》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条约,亚洲国家政府应该制定内国法律来实行《国际卫生条例》所课以之义务。其中传染性疾病法律应该要进行修改,以满足对于基础的卫生、环境清洁,及公共卫生准备工作之要求。举例来说,强有力的公共卫生法,会对于畜牧业进行规范;要求可靠的通报、监测、筛检、接触追踪、疫苗、隔离或检疫;减少在人类与动物身上不必要的抗生素开立与使用,以避免造成抗生素抗药性。而在前述的每一个工作面向上,法律都必须对于人权进行保护,确保强制性措施仅在公众健康之必要时来实施,并确保正当法律程序之实行。
非传染性疾病:非传染性疾病是当前亚洲/太平洋地区的主要疾病与死因。行为模式所带来的危险因子:菸草使用、酒精饮料、欠缺运动与不健康的饮食,让心血管疾病、癌症以及糖尿病成为该区域的三大主要非传染性疾病。现在亚洲成长中的中产阶级可以负担得起食用红肉与速食,但过重与肥胖的危机也伴随着高比例的糖尿病与高血压迎面而来。当西方国家导入严格的反菸草法律后,菸草业者于是积极行销亚洲市场。全球有三分之一的吸菸人口住在中国。中国更有力量庞大的国营菸草公司。在如中国、印尼及台湾等地,虽然已经对于菸草进行课税与管制,但其力道却明显不如澳洲、欧洲与北美洲来得强劲。
针对非传染性疾病之相关立法,已经证明对于减少危险因子非常有效。这些法律可以要求食品公司减少如过量的糖与盐等不健康成分,并且去除所有的反式脂肪酸。法律对于如含糖饮料这样的不健康食品也能加以课税。法律同时也能限制菸草、酒类、垃圾食品之行销,并且禁止专门针对儿童与青少年之广告行为。土地分区管制规范可以减缓速食店的扩张。世界卫生组织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会员国家制定如课税、行销禁令、禁菸场所等法律来控制菸害。公众教育则是能够引导如少吃红肉、饱和脂肪、糖等食物的健康行为。个别城市也能够改变做法来宣传健康生活。一些「聪明」城市减少速食店的数量、让新鲜蔬果更容易取得也更平价、开创休闲空间与安全通勤的场域(单车、步行、公园、儿童游戏区与大众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发生在路上、矿区、工厂、甚至家中的各种意外伤害是失能与死亡的主因,但却甚少受到人们关注。看看亚洲一些超大型城市,如北京、河内、德里、马尼拉或雅加达的路上交通。汽车、单车骑士、行人共同挤在路上,造成了大量产生失能与致命意外伤害之风险。即便是在高所得城市如台北与东京,不安全的用路环境仍然造成大量的伤亡,特别是在年轻人身上。而在如中国的地方,工人在矿场与工厂可怕的工作条件下,随时面临可怕的意外伤害。在东南亚地区,成衣工厂中工作的妇女所面对的通常是不人道与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在许多地方,儿童与青少年则是在不健康与艰苦的环境下辛劳工作。
我们容易认为这些伤害仅仅只是「意外」,但它们其实绝大多数不是随机发生的。事实上,意外伤害是健康危害中最容易预防的。在很多面向──从亚洲国家的道路、矿场与工厂、到居住环境上──好的法律与规定是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政府们要如何来减低陆上交通意外伤害?答案是规范驾驶行为(例如强制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酒驾法律)、设计更安全的道路、要求更安全的车辆(例如安全气囊、碰撞溃缩区、驾驶警示系统),并且提供单车骑士与行人更安全的路径。欧洲国家已经透过这些方式大幅地降低交通死亡数字。对于工作与居家环境的危险也是相同的道理。亚洲的政府应该规范安全标准、检查各场所的安全条件、并且对于未能遵守健康与安全法规的企业给予严格的处罚。
气候变迁:气候变迁或许是我们这个世代特有的挑战,并且可以在亚洲与非洲看到其所带来最大的冲击。亚洲城市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同时带来气候变迁与儿童及成人的唿吸系统疾病。2018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一份名为「空气污染与儿童健康:以干净空气为处方」的报告。世界上十分之九的儿童每天唿吸有毒的空气。四分之一的5岁以下儿童死于与环境中风险有关的原因。污染所造成的巨大健康负担对于年轻人、老年人与病患来说感受最深。在如北京与德里等主要亚洲城市,某些空气污染最严重的日子甚至阻隔阳光照射、并让外出变得不安全。假如人类,特别是儿童,拥有一项基本的权利,那应该就是能够唿吸干净、新鲜的空气。
气候变迁也大量增加会带来伤亡的极端气候事件之产生频率与强度,例如在印尼与日本等许多亚洲地区之台风。气候变迁也加剧许多健康风险,其中包括蚊虫传染之疾病、粮食不安全、饮用水污染与空气污染等。气候变迁也会带来极端温度,增加旱灾、水灾与饥荒的风险。然而,亚洲是高度创新的区域,应该能在干净能源科技上引领世界发展。法律改革能够要求政府採取行动来改善居民之居住环境。
法律作为一种促进健康权的工具:本书之目的在帮助政府、学界、公民了解,一个有智慧、有证据支持的法律改革,能够为我们赢得一个更健康、更安全的社会。而即便需要面对各种不断出现的挑战,仍有许多是政府与民众可以一起来努力、保护公众健康的事项。当读者们翻阅本书的各章节,可以发现有数不尽的例子,是法律可以为我们带来的转变。当然,公共卫生法也不是万灵丹。现存的许多法律,例如禁止针头交换、对于性取向少数课以刑事处罚,或对于公民社会进行压迫,其实在效果上是适得其反。而许多政府更忽视法律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律师、法学教授、公正法院、法务部会──对于健康权的增进是多么重要。在许多的事物面向之上,投资于公共卫生法将可以让我们从更加健康与安全的人口之中取得收益。而且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确保公众的健康与福祉都应该是最重要的事情。
Larry Gos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