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求人:生活法律79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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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以真实的生活时事案例及常见之生活法律议题为素材,探讨这些生活时事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每则案例下,问题与解析之内容,除详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外,并大量援用司法院、各级法院及相关单位之实务见解,以让读者能清楚了解目前法院对于相关法律的解读为何,而非仅探究法律学理,使读者能借由探讨这些生活时事案例涉及之法律议题,增长法律知识。
《法眼识:现代公民的法律素养与风险规避指南》 图书简介 在这个日益复杂化的社会中,法律如同空气和水一样无处不在,却又常常在关键时刻变得模糊不清。人们渴望理解那些看似高深莫测的法律条文,掌握在日常生活中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然而,传统的法律读物往往枯燥冗长,充斥着晦涩的术语,让普通人望而却步。《法眼识:现代公民的法律素养与风险规避指南》正是为打破这一隔阂而生。 本书并非旨在培养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面向每一位关注自身生活质量、希望提升法律常识的普通大众。它以一种全新的、极具代入感的方式,剖析了当代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场景与潜在风险点,旨在帮助读者建立起一套实用、高效的“法律风险预警系统”。 全书共分为五大部分,层层递进,构建起一个从宏观认知到微观实践的完整知识体系。 --- 第一部:法律的“地基”——构建现代公民的法律世界观 本部分着重于打破对法律的固有偏见,将法律还原为一套解决冲突、维护秩序的社会工具。我们不谈复杂的法律史,而是聚焦于“为什么需要法律”以及“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 核心内容涵盖: 法律常识入门: 区分法律、法规、条例之间的层级关系,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核心地位。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深入解析“我的权利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避免在行使权利时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系统的“探秘”: 简明扼要地介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能划分,让读者明白在需要帮助时,应该首先求助于哪个机构。我们详细阐述了诉讼的几个关键阶段,让“打官司”不再是神秘的黑匣子。 证据的价值: 强调“证据为王”的原则,指导读者如何从日常交流中捕捉、固定和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未来的潜在争议打下基础。 --- 第二部:数字时代的“隐形合同”——网络行为与数据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法律问题发生在屏幕背后。本部分聚焦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 风险场景剖析: 隐私权的攻防战: 如何识别和应对App过度索权、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内容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删除权和可携带权。 网络侵权与名誉之争: 讨论诽谤、侮辱、深度伪造(Deepfake)等新型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路径。特别解析了“人肉搜索”的法律后果。 电子合同与网络交易的效力: 辨析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以及电子签名、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证明力。 知识产权的虚拟边界: 涵盖短视频、图文内容的二次使用规范,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剽窃”,以及应对“字体侵权”的常见误区。 --- 第三部:家庭与人际关系的“法律罗盘”——亲属关系中的法律智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法律纠纷的高发区。本部分以温和且实用的笔触,指导读者处理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敏感点。 实操指南: 婚姻的“进”与“出”: 详细解读婚前财产协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离婚程序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争夺的法律策略。强调“协议优先”的原则。 赡养与继承的平衡术: 明确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以及遗嘱的有效形式(自书、代书、见证遗嘱等)的差异。指导如何设立一份真正能体现意愿的遗嘱。 邻里关系的“防火墙”: 探讨噪音污染、高空抛物、房屋漏水等邻里纠纷的解决流程,明确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约束力。 借贷的艺术与风险: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重点解析借条、欠条的书写规范,以及如何规避高利贷陷阱。 --- 第四部:职场生存的“保护罩”——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利益的平衡。本部分专注于帮助劳动者清晰认识自己的合同权利,避免掉入隐形陷阱。 重点关注: 试用期与合同的“魔鬼细节”: 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工资80%的规定,以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2N)。 加班费的精确计算: 详细解析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与特殊工时制的界限,提供清晰的加班费计算公式。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应对: 指导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如何快速启动工伤认定流程,以及争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步骤。 “N+1”与“经济补偿金”: 辨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非因本人意愿辞职等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确保劳动者能足额获得应得报酬。 --- 第五部:与“公权力”的有效互动——行政与消费维权实战 现代公民生活离不开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以及对消费品的索求。本部分侧重于提升公民在行政管理和消费市场中的维权能力。 维权实战演练: 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 当公民对政府部门的决定不服时,应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如何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获取必要的公共信息。 消费投诉的“升级路径”: 从拨打12315热线开始,系统讲解如何通过行政调解、仲裁直至诉讼的逐步升级策略,尤其关注大件商品(如汽车、房产)的“三包”规定。 交通违规的申诉与异议: 如何合法有效地对电子眼抓拍的违章行为提出复核申请,避免“冤枉罚单”。 面对突发法律事件的“黄金一小时”: 提供一个简易的应急处理流程图,指导读者在遭遇交通事故、突发纠纷时,如何在第一时间固定现场、保护自己,并有效联系法律援助资源。 --- 《法眼识:现代公民的法律素养与风险规避指南》力求以“案例驱动”的方式,将枯燥的法条转化为生动的“生活剧本”。它不是一本教科书,而是一份随身携带的“生活法律指南”。阅读本书,你将不再惧怕那些充满专业术语的法律文书,而是能以清醒的“法眼”,洞察生活中的每一个潜在陷阱,自信、从容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法律,就是掌握生活的主动权。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王泓鑫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通律法律事务所律师
  远东法律事务所律师

  现职/
  法治国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张明宏

  学历/
  国立中兴大学法学士

  经历/
  法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现职/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图书目录


壹 男女情爱篇  1
谈师生恋,坐爱的牢?  2
火车「性爱趴」,犯什么罪?  7
小三堕胎就不告,元配反悔却告赢!  14
性交易专区,娼嫖都不罚?  18
越南女子将男友「断根」,法院轻判「免囚」?  22
市议员遭设局偷拍性爱光碟,恐吓?强盗?  27
仙人跳?医生遭逼签本票  31

贰 离婚篇  35
诓出家、骗离婚,无效?  36
长期深夜传简讯辱骂,虐待判离婚?  41
夫债妻还?妻债夫还?  45
换工作、没养家,恶意遗弃判离婚?  49
不能「嘿咻」,判离婚?  53

参 劳工权益篇  57
压榨外劳洗尸体,触犯人口贩运罪?  58
一年一聘有效吗?  62
劳工休假有那些?  67
特休(年假)怎么算?  71
上班被砍算职灾?  75
劳动检查,公司可以拒绝吗?  78
大陆人士、外国人、外籍劳工遭禁止入境怎么办?  82
收到「支付命令」怎么办?  86

肆 不动产篇  91
买到海砂屋怎么办?  92
工业住宅合法吗?  96
刘妈妈、摊商争菜市场,摊商有优先承购权获胜?  99
越界建筑,免拆!  103
工地邻损的求偿权利  109
共有地出租、出借,毋庸全体共有人同意?  112
房屋坪数短少怎么办?  115
征收土地不用,百姓可买回?  119

伍 公寓大厦及房东篇  123
什么,管委会也会被告?  124
房屋漏水,管委会来赔?  128
房东遇到坏房客怎么办(上)?  132
房东遇到坏房客怎么办(下)?  135

陆 小股东篇  139
股东会,通过?  140
少数股东自己召开股东会?  145
什么,我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149
利害关系人声请临时管理人管理公司?  153
公司帐务不清,小股东声请法院检查?  157

柒 经济秩序管制篇  161
三大鲜奶业者联合涨价,公平会重罚3000万!  162
建案隐匿重要交易资讯,依公平法重罚?  166
网拍保险套、脸书卖隐形眼镜,要处罚?  171
网路购物要发票,没有鑑赏期?  175
商标没有识别性,不能註册?  180

捌 企业营运篇  185
牙医拔牙未归还,病患告「业务侵占」?  186
医疗纠纷,到底谁对谁错?  190
公司将钱借给别人,违法吗?  194
董事会决议无效,土地无法过户?  197
「掏空公司」,犯什么罪?  201
合伙作生意,没问题?  206

玖 公务员犯罪篇  211
污点证人,免刑?  212
议员亮票,谁来管?  216
侵占彩金7亿元,二审确定;贪污1元,却可上诉第三审?  220
不得易科罚金,但得易服社会劳动?  224
伪证罪判刑,遭解除市议员职务!  228
骂公务员「没读书」,判刑50天!  233

壹拾 假扣押篇  237
台铁太鲁阁号车祸,砂石车公司脱产?  238
员工诈领款项,声请假扣押?  242
提存容易,取回难:取回担保金之程序  246

壹拾壹 家庭法律篇  251
父母禁女儿约会,妨害自由?  252
「爸爸」非生父,女告母诈欺!  256
现代奴隶,刘老「使人为奴」犯啥罪?  260
母赠子屋,子得手后弃养,法院判还!  264
窝藏人犯?犯啥罪!  268
监护宣告人财产,谁来处分、谁来管?  272

壹拾贰 商务贸易篇  277
「惩罚性」违约金怎么约定?  278
违约金太高,可以要求减少吗?  282
备忘录(MOU)有法律效力吗?  287
台湾商业契约,以大陆法、外国法当准据法?  291
契约争议,仲裁解决?  296
台湾商业纠纷,大陆、外国法院管辖?  301
讨债公司合法吗?  306

壹拾参 刑事重案篇  311
重殴司机,重伤害未遂?遗弃?  312
一度死刑定谳,再审却无罪?  317
案件8年未结案,掳人勒赎犯释放?  322
死刑判决确定,非常上诉来翻案?  327
吸毒犯人?吸毒病人?  332
不在场证明?被告如何声请调查有利证据?  335

壹拾肆 政府採购、税法及保险篇  339
政府採购怎么救济?  340
奢侈税上路,投资客难逃?  344
意外险理赔?是意外还是疾病?  347

图书序言



  生活中的时事新闻涉及法律议题者所在多有,但因时事新闻所着重的面向及媒体报导的观察角度不同,有时新闻报导的标题耸动、报导内容也会让一般视听大众对于这些时事案例的某些法律观念仅有模煳的认知,对于这些时事新闻的法律议题可能「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产生错误的认知。而这些时事新闻事件所涉之法律问题,事实上也极具讨论价值,可作为一般大众增长法律常识的起点。

  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鲜奶联合涨价案」判决业者败诉。此案乃于2011年10月间三大鲜乳厂商统一、味全及光泉,几乎在同一时间调涨鲜乳价格,造成民怨沸腾,业者遭公平会认定构成「联合行为」,共罚款3000万元,创下公平会开罚以来的最高纪录。业者提出行政诉讼,深觉委屈的地方在于并无明确证据证实三大厂商曾「协议」一起涨价,共同涨价纯属巧合。然而,所谓「联合行为」是否以参与联合行为之业者曾有共同「协议」为要件?或仅须有客观事实即足认定?(参见本书,「三大鲜奶业者联合涨价,公平会重罚3000万!」乙文)

  再如,前一阵子新闻报导当时尚任某市政府要职之萧姓副市长,他刚满18岁的小儿子与某英文补习班的40岁阮姓女老师传出师生恋。而师生恋常常引发外界议论纷纷,有修成正果而传为美谈者,也有遭法院判刑而恶名昭彰者。师生恋除了道德争议之外,有违法吗?(参见本书,「谈师生恋,坐爱的牢?」乙文)

  又如,报载彰化县黄姓夫妇的成年女儿在深夜想出门与泰籍男友约会,父母竟联手阻挡并将女儿强行拉入屋内,令女儿在神桌前下跪忏悔,女儿却反控父母亲「妨害自由」。案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予以缓起诉,此乃考量黄姓父母并无前科而是出于管教女儿的初衷。而所谓「妨害自由」之定义为何?父母管教子女,不准子女出门,比比皆是,难道都犯罪吗?(可参见本书,「父母禁女儿约会,妨害自由?」乙文)

  另如,涉嫌在夜店迷姦女模、女艺人之李姓富少在逃亡24日后,最后主动投案。而这段期间窝藏李姓富少之陈姓女士也在同一时间自首,坦承这段期间确实收留李姓富少。而藏匿人犯有犯法吗?何谓藏匿人犯呢?如果是爸、妈藏匿犯罪的儿子也犯法吗?(可参见本书,「窝藏人犯?犯啥罪!」乙文)

  本书以真实的生活时事案例及常见之生活法律议题为素材,探讨这些生活时事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每则案件之内容,除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外,并大量援用司法院、各级法院及相关单位之实务见解,以让读者能清楚了解目前法院对于相关法律的解读为何,而非仅法律学理之探讨。本书可作为一般高中职学校之公民教育课程教材及一般大学或社区大学生活法律课程之教材。

王泓鑫、张明宏

图书试读

壹 男女情爱篇

谈师生恋,坐爱的牢?

事件

大萧刚满18岁的小儿子小萧与英文补习班的40岁阮姓女老师传出师生恋。消息传出后,大萧十分震惊,但并未责怪小萧,而是以辅导的立场与小萧谈论此事。师生恋常常引发外界议论纷纷,有修成正果而传为美谈者,也有遭法院判刑而恶名昭彰者。师生恋除了道德争议之外,有违法吗?

问题与解析

→老师与未满18岁之学生谈师生恋,犯什么法?

师生恋泛指老师与学生间的恋爱行为。如果是小学、国中或高中等学校之学生应该都未满18岁,而中小学之老师如与未满18岁之学生谈恋爱而发生性行为,或与未满16岁之学生谈恋爱而发生猥亵行为者,依据刑法与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规定,最高将可处10年以下不等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如学生已年满18岁者,则不会构成上开犯罪。

→满18岁之学生与老师发生师生恋,有犯罪吗?

虽然大学老师与年满18岁的大学生发生性行为,原则上并非法律处罚的行为,但仍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

依据刑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本条之构成必须有特定关系而「受监督、扶助或照护」,并「利用权势或机会」而为性交行为。

而「所谓监督,系有权命其行为、不行为,或对其行止加以规律警告。所谓权势,系可使人之地位、职务、事业、资格有所威胁影响或与此相当之情形。」(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290号判决参照)。且「刑法第228条之罪,除监督服从之关系以外,尚须以利用监督关系之权势而为姦淫或猥亵之行为为构成要件。」(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84号判决参照)。即必须有此种特定之监督、扶助或照护关系,且利用此等权势而为性交者,两者皆具备,才会构成。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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