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治理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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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在当代全球秩序之下,气候变迁议题一直受到「国家」的主宰,
本书以国家利益中心主义作为全书论述与批判的对象,
借由气候变迁议题,对以国家为本位的治理,寻求制度和理论的突破。

  在当代全球秩序之下,气候变迁的协商一直受「国家」主导,参与协商的国家从利益出发,造成共识难产与行动拖延;相对地,气候变迁的治理则呈现多层次并行、管制工具多元、以及减缓与调适并重的现象与需求,再再考验决策者与「气候公民」的智慧与决心。台湾既是气候变迁的贡献者,也是极端气候下的最大可能受害者,不论政府或民间都应该掌握议题并积极因应。作者研究气候变迁与环境法多年,在本书中对于气候变迁的治理与法律制度的因应,作出一些反省。

  本书从法律角度提出因应气候变迁的分析架构,聚焦于「全球治理」、「政策工具」、「关键议题」以及「制度规范」等四个面向,以台湾作为立足点,用深具批判性、浓厚政策取向的方式,论述全球气候变迁治理,为当前国际上国家本位的治理模式,寻求制度与学理上的突破。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叶俊荣


  现任国立台湾大学讲座教授、法律学院环境永续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气候变迁法、宪法法院与宪法变迁、管制理论与行政法、东亚法院与社会变迁。

图书目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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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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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缩写对照表
 
绪论
 
【第一篇 全球治理】

 
第一章 气候变迁的形貌与内涵:科技、治理与法律
 第一节 气候变迁的规范化:从科学发现到气候变迁法的形成
  第一项 气候变迁的规范化路径
  第二项 气候变迁规范化的脉络强化:科技与经济的论证基础
 第二节 气候变迁的特性与治理模式
  第一项 气候变迁议题的特性
   (一)大尺度
   (二)高度不确定性
  第二项 气候变迁治理与决策的特性
   (一)多层次治理
   (二)决策于未知
 第三节 气候变迁与制度失灵
  第一项 公有地悲剧
  第二项 市场失灵
  第三项 民主失灵
  第四项 法律失灵?
   (一)实体价值的重新检视
   (二)程序面向的积极意义
 第四节 气候变迁下法律的角色
  第一项 法律对于气候变迁的作用
  第二项 气候变迁对于法律的冲击
  第三项 思索法律典范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章 气候变迁的全球治理
 第一节 气候治理的阶段性发展
  第一项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的奠基
  第二项 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发展
  第三项 后京都时代的停滞与转化
 第二节 当前的治理困境
  第一项 国家中心
  第二项 利益本位
  第三项 程序失调
 第三节 突破困境的着力点
  第一项 「上沖」
  第二项 「下洗」
  第三项 全球司法网络
  第四项 非政府组织与气候治理
 第四节 未来发展的理论与观点
  第一项 改革的倡议
  第二项 全球行政法的观点
 第五节 气候变迁是否能作为国家安全层级的议题?
  第一项 气候变迁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第二项 气候变迁纳为国家安全层级的治理内涵与组织意义
  第三项 气候变迁视为国家安全的隐忧:「国家中心主义」的助长
 第六节 小结
 
【第二篇 政策工具】
 
第三章 气候变迁的市场机制与管制
 第一节 从环境管制到气候因应都向市场看齐
  第一项 环境管制的市场取向
  第二项 《京都议定书》的弹性机制
 第二节 依循价格原则的政策工具:碳税
  第一项 碳税的倡议
  第二项 碳税的优劣评析
 第三节 依循数量原则的政策工具:碳排放交易
  第一项 碳排放交易的倡议
  第二项 碳排放交易的优劣评析
  第三项 碳排放交易的制度条件
  第四项 碳排放交易的执行课题
 第四节 「迅速拥抱经济诱因」的发展脉络
  第一项 促成因素:规范性与现实性
  第二项 欧盟转向拥抱经济诱因
  第三项 中国发展中的碳市场
 第五节 气候变迁市场取向的论辩与反省
  第一项 国家与市场的管制角色
  第二项 经济诱因的制度条件与脉络
  第三项 市场机制下政策工具的选择
 第六节 小结
 
第四章 气候变迁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 正视气候变迁的责任课题
 第二节 损害赔偿机制的发展:从损害填补到行政管制
 第三节 传统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气候变迁脉络下的功能与局限
  第一项 乐观论
  第二项 怀疑论
  第三项 传统责任机制的制度特性与局限
 第四节 环境责任制度在气候变迁的运用模式与再省思
  第一项 第一种模式:内国管制模式
  第二项 第二种模式:全球性解决模式
  第三项 再省思环境责任的制度功能与设计
 第五节 国家责任机制的建构
  第一项 国家责任的分配:历史排放量原则
  第二项 责任范畴与损害界定
  第三项 国家责任机制与内国责任机制的衔接
 第六节 小结
 
第五章 气候变迁的影响评估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估在气候变迁的运用
  第一项 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源起
  第二项 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功能
  第三项 气候变迁运用环境影响评估的可行性
   (一)怀疑论
   (二)乐观论
   (三)制度量能的极致发挥
 第二节 气候变迁运用环境影响评估的方向与做法
  第一项 环境影响评估与气候变迁政策
  第二项 环境影响评估与温室气体减量
  第三项 环境影响评估与气候变迁的调适
  第四项 环境影响评估的运用取向:调适先于减缓
 第三节 气候变迁的因应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兴革
  第一项 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条件
  第二项 气候变迁与跨境环境影响评估
  第三项 气候变迁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项 气候变迁与环境影响评估的司法审查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篇 关键议题】
 
第六章 气候变迁的能源课题
 第一节 气候变迁下的能源安全
  第一项 气候变迁下的能源议题
  第二项 气候政治与能源安全
 第二节 能源结构的转型
  第一项 发展替代能源
  第二项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第三节 气候变迁与核能
 第四节 小结
 
第七章 气候变迁与国际贸易的规范竞逐
 第一节 从国际贸易看气候变迁
  第一项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
  第二项 GATT/WTO下的环境议题
  第三项 GATT/WTO与气候变迁
 第二节 从气候变迁看国际贸易
  第一项 气候变迁下的国际贸易
  第二项 GATT/WTO的结构限制
  第三项 可能的解决模式
 第三节 小结
 
第八章 气候变迁下的人权课题与灾害防救
 第一节 气候变迁下的人权课题
  第一项 气候巨灾下的人权课题:课题内涵的转移
  第二项 气候变迁与人权机制的系统冲突
  第三项 调整作为:突破权利本位的困境
 第二节 气候难民
  第一项 国际难民机制与气候难民
  第二项 调整作为
 第三节 气候变迁下的自然灾害与制度因应
  第一项 自然灾害与国际连带
  第二项 自然灾害与紧急权
  第三项 自然灾害与政府组织
 第四节 小结
 
第九章 气候变迁的调适与财务机制
 第一节 气候变迁下的调适
  第一项 调适的意义与内涵
   (一)从减缓到调适
   (二)调适的特性
   (三)调适的课题
  第二项 调适的两种模式
 第二节 调适的国际发展与实践
  第一项 调适的国际发展历程
  第二项 调适的立法与政策模式
  第三项 行动者的角色与制度量能
  第四项 调适政策框架
  第五项 《国家气候变迁调适政策纲领》
 第三节 气候变迁的财务机制
  第一项 气候变迁财务机制的发展与型态
  第二项 财务机制的制度功能与治理问题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篇 制度规范】
 
第十章 气候变迁的立法模式与组织规划
 第一节 气候变迁的立法模式与内涵
  第一项 单一专法模式
  第二项 框架立法模式
  第三项 套装立法模式
  第四项 分散立法模式
  第五项 探寻立法模式
 第二节 气候变迁立法例
  第一项 早期立法例
   (一)日本:从框架立法到分散立法
   (二)瑞士:分散立法模式
  第二项 近期立法例
   (一)英国:从分散立法到框架立法
   (二)墨西哥:从分散立法到框架立法
   (三)德国:分散专法模式
   (四)美国:分散专法模式
   (五)南韩:从框架立法到分散立法
 第三节 气候变迁立法在台湾的实践
  第一项 立法现况
  第二项 立法意义
   (一)连结于国际社会
   (二)凝聚国民意志
  第三项 立法刍议
 第四节 小结
 
第十一章 气候变迁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气候变迁可司法性的突破
  第一项 跨越政治问题的障碍
   (一)气候变迁是政治问题?
   (二)政治问题原则的突破
  第二项 当事人适格标准的松绑
   (一)气候变迁诉讼原告欠缺当事人适格?
   (二)审查标准的松绑
  第三项 气候变迁的司法化
 第二节 法院在气候变迁领域的功能角色
  第一项 法院作为沟通者:多元主体与规范的沟通平台
   (一)多元行动者的对话
   (二)规范间的冲突解决
  第二项 法院作为督促者:督促政府机关採取因应气候变迁的作为
   (一)督促政府机关作为
   (二)督促国家责任
  第三项 法院作为规范的诠释者:充实环境法律原则
 第三节 气候变迁与司法全球化
  第一项 司法全球化的趋势
   (一)从内国到跨国的司法对话
   (二)法律原则与程序的汇流
  第二项 司法全球化的气候变迁治理契机
 第四节 小结
 
第十二章 气候变迁下的法律原则与规范变迁
 第一节 环境法上的法律原则与气候治理
  第一项 国际环境法上法律原则的发展
  第二项 环境治理的三个阶段/模式
  第三项 气候变迁时代下的法律原则
 第二节 气候变迁的法律原则
  第一项 永续发展
  第二项 预警原则
  第三项 代际正义
  第四项 共同但差别责任原则
 第三节 国际法体系的冲击与全球行政法的发展
  第一项 从全球治理到全球行政法
  第二项 全球行政法的特色
 第四节 气候变迁全球行政法的发展
  第一项 多元行政主体的出现
  第二项 行政导向的规则与行政法原则
  第三项 行政主体责信的确保
  第四项 法效性
 第五节 小结
 
参考文献
 一、英文部分
 二、中文部分
 三、案例

图书序言

序(摘录)
    
  气候变迁是人类文明史上非常特殊的一个课题。一方面,气候变迁的形成与因应机制都是高度全球化,但实际的影响或行动却很容易聚焦在地方。在当代全球秩序之下,气候变迁的课题一直受到「国家」的主宰,不只是国际协商以国家为参与主体,连行动逻辑也往往以国家利益为考量,造成气候治理的许多落差。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签署至今,这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到三个值得重视的落差。首先,是庞大深入的学术研究与实际决策之间的严重落差;许多科学与学术研究的共识,难以落实成具体的政策。其次,有权力而没行动的国家,与没权力但有心的民间团体(国际或国内),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对话。再者,即令在知识系统,治理与法律面向的耕耘,也远远不及科技面投入得多。

  在这些整体系统结构的落差与扭曲当中,台湾的处境格外极端。台湾既是气候变迁的主要贡献者,更是极端气候下的最大可能受害者之一。即令以国家为中心所进行的全球气候协商备受批判,台湾却连国际参与的管道也处处受限。相对于科技的发展,台湾的气候变迁政策与法律建制一直都不够积极。

  在这些落差与困境下,笔者相当执着地选择气候变迁作为研究课题,并聚焦在治理与法律面向。本书更以国家中心主义,甚至是国家利益中心主义,作为全书论述与批判的对象,希望能借助台湾这个被排除于国际社会的「国家」,对国际上以国家为本位的治理,寻求制度与学理上的突破。一方面为气候变迁的课题提供更多治理与法律的学术论理,另一方面也作为台湾政府与民间因应这个跨世纪议题的参考。

绪论

愈来愈明显的异常气候,愈来愈频繁的气候灾害


  气候变迁(climate change)指气候在几十年或更长的时间所持续发生的变化。究竟气候变迁是自然现象,或是人为造成,对人类社会的因应,有着关键性的影响。事实上,太阳辐射及黑子活动的週期变化、地球运行轨道变化、造山运动、火山活动、大陆漂移、温室气体浓度变化、陨石撞击等自然因素,都会造成气候变迁。然而,由于许多自然因素的变化较慢,所以可能需要跨过几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气候变迁效应才会显现。晚近以来备受关注的则是人类活动所导致的气候变迁。人类的生产活动,包括燃烧化石燃料、农畜活动、森林砍伐等,都会对气候有不同范围的影响,而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产业的快速发展,更使得气候变迁的变化程度与速率加剧;其中对于气候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因为使用化石燃料,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而造成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科学研究最晚于十九世纪末已经发现全球暖化的趋势。二十世纪以来,全球暖化的情形更不断恶化,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正视的问题。

  原本对气候变迁的说法,科学界与政府部门的看法是很分歧的,然而由较具有专业与中立客观的「政府间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发布正式报告,往往获得较大的信任。IPCC于2007年发表关于气候变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从1906年到2005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了摄氏0.74度,且二十世纪下半叶的上升幅度是平均值的2倍,并指出人类有95%的可能性是造成暖化的元凶。此外,从1961年到2003年,海平面每年上升1.8毫米,1993年到2010年则加速为每年3.1毫米。自1970年代起,干旱范围扩大、持续更久而且情形更严重。非洲南部、南亚部分地区降雨减少,但美洲东部、北欧、北亚、中亚的降雨却「大幅」增加。北极永冻土表层的温度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摄氏3.0度;北半球的季节冻土(随季节变化的结冻区域),比1900年时减少7%。根据最佳的预测结果,在各种排放情境下,2090年至2099年间的全球温度,将比1980年至1999年间上升摄氏1.8度至4.0度,以北半球高纬度地区气温增加最多。在本世纪末,海平面平均将上升18公分至59公分之间;由于吸收二氧化碳,海水将变得更酸;冰雪覆盖区将进一步缩小,且热浪发生频率将更频繁;热带暴风的威力也将比从前增强。

  国际上一再协商失败,令人担心的气候治理

  既然已经意识到气候变迁对于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的冲击,国际社会也作出许多因应气候变迁的努力。联合国大会(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为了回应「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Second World Climate Conference)的建议,在1990年年会中通过设立了前述IPCC,成员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所有成员国,专责研究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气候变迁,并赋予起草公约及任何必要法律文件的任务。

  1992年,各国开始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简称《气候变化纲要公约》或《公约》),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是气候变迁议题从科学发现到成为法律规范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为全球气候变迁治理建立规范框架,至于各缔约方承担的具体义务,则交由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协商订定的议定书来确立。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 3)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与《京都议定书》体系于是成为国际社会上因应气候变迁的主要规范架构。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建立的规范体系以缔约方大会作为公约与议定书的最高决策机关,每年须定期召开大会,亦可召开临时大会,定期检讨公约执行成效和推动公约的有效执行。缔约方大会最主要的任务包括定期检讨缔约国的义务、整合两国以上採行共同减量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的重要原则包括共同但差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考虑开发中国家的需求、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以及永续发展等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共同但差别责任原则」为宗旨,将缔约方分为「附件一缔约方」(Annex I Parties)、「附件二缔约方」(Annex II Parties)、「非附件一缔约方」(non-Annex I Parties)三类,分别课予不同的义务,并对于气候变迁治理相关的政策工具,以及资讯交流、资金、技术援助等事项作出规范。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原订于2012年届期,因此「后京都」时代的规范,已是近年来国际社会讨论的焦点。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大会在印尼峇里岛通过了「峇里路线图」(Bali Road Map),原本预计于2009年完成具有约束力的新气候协议。但是,到了2009年于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大会上,与会各国却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原本预计将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哥本哈根议定书」难产,只通过无法律上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定》(Copenhagen Accord),一事无成的挫折感笼罩气候变迁的课题。在2010年的坎昆会议上,终于有若干成果,包括调适、管制伐林、资金援助以及技术移转等。2011年德班会议则是决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自2013年开始,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GCF);另一方面成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别工作小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ADP),负责草拟一份平行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文件,确认在2015年前将制定新的全球气候协议,并于2020年生效。2012年的杜哈会议则是同意《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为2013年至2020年,以期跟2020年生效的新气候协议接轨,并延续涵盖全球因应气候变迁新协议的谘商谈判推展时程、绿色气候基金财务机制、技术移转、调适、森林保育与减少毁林、新市场机制等多面向议题讨论。2013年的华沙会议建立「华沙国际机制」(Warsaw International Mechanism,WIM),继续处理开发中国家面对气候变迁的负面效应所受的「损失与损害」(loss and damage)议题。即令已经进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国际社会仍殷殷期盼预定于2015年诞生的后京都时代气候变迁新规范。

  国际上的气候变迁协商受制于各国的利益算计,充满拖延与借口,形成了相当令人气馁的气候变迁政治。大国的把持、小国的无奈、环保人士的吶喊、跨国企业的原地踏步,似乎已经成为国际气候变迁议题在大众心中的刻板印象。然而,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与社群都试图突破「国家的拖延」,自行立法或作出实际有益因应气候变迁的政策,甚至结合民间团体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政府积极行事,部分法院也作出与气候变迁有关的司法判决,形成了因应气候变迁的全球司法网络。

  台湾是个试验场,呈现最生动的参照个案

  虽然台湾参与国际行动的空间有限,但全球气候变迁不会绕过台湾。甚至,台湾由于所处的环境与地形,本身就是个天然灾害频仍的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迁,将会遭受更大的冲击。以气温变化为例,IPCC的2013年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全球自1880年至2012年平均增温摄氏0.85度;但台湾的增温变化更大,过去百年来大约上升了摄氏1.4度。

  台湾本来就多台风,但是从1970年至1999年间,每三年至四年才有一个极端强降雨台风,2000年以后则是每年就有一个。台湾有99%的土地与人口暴露在二个以上的天然灾害,73%的土地与人口暴露在超过三个天然灾害的环境中。一个台风,就可能在短短的两三天内为台湾带来1,000毫米的降雨量。2009年的莫拉克台风,在阿里山观测站观测到的总累积雨量竟高达3,060毫米,台湾其他各地另有15个气象站突破2,000毫米,为台湾历年之冠,24小时与48小时的降雨量甚至逼近世界降雨量的极端值(分别为1,825毫米及2,467毫米)。

  台湾过去气候变迁与海平面上升的速度,也超过全球变化的速率。全台不降雨日数也逐年增加。与淹水、坡地等灾害有密切相关的极端降雨,以中央山脉为分界,以西地区的极端降雨强度近年来偏强。伴随台风的极端强降水是台风来袭时造成灾害的主因,过去十年来具有此特性的台风发生频率较之前30年增加一倍以上。

  因应气候变迁,台湾政府提出《温室气体减量法》的草案,行政院则发布《国家气候变迁调适政策纲领》,节能减碳也成为耳熟能详的口号。政府不断唿口号、强调因应气候变迁的重要性,但立法的拖延、政策内容的空泛,以及法院对于气候变迁薄弱的着力,形成了「虚无因应」的现象。台湾受气候变迁与自然灾害影响深远,但在气候变迁议题的国际参与却严重不足,对比台湾产业与国际高度连结的现象,值得关注。

  气候治理与法律课题,呈现四大面向的关怀

  有鑑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气候变迁议题时,所涉及的并非仅是静态面向的法律解释与适用而已,气候变迁与法律在诸多面向上呈现动态性的交互作用。本书于是提出一个从法律角度因应气候变迁的分析架构,以此作为气候变迁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本书将气候变迁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四个面向,思考气候变迁法学的建构,分别是「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关键议题」(targeted issues)以及「制度规范」(norms)四者。首先,「全球治理」的面向涵盖了气候变迁议题运作的动态性过程,包含规范化过程中的谈判协商、权力折冲;其次,「政策工具」有关处理气候变迁议题的手段问题,涉及理性选择的层次,其内涵包含市场机制或经济诱因、责任机制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等机制在内;「关键议题」系指气候变迁因应上所包含的重要课题,包括能源议题、贸易议题、人权与社会正义以及气候巨灾的调适等方面;最后进入「制度规范」面,从立法政策与司法部门,以及法律原则与国际法,分别探讨传统法律架构面临何等冲击,以及应该如何作调整。

  这四大面向彼此之间并非独立存在而互不牵连,其彼此之间其实具有环环相扣的动态连结关系,彷彿一组共同运作的齿轮般,其中一个面向的动作都会带动其他面向的运转,如图0-1所示。「全球治理」中的权力运作与协商程序,推动气候变迁议题进入规范化阶段,产出气候变迁议题的具体规范内涵,即为「制度规范」的面向。另一方面,「政策工具」与「关键议题」这两个面向分别为因应气候变迁的方法论与实体范畴,二者都会在「全球治理」这个面向进行运作与折冲,最后运作出来的结果也回馈成「制度规范」这个面向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表现为国际协定、法案以及司法判决等形式的「制度规范」,其内涵又会回过头来影响或约制其他三个面向的型塑与发展。从这四个面向的互动关系中可以发现,法律规范只是气候变迁议题的一环。在气候变迁的因应与治理上,议题的全貌绝非仅是静态式的法规范解释与适用而已,制度面与非制度面,规范面与非规范面,彼此将会交互作用。

  气候变迁的形成机制与作用,固然主要取径自然科学的探讨,但在人类社会的多层次治理结构下,不论是减缓或调适,都必须取径政策与法律,才能充分掌握人类社会对此议题的知情、因应与承担。由于气候变迁议题的挑战性,在政策法律层面的讨论上,除了必须回馈自然科学面向的进展外,更必须在原本制度、规范与价值间,做必要的反省与调整。为了增强本书每一章议题的问题意识,在章节一开始设定几个关键问题,作为全章的导引。又为了方便掌握气候变迁政策与法律的「现况」与「事实」,并尽量与学理论述相区隔,本书也将几个具体的议题单元以Box的方式呈现。虽然这样的做法在一般学术论着并不多见, 但也表现笔者面对气候变迁议题的呈现方法。最后,气候变迁议题横跨科学争议、灾难预测、灾难治理、减碳与产业政策等多领域的「决策于未知」,更牵涉到「风险社会」的思考。气候变迁风险社会学虽非本书的重点,但亦值得读者与研究者进一步作视野与研究议题的延展与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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