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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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透过对自然这个概念的分析和解释,将立法权、立法和法律的概念带入自然的概念中,并认为法律之根本在自然,法律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人类版,正义是自然秩序体现出来的最高价值,自然法则、自然法、实在法在自然宇宙中一体存在。内容特别强调立法是自然秩序中的活动,即立法是受到自然法则和宇宙法则约束的活动,并阐述物理学、生态学、生物学对立法的功能意义。内容透过将自然哲学定义为自然宇宙和人类之关系的学说、普遍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融贯理论、物理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的合体,从而将法学研究的应然领域提升到自然哲学中。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戚渊


  现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学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图书目录

导言

一 法律之根在自然
第一章   自然的概念
第二章   自然与法的起源
第三章   自然法

二 法律秩序:自然秩序的人类版
第四章   自然秩序作为法源
第五章   法律的概念
第六章   立法与自然秩序

结语

图书序言



文/戚渊


  立法权是基于民主的权力;这一思想在古希腊哲学人类学时期即已出现。在古希腊哲学体系化时期,Aristotle在《政治学》中说议事权力是由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行使的。自那时起,立法权基本上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演进,直到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上确立。主权在民原则是宪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都是建立在这个原则之上。主权在民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民即主」。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Plato的国家观念和法律思想。个人最初只是被当作自然存在。个人→家庭→氏族(社会)→城邦(国家)的演进过程表明个人即民先于国家存在。在国家建立后,个人既被视为自然存在也被作为社会存在。国家基于人们的同意而产生。历经2300多年,「民即主」思想已经被公认为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成文的法律起源于自然风俗。因此,最初的法被称作physis。后来的nomoi(风俗习惯、人定法)也被认为是从physis演绎而来。后人理解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对立在古希腊哲学中实际上是physis与nomoi的对比。古希腊哲学家基本一致地认为实证法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就是自然法则或者来源于自然法则。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

  当人们思考立法权与法律的关系时,几乎每一个问题都关联到自然概念和自然哲学。在这一关系中,就现代宪法的立论而言,立法权的基础仍然是民主。根据自然概念和自然哲学,在这一关系中,立法和立法权的概念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民主产生的立法权如何行使才能符合自然的要求;立法者具有何种程度的认识能力才能制定出符合自然秩序的法律;立法者的认识过程如何与自然的运动过程达到一致;如何理解法律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人类版;法律是先于立法权存在还是立法权先于法律存在,当人们具体地研究一个法律概念、术语/语词、规则/规范、原则、制度、体系时,特别需要思考这个问题;具有水平关联和垂直约束力的大小共同体的法律体系如何基本一致地与自然秩序一致。可以肯定地认为,与自然秩序一致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产生效力,才会成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法律体系,以及成为其他法律体系的立法标准。这是自然宇宙法则对人类社会的法律的约束功能。行使立法权和制定法律的基本标准都在自然概念中。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将立法权、立法和法律引入到自然概念中;本文基本地解释了上述问题,并通过将自然哲学定义为关于宇宙、自然和人类之关系的学说,普遍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融贯理论,物理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的合体,从而将法学研究的应然领域提升到自然哲学。本文认为,当人们在研究法律时,应该将每一个概念、术语/语词、规则/规范、原则、制度、体系等都溯及到自然概念,并以自然哲学为理论基础,始能获得法律和法学的真理。法学研究在于有所创造,而各种创造是否为真理需要在自然哲学中得到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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