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第一章 社会福利发展的理论观点
前言
依英文社会工作辞典的定义,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是指「一种国家的方案、给付、服务体系,用来协助人民满足其社会、经济、教育与健康需求,此乃社会维持的基础。」(Barker,1999)欧洲国家较少用社会福利政策(SocialWelfarePolicy)这个概念,通常用社会政策(SocialPolicy)来描述促进人类福祉(HumanWellbeing)的制度与研究(Dean,2006)来取代被窄化(甚至污名化)了的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政策简单地说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集体策略」(Jansson,1984:6)。这个说法有早期英国社会政策学者提默思(Titmuss,1958)所定义的「审慎地设计集体的服务提供,满足社会所认定的特定需求」的影子。显然,理解社会福利政策的关键在于何谓集体的策略?社会福利政策不是个别的行动,而是透过政府的力量,经由特定的规则、管制、程序,以达成设定的目标。也就是政策是一种行动的明确历程(GilbertandTerrell,2009),指出未来的行动方向。例如,我国的住宅政策,即透过住宅法来转换社会政策的目标成为法律,再透过各级政府推动的方案规划与执行,或补助、委託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办理等,以实践社会政策预期要满足的社会需求。
进一步地,什么是有待满足的社会需求或社会问题?每个社会对社会问题的界定不同,发展中国家对贫穷的看法与工业民主国家不同。同一个社会在不同发展阶段也会对相似的问题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台湾在1990年代以前不会把家庭暴力看作是社会问题,现在则不然。虽然如此,还是有一些人类共同认为应该解决的社会问题或该满足的社会基本需求,例如,贫穷、不均、饥饿、失业、犯罪、无家可归、失依、遗弃、缺乏照顾、人口贩运、性交易、家庭暴力、家庭解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心理不健康、文盲、居住条件窳陋、卫生条件不良、疾病、环境污染等,一直都困扰着世界各国,只是程度差异而已。
针对上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基本需求,每个国家就依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制订了各种社会政策(AlcockandCraig,2009),例如,所得维持政策、就业政策、住宅政策、人口政策、移民政策、家庭政策、性别平等政策、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健康照护政策、长期照顾政策等,这些都可以称为是社会政策。但是在不同国家,有些不一定会被列入社会福利政策,例如,犯罪防治政策、教育政策、环保政策之于台湾(林万亿,2010)。
既然社会福利是国家提供来满足人民生存需求的方案,因此,社会福利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产物,不同的意识形态与价值,就会有不同的社会福利界定。美国学者威林斯基与李彪克斯(WilenskyandLebeaux,1958),将社会福利界定为残余式与制度式两种模型;英国的提默思(Titmuss,1958,1968,1974)以欧洲福利国家的发展为基础,兼顾美国的经验,将社会福利扩大为以下三组概念:残余式的(Residual)、工业成就模式的(IndustrialAchievementPerformance)、制度式的(Institutional)三组社会福利。这三组概念也就成为后来叶思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1990,1996,1999)分析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的基调。
北欧国家因其有强力的劳工政党而发展出最普及、慷慨、平等、友善女性的社会民主福利国家(SocialDemocraticWelfareState)。欧洲大陆国家则因其政治传统、社会结构与保守性格,发展出以工业成就式的社会保险为主干的历史组合国家主义的福利国家(HistoricalDorporatist-StatistWelfareState)。盎格鲁萨克逊民族所组成的国家,因其自由主义、新教伦理与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而发展出选择式、残补式的自由主义福利国家(LiberalWelfareState)(Esping-Andersen,1990)。南欧国家因其政治、宗教与文化特色,发展出片段、发展不全的拉丁圈(LatinRim)模式的福利国家(Leibfried,1993;Rhodes,1997)。中、东欧国家由于前苏联共产主义瓦解,出现的市场社会主义的后共产主义的组合主义福利国家模式(Deacon,1993)。亚洲的日本、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则因其儒家文化与经济发展优先,而发展出以家庭为中心、生产主义取向的福利资本主义(ProductivistWelfareCapitalism)的东亚模式的福利国家(GoodmanandPeng,1996;Holliday,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