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诉讼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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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保护创作人的心血,是国家文化进步的象征。着作权的侵害屡见不鲜,其中牵涉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当事人不可不慎。完整的法律诉讼策略建议,更是重要。专业的智慧财产法院成立后,累积了相当多的着作权判决,本书案例作者以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蒐集相关实务判决并加以精辟分析,是了解着作权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书籍。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佳莹


  【现职】
  恒达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学历】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法学硕士(智慧财产权法专攻)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组)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组)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谢铭洋
推荐序 林祯庆


Chapter 1 着作权法的保护目的/1

Chapter 2 着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一、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5
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10
三、受到保护的着作种类/12
(一)语文着作/13
(二)音乐着作/13
(三)戏剧、舞蹈着作/13
(四)美术着作/13
(五)摄影着作/14
(六)图形着作/14
(七)视听着作/14
(八)录音着作/14
(九)建筑着作/14
(十)电脑程式着作/14
(十一)衍生着作/16
(十二)编辑着作/20
(十三)表演着作/21

Chapter 3 着作权的基本原则
一、着作完成时即享有着作权,无须註册/23
二、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28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28
(二)「思想」与「表达」合併原则/28
三、着作权的标示/37
四、着作权保护期间/45

Chapter 4 着作权的保护要件:
原创性(原始性+创作性)
一、原创性要件之一:
「独立创作不抄袭别人」(原始性)/48
二、原创性要件之二:
「表达个人思想精神感情个性」(创作性)/53
三、诉讼上常见争议案件/54
(一)语文着作/54
(二)美术着作/61
(三)摄影着作/87
(四)图形着作/97
(五)编辑着作/104

Chapter 5 着作权的权利内容
(着作财产权+着作人格权)
一、着作财产权/107
(一)重制权 /108
(二)公开口述权/109
(三)公开播送权/109
(四)公开上映权/110
(五)公开演出权/110
(六)公开传输权/112
(七)公开展示权/113
(八)改作权/113
(九)编辑权/113
(十)散布权/114
(十一)出租权/114
(十二)输入权/115
二、着作人格权 122
(一)公开发表权/123
(二)姓名表示权/125
(三)同一性保持权/禁止不当变更权/126
(四)着作人格权之特性/128

Chapter 6 着作权的归属主体
一、着作人/130
二、共同着作/132
三、僱佣关系下的着作权归属问题/132
(一)职务上着作/133
(二)非职务上着作/134
(三)着作权法历次修正/134
(四)诉讼上常见争议案件/136
四、出资聘任关系下的着作权归属问题/143
(一)出资方与受託方无特别约定的案例/144
(二)出资方的「利用权」案例/148
(三)出资方与受託方有特别约定的案例/151

Chapter 7/着作权侵害的认定
(抄袭:接触+实质近似)
一、接 触/154
(一)原告就「接触」的举证责任/154
(二)被告的「独立创作」抗辩/154
二、实质近似/164

Chapter 8 着作财产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179
二、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着作权法第44条至第63条)/184
(一)立法或行政目的之重制/184
(二)司法程序使用之重制/184
(三)学校授课需要之重制/185
(四)编制教科用书及其辅助用品之重制、改作或编辑;为教育目的之公开播送/185
(五)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或文教机构之收藏重制/185
(六)图书馆就论文摘要之重制/186
(七)为时事报导必要之利用/186
(八)中央地方机关及公法人着作之重制、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187
(九)个人或家庭非营利之重制/187
(十)引用他人着作/187
(十一)行政机关、非营利团体、学校为供视觉障碍者等之使用/188
(十二)机关、学校供为试题之用/189
(十三)非营利之公开使用/189
(十四)广播电视为公开播送之短暂录音录影/189
(十五)社区共同天线转播无线电视台节目/189
(十六)美术着作及摄影着作之公开展示/189
(十七)户外展示之美术着作及建筑着作之利用/190
(十八)合法电脑程式着作之修改与重制/190
(十九)权利耗尽原则/190
(二十)出租权之耗尽原则/190
(二十一)时事论述之转载、公开播送、公开传输/191
(二十二)政治及宗教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机关陈述之利用/192
三、合理使用的概括规定与判断基准(着作权法第65条)/192
(一)着作权法第65条于诉讼上的适用/193
(二)构成合理使用的案例/195
(三)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案例/206
四、合理使用之明示出处义务/212

Chapter 9 侵害着作权的民刑事责任
一、侵害他人着作权之刑事责任/217
(一)相关法条与刑责/217
(二)刑事判决主文参考/218
(三)着作权刑事诉讼判决/221
二、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民事责任/230
(一)相关法条与责任/230
(二)民事判决主文参考/233
(三)着作权民事诉讼判决/235

Chapter 10 着作权的转让与授权
一、着作权的转让/257
二、着作权的授权/259
三、常见授权契约争议案例/260
(一)专属授权/260
(二)授权范围/265
(三)授权期间/273
(四)重复授权/276
(五)担保条款/284
(六)终止授权/288
(七)管辖法院/294

Chapter 11 结 语/297

图书序言

推荐序

  相较于其他智慧财产权,着作权的保护门槛算是比较低的,正因为如此,加上採取创作保护主义,以及加入WTO国际化的影响,受保护的着作数量远多于其他智慧财产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纷争与诉讼也因而日益增多。

  由于着作权保护并未事先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查,一旦有纷争,就由法院来处理、判断,因此法院的判决对于着作权的保护,就非常重要。透过判决,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一个创作要如何才能满足着作权法保护的要件,更可以了解到社会大众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利用他人的着作,以及哪些行为会构成着作权的侵害等。本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透过一个个精心挑选过的判决,对于着作权法规范的具体适用,深入浅出地加以说明与阐述。

  林佳莹律师的兴趣非常广泛、除了法律之外,她对于创作也有着浓厚的兴趣,不只是写作,也包括绘画以及摄影,在她已经出版的几本书中,例如《记住巴黎的甜滋味》、《产品设计的智慧财产权保护》,都充分展露出她在创作上的天份,摆脱了一般人对于律师的刻板印象。身为一个法律人,能找到并发挥自己的兴趣,同时也结合专业,开拓出不同于传统法律人的一条路,这是我对她最为激赏之处。相信透过本书,读者不仅对于着作权纷争与解决有更具体的了解,也能感受到林佳莹律师出众的才华。

台大法律学院院长
谢铭洋 教授
2014年12月22日
 
推荐序

  2005年的台北,兴起一波创意市集的新浪潮,许多不同类型的创作者,不约而同地从自身的插画、摄影、设计、园艺、木艺、陶艺、布设计等作品出发,透过亲手设计制作,发展各式各样生活感强烈又兼具人文艺术倾向的生活用品、文具、杂货,对社会大众传达艺术观点和生活态度。

  我们也在那一波浪潮里,将自己的摄影和插画创作,以文具和生活杂货做为载体,创造了手工生活杂货品牌「minami」,向外界揭示我们看到的和想像的美好世界,以质朴、自然、简单、自在的风格呈现我们热爱的生活内容。在那个阶段,我们陆续参与了「2005温罗汀创意市集」、「2006牯岭街创意市集」、「2008简单生活节」,在街头和众多的同好们一起开创了小小的实体美好生活的可能。

  「minami」在2006年进入诚品文具馆成为馆中的创意品牌之ㄧ,从台湾北到南,有了固定和外界沟通的优质管道,同时,透过部落格的书写,持续发表文章和影像,纪录我们的生活和创作,向更多读者表达我们的生活见解。直到2010年,我们成立第一家品牌专门店「小南风」,一方面延续自有品牌的创作发表,另一方面,也将空间和更多创作战友分享,我们不间断地邀请创作者举办画展、手作生活杂货展、艺文讲座,几年下来,慢慢形成一个创作成长团体,彼此相知、分享创作乐趣和对不同生活面向的美好想像,我们互相砥砺、交流创作生涯的酸甜苦辣,我们互相欣赏、互相学习,在坚持的梦想上持续向前。

  佳莹律师在成立「小南风」的阶段里,和我们因为共同的兴趣而成为好朋友,她兼具感性和理性,出版过巴黎的甜点书、和我们总是有聊不完的话题,从英国的生活经验、世界各地的旅行、共同喜爱的京都,,到生活杂货、插画、花艺、甜点、咖啡,这些趣味,都是我们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意见之外,另一个对日常生活内涵发出的相近频率。

  2011年,因为创作朋友们相继有着作权相关的法律疑问,我们特别邀请佳莹律师开办了着作权的专门讲座「文创作品的智慧财产权保护」,系统性地介绍了相关的知识,一方面协助创作者如何确保和主张自己的着作权,另一方面,学习如何避免不小心侵权,其间,依照不同领域创作者的个别问题,深入分析探讨个案。这样的机缘,也促成佳莹律师在2012年完成「设计产品的智慧财产权保护」着作的书写与出版,得以协助更多人取得相关的知识内容。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组), 又拥有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法学硕士学位(智慧财产权法专攻),佳莹律师是一位热情、富有正义感的好朋友,虽然已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还总愿意在繁忙的工作中,持续为这个议题费心思、不停书写,我的内心由衷敬佩。很乐意见到佳莹律师的新书要出版了,这里面应该有不少篇幅是在小南风一边喝着手沖咖啡一边敲打着键盘完成的,想到她书写时的专注身影,我知道书中的文字都是一篇篇用心体会的着作,值得创作人细细品读、参考。

小南风
林祯庆
 


  或许因为平日的兴趣是画图、写作与摄影,从在台大唸书开始,到国外留学,以及律师执业过程中,对于着作权的相关案件总是抱持着高度研究兴趣。在所有的法律案件当中,着作权诉讼总是比其他案件多了一些「美感」,没有离婚案件的纠结眼泪,也没有工程案件的繁琐复杂,更没有刑事案件的生死交关。

  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可以听见创作者描述发想创作的过程,对于创作者像母亲一样想要保护孩子的急切心理,总是可以感同身受:创作并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样简单。

  另一方面,由于原创性和合理使用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实际上也存在许多无端被兴讼的被告,这种新闻报导案例,时有所闻。

  发生着作权纠纷的时候,走进法院寻求救济,通常是最后的手段。在此之前,双方或许可以尝试着沟通洽谈和解。一般人或许认为自己洽谈和解就好,但这与一般的诉讼和解相同。如果原告有寻求律师协助,而被告无人陪同,那么和解的结果一定是有利于原告。如果原告只身前往,而被告有律师协助,那么和解的结果一定是有利于被告。原告可能在什么时候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甚至导致自己丧失请求权利都不清楚。在双方都有委託律师进行时,通常可以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结果。

  这是因为律师在处理过去的案件过程当中,已经累积了相当的诉讼经验,知道彼此双方在法律上的优势与弱点,而能在适当的时点给予当事人有利的建议。「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正是律师的智慧财产权所在。

  至于案件如果进入到诉讼过程,更是非需要律师不可。在过去的案件当中,如果遇到对造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基本上就是「武器不平等」的具体实践。无法拟定具体有效的诉讼策略,无法蒐集整理有利于己的证据资料(因为根本不知道什么样子的证据资料对自己有利),无法让法官在书面上以及口头上理解自己的法律主张,当然不可能得到胜诉判决。

  在个案的着作权诉讼当中,堆叠着尚未釐清的事实与证据,如何抽丝剥茧,捏塑出案件的原型,并朝向有利于己的方向开展,背后需要对于法律条文以及实务判决的理解。如果决定起诉之后,更需要在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后,具体拟定诉讼的策略,并决定提告的对象与时程。

  而协助面临诉讼的被告,则必须了解对方的请求是否有理,当事人是否有任何能够主张的抗辩理由,甚至有时候当事人需要律师的提点,才会想到原来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存在。这些都需要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协助当事人形成决定。

  进到法庭之后,理所当然地就是律师的表演舞台。这也唿应到前面所说的,如果诉讼的一方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而另一方是准备充分的律师在法庭上积极应战,法官的天秤最后会倒向何方,其实不难理解。

  常常会听到当事人说:「律师,我这个案件应该很常见,你就帮我处理吧!」这真是一个大错特错的观念。每一个案子的事实和证据都是不一样的,纵使是相类似的案件,会因为事证不同、法官不同、甚至是对造律师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理解到这样子的现实,其实很难提出能够一概而论的着作权诉讼赢的策略。

  不过,我一直记得资深诉讼前辈说过的一句话:
  「案件就像钻石一样,要把最闪闪发亮的那一面,朝向法官。」

  案件的真伪不能作假,但律师的职责必须要把有利的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为当事人的利益做最大的努力。这样的信念,不仅仅只适用于着作权诉讼当中,更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当中。而律师为了加强自己的战备能力,平日就应该要做好保养武器的例行工作。这本书的完成,正是给目前的自己的一个答案。

  由于本书的定位是以诉讼案件为主体,因此,许多章节例如制版权、权利电子管理措施、防盗拷措施、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边境查扣措施、网路服务提供者之免责事由等,虽已完成,但仍予以割爱,望读者见谅。

  最后,还是要不免俗的表示,因为平日工作繁忙,本书的内容如有错误,还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并与我联系,也感谢伍彻舆实习律师以及欧雅琳助理协助校对,谢谢。

林佳莹
camille@tmdclaw.com.tw
2014年12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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