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1-28
为了确实实践人权需要建立保护及促进人权之国家基础设施,最近几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正式的人权机构,尽管这些机构在各国有很大之差别,但是他们有共同之宗旨,因此被统称为保护及促进人权之国家机构。而所谓国家人权机构的概念更具体地涉及到其职责被专门确定为促进及保障人权的机构。大多数的国家人权机构是1980年以后设立的,这种趋势是受到联合国的积极鼓励。
第一次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研讨会于1991年10月7至9日在巴黎举行,并形成「巴黎原则」(Paris Principles)。「巴黎原则」之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即(1)权限与职责;(2)组成和独立性与多元化的保障;(3)业务方法(4)具有准司法权的人权机构的地位。「巴黎原则」成为国际上衡量各国国家人权机构的最重要标准。
联合国认为国家人权机构至少可以扮演三种重要的角色,包括桥樑、促进者及保护者。而各国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归类为以下五种类型:一、谘询委员会:法国模式、二、人权中心:北欧 / 德国模式、三、单一职权委员会:不意归类、四、人权监察使:伊比利半岛及东欧模式、五、独立人权委员会:与监察使分离。
作者简介
廖福特
现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副研究员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台湾人权促进会副会长
台湾国际法学会秘书长
学历
牛津大学法学博士
台北大学法学硕士
东海大学法学士
专长
人权法;欧洲法;国际法;宪法
第一章 联合国之推动与实践
第二章 国家人权机构之理想与类型
第三章 南韩国家人权委员会
第四章 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
第五章 马来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
第六章 菲律宾人权委员会
第七章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
第八章 英国平等及人权委员会
第九章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
第十章 台湾的漫漫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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