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上诉二审的鸿沟——理论与实证研究
壹、导 论∕1
贰、具体理由∕4
一、实务见解∕4
二、评 论∕6
参、弱势人民的上诉权∕13
一、实证研究∕14
二、理论研究∕17
肆、无效的律师协助∕22
一、美国法参考∕23
二、我国法检讨∕25
伍、结 论∕29
第二章 上诉二审鸿沟之填补——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54号判决
壹、导 论∕33
贰、先前见解∕35
参、最新见解∕36
肆、分析评论∕39
一、二审仍为覆审制∕39
二、受律师协助上诉之权利∕44
伍、结 论∕52
第三章 事后审之事实审查
壹、导 论∕53
贰、美国法参考∕56
一、相关制度∕56
二、宪法标准∕58
三、法律标准∕61
参、我国法应有之借镜∕69
一、审查标准∕69
二、发回或自判∕75
肆、结 论∕78
第四章 实质及忠实之辩护——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评释
壹、导 论∕81
贰、实质及忠实之辩护∕84
一、行为瑕疵要件∕86
二、结果不利要件∕89
三、评论分析∕91
参、适用范围∕93
一、美国法参考∕93
二、我国实务见解∕94
三、评论分析∕97
肆、结 论∕99
第五章 重新检视为受判决人利益之再审制度
壹、导 论∕101
贰、我国再审∕103
一、新规性∕104
二、确实性∕106
三、审理程序∕107
参、美国法参考∕109
一、制度背景∕109
二、新证据∕111
三、勤勉原则∕121
四、举证责任∕123
五、审理程序∕125
肆、分析评论∕127
一、新规性∕127
二、确实性∕131
三、审理程序∕135
四、新证据∕137
伍、结 论∕138
第六章 重新思考非常上诉制度
壹、导 论∕139
贰、我国法∕142
一、声请理由∕142
二、非常上诉之判决∕146
三、非常上诉之审理∕153
参、美国法参考∕154
一、人身保护令程序∕154
二、声请理由∕155
三、程序与审理∕162
肆、分析评论∕166
一、权利或施舍?∕167
二、声请理由∕172
三、审 理∕175
伍、结 论∕177
第七章 法院分案规则合宪性之探讨
壹、美国法参考∕180
一、受中立、超然法官审判的权利∕180
二、案件分配∕182
三、裁判者更易∕184
贰、我国法评析∕187
一、案件分配∕188
二、法官更易∕188
参、结 论∕194
后 记∕195
第八章 释字第653号之评释——旧羁押法理之崩解
壹、导 论∕201
贰、羁押所涉宪法权益∕202
参、现行羁押规定之不当与违宪之处∕204
一、羁押为先、附条件释放为后∕204
二、为追诉而长期羁押∕206
三、检察官得操纵「重罪」羁押∕211
肆、法院保有对羁押被告之司法权∕213
一、羁押处遇与基本人权∕213
二、法院保有全部、随时介入之司法权∕215
三、救济程序∕217
伍、受律师协助的基本人权∕220
一、宪法基础∕221
二、充分及自由之沟通∕222
三、具宪法基础之秘匿特权∕226
四、绝对或相对之权利∕228
五、小 结∕230
后 记∕195
第九章 一个条例,八处违宪——论检肃流氓条例
壹、导 论∕233
贰、流氓要件∕233
一、刑罚明确原则∕233
二、流氓要件规定违反明确原则∕237
参、移送书与通知∕240
一、起诉书之重要宪法功能∕241
二、违反起诉书应记载事项之效果∕244
三、本条例无类似起诉书之书类∕249
肆、秘密审理∕250
一、公开审理原则∕251
二、本条例违反公开审判原则∕252
伍、纠问程序∕254
一、对审制度与辩论主义∕254
二、本条例无对审制度、亦无辩论主义∕254
陆、对质诘问∕255
一、对质与诘问权皆为基本人权∕255
二、对质权之重要∕256
三、本条例完全剥夺对质权、诘问权∕259
柒、举证责任∕262
一、举证责任之宪法依据∕262
二、裁定程序之举证责任不明∕267
捌、一事得再理∕270
一、一事不再理∕270
二、似而不同之一行为不二罚原则∕275
三、二者之不同∕277
四、本条例明文容许一事再理∕278
玖、执 行∕280
一、以命令规范多数刑罚之执行∕280
二、本条例执行程序违反法治国原则∕283
拾、结 论∕283
后 记∕285
第十章 台湾死刑实证研究
壹、导 论∕287
贰、实体法规定∕290
一、过 去∕290
二、转 变∕290
三、现 在∕292
四、科处之限制∕295
参、程序法规定∕295
一、一审程序∕295
二、上诉审及其他救济程序∕298
三、强制辩护∕303
四、被害人陈述权∕309
肆、执 行∕310
伍、实证分析∕312
一、判处死刑案件∕313
二、法院态度∕318
陆、民意与政策∕324
柒、结 论∕327
第十一章 侦查权之发动与限制
壹、导 论∕329
贰、侦查利器∕330
一、美国法参考∕330
二、我国法∕336
参、侦查之发动与限制∕337
一、美国法参考∕337
二、我国法∕340
肆、传 唤∕342
一、美国法参考∕342
二、我国法∕347
伍、提出命令∕348
一、美国法参考∕348
二、我国法∕360
陆、结 论∕363
第十二章 论短期人身自由拘束
壹、导 论∕365
贰、人身自由的拘束——美国法参考∕367
一、事实上之拘束∕367
二、解释上之拘束∕369
三、询问、同意与婉拒∕372
四、服从公权力∕374
参、拘捕或拦停的判断∕375
一、留置时间∕376
二、移送他处∕379
肆、结 论∕381
序
本书收录了我这几年挑战自己的高难度文章,两位匿名审查人评论本书「从宪法、国际人权及美国法等观点,分别针对我国上诉审、非常上诉、再审、准抗告等做体系的整理分析,并据此对我国审判实务见解提出批评及立法论上的建议,内容充实,颇有见地,是国内目前罕见以刑事救济程序为专题进行较具体系、且深入的论着」、「作者企图将整体刑事法作救济制度的总整理,此等功夫,需对实体法及程序法均有学理及实务贯通…作者先后发表在不同期刊上,再将之汇编成书,在主题上是值得肯定的一项新颖创业」。审查人深知我心,至为感激。
本书有两篇实证研究,在刑事法上皆极为罕见。一者,刑事诉讼法增订二审上诉「应叙述具体理由」新制实施一年后,我非常好奇实际之操作及成效。在分析925个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后,发现实务见解几乎将二审之覆审制篡改为事后审制,也完全悖离一般人民所了解之「具体理由」文义。实证研究亦证明,无辩护人之被告,其二审上诉多遭驳回;据此,我推断新法已对弱势人民筑起上诉二审的鸿沟。该文刊出后,引起人权团体高度重视,监察院亦介入调查,并在调查报告内指责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已「导致第二审为覆审及权利上诉之上诉制度仅为形式上聊备一格之程序规定,实质上业剥夺当事人第二审上诉权,悖离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基本权,自有违误」。其后,最高法院亦警悟此一现象,即变更见解以消弭此上诉鸿沟。一篇实证研究,唤起各方注意,并促成最高法院重大见解之变更,此诚为我国法制健全之铁证也。
第二个实证研究是关于死刑议题,该文早在前法务部部长王清峰辞职前一年,即已接受纽约大学约稿,在其拒绝执行死刑而引起轩然大波时,约略完稿。当这篇文章初次在北京发表时,一位与会之台湾知名大律师说﹕「这个研究很有意思,我现在已经在看第三次了」。在台湾刊出后,也得到几位学术界好友的来信肯定。应该是说,连我自己都很惊讶这篇研究所挖掘之事实,例如在过去十年死刑判决确定的被告中,其中有八十一名被告之案件,曾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在这八十一名被告中之四位,其二审初次判决为「无期徒刑」,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更审法院改判为死刑,再上诉至最高法院一次或多次始告确定。换言之,这四名被告之案件,若未上诉至最高法院,或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未经发回,其将以无期徒刑终结,命不至死。就二审法院未判决死刑之案件,三审法院所扮演之角色为何,非常值得研究及深思。当然这个问题,已经超越该文的范围,留待将来解决。
最难写的文章应该是再审、非常上诉制度。写作动机其实很简单,如果连根深蒂固的职权主义制度都可以修改、都可以重新思考,为何再审或非常上诉制度不可以?再者,既然审判制度都已经改为当事人进行主义,那么审判后的救济程序,是否也应随之变动?最重要者,国内有关此议题之论文实在少之又少,让我有抛砖引玉之跃跃心。下手后,方知其难,但也发觉确有必要。美国审判后之救济程序,是奠立在以陪审团为事实审之中心思想,但我国系职业法官,甚且还有二审之覆审制,两国之救济程序理论可说是凿圆枘方,大为扞格。惟细而察之,却发现即便制度不同,但美国有许多「仁道」思想,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就再审制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忠厚而慎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为士,三曰可杀,尧犹曰不可杀,而三宥之。若确定判决有杀不辜之疑,圣人必将广开再审之门,慎刑而归之于仁、归之于忠厚也。惟比较我国与美国之再审制度,却发现美国法得开启再审之新证据种类较我国宽广、新规性要件无似我国之严格、确实性要件之法理明确且对声请人渐趋有利、审理程序开明而重人权保障,处处显示美国较我国更为「慎刑」、「忠厚」。礼失求诸野,此之谓也。岂今,坐而不求乎?
就非常上诉制度而言,美国过去亦认为,除非确定判决因「无审判权」而自始无效,否则即令有判决违法的情形,被告均无请求救济的权利。惟经过百年发展,此一观念已遭扬弃,若确定判决只是一种形式、只是掩饰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假象、已侵犯被告宪法基本权利、已造成公众无法忍受的人身自由限制,被告即有「权利」请求推翻此一不公不义的确定判决。我国之非常上诉不准被告自行提起,似奠基于父母官之思想,奉检察总长为圣德仁君,视人民为诉讼程序中任人摆佈之客体,人民之一切利益皆待曾与其对抗之检察机关恩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改採当事人进行主义,审判中检辩双方激烈争辩;检察总长之任命具有相当之政治性,检察总长辖下之特别侦查组所侦办案件也常具政治性。在这些制度变革下,传统思想是否仍经得起检验,实值研究。
其他各篇文章,亦多针对救济程序而写,国内也少有人论述。例如若我国二审法院将来改採为事后审查制,应如何为事实之审查,应依何法律标准为之?又如,在大法官释字第653号解释后,羁押被告对看守所之处遇不服,应请求行政法院或刑事法院救济?其余文章则自宪法基本人权之高度,审视相关重要议题,如法院分案规则与公平审判、正当法律程序之关系;受律师协助之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应解释为辩护人必须为实质及忠实之辩护等等。
我国司法改革成败之关键,几系于刑事诉讼;当人民广泛谈论司法改革时,心中所指多为刑事诉讼。遗憾者,司法院在大刀阔斧修改一审相关规定后,即倏忽偃旗息鼓,寂然不动多年。也因此,造就了台湾拥有全世界闻所未闻之诡异制度﹕一审为所谓的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二审以后之程序为奠立在职权主义的上诉制度;一审是类似美、日、德混血之产物,二审以后程序为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之欧陆法制。这个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制度,不是法学家深思熟虑而刻意设计之产物,乃台湾处处充满政治角力所造成的司法悲剧,像极了市区盖到一半即遭废弃的破败建筑物,究竟应该全部打掉从头开始,还是要劳心劳力继续完成,有权力者远远站在一旁踌躇观望,司法改革也就如此磋跎了好几年,直让人失望。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包括检察官、法官、被告及被害人,整个社会及不使用司法的一般人民也成为了间接受害者。若没有所谓的贪污法官、恐龙法官,政治人物及民众就不会注意司法改革之急迫性,但司法改革只在解决贪污及恐龙法官吗?政治人物目光短浅令人气结,但台湾的司法改革受制于政治,才真正叫人拊心泣血。
尽我应尽之责,挑战自己,写了这些难写的文章,只希望能抛砖引玉。感谢我的助理,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生林劭烨、黄慧仪、莫孟衡、张琬婷、林育骏、高玉凊、杨思恬、江炳勋,聪敏勤奋,远甚于我,协助蒐寻资料,详细校正,也提供许多宝贵意见。无庸置疑,文责归我。
刚翻了几页《刑事救济程序之新思维》,就被书中对于“非常上诉”程序的解读深深吸引。过去我对这个概念总觉得有些模糊,像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遥远而神秘的存在。但这本书通过几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将这个程序一层层地剥开,让我看到了它在纠正明显错误的司法判决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作者对于“显失公平”的界定,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判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给出了非常多精辟的论述。我特别注意到书中提到的一些关于证据排除规则在非常上诉程序中的适用问题,这常常是实践中最为棘手的环节之一。书中不仅分析了各种观点,还尝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思考方向,希望能为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这本书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它并非只是陈述已有的理论,而是在积极地推动法律的进步。它鼓励读者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去思考如何让刑事救济程序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关心司法公正,尤其是对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感到忧虑的人们,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机制的绝佳视角。
评分我最近刚读完《刑事救济程序之新思维》,整本书给我最深刻的感受是,它并没有高高在上地讲述理论,而是真正地从实践出发,试图解决现实问题。书中关于“刑事和解”与“被害人保护”的章节,让我受益匪浅。作者不仅阐述了和解在刑事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化解矛盾、减轻刑罚,还深入探讨了在推行和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如何确保和解过程的公平与公正,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我尤其被书中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论述所打动,作者强调了被害人在刑事救济程序中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并且结合了许多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如何才能真正地满足被害人的多元需求。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层面,而是看到了刑事司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互动。它所提出的“新思维”,正是建立在对人和社会深刻理解的基础之上,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更富人情味、也更有效的司法救济。
评分对于《刑事救济程序之新思维》这部作品,我必须说,它在“程序保障”这一块的探讨,绝对是让我耳目一新。书中对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侦查、审判到执行,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并且着重强调了在每一个环节中,如何通过程序的设计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当错误发生时,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我特别欣赏作者在探讨“辩护权保障”时所采用的视角,他不仅仅停留在权利的宣示层面,而是深入分析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以及如何打破权力不对等造成的阻碍。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展示了在不同情境下,程序保障的具体体现,例如证据的合法性、讯问的规范性、以及权利告知的充分性等等。这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像是一份对司法公正的宣言。它提醒着我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没有健全的程序保障,任何实体上的“正确”都可能变得岌岌可危。
评分《刑事救济程序之新思维》这本书,虽然标题带有“新思维”,但读起来感觉更像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深刻梳理与重塑。我尤其被书中关于“国家赔偿”这一部分所震撼。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当无辜者遭受不当羁押或错误判决时,国家赔偿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严肃检验。作者在这一章节的论述,让我看到了法律条文背后的人文关怀。他详细分析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计算方式,并且结合了许多台湾及国际上的典型案例,让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具体生动。我印象最深的是,书中讨论了如何在高压和复杂的情况下,确保国家赔偿程序能够真正落实,避免形式主义。作者的笔触细腻,对于受害者所经历的痛苦与挣扎有着深刻的同情,同时也保持了法律人的严谨与客观。这本书让我深刻认识到,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高效的惩罚机制,更要有完善的救济和补偿体系,来弥补司法失误带来的伤害。
评分我最近入手了一本《刑事救济程序之新思维》,坦白说,光看书名就觉得内容会相当硬核,也确实如此。书里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中,当原审判决出现瑕疵,当事人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我尤其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章节印象深刻。作者不仅仅是罗列法条,而是结合了大量的实务案例,将一些原本枯燥晦涩的法律条文,阐释得清晰易懂。例如,关于证明标准的把握,以及如何区分“新证据”与“旧证据”在再审中的不同考量,都给出了非常详尽的分析。读完这一部分,我才真正理解了“有疑则有利被告”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张力。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没有回避那些复杂和有争议的议题,而是积极地去探索和提出解决之道,这对长期在司法体系中摸索的从业者而言,无疑是一剂及时的理论营养。虽然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出于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我一直对刑事司法过程抱有浓厚的兴趣,这本书无疑满足了我对这一领域更深层次的探索欲望。它不是一本轻松的读物,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消化,但收获也同样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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