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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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一、本书作者先后任职于高等法院(调在司法院办事)与法务部时,曾参与信託法先前的研究制定,而自最高法院退休后,因兼任信託法的教学,于两年前并参与信託法的研究修正迄今,常研阅国内外相关论着、文献及相关裁判,并加以整理分析,深入研究,而有所心得,撰成本书相关论文;其中,或在解释论上为疑义之探究,诸如最高法院有关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则之研讨、遗嘱信託效力问题之探讨、最高法院有关诈害信託裁判二则之研讨、最高法院有关信託财产强制执行裁判三则之研讨、受益权移转相关问题之探讨、信託法制定前后重要异同之比较分析等等,期能提供信託实务运作上之参酌;此外在立法论部分,则就我国目前的信託法制,参酌外国法制,予以比较分析并为检讨,间亦提出修正意见,诸如日本新信託法总则编要述及其与我国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欧洲信託法原则与我国信託法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从比较法检讨我国特定目的信託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宣言信託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信託关系消灭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公益信託法制等等,期能提供现正进行中修法之参考。

  二、附录部分,其中「信託法讲述纲要」,原系于法务部行政执行官讲习信託法制时(每次三小时)使用,或可作为快速认知我国信託法大要之参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捡』」,列出信託法重要词句的英文与中译对照,或可供研阅信託法英美文献资料时之参考;第三则「欧洲信託法原则」与第五则「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译文,则系撰写本书相关论文时所作翻译,为读者查阅与自己再作研讨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对照;第四则「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系提供该章修法之参考,均值得有心研究信託法者之查阅参酌。

作者简介

叶赛莺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一、曾任新竹、桃园地院法官;台中、桃园地院法官兼庭长;金门、台南高分院、台湾高本院法官兼司法院科长;法务部主任参事、保护司、法律事务司司长;最高法院法官(1999年退休);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2007年)
  二、曾兼任司法官训练所讲座、司法人员研习所讲座、文化大学讲师、金融研训院讲座、内政部政党审议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司法院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法务部民法债编、物权编及亲属编、商务仲裁条例(现已更名为仲裁法)等法案之研究修正;法务部信託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行政程序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现已更名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法案之研究制定:外交部及驻外馆处文件证明条例法案之研究制定
  三、现于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大学部民法案例研习、信託法、硕士班信託法专题研究)及东吴大学法律系(硕专班信託法专题研究)兼任教职;并于法务部信託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外交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及仲裁协会伦理委员会等兼任委员

  相关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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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事合同的演进与适用:从传统到数字化的深度剖析 图书简介 本书旨在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现代商事合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本书超越了传统合同法学的线性叙事,聚焦于商事活动对合同灵活性的内在需求,以及技术进步对合同形态带来的结构性变革。 第一部分:商事合同的理论基石与历史脉络 本部分首先追溯了合同法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传统中孕育而出的核心原则,如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公平诚信原则。然而,重点在于批判性地审视这些传统原则在面对大规模、高频次、跨国界的现代商业交易时的局限性。 1.1 商业惯例的法律化与规范化 商业活动往往依赖于行业惯例(Lex Mercatoria 的现代回响)和长期合作关系,而非纯粹的单点式要约与承诺。本书详述了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等软法规范如何有效地填补了成文法在特定领域解释的空白,并成为商事合同审判和解释的重要参照系。特别分析了“合理性标准”在商业合同中的具体量化和适用挑战。 1.2 格式合同与不对称的信息结构 现代商业中,格式合同(Adhesion Contracts)占据了主导地位。本书深入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公平性审查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规制格式条款滥用方面的交叉适用。重点分析了“显性揭示义务”和“合理预期原则”在界定格式条款效力时的冲突与平衡。我们引入了行为经济学视角,探讨了“有限理性”背景下,企业如何利用认知偏见设计合同条款,以及法律体系如何应对这种结构性的权力不平衡。 第二部分:商事合同的关键类型与复杂条款的解析 本部分转向对具体商事合同类型的深度解构,特别是那些在现代供应链和金融活动中扮演核心角色的复杂协议。 2.1 长期供应与战略合作协议的稳定性保障 与一次性买卖合同不同,长期供应协议(Long-Term Supply Agreements)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设计机制以应对未来环境的根本性变化。本书详细分析了价格调整机制(Price Escalation Clauses)、不可抗力条款的升级适用、以及“诚实信用”义务在维持合作关系中的动态作用。特别对比了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在风险分配上的差异。 2.2 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特殊性与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如互换(Swaps)和远期(Forwards),其标的物本身即是未来风险的合约化。本书侧重分析了 ISDA 主协议(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在确立交易规范和危机发生时的净额结算(Netting)机制的法律效力。对担保品协议(Credit Support Annex, CSA)中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交叉适用性进行了深入研究。 2.3 兼并收购(M&A)中的法律保障与履约风险 M&A 合同(特别是股权购买协议 SPA)的复杂性在于其对标的资产的未来价值进行前瞻性定价。本书详细拆解了重大不利变更(MAC/MAE)条款的触发条件、赔偿责任的界定(Indemnification)、以及交割前/交割后(Pre/Post-Closing)的特定承诺和保证(Reps and Warranties)。重点讨论了在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阶段发现的潜在瑕疵如何影响最终交易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三部分:合同履行、违约救济与争议解决的现代化 在强调效率的商业世界中,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必须快速、专业且具有国际约束力。 3.1 违约救济的量化与预期利益的界定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目标在于使受害方达到未违约时的预期利益状态。本书分析了实际损失(Expectation Damages)与信赖利益损失(Reliance Damages)在商事领域的选择标准。深入探讨了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条款的有效性审查——如何平衡惩罚性与补偿性,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惩罚”。同时,对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Damages)的排除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适用案例分析。 3.2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先地位与跨境执行 面对跨国交易,仲裁因其中立性、保密性和执行便利性而成为首选。本书系统比较了不同仲裁机构(ICC, LCIA, SIAC)的程序规则,并重点分析了《纽约公约》在不同国家对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限制与实践操作。对于仲裁条款本身的效力(如可分割性、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专门论述。 第四部分:数字经济对合同关系的重塑 技术进步不仅改变了交易的媒介,也挑战了传统合同法律的适用边界。 4.1 电子合同与数字签名法的互操作性 本书探讨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如 UETA, ESIGN 法案的国际影响)。重点分析了“点击确认”(Click-Wrap)与“浏览确认”(Browse-Wrap)协议的有效性差异,以及在涉及多方参与的复杂数字供应链中,如何追溯和固定有效的“意思表示”。 4.2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的法律地位与执行风险 智能合约是“代码即法律”理念的极端体现。本书审视了其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和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前景。然而,更重要的是,本书深入分析了智能合约固有的法律风险: 代码错误与修正机制: 当代码执行结果与当事人的真实商业意图不符时,法律如何干预? 监管套利与适用法冲突: 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如何与传统法律关于管辖权、行为主体和意思表示的认定产生冲突? 弹性与可撤销性: 传统合同的可撤销性(如情势变更)如何映射到不可逆的区块链交易上? 4.3 数据使用权与知识产权在合同中的界定 在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中,数据本身成为核心资产。本书分析了数据许可协议(Data Licensing Agreements)中,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和收益权的精细划分。重点关注了与人工智能(AI)训练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数据本地化要求(如 GDPR)对跨境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 结论:面向未来的合同法视野 本书最后总结道,现代商事合同不再是静态的权利义务清单,而是一个动态的风险管理框架。未来的合同法必须具备高度的适应性,既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又要积极拥抱技术变革带来的效率提升,为下一代的商业交易提供稳固且灵活的法律基石。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多维度、批判性的框架,帮助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理解并驾驭这一复杂领域。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编  解释论上之研讨
壹、我国信託法析要暨其相较于日韩信託法之特色003
贰、最高法院有关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则之研讨037
参、遗嘱信託效力问题之探讨063
肆、最高法院有关诈害信託裁判二则之研讨079
伍、最高法院有关信託财产强制执行裁判三则之研讨107
陆、受益权移转相关问题之探讨141
柒、信託法制定前后重要异同之比较分析157

第二编  立法论上之检讨
壹、日本新信託法总则编要述及其与我国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193
贰、欧洲信託法原则与我国信託法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227
参、从比较法检讨我国特定目的信託法制279
肆、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宣言信託法制303
伍、从比较法检讨我国信託关系消灭法制325
陆、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公益信託法制363

附录:
壹、信託法讲述纲要405
贰、全民信託英「捡」(信託关键词句、英文与译文对照)411
参、欧洲信託法原则(译文与原文)419
肆、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431
伍、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译文与原文)449

图书序言

自序

  开始参与信託法的研究制定,已在二十多年前(1988年),那时任职于台湾高等法院为法官,实际上调在司法院第一厅(现改称民事厅)办事兼任科长,因而经司法院长官推荐,受聘为法务部该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由该部参事室承办)之委员;约年余,因缘际会调任该部参事室为主任参事(1990年),而成为承办单位的委员,一直到信託法初稿完成,送请行政院审查完毕为止(当时任法律事务司司长,嗣于1996年转任最高法院法官,未参与立法院该法案之审查,不过据了解,立法院通过之版本与行政院之版本相同);在最高法院三年多,曾办理数十件信託法相关事件,退休后又在大学兼授信託法与信託法专题研究课程,也曾指导数位研究生撰写相关硕士论文;嗣于2010年起受聘为「法务部信託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委员,就这样与信託法结下了不解之缘至今。

  信託法制源自英美法系,本身颇具弹性、想像性与开创性(flexible,imaginative and creative),因而曾有英美法学者戏称信託法是最具文学性质的法律,并推崇之为英美法上最大的成就;个人或许受遗传基因(先父叶俊麟为台语歌词作词家)的影响,闲暇时颇好文学与音乐,且自公职退休后,兼任信託法的教学所需,近年来又参与修法工作,埋首研究结果,愈觉得其学理浩瀚无穷,实际上事例也趣味盎然,因此尽量阅读国内外相关论着、文献及相关裁判,每遇到相关疑难问题,乃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并加以研究,因而十多年来陆续在解释论上为疑义之探究,或从立法论上为检讨,先后撰为本书相关论文,其中部分曾发表在法学杂志或于信託法制研讨会,均已在该论文末註明。至于书末附录,其一「信託法讲述纲要」,原系使用于法务部行政执行官讲习(三小时)信託法时参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捡』」,原系「捡选」自所阅读英文论着中与信託法制相关之重要词句,以英文与中译对照,而附在「我国信託法析要」一文之后,系提供学生上课与阅读信託法英美文献资料时参考;第三则「欧洲信託法原则」与第五则「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译文,则系撰写本书相关论文时所作翻译,为读者查阅与自己再作研讨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对照;第四则「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是提供上述研究修正小组(本人任该章之审查委员)开会时参考,併此叙明。

  个人每于授课时尊称为「台湾信託法之父」的杨崇森教授,他穷数十年之心力,专注于信託法之研究与制定,甚至组成台湾信託协会,推展与研究信託法制,除早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约二十年即曾研拟「信託法草案」,并着有「信託与投资」一书外,近年来更将研究所得,完成「信託法原理与实务」及「信託业务与应用」两大鉅着,于学理上阐述深邃,并嘉惠实务之应用,贡献良多,令人景仰;而且个人一直追随研习信託法,因此受惠最多也最深,他老人家并曾多次担任本人所指导研究生论文的口试委员,此次又拨冗为拙着赐予序言,增添无限光彩。

  赖源河教授学术与经验俱甚为丰厚,精通各种民商事法规与实务,前受聘为法务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员会之委员,为信託法之完成提供不少高见,嗣于信託法公布施行之次月即1996年2月间,即与其高足王志诚博士(现为国立中正大学教授),着有「现代信託法论」问世,嘉惠诸多学子与实务界;兹于百忙之余,又应允惠赐鸿序,无任感佩;再者,于实务界与学术界素享盛名的最高法院杨仁寿前院长,曾先后多次为作者长官,对作者教导与关照良多;杨前院长除在司法界屡任要职,奉献良多外,更有「法学方法论」与「海商法论」等学术论着,备受推崇;虽于年前自实务界退休,仍常有大作问世,此次又应允赐序,衷心感佩。三位长者对晚辈都鼓励有加,均应于此致上最高敬意与谢忱。

  我国信託法自1996年1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5年,无论实务上相关事件的裁判或理论上学者专家的论述,均累积相当丰硕的成果,本人也受惠不少;此次得以将散落的各篇论文汇集成册及出版,中原大学准硕士陈佳圣耗费不少心力校对,现任新学林出版公司副总编辑林静妙(原为作者在文化大学兼课时的学生)也用心编辑,都功不可没;又外子肇昌与一双儿女在精神上的支持与生活上的宽容,也有不少助益;于此均应深致谢忱。而本书汇整相关论文,不过是将个人多年来教学与研究所得,回馈信託法学者专家以及师长亲友的恩惠于万一而已,疏漏偏执之处,容或不少,尚祈方家指正为感。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拿到《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想深入了解的,其實是書中對於「受益權」與「信託財產」之間的關係所做的詳細闡述。一直以來,我總覺得這兩者之間存在一種微妙而又關鍵的連結,但具體如何運作,以及在實際情況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爭議,我卻說不太清楚。作者在這本書中,花費了相當大的篇幅來剖析這個核心概念,從受益權的發生、移轉、消滅,到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處分權,甚至到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益權可能面臨的各種挑戰,都做了詳盡的說明。我尤其對書中關於「對價」與「無償」受益權的討論印象深刻,這直接關係到信託成立的基礎,也影響到後續的權利義務。此外,書中也探討了關於受益人是否能將受益權作為擔保物權設定的問題,以及在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的增值或減損,會如何影響受益權的價值。這些內容對於理解信託法的精髓至關重要,也讓我在思考個人資產規劃時,能有更為精確的法律依據。這本書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而是將複雜的法律概念,透過清晰的脈絡,引導讀者一步步理解其內涵。

评分

對於《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期待的,莫過於書中關於「信託監察人」制度的全面解析。在我個人的經驗中,雖然聽過信託,但對於信託的監督機制,特別是「信託監察人」的角色,一直感到有些陌生。這本書花了相當大的篇幅來闡述信託監察人的設立目的、選任方式、職權範圍,以及在實際運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狀況。我對於作者如何透過條文解釋和實務案例,來勾勒出這個制度的具體樣貌,感到非常好奇。例如,書中對於信託監察人如何平衡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益,以及在出現信託糾紛時,信託監察人所扮演的協調與監督角色,都做了深入的探討。我也特別關注書中對於「受益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的特殊情況,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利益衝突問題。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監察人職務的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闡述,也讓我了解到這個職位的責任重大。這本書不僅僅是對於信託法的介紹,更是對於信託制度中關鍵的監督機制,進行了深入的解構,讓我對信託法的實際操作有了更為清晰的認知。

评分

《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特別感興趣的章節,大概就是書中對「信託瑕疵」與「信託無效」的探討。我總是覺得,法律的適用,總會在各種細微之處埋下隱憂,而信託這樣一個相對複雜的法律工具,更難免會因為各種疏忽或故意,而產生一些問題。書中對於信託行為可能出現的各種瑕疵,例如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強制規定,或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都做了詳盡的分析。我尤其對書中關於「詐害信託」的討論印象深刻,這種看似合法的信託行為,實際上卻是為了規避債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其判斷標準和法律後果,都讓我覺得非常具體且貼近實際生活。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無效的各種情形,以及無效信託的法律效力,都做了周詳的闡述,這對於我理解信託法的界線,以及如何避免觸犯法律紅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本書讓我明白,即使是看似完美的法律安排,也需要嚴謹的審視和對法律細節的充分理解,才能確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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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大的收穫,是對於「信託的終止」以及「信託後財產的歸屬」有了更為全面的認識。我過去對於信託的想像,總是停留在財產的建立和管理階段,對於信託一旦結束後,財產的流向,總覺得有些模糊。書中對於信託終止的原因,例如信託目的已實現、信託期限屆滿,或是基於契約的約定等,都做了非常細緻的說明。我尤其對書中對於「信託歸入權」的探討感到興趣,這種在特定情況下,信託財產可以歸屬於特定人或特定目的的機制,讓我看到了信託結構的彈性與完整性。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例如是歸還予委託人,或是歸屬於受益人,或是捐贈予特定公益目的,都有詳細的法律分析。這對於我在理解信託法的完整生命週期,以及如何透過信託來達到最終的財產規劃目標,有著非常重要的啟發。這本書不僅解答了我對信託終止的疑惑,更讓我看到了信託作為一個從建立、管理到終結都完整規劃的工具,其深層的智慧。

评分

《信託法專論》這本書,光是書名就讓人在翻開前就有一種沉甸甸的專業感,彷彿進入了法學的殿堂。我對信託法的理解一直停留在比較基礎的層面,知道它能解決財產傳承、資產保護等問題,但對於其複雜的架構、細膩的條文如何環環相扣,一直感到模糊。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一層層撥開謎團,作者以其深厚的學養,將原本艱澀的信託法理,透過清晰的邏輯梳理和生動的案例解析,呈現在讀者面前。其中,關於「信託目的」的探討,更是讓我豁然開朗,原來信託的成立,並非只是單純的財產轉移,而是需要明確且合法的目的作為基礎,而這個目的的判斷,又牽涉到許多細節,例如信託與贈與、遺囑的區別,以及對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的深入闡述,都讓我對信託法的運作有了更為立體的認識。書中對各國信託法的比較研究,更是增加了本書的廣度和深度,讓我了解台灣信託法在國際脈絡中的定位,以及可以借鑒之處。總之,這是一本能夠幫助我從信託法門外漢,逐步踏入信託法專家的絕佳讀物,讓我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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