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拓展理性空间谈死刑 谁也不能否认生命是宝贵的,杀人是残忍的。无法避免的自然死亡或意外灾难死亡都让人们悲叹不已,何况蓄意杀人?不论是战争、死刑或兇杀所引起的死亡更让人承受不了,所以我都反对,觉得它们是残酷的,愚昧的,无论为达任何目的,都不值得。当然战争是由国家发动,死刑则是国家制度,我们可以重新考虑,以杀人手段来施行国家政策是否妥适,人道主义者可以说服国家重定政策。但个人凶杀案犹如散布在社会中无数的不定时炸弹,防不胜防,非我们反对得了,为了吓阻兇杀而动用死刑并无法达到目的,这是人类经过数百年理性经验验证过的。阅读本书资料,读者可从许多古今中外例证发现杀人犯没在怕死刑,死刑执行反而会引发社会暴戾之气。人并非天生要犯罪的,恐惧、残暴、疯狂是经过学习或来自外在刺激的。人出生的环境,社会如何待他,他即反射给社会。我们应探究,为什么这个社会要养出一个个疯狂残暴的恶魔,再一个个把他们杀掉?死刑犯也是我们社会的一份子,就像咱家犯错的孩子,我们给予训诫惩罚,助其改过迁善,不一定要剥夺其生命。
就像不久前一位年轻人走投无路至想以杀人来换免费牢饭吃,看到这则新闻,我没有愤怒,只觉鼻酸与同情。弱势的他从小生长在没有爱也没有好好受教养的环境,在长期失业无以为生的情况下,竟然荒谬到想以牺牲更弱势的无辜孩童生命来谋一口饭吃。我们的社会应该有更有效的关怀救助机制,即时拉他们一把。然而我们的政府没有反省,法务部竟以亟亟再杀几个死刑犯回应,罔顾国际人权学者暂停执行死刑的唿吁,是想借此彰显我国主权,或以此与死刑世界第一的中国趋同?执政者似乎不能意会人权公约之精神与深意,而台湾已非联合国会员,又何必沽名钓誉地签署人权公约,还费事地邀请十位国际人权学者来台审查国家人权报告?其实台湾民间社会是温暖的,很多好人在社会各角落里默默行善。如果政府能扩大社会救助网,主动发现堪虞对象,可以减少此种悲剧发生。而悲剧既已发生,再多杀一人,亦于事何补?受害人一定说「还我命来!」可是人死不能复生,如果死刑有用,杀人真能偿命,我也不敢反对死刑。台湾社会虽有七八成的民众赞成死刑,但若有废除死刑的配套措施,赞成的人马上降至五成以下。我相信台湾的人心是仁慈的,珍惜生命的,愿意给犯错者再一次更生的机会。国家何忍採取如此血腥残酷的刑罚,在杀人犯已经就逮不可能再为恶的情况下,却要如杀敌般歼灭他们的生命?须知囚犯与战俘仍具人格尊严与生命价值,应获得人道待遇,给予适宜的生存环境,可以再活出有用的人生。
人性是共通的,世界文明进步也是互相感染的。死刑与各种残酷刑罚自古存在,但人类会觉醒,文明会进步,欧洲理性主义与人道思想启蒙较早,在十七世纪即有减轻刑罚与废除死刑运动,世界各国也相继废除各种残酷的肉刑与公开行刑制度。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血腥的教训,各国醒悟到应尊重生命的价值与人格的尊严,需要废除死刑,不以武力解决争端,才能达到世界永久和平,并以此宗旨组织联合国,借此约束各主权国家不理性的行为,并签署人权公约,以废除死刑为目标。战后欧洲国家在欧洲人权公约引领下,在三十年间即达成第一个没有死刑的大陆。其他地区在联合国倡导下,在八、九○年代废除死刑国家急速增加,二十一世纪以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七成以上。目前全世界一百九十几国中,只有十几国仍在执行死刑,美国是西方文明国家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例外。在二○一○年,台湾重新加入亚洲五个仍在执行死刑国家的行列,与人权落后的中国、北韩、越南、孟加拉为伍。落于欧洲、美洲、非洲之后,亚洲至今仍无人权公约,但已有十几国废除死刑,香港、澳门在殖民地时代,即与母国同步废除死刑。菲律宾虽废除又恢复,至今已正式稳定废除死刑。
所谓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并非如时装潮流依个人美感偏好随意新潮或复古。人类理性带动世界文明进步,呈现稳定前进而不可逆转的轨迹。我详读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历史,几乎每个国家都有一段艰辛的奋战过程。欧洲文明引领世界,有不少国家在开国时就没有死刑,或已有百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的纪录。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十八世纪中叶的比利时,当时社会强盗猖獗横行,但在比利时国王赦免了五个强盗杀人犯的死刑后,强盗案反而骤减,治安获得改善。此后凡有死刑案件都经国王赦免,等于在承平时期事实上废除死刑。德国在尚未统一前之ㄧ八四八年,已有废除死刑的宪法草案出现在法兰克福与普鲁士议会中,曾短暂废除死刑。一八七○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后,国会已二读通过废除死刑法案,却被铁血宰相俾斯麦在三读中推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九一八年及一九二七年有左派政党提案废除死刑,没有通过,至二战后才成功。北欧五国人民已有近百年没有死刑的记忆,芬兰一九一七年最后独立建国之后即无死刑。二○一○年北欧国家对台湾恢复死刑执行抗议,同年却发生一挪威青年滥杀百多条无辜生命事件,台湾人民此时正为死刑存废争论得沸沸扬扬,以为挪威面对此惨案一定会恢复死刑,结果当然预测错误,在事发后二○一一年所作之民调显示,挪威人仍有68%反对死刑,只有16%的人赞成死刑。但若遇到革命或战争,很容易杀戮再起。二十世纪前半叶,德、俄利用正式司法程序判决死刑以消灭异己,所杀人命至数十万至百万之多。二十一世纪初阿富汗战争,美国军事法庭竟判决全家被美军炸死仅存的九岁儿童以手榴弹炸死美军二人的少年兵死刑(美国迟至二○○五年才由最高法院废除少年犯死刑)。死刑之荒谬,莫此为甚。
二次大战后欧洲国家纷纷废除死刑,战败国义大利与德国分别于一九四七年与一九四九年在宪法上规定废除死刑。世界上只有习于公投的瑞士,于一九四二年以公投废除死刑,其他国家都是由国会精英在民意反对声浪中通过废除死刑,虽然民意一再反扑,但都没有再恢复死刑成功的。英国工党议员从一九四八年起每年锲而不舍地提出五年间试行废止死刑案,终于在工党执政后的一九六五年获得上议院(169票:75票)与下议院(全体一致)通过。当时有六成以上的民意希望保留死刑,在国会连续十四年每年都有恢复死刑提案,全遭否决,而且否决票越来越多,至一九九四年以后才完全放弃。欧洲共同体最晚废除死刑的国家是法国,一九八一年法国总统选举,在高达62%民意赞成死刑的氛围下,左翼社会党总统候选人密特朗竟然不畏民意,坦诚宣告其因基于信仰与对文明的关注而反对死刑。他居然当选了,其后国会重新选举,社会党亦获得绝对多数,正好同年欧洲议会通过决议,要求欧洲共同体内全部废除死刑,此显系针对当时唯一尚未废除死刑的法国而发。种种因素集结,法国废除死刑的提案意外轻易地通过了(上议院160票:126票,下议院369票:113票)。
每个国家在废除死刑前一般都经过停止执行死刑的过渡期。法国在废除死刑前,死刑犯经常被最高法院撤销重判或被总统赦免,至一九七八年监狱里已经没有待决的死囚,也就没有执行死刑的问题了。到一九八一年,有一位法国青年被判死刑,因其企图偷窃汽车音响被撞见,杀死值班守卫一人,杀伤一人,后因规避警察盘查,又杀一警伤一警,其死刑判决第一次没有被最高法院撤销,导致其因绝望而企图越狱,又重伤了一名狱警,并且连累到一位同情其处境而提供枪枝助他越狱的年轻女律师,因而被撤销律师资格,并遭判重刑。如此疯狂行径,如果在台湾社会,一定会被视为其屡次杀伤多人,又越狱伤警,罪恶深重,不知悔改,罪无可逭,死有余辜。就像台湾最近有一位金山高中老师,因为不顾自己财力买了一部汽车,结果欠债滚息,至沦落到闯空门窃盗,初次行窃就被屋主即旧同事返家撞见,无地自容,以致杀死屋主,被判死刑定谳后,因为觉得自己生命还有价值,没有办法面对死刑,致疯狂到以无杀伤力之粪便袭击狱卒,因此被论断为行迹恶劣,无悔改之心,于二○一二年底被选中优先执行死刑。对比之下,法国青年命运则大不相同,他幸运地获得反对死刑的总统特赦免死,在狱中重新振作发愤学习,修成文学博士,于一九九九年获得假释(法国死刑假释设有十八年安全期),重返社会成为有用之人。其实中法这二件案件案情类似,均非谋杀,犯人都因穷困沦落至窃盗,在行窃时被发现,一时冲动的反应,失去理智如入魔状态,若能脱离此犯罪情境,即不可能冲突杀人,并不是犯人有无悔改的问题,也不是受害人家属愿不愿意宽恕的问题。受害人家属一定非常悲痛气愤,要血债血还,请问那位女儿被杀而伤心气愤的校长,再杀死一位年青老师的生命,完遂你的心愿,真能抚平你的伤痛?白晓燕案三个兇犯都已伏法,三命还一命还不够,白冰冰的伤痛却何时才能疗癒?受害人家属心灵疗癒是更深沉的问题,不可能单纯地以死刑来解决。
最近台湾发生首宗在捷运车厢内无目的杀人案是台湾社会的警讯,我们应好好追踪研究兇手郑捷的成长过程,家庭、学校、社会的人际关系有何挫折创伤,如何影响其不正常的心理,在何阶段可能介入补救,以防将来再有类似案件发生(外国文明社会此类案件己多)。我们千万不要将之速审速结,马上枪毙。台湾是有容仁慈的社会,可以学习欧洲的榜样,或者俄罗斯及南韩的例子;两国停止死刑执行十七年,对社会无负面影响。台湾停止死刑执行四年间治安并没有变坏。唿吁政府暂时停止死刑执行五年或十年,给予充分时间研究无目的杀人案因。
美国在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停止执行死刑近十年,待决死囚累积至近700名,一九七二年美国各州死刑法律被美国史上最自由派的最高法院华伦法庭宣判违宪无效,让这些死囚免于一死。此时美国废除死的氛围是与欧洲同步的。但共和党尼克森总统一上台,矢志恢复死刑,提名赞成死刑有名的伯克(Robert Bork)担任副司法部长,并提名保守派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使美国于一九七六年又恢复死刑,成为西方文明国家的异数。从各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观察,各国或分左右翼政党,或有自由派保守派之别,代表贫富阶级的对立,右翼保守派代表富人阶级着重财产权保护,左翼自由派则比较同情沦为犯罪阶层的弱势穷人。所以说有关死刑存废争议,是非常政治的议题。如果当年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罗伯甘迺迪不被暗杀,可能会选上总统,由民主党继续执政,美国就可能不恢复死刑了。在英国、法国,以及后来一九九五年的南非,都是在保守党下台,才有契机废除死刑。在东亚国家中,南韩、台湾民主初萌芽,也是在反对党执政后,才有机会停止死刑执行。韩国从一九九七年金大中上台停止死刑执行至今已超过十七年了,虽然韩国宪法法院于二○一○年判决死刑没有违宪,但韩国至今仍未恢复死刑执行。台湾民进党上台,採取逐步废除死刑措施,死刑判决大幅下降,终至停止死刑执行四年。国民党重回执政,任命反对死刑的法务部长,本有可能继续停止执行,说不定台湾会在美国之前废除死刑,成为亚洲人权先进的国家。然而马英九总统没有既定立场,也没有人权观念,为了选票,屈服民意,重启杀戮,政策摇摆,其领袖格局,不如美国的尼克森,也让台湾的政治经济水平比不上后起直追的韩国。
台湾赞成死刑的民众,每举美、日两国仍保留死刑为据。日本是亚洲民主先进国家,每有因执政党政府或法务部长的理念信仰而停止死刑执行数年。近日保守党安倍晋三上台后,即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批准处死3名死囚,牢中尚有137名死囚。日本如有执行死刑,每年都在个位数以下,数额相当保守。在欧洲及除美国以外的美洲国家与其他英语系国家都已完全废除死刑,美国是西方文明国家的异数,此异数源自美国是移民国家及蓄奴历史的遗绪。美国以枪枝对付印地安人,以死刑对付黑人。在蓄奴时代,黑人被白人私刑致死比被判死刑的人数还多。美国因为开拓西部之需求,将拥枪纳入宪法成为人民的基本权利,至今无法修改,因此枪枝氾滥,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暴力犯罪最多的国家。拥枪者主张小学、幼稚园警卫应配备枪枝以防兇杀,彷彿还停留在西部开拓时代。这在枪枝管制的我国,可以觉察此种想法的荒谬,但在保留死刑,我们又紧抓着美国不放。其实美国北方十数州几与欧洲同步废除死刑。最早是密西根领地,在尚未成州的一八四六年即废除死刑,成为英语系国家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地方。威斯康辛与罗德岛州也紧跟在后,相继废除。尽管在密西根州内的底特律工业化后成为美国犯罪率最高的城市,百多年来并未恢复死刑。纽约州在二战后并未执行过死刑,一九九五年在民意影响下恢复死刑,成为美国第三十八个有死刑之州,但即使恢复死刑至今仍未执行过死刑,而其死刑法律又被法院宣判违宪无效。麻州议会于一九九八年提案恢复死刑,因罗马教宗到访劝阻,以一票落差没有成功。美国在二○○○年以后犯罪率显着下降,近年又有六州相继废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三十二州与联邦及军事法庭,大部分数十年未执行或很少执行,真正执行死刑的仅集中于南方数个昔日蓄奴之州,以德州、维吉尼亚、乔治亚与佛罗里达等州为最。美国今后如果再继续有数州废除死刑,累计总州数达全国之半,美国最高法院即可能以已达全国共识为由,以司法废除全国死刑。
美国虽保留死刑,观其死刑审判程序非常慎重,并设有各种定罪后异议程序,提供死刑犯必要的法律与专业协助,耗时花费甚多,其注重犯人人权与程序正义应属世界之最,非如我国死刑定谳后即草草依法执行。一九九○年我国大法官解释,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之规定,虽未宣告违宪,但认其不分犯罪结果有无杀人概处死刑,立法过严,有情法失平之虞,应妥为检讨。并谓裁判时若有情轻法重,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应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酌减其刑。法务部若依法行政,即应依循大法官解释意旨,对该案停止执行,重新检讨该案有无情轻法重应减轻其刑之情形。然而法务部似乎没有看完解释文全文,或者故意无视大法官解释深意,即于解释文公布当天深夜匆匆将犯人处死,似乎是难抵受害人压力。死刑之执行与受害人之社经地位有关,不仅台湾、美国如是,可能举世皆然,此为死刑之不公平处。二○一○年法务部执行死刑,有犯人提出释宪,补证期限未届,即被执行。法务部种种粗暴执法情形,有无违法失职之嫌,均未被究责。我国死刑执行,採秘密执行,未事先通知家属或律师,无告别或抗告补救机会,实有违人情。更有甚者,有律师得当事人母亲同意为当事人提请释宪,检察官竟欲追究其伪造文书刑责。依法务部死刑执行实施要点规定,除被告本人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被告之利益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其程序进行中者,应停止执行。这是为保护被告的利益,惟恐被告自暴自弃,或绝望寻死,得由其亲人或关系人代为行使其权益。执法官员自己违逆国法保护人权的规定,从不究责,却严厉对维护人权的律师找碴,靠这种缺乏人权观念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要提升我国的法治人权水准有如缘木求鱼。
美国死刑案件经州法院三审或再移审联邦最高法院确定后,若发现错误或有新事证,可向州法院声请再审,再一路上诉,之后又可再声请州与联邦人身保护令状(Habeas Corpus),再各经过三审审查。美国死刑案定谳后,才是另一段冗长的死刑定罪后救济程序的开始,在穷尽司法救济程序失败后,最后尚有一道行政救济程序,声请总统或州长特赦,往往走完最后程序需时一、二十年。例如In re Standford案,少年犯Standford在一九八一年十七岁时犯抢劫、强姦、杀人罪,一九八九年被判死刑确定。至二○○二美国最高法院在Atkins v. Virginia案废除智障犯死刑,Standford即再向联邦法院声请人身保护令状,以判决后宪法规范有变更为理由,请求将少年犯比照智障犯标准更审,却被拒绝。至二○○三年该少年犯终获肯塔基州长赦免,减刑为终身监禁而告最后确定。此时距案发已二十二年,死刑定谳后的救济程序历时十四年,当年少年犯已垂垂老矣。而少年犯死刑终在两年后Roper v. Simmons案被最高法院废除。又如In re Davis案,黑人Davis在一九八九年以杀白人警察嫌疑被捕,虽始终辩称无辜,仍被判死刑,自二○○七年起四度临刑,两度声请联邦法院人身保护令状及请求乔治亚州长赦免均被拒绝。至二○○九年联邦最高法院破例行使初审管辖权,接受其声请人身保护令状,发下联邦地方法院就其所提新事证举行听证,但地方法院仍然判决证人翻供不可靠,无法证明其确实无辜,于二○一一年三月经三审维持原判,声请州长特赦,该州赦免及假释裁决委员会以3:2投票拒绝。在二○一一年在九月二十一日临刑前又声请最高法院停止执行未果。此案由案发现场同伙有可能是真兇者带同律师告发,并无直接证据,仅靠证人证言定罪,九位证人中有七位翻供,只有告发人与另一同伴未翻供,很可能是无辜案件,但黑人杀白人警察案终是无救。此案距案发也是二十二年,州审判程序耗时五年,州人身保护令状七年,联邦人身保护令状十年,死刑定谳后的救济程序共计十七年。
本书再版特别增列一篇论文,〈美国死刑定谳后之救济:人身保护令状(habeas corpus)〉。在此特别介绍国人不甚熟悉的英美法「人身保护令状」。英国传统普通法上有很多令状制度,由皇家法院签发书面令状,责令地方自治体法院移交被告至皇家法院审问。其中最有名的乃为「人身保护令状」,若人身遭受非法拘禁,得向法院申请令状请求移审,这是一种对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害最有效的救济制度(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提审制,其精神应与英美法上的人身保护令状类似。)。此本专属于英国臣民的特权(privilege),英国并不允许美国殖民地人民享有与母国人民相同的特权,但有些殖民地议会仿英国制度自行立法建制,美国独立后并将此制度入宪,在宪法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款明文规定;「人身保护令状的特权不得停止之。」此制度在美国后来发展成为刑事审判程序未臻完美的补救措施,是英美衡平法上所附加的多一层人权保障。本篇论文借由实体案例,详细说明申请人身保护令状之条件与程序,以明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刑事案件经过此种程序审查,被翻案的机会不少,每成为死刑犯定谳后求取最后一线生机的寄望。因此几乎所有死刑犯一定会一再寻求各种理由,提起此种诉讼,努力挣扎求生。一旦启动人身保护令状程序,死刑执行即强制停止,在州法院已提供全程公平审判机会后,联邦法院仍得独立重新审查事实,不受州法院见解拘束。经过州与联邦的三审程序,又是一段冗长诉讼过程,死刑犯尚有机会免死或再多活十几二十年。死刑问题并非在死刑定谳后结束,死刑定罪后还有种种救济措施,此亦属死刑审判程序重要之一环,故在二版中特增补之,以全其论。
王玉叶
2014年7月
于台北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