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
一、前 言∕1
二、解决学说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争议之修正∕6
A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与修正∕6
B 要物契约说与债编之修正∕8
C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争议∕10
三、债编修正之检讨∕11
A 法律性质与法学理论∕12
B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争议之修正∕26
C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区别∕36
D 与要物契约有关之修正∕56
四、结 论∕66
第二章 民法侵权行为法体系之再构成──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一、导 论∕69
二、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之发展∕75
A 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75
B 危险责任之特别立法∕83
C 严格责任之概括条款∕87
D 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理论∕94
三、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101
A 民法第191条之3法律性质之争论∕101
B 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之间∕104
C 民法特殊侵权行为结构之分析∕122
D 民法第191条之3之解释与适用∕129
四、结 论∕145
第三章 台湾民法百年──以财产法之修正为中心
一、前 言∕151
二、物权法之发展∕153
A 物权法体系与特色∕153
B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之发展∕156
C 担保物权之修正∕160
三、侵权行为法之发展∕163
A 体系与特色∕163
B 民法外之危险责任∕166
C 债编修正∕167
四、契约法之发展∕170
A 体系与特色∕170
B 特别法之制定∕179
C 债编修正∕186
五、展 望∕194
第四章 台湾新成年监护制度之修正
一、前 言∕197
二、成年监护之修正∕198
A 修正前成年监护制度∕198
B 外国法借镜∕200
C 法律之修正∕200
三、监护及辅助之宣告∕201
A 监护之宣告∕202
B 辅助之宣告∕203
C 监护及辅助宣告事件程序∕206
四、监护人与辅助人∕208
A 监护人及辅助人之设置∕209
B 职 务∕211
C 监护人或辅助人之权利义务∕213
D 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214
E 监护之终了∕216
五、任意监护制度∕217
A 国家监督下的任意监护制度∕217
B 无国家机关监督之任意监护制度∕218
六、结 语∕221
第五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理念
一、前 言∕225
二、以契约为中心之民法(债权法)改正试案∕228
A 现阶段检讨之对象∕228
B 检讨委员会∕231
C 改正试案之性质∕233
三、修正之必要性∕234
A 符合今后社会实情的民法∕234
B 提高民法之透明度∕235
C 与契约法之国际动向调和∕239
四、结 语∕244
第六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体系架构
一、再法典化∕247
A 消费者契约法特别规定之统合∕248
B 消费者契约特别规定之一般法化∕251
C 商行为∕254
D 消费者及事业者概念置入民法典∕256
二、民法总则之命运∕258
A 法律行为之规定∕258
B 时 效∕260
C 架 空?∕261
三、债权编架构之调整∕262
A 三部曲∕262
B 债总一般理论之地位∕263
C 典型契约∕267
四、启 发∕270
第七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债务不履行
一、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要件∕273
A 现行日本民法债务不履行体系∕274
B 改採一元论之债务不履行体系∕276
C 从过失责任到免责事由∕279
D 债务人有抗辩权之免责∕280
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效果∕281
A 迟延赔偿及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281
B 损害赔偿之范围∕283
C 金钱赔偿原则∕286
D 损害赔偿额之算定∕287
E 损害减轻之事由∕289
三、契约之解消∕291
A 法定解除权之发生∕292
B 解除之效果─契约清算之回复原状∕294
C 危险负担制度之废除∕297
D 继续性契约之解消∕300
四、结 语∕302
第八章 从台湾债编修正看日本债权法改正
一、台湾债编修正∕306
A 与特别法有关之修正∕307
B 与法律行为性质有关之修正∕308
C 给付障碍法之修正∕309
二、契约法修正之必要性∕310
A 台湾契约法再生?∕310
B 契约法存在之现代意义∕313
C 为市民而存在之契约法?∕316
D 本土化或国际化之契约法改正∕321
三、债权法改正之特色∕323
A 合意重视∕323
B 契约相对性原则之突破∕323
C 跳脱二人关系之契约构造∕324
D 法国与德国法系之调和∕326
四、结 语∕328
第九章 日本民法对台湾民法之影响──以财产法为中心
一、前 言∕331
二、日治时期的台湾民法∕332
A 日治时期之前∕332
B 特别统治法制时期(1985-1922年)∕333
C 内地延长主义时期(日治后期)∕334
三、日本民法及学说之继受∕335
A 日本民法之欧陆法继受∕335
B 日本对中国民法现代化早期之影响∕337
C 中华民国民法之继受日本民法∕339
D 台湾之日本民法学说之继受∕342
E 日本民法影响之式微∕346
四、日本债权法改正──东亚契约法新典范∕350
第十章 学习民法的感想
一、初习民法∕353
二、民法学习的目的∕355
A 对已然发生之私权纷争为法律上之判断∕356
B 事先规划法律生活、防止纠纷之发生∕358
三、法律学习与法律体系∕360
四、结 语∕367
索 引∕369
参考文献∕379
自序
法律规定内容之学习虽为法律学习之始业,然法律规定愈与社会生活现实脱节,法条之学习对实际问题之解决帮助愈有限。在法定债之关系,法律规定乃债之发生原因,法律规定若未能满足社会之规范需要,而形成法律未规定之情形,则充其量乃不发生法定债之关系,而可能为立法者有意不加规范之生活关系,也可能为立法者规范计画内的法律漏洞。若法律规定愈抽象,其所能涵盖之生活关系愈广,发生法律漏洞之机会愈低,然仰赖学说判例之助之处必然愈伙。最典型之例证乃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并无类似刑法之罪刑法定主义,无论如何详细列举侵权行为类型,仍不免挂一漏万,不得不有诸如民法第184条与第191条之3等概括条款之设计,从而,侵权行为法乃典型判例法领域,法律纵未修正,判例若能与时俱进,必要时进行所谓违反法律之续造Rechtsfortbildung contra legum,则透过判例法所补充或修正之法律仍能符合规范之实际需要。反之,在约定债之关系,在契约自由原则支配下,契约规定多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以契约排除任意规定之适用,并使用定型化契约成立无名契约。若交易上常见之契约类型,与立法者所设想之有名契约类型差距愈大,现行法之契约规定偏离社会生活之程度必愈烈,法条之学习也更容易像不食人间烟火,法律人也不知不觉走进象牙塔。
如谓交易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附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职是之故,最近十年来各国若有契约法之制定(如中国合同法)或契约法乃至于债法修正,不仅旁征博引其他国家之成文法,更广泛参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商品买卖公约(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简称 UNIDROIT)于1994年通过,并于2004年扩编之国际商事契约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甚至欧洲契约法委员会于1999年出版之欧洲契约法原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简称PECL)等所谓世界契约法统一文件。立法者逐渐认识到全球化下之契约法规范,不再能划地自限,传统比较法之研究已有未足,而需有更开创之格局与视野。
德国2002年完成之债法现代化,修正之重点仍为契约法,而不及法定债之关系,且为契约法中债务不履行,包括与债务不履行息息相关之消灭时效之部分。除欧盟契约法指令之转化与整合外,德国债编修正也是在回应世界契约法整合之变局。欧盟契约法指令之转化涉及「区域性的契约法合流」,世界契约法整合则触及「全球性的契约法合流」之议题,二者均为世界契约法合流之表现。关于处在此潮流下之德国法发展,及世界契约法合流之发展,个人已在本书姊妹作「整合中之契约法」有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同处东亚之日本,并无类似欧盟私法领域指令转化之压力,也尚未意识到东亚契约法乃至于私法区域整合之可能性或必要性。然对此全球性的契约法合流趋势,了然于胸,深知自己所处之环境已不容其以不变应万变,而思有以变。在前东京大学法学部内田贵教授引领下,日本在2006年启动债权法改正大业,由民法学界菁英所组成之「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研究团体组成,2009年3月间完成其所称之债权法改正试案,2009年5月8日出版该委员会称为「债权法改正的基本方针」之债权法改正试案及提案要旨。2009年11月24日法务省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第1回会议召开,选出检讨委员会委员长镰田薰为其部会长,预计2012年向国会提出新法案甚至通过改正。依个人所得之资讯,此次日本民法修正虽名为「债权法」,然仍限于得适用于契约及契约关系之法律规定,不及于法定之债,且检讨对象更扩及于消费者契约法所规定之消费者契约及商法典所规定之商行为,故实质上与德国债法现代化相同,均为契约法之修正,唯其检讨对象更广。
台湾现行民法制定于30年代,但其适用于台湾乃日治时代结束后之事。民法在台湾施行后不到三十年,主管机关即决定从总则编逐一全盘检讨民法。总则编在1982年、债编在1998年完成全盘检讨修正,物权编分三次修正,2010年用益物权修正结束,可谓大功告成。照理来说,此历经约二十年之民法修正,应可呈现台湾民法学说判例发展之成果,并使民法符合今后私法生活之实际需要,成文之法律规定Law in book与有实际规范效力之法Law in action之差距应不至于有云泥之别。
但是,依个人认知,至少在财产法领域,除少数法律政策上具有实质意之重大修正外,多数的修正乃确认通说判例之见解并解决学说之争议,某程度来说,系将法典条文外判例法发展所形成之庞大规范群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1999年债编修正,债各增订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三个契约类型,的确也解决或规范台湾经济生活重要而敏感之契约类型。然而,不仅如融资性租赁、加盟店、应收帐款买卖等从美国经济实务进口而来所谓之现代契约类型,立法者未置一词,民法制定时即已存在之有名契约类型,如消费借贷之规定也不见有具实质意义之重大修正,修正后之现行法仍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生活之实际需要,遑论充分顾及消费者借贷特殊保护必要。再者,民商分立国家列在商法典之商事契约与制度,如经理人及代办商,也未予以现代化。即使是传统之买卖承揽,民法之规定是否能应付现代商品交易及如工程等极其复杂之交易型态,在在均有待检视。关于侵权行为法方面,1999年债编修正虽增订产品制造人责任(第191条之1)、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第191条之2)及危险行为责任(第191条之3)三个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但此三者是否为比较侵权法所谓之「危险责任」?与其他法律竞合关系如何?特别是第191条之3解释适用如何?均有待学说判例之发展。2009年11月23日施行之新成年监护制度,虽以监护宣告取代禁治产宣告,并增订辅助监护制度,但受监护宣告人仍为无行为能力人,与世界发展动向背道而驰,且未同时将基于契约自由成立之任意监护纳入法律规范,也使此修正不无有功亏一篑之憾。
本书乃将视野从远在天边之德国与欧洲拉回到吾人身处的东亚,看看自己,也看看邻国之日本,观察二者是如何因应法律全球化下契约法合流之大势所趋,及如何调整民法以符合社会之实际需要。本书共分十章,第一章到第四章均与台湾民法修正有关,第五章到第九章则围绕在日本2006年启动之债权法改正,尤其是2009年公表之「债权法改正基本方针」内容之介绍与评析。最后一章「学习民法的感想」,与民法或债法修正无关,为自己学习民法的一些体会,提供初学民法者参考。
本书第一章「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乃个人1999年10月9日民法研究会第十六次学术研讨会报告之书面内容,于今又匆匆十年。报告当时债编修正甫施行不久,判例极其有限,唯有从学理上检讨债编修正,碍于时间及能力,全盘检讨不可行,遂以民法债编关于法律行为性质学说之争议之修正为中心,提出个人之浅见。该文所提出之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也确立日后个人契约法讲义第一册「契约成立与生效」之体系架构。
上述民法研究会报告后半年,个人奉命担任2000年3月11日民法研究会第十九次研讨会苏惠卿教授「自危险责任之形成与发展论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三」报告之评论人。该报告讨论之议题乃1999年债编侵权行为法修正中最具争议者。由于该条并非我国民法主要继受对象之德国之立法例,亦非日本民法之继受,而系1999年债编修正所增订,且据闻系从对我国民法完全陌生的义大利民法(第2050条)继受而来,如何正确解读并适用乃债编修正施行后学说判例之重大挑战。为准备该报告之评论,个人参阅比较侵权行为法之文献,对危险责任及危险行为责任理论之发展,有较为清楚之轮廓后,撰写本书第二章「民法侵权行为体系之再构成─民第一九一条之三之体系地位」。除对该条之解释适用提出个人一愚之得外,也试图重新勾勒出债编修正后侵权行为法之体系。
之后十年左右,个人主要仍以德国法律文献为研究主要参考文献,虽间亦及于日本民法之研究,但终究为辅助之资。2009年7月因缘际会到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研究一个月,行前受铃木贤教授嘱咐在2009年7月3日民法研究会简要报告台湾民法之发展。为使日本东道主能更明了台湾财产法之发展,稍微大量参考日本民法文献。在比较之间,强烈感受到日本民法学在学说继受方面,对台湾,乃至于中国民法学之发展,影响无与伦比,事实上,也远远超出德国民法法律继受对台湾现行法之斧凿痕迹。
2010年4月到8月间个人分别受日本交流协会「日本交流协会招聘活动」之聘邀及住友财团2009年度「□□□诸国□□□□日本□连研究助成」之资助,以日本债务不履行之新发展为题,在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部担任客座研究员。本书第五章到第七章关于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论文,均为此时期研读日本债权法改正试案内容,基于对日本民法及债权法改正肤浅之认识,分别对债权法改正方针之理念、基本架构及债务不履行改正方向赅要之介绍。
2010年7月10日个人受日本成年后见法学会理事长新井诚教授(筑波大学法科大学院院长)及该会常务理事村田彰教授(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部长)之邀,赴该会学习日本成年监护发展之现况,并顺便在该会介绍台湾甫完成修正之成年监护制度。个人研究领域向来集中在财产法,近年来更聚焦于契约法领域,属于人法领域之成年监护,个人可谓毫无所悉,勉力而为,仅能介绍修正之梗概,不敢有个人独创见解。报告特别将我国之修正条文与日本成年后见之法律制定作对比,读者不难发现日本法继受之痕迹,俯拾皆是。书面报告内容(即本书第四章)自忖参考价值有限,未曾刊载于杂志中,但该议题终究属台湾民法重大修正,虽属人法范畴,却攸关交易安全之保障,与财产法息息相关。敝帚自珍,特收录于本书以为纪念。
除日本成年后见学会之报告外,在村田彰部长及明治大学长□纯教授居中安排下,2010年7月9日个人尚以「从台湾债编修正看日本债权法改正」为题,作为明治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特别讲义之报告内容。该报告虽论及台湾债编修正,但重点乃为日本2006年启动之债权法改正。该报告虽提出个人对日本债权法改正之若干浅见,但成熟度不足,充其量仅为一个外国人对日本债权法改正试案之内容初步印象。然对台湾的读者,该章之论述也许亦能隐约浮现个人对将来我国契约法修正方向之期许。
关于日本民法对台湾民法之影响,个人在本书第三章「台湾民法百年」以许多例证说明我国民法早期之发展,主要乃继受自经日本学说吸收消化过后之德国学说。1970年以后,我国民法之发展才逐渐摆脱日本学说之影响,而迈入直接继受德国民法学说及更广泛吸纳美国法学方法(特别是法律经济分析)之时期。此历史发展之轨迹,乃个人在2010年7月13日受村田彰部长之邀,与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先进进行学术交流,并以「台湾民法□对□□日本的影响」为题之报告内容,此即本书第九章「日本民法对台湾民法之影响」之经纬。
以上三个报告,均由村田彰教授促成。教授在个人东京停留期间,在许多方面予以协助,并惠赐珍贵书籍文献,谨表无上谢意。口头报告皆由流通经济大学法学部周作彩教授担任翻译,谨表谢忱。本书第三章「台湾民法百年」口头报告蒙铃木贤教授促成,并亲自担任中日文口译,在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研究期间更鼎力协助。会中及会后并蒙东海林邦彦、濑川信久、松久三四彦、吉田邦彦、藤原正则、□野裕夫等教授垂询论文相关内容,使我对日本民法之发展有更进一步之认识。因受限于时间,研究会口头报告主要为物权及侵权行为法之部分,契约法则仅浮光掠影。回国后,除修订口头报告内容外,并将契约法部分形诸文字。该书面报告蒙铃木贤教授及其高徒黄净愉小姐不辞辛劳将本文翻译为日文,使本报告有机会刊载于北大法学论集(黄净愉、铃木贤译,台湾民法的百年□财产法的改正□中心□□□□、北大法学论集,61卷3,2010年9月,页227-285)。以上北海道大学法学部诸位先生及女士,个人均表由衷敬意与谢意。
东北大学研究期间,森田果教授在生活上之照顾,及东北大学提供外国学人幽静的学术环境,才能有学术成果得以分享;北海道大学濑川信久、东京大学中田裕康、河上正二、京都大学山本敬三、东北大学小粥太郎(以上诸位,均为「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委员)、北海道大学吉田邦彦、东北大学渡边达德与学习院大学小冢庄一郎等教授,提供日本债权法改正一手资讯及珍贵资料,使关于日本债权法改正之研究得以顺利进行,谨致由衷感谢之意。
个人并非留学日本,日文程度极为幼稚,日文法学文献之阅读相当辛苦,误解之处,比比皆是。关于日本法之论述,在留日民法前辈前班门弄斧,舛误疏漏之处必多,尚望海量包容。
陈自强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台湾大学校庆
于万才馆研究室
一看到《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这个书名,我的第一反应就是,终于有一本书愿意深入探讨这个我们法律界长久以来都心照不宣但又鲜少系统梳理的议题了。台湾民法,特别是债权法部分,其渊源可追溯至日本民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历史的传承并非一成不变的复制,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体系的自我革新。我特别想知道,这本书是如何剖析日本债权法在经历了漫长的现代化进程后,其核心理念和具体制度是如何演变的。是哪些社会经济因素,促使了日本债权法不断“推陈出新”?而台湾民法,在吸收这些改革成果的同时,又如何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融入自身的社会文化特色,甚至走出一条与日本不同的道路?这本书是否会通过具体的案例,展示这种“现代化”在实际法律运作中的体现?例如,对于一些消费者保护的新规定,或者是在数字时代下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它是否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引?这本书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们这些法律人,更深刻地理解台湾民法演变的内在逻辑,并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
评分读到《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这个书名,我脑海中立刻浮现出的是一场关于法律基因的“返祖”与“进化”的学术对话。台湾民法的根源深植于日本民法,这一点我们学习法律的人都心知肚明。然而,随着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台湾社会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是否还能完全适应?尤其是债权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其理论与实践的生命力至关重要。这本书的出现,恰恰触及了这个痛点。我迫切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将日本债权法现代化的历程,与台湾民法当前的困境和发展方向进行对照分析的。是哪些日本的改革,对我们具有启示意义?又有哪些地方,我们必须走出自己的路?例如,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电子合同、智能合约等新形式的出现,对传统债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本书是否就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具有前瞻性的见解?它是否能够帮助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甚至为未来的修法提供理论支持?
评分《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这个标题,给我一种强烈的学术探究感。它暗示着一种深度挖掘和比较的姿态,试图在两个相似却又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找到共振与差异。作为一名对比较法学有浓厚兴趣的法律实践者,我非常好奇这本书究竟会从哪些具体的角度来探讨“现代化”这个主题。是侧重于概念的演变,还是条文的修改,亦或是司法判例的发展?日本债权法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演变过程中,无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而台湾民法在接收和本土化过程中,也形成了其独特的脉络。我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将这两条线索巧妙地编织在一起,勾勒出它们各自的现代化路径。例如,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演变,或者是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基本制度上的发展,书中是否会提供一些鲜活的案例分析?它是否能帮助我们识别出那些在台湾民法中已经显得陈旧,需要与时俱进的规定?这本书的价值,很可能就在于它能提供一个更广阔的视野,让我们从日本的经验中汲取养分,同时也能更清晰地认识到台湾民法自身的独特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评分这本《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的书名一出现,就立刻勾起了我作为台湾法律系学生的好奇心。一直以来,我们都深受日本民法的影响,但同时,台湾的社会变迁和法律实践又不断对其进行着本土化的调整和创新。这本书的出现,仿佛架起了一座桥梁,连接了历史的根基与当代的现实。我特别期待它能深入剖析日本债权法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挑战,比如数字经济的兴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新型合同关系的出现,是如何促使其进行改革的。同时,我也想了解,这些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台湾民法未来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借鉴。是照搬照抄,还是选择性吸收,抑或是需要走出一条全新的道路?这些问题都让我充满探究的欲望。这本书的标题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信息量,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比较研究,更可能是一次关于法律生命力与适应性的深度思考。我很想知道,在书的篇章里,作者是如何细致地梳理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演变逻辑,以及它们在不同社会土壤中生根发芽的差异。
评分《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这个书名,听起来就充满了学术的严谨性和现实的意义。作为一名长久关注法律领域发展的读者,我深知日本民法对台湾民法的影响有多么深远,尤其是在债权法这一民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因此,探讨“现代化”的议题,本身就极具价值。我非常好奇,这本书会从哪些具体的角度来解读“现代化”?是关注抽象的法律原则的变迁,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修订,亦或是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我想了解,作者是如何将日本债权法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现代化历程,与台湾民法当前的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的。它是否会揭示出,在哪些方面,台湾的民法已经走在了日本的前面,或者在哪些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尤其是在面对例如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新生事物带来的挑战时,这本书是否能提供一些关于如何应对的思路?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能够更系统、更深入地理解我们所处的法律环境,并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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