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教授春堂先生,执教于辅仁大学将近三十年,桃李满门,着作等身,今欣逢刘教授还历之寿,同僚、门生、故旧特撰文结成论文集,除为刘教授祝嘏之外,更期能提供学术研究以及实务参考之用,对于法学之进步有所贡献。
本书收录之文章计有三十一编,主要以民事法学为中心,其内容涵盖民法、商事法、消费者保护法、智慧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之重要课题。由于作者皆为学术及实务界之硕彦,探讨深入,立论新颖,见解精辟,内容丰富,因此将本书定名为「民事法学新思维之开展」,借以彰显刘教授于民事法学之学养宏观,展现作者以新思维促使民事法学进步之努力及成果。
序
仕学兼醇锦帐春
侪衿咸鸿华殿堂
孜孜于公务,尚潜心致力于教学,以英才作育为终身之务;矻矻乎传授,且耽精费神乎着述,视真理阐发为毕生之志。刘师春堂服务公职暨任教本院,均已逾三十载,丁亥年孟冬阳月,适值耳顺华诞,本院师生欣逢寿辰,冀出籍祝贺并嘱余撰序志之。
刘师生于宜兰冬山旧寮(今中山村),高中以下之教育咸在宜兰完成,民国(下同)五三年入本校初习律法,役毕返校担任助教两年,复入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从郑玉波及王泽鑑两位巨擘修习民法,先后以「民用航空运送人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及「缔约上过失之研究」二本掷地有声之论文,分别于六三年及七二年取得硕、博士学位;越四年,并通过教育部博士后研究之公费留学考试,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一年,奠定良好之民事法律基础,有益于日后对民法、民事特别法及财税法规之深化研究。
法律不外人情事理,法律之功,旨在处理人、事之纠葛纷争。而处人不可任己意,要悉人之情;理事不得率己见,须究事之理。惟修行至通达人情洞悉事理,始克正确论法理妥适抒法情,而臻解葛止纷、人和事遂之境。有谓公门好修行,刘师之服务公职也,资历长,经历丰,自六二年进入桃园县税捐稽征处法务室,迄九二年离开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凡三十寒暑。其间尝先后担任稽征处税务员,财税训练所专员、教务组组长,考试院参事,财政部参事(曾兼诉愿会执行秘书、法规会副主任委员及执行秘书)、保险司司长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秘书长,终以我国常任文官最高职等之简任十四职等退休。在职期间,以其法律之修为,成就行政之事功;并以其行政之历练,利益法学之抒阐;认事用法、通情达理,政通人和、功绩彪炳,爰于八七年得获行政院模范公务员之殊荣,成为举国公务人员之表率。
法学治求之道无他,于师之治学,必也「学问无王道,不在广泛祇在精」;于生之求学,必也「读书无巧门,不在聪明祇在勤」。由学有专精之师父悉心领进门,复由勤奋进取之学子戮力修行,卒底行于成。惟其进修之途,总「迷时师渡,悟时自渡」;处入门之际,「我师故我在」,斯能迷途知返,见山是山;在入门之后,「我思故我在」,斯能悟入化境,见山不是山。迨生上上智、了了心,始澈「我师故我思,我思故我师」之机趣及「湖见山没底,畴看山接天」之思辨。刘师之施教也,快而不乱,慢而不断,精以传神衮以贯道,无论债法、消保法抑或动产担保交易法,每能引人入胜,发人深思,解人疑窦,激人潜能,受业诸生皆可渡迷登悟,经思成在,受益良深,受惠无尽。
刘师性爱读书、教书、写书,虽深处公门,仍以法学园丁自期,时时不忘笔耕墨溉,完成着作都为六百余万言,其中学位论文有二,学术论文四十有七出版书籍二十有四,翻译法规方案逾十,研究计画及其他论着四十有余。均属论述严谨、分析有条、逻辑清晰、引证明确,深具学术及实用价值之珠玑佳构、金石名山。
教、考、用系人力资源之三要务。教养有道,则天无妄生之才;考训以方,则朝无倖进之徒;用任得法,则野无抑郁之士。刘师经历选才之考试院,用才之行政机关,又身膺育才之教职,对人才之孕育及晋用居功厥伟。九二年自公职卸任后,更专心投入人才活水源头之教育工作,返回母校法律学系专任,并兼学士后法律学系主任,可冀为我国法学教育开创新猷。
时值刘师还历嵩寿,吾等谨以此论文集对其立德、立功、立言致敬,对其育才、选才、用才感佩,更对其增福、加禄、添寿祈祝。
受业
陈荣隆 敬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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