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感论改版译者序─兼导读 本书自初版以来迄今已逾十年,仍然陆续获得一些新增书友的关注,让译者感到「知己比邻」的惊喜,但也不无几分汗颜与惶恐。觉得汗颜的是,初版译文有不少粗疏不通之处,实在对不起书友的厚爱;所幸此次改版,在刘天祥先生的精心校订下,这方面的缺失已大幅获得改善;在此要特别感谢刘先生的协助,让本书译文更为流畅。至于所以觉得惶恐,故事就比较复杂。译者近几年改信奥地利学派的经济与社会思想,从而对本书,以及原作者的另一本巨着《国富论》,所透露的反理性主义观点,产生了一些疑虑。概括地说,如果译者当初对奥地利学派,特别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行为学理论1,有现在这样的认识,在本书初版出现的一些译注就不会那么赞同原作者的反理性主义倾向,而且初版的译者序对于所谓亚当史密斯问题的处理也不致于那么肤浅。以下将就这两点,从后一问题谈起,把此次再版修订过程中、阅读本书的一些感想,夹叙夹议地记下来和书友分享,希望书友在看待本书时,多用一点批判的眼光。
书友对于本书之所以感到兴趣的一个理由,无疑是本书原作者亚当史密斯也是《国富论》的作者,并且因该书而被不少人推举为经济学之父。然而,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研究亚当史密斯思想的学者,对这两本书之间的学理关系,便见解各异,直到现在犹众说纷纭。2 譬如,起初有德国的学者,特别是Witold von Skarzynski认为:在《道德情感论》里,人行为的动机主要是本质具有慈善倾向的同情心(sympathy),而在《国富论》里,行为的动机主要却是物欲主义的自爱或私利心(self-love),此外这两本书不仅在主题内涵与学理逻辑上几无交集,而且在文体上也迥然不同;因此,即使这两本书真是出自同一作者,那也显示该作者在写完《道德情感论》之后,受到法国重农学派的影响,否定了他对人
性的原先想法,于是从高举慈善理想的道德学家变成「同流合污」的经济学家。
针对前述对亚当史密斯似乎有点不敬的揣测,有两位权威的英国学者D. D. Raphael 和A. L. Macfie,在纪念《国富论》出版两百年而于一九七六年重编发行的《道德情感论》导读中3,正确地指出:在《道德情感论》里,亚当史密斯拿「同情心」这个人心运作的原理来解释「道德感」(moral sense)或道德判断,至于人行为的「动机」(或促动人行为的「情感」)则是以「同情心」为基础的「道德感」的批判标的,因此和「同情心」不属于同一概念层次,不能拿来和「同情心」并列或作对;没错,《道德情感论》所讨论的行为动机种类比较广泛,而《国富论》则主要是以审慎自爱的行为动机作为基础,推演、论述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正义规则下,人际交易行为的社会后果,但这并不表示《国富论》对于人性的看法和《道德情感论》不同;事实上,根据《道德情感论》,审慎适当的自爱或自私也是美德的一个构成要素。这两位英国学者于是断定:《道德情感论》和《国富论》是两本互补的着作,两本书一起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中任一本,而若是对此看法还心存疑问,那也只可能是由于没有认真研究书本的缘故。然而,译者必须说,对于该两本书究竟以甚么方式互补?如何互相发皇?他们却完全没有进一步的交代,而这也正是Skarzynski等人产生前述疑问的症结所在。就某一意义来说,《道德情感论》和《国富论》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皆鄙薄理智在社会形成与运作规律,乃至个人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
《道德情感论》发扬十八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圈4的道德哲学,认为「道德律并非吾人理智推演得出的结论」(The rules of morality are not the conclusions of our reason)5 ,而是天生的同情感自然而然地运作形成的,是神赐予人,要在世间引领人以形成与维系社会,大大有益于人的行为规则。值得附带一提的是,这种道德概念是他律的、直观的,而不是自律的、功利理性的。突显前述「反功利理性」观点的段落,在《道德情感论》中可以说俯拾即是,譬如,第二篇第一章第五节说:我们之所以觉得某些行为应当受罚,主要是因为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而不是我们知道:「社会如果要继续存在,则不当的与无缘无故的恶意或怨恨就应该借由适当的惩罚予以限制」;甚至「虽然人类自然被赋予一种想要保全社会与希望社会繁荣的愿望,不过,造物主并未信託人类的理智,要人类的理智去发现实施一定的惩罚是达成此一愿望的适当手段;而是赋予人类一种本能,让人类在看到最适于达成该愿望的手段获得实施时,直接给予本能的赞许。天理在这方面的安排,和它在其他许多场合的安排,完全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所有基于它们特殊的重要性而或许可以视为自然女神所格外垂青的那些目的,她总是始终如一地採取这样的安排,亦即,她不仅赋予人类以一种嗜好,要他们对她所图谋的目的怀有与生俱来的欲求,而且也赋予他们以另一种嗜好,要他们对唯有运用它们才能够达成该目的的那些手段也同样怀有与生俱来的欲求,完全只为了那些手段本身的缘故,而不涉及它们倾向产生她所图谋的目的。
自然女神并未把找出适当手段以达成那些目的的工作,信託给我们的理智,要这理智以它特有的慢吞吞又不确定的方式去摸索与判断手段是否适当。」6 第二章第三节关于正义感的论述,再次强调前述的见解,指出:没错,「除非正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内尚被遵守,否则社会不可能存在」。但如果因此便说「我们之所以赞许以惩罚不法为手段,厉行正义的法律,乃是基于这个必要性的考量」,那就错了;其实「我们所以觉得应该对伤害个人的罪行施予惩罚,最初并非基于维护社会的考量。我们所以关心个人的命运与幸福,通常不是因为我们关心社会的命运与幸福︙我们是这么绝对没有想到,违背正义的行为所以应该在今生就受到惩罚,纯粹是因为若非如此,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以致自然女神教我们希望,而宗教信仰︙也授权我们期待,违背正义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即使是在来世。我们这种觉得它该受罚的感觉︙甚至在它被埋葬了以后,还要继续追究它,虽然它在来世受罚不可能成为现世的警戒,吓阻不了其余没有看到也不知道它受罚的人类,使他们不敢在这个世界犯下同样的罪行」 。
读者务须特别注意:亚当史密斯在前述引文中所鄙薄的理智,比较倾向是旁观者或理论家运用于冥思遐想的理智,而不是当事人运用于行为的理智。不过,对于后者,《道德情感论》也一样持鄙薄的态度。譬如,第七篇第二章第二节对伊比鸠鲁学派的批评,反映亚当史密斯认为美德的核心不该沾染理性的手段算计 。他正确地指出,「伊比鸠鲁认为,人生最完美的状态,人生所能享受的最圆满的幸福,就在于身体的安逸,以及心灵的平安或平静。达成此一自然喜好的主要目的,是所有美德的唯一目标;︙一切美德之所以是可喜的,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的缘故,而是因为它们有助于完成这个目标。︙例如,审慎︙虽然是一切美德的来源与根本要素,然而,它所以是可喜的,却不是因为它本身的缘故。那种仔细、费神与慎重的心灵状态,永远留神注意每一项行动最遥远的后果,如果不是因为有助于取得最大的快乐,并且避免最大的痛苦,仅就其本身而论,不可能是一件开心或愉快的事情。」对于伊比鸠鲁学派这种可称之为自律的理性道德观,亚当史密斯极力反对,但他所提出的唯一反对理由是:「不论那些美德或相反的恶行实际对于我们身体的安乐与安全有甚么影响,它们自然会在他人身上引起的那些情感,和它们的所有其它影响相比,是某种远比较强烈的喜好或厌恶的对象;被人认为和蔼可亲,被人认为可敬,被人认为是尊重的适当对象,比这爱戴、尊敬与尊重可能为我们带来的一切安乐与安全,更受每一个禀性适当的心灵重视;相反的,被人认为讨厌,被人认为可鄙,被人认为是义愤的适当对象,比受人憎恶、轻蔑或愤慨可能使我们的身体蒙受的一切痛苦,更为可怕;因此,我们所以希望具有前一种性质,以及我们所以厌恶具有后一种性质,绝不可能是因为我们考虑到那两种相反的性质对我们的身体可能造成甚么不同的影响。」
亚当史密斯这个反对意见的份量,完全要看手段的效用相对于手段本身的合宜在行为人心中的重要性而定,而这很可能因人而异,并非比较看重效用的心灵,禀性就比较不适当;这种心灵很可能只是比较不在乎旁观者对自己的品行的感觉。其实,亚当史密斯本人从旁观者描述美德的角度(《道德情感论》第一篇至第五篇)转到从当事人持守美德的角度(第六篇)时,似乎改变了想法,自相矛盾地承认:在当事人、乃至旁观者的心里,比较重要的考量可能是美德外在的效用而非美德本身的合宜。譬如,第六篇第三章〈论克己〉提到:「审慎、正义与慈善的美德,除了产生一些最可喜的效果之外,没有别的效果倾向。正如是对那些效果的注意,起先把那些美德推荐给当事人,所以同样的注意,后来也把那些美德推荐给公正的旁观者。︙在我们对所有那些美德的赞许中,它们的那些可喜的效果,它们的那些不论是对实践它们的人或是对其他某些人的效用,给我们的感觉,和它们的合宜给我们的感觉结合在一起,并且总是在我们的赞许中占有相当大的分量,甚至往往是其中主要的成分。」
《道德情感论》第七篇第三章第二节说,「理性不可能使任何特定事物直接被我们喜欢或被我们憎恶。理性可以使我们看出,某一事物是获得其他某些自然可喜的或可恶的事物的手段,从而使该事物,因其他那些事物的缘故,而间接被我们喜欢或被我们憎恶。任何事物,不可能因它本身的缘故而被人喜欢或憎恶,除非被直接的感觉辨别为可喜的或可恶的。因此,如果在每一个别的事例中,美德本身必然使我们觉得愉快,而恶行也同样必然使我们觉得不愉快,那么,如此这般地使我们甘心接受前者并且排斥后者的,就不可能是理性,而是直接的感觉了。」
这段话有三点值得反思。第一,如果我们所以喜欢美德,并非因为美德本身,而是因为美德外在于我们自己有益的效用,那么,这段话所欲论证的命题「道德律并非吾人理智推演得出的结论」就不成立。第二,如果该命题真的成立,则道德律难保不会有内部矛盾,而有内部矛盾的道德律可能是道德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第三,亚当史密斯在这里武断地把人的品行,以及这品行背后的情感或动机,视同可以被我们「直接感觉」的酸甜苦辣,竟然忘了他自己在本书开头论述以「设身处地」的想像为前提的「同情感」时说,我们不可能直接感觉他人的感觉,「不可能知道他们有甚么样的感受,除非我们设想在相同的处境下,我们自己会有甚么样的感觉」 ,而且他也未能注意到「设身处地」的想像其实预设一项最根本的「理性」认识:他人和我们自己属于同类,具有相同的一套先验的心灵逻辑结构,是潜在的合作互利对象;相反地,他在本书第三篇所提到的两国敌对、国内党派斗争和宗教狂热等等严重妨碍与扭曲「同情感」运作的情况,正是「理性」发生错误、误以为敌我双方的冲突不可调和的结果。总而言之,译者觉得,亚当史密斯引以为推演得出的结论」,两者之间有深层的矛盾。
《国富论》延续《道德情感论》,鄙薄人的理智(或理性选择)在行为时所扮演的角色。譬如, 《国富论》 第二章〈论促成分工的原理〉 说, 「 虽然人们从分工得到许多好处,但一开始,分工并不是任何人的智慧结晶;没有人一开始就看出分工会带来普遍的富裕,也没人刻意想利用分工让社会普遍富裕。分工的形成,是因为人性当中有某种以物易物的倾向;这种性向的作用虽然是逐步而且缓慢的,也完全不问分工是否会产生广泛的效用;然而分工却是这种性向必然产生的结果。这种性向是否为人性中固有而无法进一步分析的本质, 或者更有可能是理智和言语能力的必然后果?这些不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问题。」
在论述以货币算计得失、因此必然是理性选择的行为领域时,居然把「以物易物」视为人性的某种不计效用的倾向,刻意忽视人的理智能够认识如下的事实:在分工下执行工作,比独自工作更有效果,对工作者自己更有利。没错,个别行为人不会「刻意想利用分工让社会普遍富裕」,不会知道、也无须知道「分工会带来普遍的富裕」;但,行为人只要知道分工对自己有利,就会自动以协同合作,取代─至少可以想像的─个人独自生活,从而天天形成社会链结。再者,和亚当史密斯的见解不同,「在社会合作的框架里,社会成员傲、使他有别于休谟的道德哲学创见─「同情感」原理,和他笃信的「道德律并非吾人理智之间可能出现同情心、或友情,乃至彼此一体的感觉。这些感觉是人最愉悦、最高尚的经验来源,也是人生最珍贵的装饰;它们把动物类的人提升到真正是人的存在。然而,它们不是︙导致各种社会关系的动因。它们是社会合作的结果,而且只在社会合作的框架内茁壮成长;它们不是在各种社会关系建立以前就存在的,它们不是衍生出各种社会关系的种子。」
《国富论》中,最多人引述的一个段落,无疑是下面这段鄙薄理智的段落。亚当史密斯说,「当所有偏袒或限制的政策一旦全被撤除,简单明了的天赋自由体系当会自然而然的建立起来。每一个人,只要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都完全被放任自由,都可以照他自己的方式追求他自己的利益,都可以拿他自己的勤劳与资本,去和其他任何人或任何阶级的勤劳与资本竞争。君主完全被免除某种职责;他若企图从事这种职责,必定总是陷入无数的欺瞒与迷惑中,而人世间恐怕也没有足以适切执行这种职责的智慧或知识;那就是监督私人的勤劳,以及指导私人的勤劳投入最适合社会利益的各种用途。」
而上面这段主张政府放任自由的引文,和《道德情感论》里针对热中主义或理论体系者的批评,基调完全一致:「热中主义或理论体系的人,相反地,往往自以为很聪明;他往往是如此的醉心于自己的那一套理想的政治计画所虚构的美丽,以致无法容忍现实和那一套理想的任何部分有一丝一毫的偏离。他埋头苦干,一心只想把那套理想的制度全部完完整整地建立起来,完全不顾各种巨大的利益,或顽强的偏见,可能会反对该套制度。他似乎以为,他能够像下棋的手在安排棋盘上的每颗棋子那样,轻而易举地安排一个大社会里的各个成员。他没想到,棋盘上的那些棋子,除了下棋的手强迫它们接受的那种移动原则之外,没有别的移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的棋盘上,每一颗棋子都有它自己的移动原则,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或许会选择强迫它接受的那种原则。
如果那两种原则的运动方向刚好一致,人类社会这盘棋,将会进行得既顺畅又合谐,并且很可能会是一盘快乐与成功的棋;但,如果那两种原则的运动方向恰好相反或不同,那么,人类社会这盘棋,将会进行得很悽惨,而那个社会也就必定时时刻刻处在极度混乱中。」
通常被归入奥地利学派的海耶克(F.A.Hayek,1899-1992) ,对于《道德情感论》和《国富论》一贯鄙薄理智或理性的论述取向,颇为推崇;甚至认为:尽管亚当史密斯对于如今构成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一些分析概念贡献不如前人,甚至对于前人相关贡献的重要性也不甚了解,但由于他总是「把社会的演化溯源至一些最单纯与普遍存在的人性元素;把几乎所有曾经被归功于人为刻意建制的社会发展,分解为某些浅显的人性原理自发地与不可抗拒地开展的结果;总是努力说明,即使不用巧思算计或政治智慧,也可能缔造出一些最复杂与看似人为设计的政策体系」,因此在市场现象的科学研究方面,对于核心问题的认识,比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都更为正确、深邃。亚当史密斯是否值得海耶克这样的赞扬,也许见仁见智,不过,在同一处地方,他倒是正确地指出:《道德情感论》所论述的那种以面对面的「同情感」为基础而形成的「小社会」传统道德感,不适合开放的市场倾向形成的「大社会」。尽管《道德情感论》和《国富论》在鄙薄理智或理性的论述取向上一脉相承,但,这改变不了两者在主题内涵与学理逻辑上的断裂。撇开各自内部的矛盾不谈 ,《道德情感论》的主题是:关于行为的动机(或者说,促动行为的情感)如何在「同情感」的敦促下,趋向论述者本人所揭示的合宜或完美;但,这种合宜或完美的实践,本质上,是操之在人,并非独立于个人的意志之外的。另一方面,《国富论》的主题是:关于行为的手段和后果,论述
分工下的社会合作生产活动遵守哪些独立于个人意志之外、好比自然原理的规律;这种论述把行为的动机或目的视为给定的参数,不做动机或目的方面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保持价值中立,不臧否行为合宜与否、或完美与否。
以上是此次再版修订过程中、阅读本书的一些感想,记下来和书友分享,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谢宗林
二○一八年一月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