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特色
一、本书作者先后任职于高等法院(调在司法院办事)与法务部时,曾参与信託法先前的研究制定,而自最高法院退休后,因兼任信託法的教学,于两年前并参与信託法的研究修正迄今,常研阅国内外相关论着、文献及相关裁判,并加以整理分析,深入研究,而有所心得,撰成本书相关论文;其中,或在解释论上为疑义之探究,诸如最高法院有关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则之研讨、遗嘱信託效力问题之探讨、最高法院有关诈害信託裁判二则之研讨、最高法院有关信託财产强制执行裁判三则之研讨、受益权移转相关问题之探讨、信託法制定前后重要异同之比较分析等等,期能提供信託实务运作上之参酌;此外在立法论部分,则就我国目前的信託法制,参酌外国法制,予以比较分析并为检讨,间亦提出修正意见,诸如日本新信託法总则编要述及其与我国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欧洲信託法原则与我国信託法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从比较法检讨我国特定目的信託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宣言信託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信託关系消灭法制、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公益信託法制等等,期能提供现正进行中修法之参考。
二、附录部分,其中「信託法讲述纲要」,原系于法务部行政执行官讲习信託法制时(每次三小时)使用,或可作为快速认知我国信託法大要之参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捡』」,列出信託法重要词句的英文与中译对照,或可供研阅信託法英美文献资料时之参考;第三则「欧洲信託法原则」与第五则「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译文,则系撰写本书相关论文时所作翻译,为读者查阅与自己再作研讨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对照;第四则「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系提供该章修法之参考,均值得有心研究信託法者之查阅参酌。
作者简介
叶赛莺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一、曾任新竹、桃园地院法官;台中、桃园地院法官兼庭长;金门、台南高分院、台湾高本院法官兼司法院科长;法务部主任参事、保护司、法律事务司司长;最高法院法官(1999年退休);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2007年)
二、曾兼任司法官训练所讲座、司法人员研习所讲座、文化大学讲师、金融研训院讲座、内政部政党审议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司法院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法务部民法债编、物权编及亲属编、商务仲裁条例(现已更名为仲裁法)等法案之研究修正;法务部信託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行政程序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现已更名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法案之研究制定:外交部及驻外馆处文件证明条例法案之研究制定
三、现于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大学部民法案例研习、信託法、硕士班信託法专题研究)及东吴大学法律系(硕专班信託法专题研究)兼任教职;并于法务部信託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外交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及仲裁协会伦理委员会等兼任委员
相关着作:
给付不能之理论与实务
民事法专论
第一编 解释论上之研讨
壹、我国信託法析要暨其相较于日韩信託法之特色003
贰、最高法院有关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则之研讨037
参、遗嘱信託效力问题之探讨063
肆、最高法院有关诈害信託裁判二则之研讨079
伍、最高法院有关信託财产强制执行裁判三则之研讨107
陆、受益权移转相关问题之探讨141
柒、信託法制定前后重要异同之比较分析157
第二编 立法论上之检讨
壹、日本新信託法总则编要述及其与我国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193
贰、欧洲信託法原则与我国信託法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227
参、从比较法检讨我国特定目的信託法制279
肆、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宣言信託法制303
伍、从比较法检讨我国信託关系消灭法制325
陆、从比较法检讨我国公益信託法制363
附录:
壹、信託法讲述纲要405
贰、全民信託英「捡」(信託关键词句、英文与译文对照)411
参、欧洲信託法原则(译文与原文)419
肆、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431
伍、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译文与原文)449
自序
开始参与信託法的研究制定,已在二十多年前(1988年),那时任职于台湾高等法院为法官,实际上调在司法院第一厅(现改称民事厅)办事兼任科长,因而经司法院长官推荐,受聘为法务部该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由该部参事室承办)之委员;约年余,因缘际会调任该部参事室为主任参事(1990年),而成为承办单位的委员,一直到信託法初稿完成,送请行政院审查完毕为止(当时任法律事务司司长,嗣于1996年转任最高法院法官,未参与立法院该法案之审查,不过据了解,立法院通过之版本与行政院之版本相同);在最高法院三年多,曾办理数十件信託法相关事件,退休后又在大学兼授信託法与信託法专题研究课程,也曾指导数位研究生撰写相关硕士论文;嗣于2010年起受聘为「法务部信託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委员,就这样与信託法结下了不解之缘至今。
信託法制源自英美法系,本身颇具弹性、想像性与开创性(flexible,imaginative and creative),因而曾有英美法学者戏称信託法是最具文学性质的法律,并推崇之为英美法上最大的成就;个人或许受遗传基因(先父叶俊麟为台语歌词作词家)的影响,闲暇时颇好文学与音乐,且自公职退休后,兼任信託法的教学所需,近年来又参与修法工作,埋首研究结果,愈觉得其学理浩瀚无穷,实际上事例也趣味盎然,因此尽量阅读国内外相关论着、文献及相关裁判,每遇到相关疑难问题,乃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并加以研究,因而十多年来陆续在解释论上为疑义之探究,或从立法论上为检讨,先后撰为本书相关论文,其中部分曾发表在法学杂志或于信託法制研讨会,均已在该论文末註明。至于书末附录,其一「信託法讲述纲要」,原系使用于法务部行政执行官讲习(三小时)信託法时参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捡』」,原系「捡选」自所阅读英文论着中与信託法制相关之重要词句,以英文与中译对照,而附在「我国信託法析要」一文之后,系提供学生上课与阅读信託法英美文献资料时参考;第三则「欧洲信託法原则」与第五则「日本有关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译文,则系撰写本书相关论文时所作翻译,为读者查阅与自己再作研讨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对照;第四则「信託法第七章信託关系之消灭修正建议条文对照表」,是提供上述研究修正小组(本人任该章之审查委员)开会时参考,併此叙明。
个人每于授课时尊称为「台湾信託法之父」的杨崇森教授,他穷数十年之心力,专注于信託法之研究与制定,甚至组成台湾信託协会,推展与研究信託法制,除早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约二十年即曾研拟「信託法草案」,并着有「信託与投资」一书外,近年来更将研究所得,完成「信託法原理与实务」及「信託业务与应用」两大鉅着,于学理上阐述深邃,并嘉惠实务之应用,贡献良多,令人景仰;而且个人一直追随研习信託法,因此受惠最多也最深,他老人家并曾多次担任本人所指导研究生论文的口试委员,此次又拨冗为拙着赐予序言,增添无限光彩。
赖源河教授学术与经验俱甚为丰厚,精通各种民商事法规与实务,前受聘为法务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员会之委员,为信託法之完成提供不少高见,嗣于信託法公布施行之次月即1996年2月间,即与其高足王志诚博士(现为国立中正大学教授),着有「现代信託法论」问世,嘉惠诸多学子与实务界;兹于百忙之余,又应允惠赐鸿序,无任感佩;再者,于实务界与学术界素享盛名的最高法院杨仁寿前院长,曾先后多次为作者长官,对作者教导与关照良多;杨前院长除在司法界屡任要职,奉献良多外,更有「法学方法论」与「海商法论」等学术论着,备受推崇;虽于年前自实务界退休,仍常有大作问世,此次又应允赐序,衷心感佩。三位长者对晚辈都鼓励有加,均应于此致上最高敬意与谢忱。
我国信託法自1996年1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5年,无论实务上相关事件的裁判或理论上学者专家的论述,均累积相当丰硕的成果,本人也受惠不少;此次得以将散落的各篇论文汇集成册及出版,中原大学准硕士陈佳圣耗费不少心力校对,现任新学林出版公司副总编辑林静妙(原为作者在文化大学兼课时的学生)也用心编辑,都功不可没;又外子肇昌与一双儿女在精神上的支持与生活上的宽容,也有不少助益;于此均应深致谢忱。而本书汇整相关论文,不过是将个人多年来教学与研究所得,回馈信託法学者专家以及师长亲友的恩惠于万一而已,疏漏偏执之处,容或不少,尚祈方家指正为感。
拿到《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想深入了解的,其實是書中對於「受益權」與「信託財產」之間的關係所做的詳細闡述。一直以來,我總覺得這兩者之間存在一種微妙而又關鍵的連結,但具體如何運作,以及在實際情況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爭議,我卻說不太清楚。作者在這本書中,花費了相當大的篇幅來剖析這個核心概念,從受益權的發生、移轉、消滅,到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處分權,甚至到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益權可能面臨的各種挑戰,都做了詳盡的說明。我尤其對書中關於「對價」與「無償」受益權的討論印象深刻,這直接關係到信託成立的基礎,也影響到後續的權利義務。此外,書中也探討了關於受益人是否能將受益權作為擔保物權設定的問題,以及在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的增值或減損,會如何影響受益權的價值。這些內容對於理解信託法的精髓至關重要,也讓我在思考個人資產規劃時,能有更為精確的法律依據。這本書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而是將複雜的法律概念,透過清晰的脈絡,引導讀者一步步理解其內涵。
评分對於《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期待的,莫過於書中關於「信託監察人」制度的全面解析。在我個人的經驗中,雖然聽過信託,但對於信託的監督機制,特別是「信託監察人」的角色,一直感到有些陌生。這本書花了相當大的篇幅來闡述信託監察人的設立目的、選任方式、職權範圍,以及在實際運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狀況。我對於作者如何透過條文解釋和實務案例,來勾勒出這個制度的具體樣貌,感到非常好奇。例如,書中對於信託監察人如何平衡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益,以及在出現信託糾紛時,信託監察人所扮演的協調與監督角色,都做了深入的探討。我也特別關注書中對於「受益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的特殊情況,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利益衝突問題。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監察人職務的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闡述,也讓我了解到這個職位的責任重大。這本書不僅僅是對於信託法的介紹,更是對於信託制度中關鍵的監督機制,進行了深入的解構,讓我對信託法的實際操作有了更為清晰的認知。
评分《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特別感興趣的章節,大概就是書中對「信託瑕疵」與「信託無效」的探討。我總是覺得,法律的適用,總會在各種細微之處埋下隱憂,而信託這樣一個相對複雜的法律工具,更難免會因為各種疏忽或故意,而產生一些問題。書中對於信託行為可能出現的各種瑕疵,例如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強制規定,或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都做了詳盡的分析。我尤其對書中關於「詐害信託」的討論印象深刻,這種看似合法的信託行為,實際上卻是為了規避債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其判斷標準和法律後果,都讓我覺得非常具體且貼近實際生活。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無效的各種情形,以及無效信託的法律效力,都做了周詳的闡述,這對於我理解信託法的界線,以及如何避免觸犯法律紅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本書讓我明白,即使是看似完美的法律安排,也需要嚴謹的審視和對法律細節的充分理解,才能確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评分讀完《信託法專論》這本書,我最大的收穫,是對於「信託的終止」以及「信託後財產的歸屬」有了更為全面的認識。我過去對於信託的想像,總是停留在財產的建立和管理階段,對於信託一旦結束後,財產的流向,總覺得有些模糊。書中對於信託終止的原因,例如信託目的已實現、信託期限屆滿,或是基於契約的約定等,都做了非常細緻的說明。我尤其對書中對於「信託歸入權」的探討感到興趣,這種在特定情況下,信託財產可以歸屬於特定人或特定目的的機制,讓我看到了信託結構的彈性與完整性。此外,書中對於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例如是歸還予委託人,或是歸屬於受益人,或是捐贈予特定公益目的,都有詳細的法律分析。這對於我在理解信託法的完整生命週期,以及如何透過信託來達到最終的財產規劃目標,有著非常重要的啟發。這本書不僅解答了我對信託終止的疑惑,更讓我看到了信託作為一個從建立、管理到終結都完整規劃的工具,其深層的智慧。
评分《信託法專論》這本書,光是書名就讓人在翻開前就有一種沉甸甸的專業感,彷彿進入了法學的殿堂。我對信託法的理解一直停留在比較基礎的層面,知道它能解決財產傳承、資產保護等問題,但對於其複雜的架構、細膩的條文如何環環相扣,一直感到模糊。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一層層撥開謎團,作者以其深厚的學養,將原本艱澀的信託法理,透過清晰的邏輯梳理和生動的案例解析,呈現在讀者面前。其中,關於「信託目的」的探討,更是讓我豁然開朗,原來信託的成立,並非只是單純的財產轉移,而是需要明確且合法的目的作為基礎,而這個目的的判斷,又牽涉到許多細節,例如信託與贈與、遺囑的區別,以及對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的深入闡述,都讓我對信託法的運作有了更為立體的認識。書中對各國信託法的比較研究,更是增加了本書的廣度和深度,讓我了解台灣信託法在國際脈絡中的定位,以及可以借鑒之處。總之,這是一本能夠幫助我從信託法門外漢,逐步踏入信託法專家的絕佳讀物,讓我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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