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下)(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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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法总论(总则)属于逻辑性极强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论(分则)则属于遍地开花的、个别性较强的广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则的整体思维,除了需要以刑法总则做为共通的理论基础之外,对于各个具体问题(案例),学说上究竟呈现如何的见解,司法实务上(包括大法官会议解释、最高法院判例与决议、最高法院判决、高院判决、法院座谈会讨论意见、检察署讨论意见等),又採取如何的观点,则是理解刑法分则各个犯罪最为重要的材料。本书对于分则上的各个具体问题,不仅提供了国内最新的各家主要学说见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实务见解,同时还对于各学说与司法实务见解做了说明与分析,并明确表达了本书的立场。无论是法律系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过研读资料丰富与分析周延的本书,而获得对刑法分则各个问题的广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适的问题思维。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子平


  现 职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刑事法研究会会长、经济刑法学会理事长

  讲授科目
  刑法(总论、各论)、刑法专论、刑法案例解析(刑法演习)、
  刑法专题研究、医事刑法专题研究、经济刑法专题研究

  学 历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班毕业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班修毕

  经 历
  司法官考试刑事法组召集人
  司法官、司法人员特种考试典试委员
  律师高考典试委员
  考试院常设题库(律师、司法官)小组审查委员
  司法院人事审查委员会委员(2017~2019)
  法务部刑法分则修正委员会委员
  法官学院讲座教授(2011~)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服务社指导老师

图书目录

三版序
序 言
作者简介
主要参考书与略称

第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3
 导 言(保护法益、公共危险、基本概念)/4
 第一节 放火罪及失火罪/4
  第一、放火罪(173、174、175)/18
  第二、失火罪(173、174、175)/39
  第三、准放火‧准失火罪(176)/41
  第四、漏逸或间隔气体罪(177)/50
 第二节 决水罪与妨害救灾罪/51
  第一、故意决水罪(178、179、180、181)/52
  第二、过失决水罪(178、179、180)/55
  第三、妨害救灾罪(182)/55
 第三节 妨害交通罪/58
  第一、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公众交通工具罪(183)/58
  第二、妨害公众交通工具往来安全罪(184)/66
  第三、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185)/74
  第四、劫持交通工具罪(185之1)/85
  第五、危害毁损交通工具罪(185之2)/87
  第六、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驾驶罪)(185之3)/90
  第七、交通肇事逃逸罪(185之4)/124
 第四节 公共危险罪之特别类型/152
  第一、危险物罪(186、186之1、187)/152
  第二、违反放射性物质相关规定罪(187之1、2、3)/164
  第三、妨害公共事业罪(188)/168
  第四、妨害保护生命设备罪(189、189之1、2)/172
  第五、妨害公共卫生罪(190、191之1、192、192之1)/181
  第六、违背建筑术成规罪(193)/223
  第七、违背救灾契约罪(194)/235

第二章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237
 第一节 伪造通用货币罪/237
  第一、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195)/239
  第二、行使、收集或交付伪造通货罪(196)/245
  第三、减损通用货币罪(197)/258
  第四、行使减损通用货币罪(198)/258
  第五、伪造通用货币准备罪(199)/258
  第六、没收物之特例(200)/262
 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262
  第一、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与行使罪(201)/264
  第二、伪造、变造支付用磁卡电磁纪录物罪与行使罪(201之1)/281
  第三、伪造、变造邮票、印花税票罪以及行使罪、涂抹罪(202)/297
  第四、伪造、变造船票、火车、电车票或其他往来客票罪(203)/298
  第五、准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邮票、印花税票、船票等罪(204)/298
  第六、没收物之特例(205)/299
 第三节 伪造度量衡罪(206、207、208、209)/299
 第四节 伪造文书印文罪/300
  第一、伪造文书罪(210~216)/300
  第二、伪造印章印文罪(217、218)/396

第三章 妨害社会风俗之犯罪/412
 第一节 妨害风化罪/413
  第一、血亲性交罪(230)/413
  第二、引诱容留媒介性交或猥亵以营利罪(231)/417
  第三、图利强制使人为性交或猥亵罪(231之1)/433
  第四、利用权势或图利使人性交或猥亵之加重罪(232)/435
  第五、引诱容留媒介未满十六岁男女性交或猥亵罪(233)/438
  第六、公然猥亵罪(234)/441
  第七、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235)/454
 第二节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6
  第一、妨害婚姻罪(237、238、239)/476
  第二、妨害家庭罪/491
 第三节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518
  第一、侮辱宗教建筑物或纪念场所罪、妨害祭礼罪(246)/518
  第二、侵害坟墓尸体罪(247、248、249、250)/520

第四章 妨害社会经济与国民健康之犯罪/530
 第一节 妨害农工商罪(251~255)/530
 第二节 鸦片罪(256~265)/532
 第三节 赌博罪/537
  第一、普通赌博罪(266)/539
  第二、常业赌博罪(267)(已删除)/557
  第三、供给赌博场所与聚众赌博罪(268)/557
  第四、办理彩票与经营彩票买卖或媒介罪(269)/573
  第五、公务员包庇赌博罪(270)/573

第三编 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国家权力作用之犯罪/576
 第一节 渎职罪/576
  第一、贿赂罪(121~123)/580
  第二、公务员图利罪(刑法第131条与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第5款)/627
  第三、滥用职权罪(124~129)/649
  第四、委弃守地罪(120)/668
  第五、废职酿灾罪(130)/668
  第六、洩漏国防以外秘密罪(132)/670
  第七、公务员妨害邮电秘密罪(133)/677
  第八、不纯正渎职罪(134)/677
 第二节 妨害公务执行罪/684
  第一、妨害公务执行与职务强制罪(135)/684
  第二、公然聚众妨害公务罪(136)/697
  第三、妨害考试罪(137)/705
  第四、毁损公务上掌管文书物品罪(138)/707
  第五、侵害封印查封标示罪(139)/717
  第六、侮辱公务员及职务罪、侮辱公署罪(140)/725
  第七、侵害文告罪(141)/731
 第三节 妨害投票罪/732
  第一、妨害投票自由罪(142)/733
  第二、受贿投票罪(143)/738
  第三、行贿投票罪(144)/746
  第四、利诱投票罪(145)/752
  第五、妨害投票结果正确罪(146)/752
  第六、妨害投票秩序罪(147)/767
  第七、妨害投票秘密罪(148)/768
 第四节 妨害秩序罪/769
  第一、聚众不解散罪(149)/771
  第二、聚众强暴胁迫罪(150)/777
  第三、恐吓公众罪(151)/781
  第四、妨害集会罪(152)/783
  第五、煽惑犯罪或违抗法令罪(153)/784
  第六、参与犯罪结社罪(154)/789
  第七、煽惑军人背叛罪(155)/796
  第八、私招军队罪(156)/796
  第九、挑唆包揽诉讼罪(157)/796
  第十、僭行公务员职权罪(158)/799
  第十一、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159)/802
  第十二、侮辱国徽国旗罪(160)/804
 第五节 脱逃罪/805
  第一、脱逃罪(161)/808
  第二、纵放人犯罪(162)/814
  第三、公务员纵放人犯罪(163)/816
 第六节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818
  第一、藏匿人犯罪及顶替罪(164)/819
  第二、伪造湮灭隐匿证据罪(165)/831
  第三、自白减免之特例(166)/841
  第四、亲属间减免之特例(167)/842
    第七节 伪证罪及诬告罪/844
  第一、伪证罪(168)/845
  第二、诬告罪/870

第二章 侵害国家存立(安全)之犯罪/905
 第一节 内乱罪/905
  第一、普通内乱罪(100)/906
  第二、暴动内乱罪(101)/908
  第三、减免其刑之特例(102)/909
 第二节 外患罪/910
  第一、通谋开战罪(103)/910
  第二、通谋丧失领域罪(104)/910
  第三、敌对(敌抗)本国罪(105)/911
  第四、单纯助敌罪(106)/911
  第五、加重助敌罪(107)/911
  第六、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108)/912
  第七、洩漏交付国防秘密罪(109)/912
  第八、公务员过失洩漏交付国防秘密罪(110)/918
  第九、刺探收集国防秘密罪(111)/918
  第十、擅入军用处所罪(112)/919
  第十一、私与外国订约罪(113)/919
  第十二、处理对外事务违背委任罪(114)/920
  第十三、伪造变造毁匿国权书证罪(115)/920
 第三节 妨害国交罪/920
  第一、侵害友邦元首或代表罪(116)/921
  第二、违背局外中立命令罪(117)/921
  第三、侮辱外国国旗国章罪(118)/921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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