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四编:第一、三、四编由施文森教授执笔,重在欧美强制汽车保险立法之论述及其基本理念之归纳;第二编由林建智教授撰就,重在两岸强制汽车保险立法之得失分析及改进建议。二氏论点容有不同,惟皆以达成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政策目标为论法评事之依据。
本书除就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为评释外,并就下列议题深入讨论:
一、两岸所採行之「绝对责任」制,与欧美现制有何不同?是否有此必要?
二、两岸将无过失保险赔付方式强行置入责任保险,是否减损受害人之合理赔偿?
三、两岸均未设「不良驾驶人」列管措施、订定「危险分派计画」或彻底採行从人费率制,是否因风险转嫁不当而使交通秩序更行恶化?
四、两岸订定之保险金额是否偏低?对不良驾驶人应否实施「相对强制保险」,并提高保险金额?
五、两岸所设之特别补偿或救助基金均採绝对责任基础,是否演变成来者不拒而丧失其原设置目的?
依二氏所见,改善汽车强制保险缺失端赖各界通力合作,两岸或可深入研究、共谋良策,而本书或得以抛砖引玉也。
第一编 强制汽车保险之基本理念兼析两岸相关立法之得失∕1
第二编 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之比较∕51
第一章 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之比较∕55
第二章 论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135
第三章 免责事由及对被保险人代位追偿∕163
第四章 对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之代位追偿∕193
第五章 特别补偿基金之资金来源与补偿范围∕217
第三编 欧美交通事故补偿之立法∕243
第一章 强制汽车保险∕245
第二章 未保险驾驶人险∕285
第三章 无过失保险∕325
第四章 未获清偿判决基金∕385
第四编 强制汽车保险法改进建议∕417
附 录
附录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439
附录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49
本书说明
本书分为四编:第一、三、四编由施文森教授执笔完成,重在欧美强制汽车保险立法之论述及其基本理念之归纳;第二编由林建智教授亲行撰就,重在两岸强制汽车保险立法之分析,探讨其得失,及改进建议之提出。二氏论点容有不同,施氏主张强制汽车保险应改採无过失原则;而林氏较倾向于现制之改善。惟二氏要皆以如何达成强制保险法新揭示之政策目的为论评事理之终极目标。
本书作者施文森于政治大学从事保险法教学长达四十余年,其间曾任大法官,参与释宪,着有《保险法判决例之研究》(经政治大学列为校庆八十週年之交换丛书)、《保险法论文一、二集》、《伤害保险》、《汽车保险》及《票据法论》等十余种,曾获颁国科会杰出研究奖、中山学术着作奖及嘉兴优良着作奖。林建智早岁公费留学英国,于伦敦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归国后执教政治大学,曾任风险管理暨保险系主任,现任政治大学商学院国际事务办公室主任暨IMBA执行长,完成许多保险金融相关之专业研究计画及法规政策研拟,并于国内外学术期刊、学术专书、国际会议及专业性杂志发表中英文论文超过三十余篇,着有Financial Regulation: A Guide to Structural Reform(Sweet and Maxwell Asia)、《人身保险法规要义》、《美国保险业财务分析及清偿能力追踪系统之研究建议》等,为年轻一辈专攻保险法而成就卓着之学者。
本书除就两岸强制汽车保险立法为评释外,特别提出下列各点为其探讨之核心内容:一、两岸所採行之「绝对责任」制,与欧美现制有何不同?世界上究有何国採行同类制度?对汽车使用人是否有此必要?是否矫枉过正?二、两岸现制将无过失保险赔付方式强行置入责任保险之作法是否反而减损受害人获取合理赔偿之机会?虽然受害人就于强保法下未获赔偿部分得依民法或公路法规定求偿,但毕竟旷日费时,且于台湾地区投保任意第三人责任险者低至百分之二十三点一五,而未保险者又多属较无社会责任感之高危险族群,商业保险所能提供之保障有限。三、两岸现制均未设「不良驾驶人」列管措施、订定「危险分派计画」或彻底採行从人费率制,其结果是否将不良驾驶人之高风险完全转嫁于优良驾驶人,间接放纵不良驾驶人而使交通秩序更行恶化?四、两岸现制新订定之保险金额过低,对不良驾驶人应否实施「相对强制保险」制,提高保险金额?当然是否许可强令保险人对汽车驾驶人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以满足其对高保障之需求。五、两岸现制虽均设有补偿或救助基金,惟均于保险人所负之绝对责任这一基础上运作,其结果导致对基金过度之依赖,基金成为来者不拒之慈善基金,丧失其原设置之意义。按基金来自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未依法投保之人所造成之伤亡而对受害人提供补偿,是否应回归民法之规定而定其受理与否?否则必然失之浮滥,凭增依法投保者之负担。
台湾地区交通秩序之糟,交通事故伤亡率之高,将之比喻为现代交通之丛林似不为过。此系部分汽车驾驶人欠缺现代公民应具关怀人群安危之人文素养有以致之。原寄望强制保险法之付诸实施对交通安全能收立竿见影之效,但因其制度设计不当,成效全无,沦为部分保险业者赖以苟延残喘之变相商业保险。年来交通主管机关于全台各地遍设相机,并对违规者一再加重处罚,对交通秩序之改善仍属有限,因而依施、林二氏所见,除非交通、保险主管机关与产险业者能同心协力,改善强制保险现制,恐永难达成强保法之政策目的。大陆地区亦有同类情况存在,两岸或可深入探讨,共谋良策,而本书新论或得以抛砖引玉也。
本书之成,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博士生李志峰、郑安峰及陈俞沛,硕士生彭凯璐、朱宜君、蔡佳真、李琬铃协助极多,谨此致谢!
施文森 林建智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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