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八)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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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台湾晚近民事程序法学之核心课题是程序保障论,所以自廿一世纪开始,有关程序制度之新立法及审判实务之新运作,均循该项理论而予以推展。为此,本书既探究民事诉讼法新设之公益团体不作为诉讼、确定判决变更诉讼及增修之当事人恆定制度、支付命令制度,并解明家事事件法于离婚诉讼改採协同主义、于真正讼争事件採行非讼化审理及于家事非讼事件新设暂时处分制度,且评释审判实务分别扩张分割共有物裁判及分配异议诉讼之判决效力客观及主观范围,借以拓深程序保障论。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许士宦


  现职: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学历: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经历:律师(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家事事件法
  着作:执行力扩张与不动产执行、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证据蒐集与纷争解决、审判对象与适时审判、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集中审理与审理原则、诉讼参与与判决效力、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争点整理与举证责任、家事审判与债务执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构

图书目录

序言  I
集团利益保护程序之新展开  1
当事人恆定主义之新开展  17
变更判决之诉  119
离婚请求之诉讼标的选定及其裁判基础
之事实证据蒐集  153
家事诉讼事件之非讼化审理  197
家事及民事裁判之新发展  219
命原物分配共有土地确定判决之执行力客观范围  271
分配异议诉讼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  303
督促程序之新变革  329
事项索引  361
最高法院裁判索引  371

图书序言

序言

  台湾近三十五年来民事及家事程序法学之核心课题是程序保障论。斯论认为:纷争当事人就关涉其权益、地位之审判,均应被承认有程序主体地位、享有程序主体权,而不应被处遇为法官支配之客体。为此,应保障当事人对法院有听审请求权(程序参与权),得借此在法院尚未裁判时受事前的程序保障,倘其有所不及或不足,则应于裁判后被赋予事后的程序保障。二十一世纪开始关于程序制度之新立法或审判实务之新运作,即循该理论之引导而有所进展。本书收录诸文,均在探讨民事诉讼法、家事事件法有关修正、制定以及审判实务有关裁判作成所为新建构,据以开展、拓深程序保障论。兹将各文要旨略述如下:

  I. 第一篇至三篇旨在解明民事诉讼法新增之①公益团体不作为诉讼及②确定判决变更之诉,以及修订之③新当事人恆定制度。①赋予公益团体提诉权,使其为保护多数人之集团利益,而就生活妨害制止请求担当诉讼;②赋予当事人变更确定判决之事后的程序保障,以因应基准时后情事变更所导致之重大权义变动;③则充实诉讼系属中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受移转人之事前的及事后的程序保障,以加强本诉讼之确定判决效力对其扩张之正当化基础。此等新建制,更加落实听审请求权之制度上保障。

  II. 第四至六篇旨在解明家事事件法之新制定,不仅①于离婚诉讼之审理改採协同主义,而且②就真正讼争事件交错适用程序法理,并且③于家事非讼事件新设暂时处分制度。此等制度增修之目的:①在于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事证处分自由,以保障其自己决定权;②在于回应该事件类型之特性需求,使其依家事非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审判之同时,交错适用部分之诉讼法理,以有效保护弱势者之权益,并确实保障当事人之辩论权;③在于因应本案裁定确定前之紧急状况,避免本案请求之不能或延滞实现所生之危害。此等新建制确已依事件类型建构其合适之纷争解决程序或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

  III. 第七及八篇旨在评释审判实务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所发展之①分割共有土地判决得为点交分得土地之执行名义,及②分配异议诉讼之确定判决效力及于未成为原告之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①系扩张分割判决之执行力客观范围,使分割裁判之纷争解决及权利实现更具实效性,惟该项执行力扩张并未伴随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为此,仍须赋予执行当事人事后的程序保障,使其就执行债权之存否得以诉讼争执之;②系扩张分配异议诉讼之确定判决效力主观范围,在解释上使起诉债权人为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担当诉讼,因此衍生在该诉讼程序应如何赋予将受判决效力所及者以程序保障。

  IV. 第九篇则旨在评释支付命令制度之最新修正。为避免其沦为制造假债权或诈骗工具,修正后之督促程序固要求债权人释明请求而加重其举证上负担,却限缩确定支付命令之效力而祛除其既判力。此项变革虽使当事人仍得以诉讼争执支付命令所载权利之存否,赋予慎重而正确的裁判之程序保障,但已改变督促程序之定位,使其成为单纯之执行名义取得手段,而不再是简速之权利确定程序。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许士宦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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