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与犯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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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三民「刑法法学启蒙书系」的一部份,主要内容聚焦于不成功的未遂与一群人参与犯罪。简单说,做坏事不一定会成功,万一心想事不成,刑法要不要介入这个已经「残念」的状态,自然必须考量到失败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反应;当然,做坏事更不一定什么细节都得亲自动手,也可以唿朋引伴、甚至控制、唆使、鼓励别人去做。不论是未遂或犯罪参与的概念阐述与争议问题,都会在这本小书中略做讨论与说明,并尝试提供学习者一个有限的框架与特定的角度,抱着多少知道点的前提,于群峰中标划一条简明线路。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萧宏宜


  现职
  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

  学历
  东吴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
  德国慕尼黑大学博士班研究
  国立成功大学法研所法学硕士
  东吴大学法律系法学士

  经历
  台湾刑事法学会秘书长
  司法官学院、法官学院讲座
  台北市政府公务人员训练处讲座
  国立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系兼任副教授
  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专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编纂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自 序
 
壹、导 读  001
一、刑法是什么  004
二、入罪与法益保护  006
三、刑法的解释  012
 
贰、故意作为犯的未遂  019
一、概 说  019
二、犯罪的不同阶段与未遂检验  023
三、未遂犯的处罚基础及其影响  029
四、着手实行的判准与实务操作  034
(一)着手概念与构成要件行为  035
(二)检视着手时点的司法实践  037
五、行为无危险的不能犯  043
(一)主、客观未遂论的交锋  045
(二)行为危险性有无的判断  046
(三)迷信犯的问题  053
六、自愿放弃实行的中止犯  059
(一)「己意」的时点与判准  063
(二)准中止犯  071
(三)中止犯的适用范围  075
 
参、故意作为犯的犯罪参与  081
一、概 说  081
(一)单一正犯概念  082
(二)二元参与体系  084
二、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087
(一)形式客观理论  091
(二)极端主观理论(故意说)  092
(三)修正主观理论(利益说)  093
(四)实质客观理论—犯罪支配  094
(五)规范结合理论  097
三、共同正犯  099
(一)概念与要件  102
(二)个别的问题  111
四、间接正犯  131
(一)概念与范围  132
(二)相关的争议  137
五、共 犯  151
(一)共犯从属与未遂教唆  152
(二)教唆犯  158
(三)帮助犯  180
六、欠缺特殊身分或关系的犯罪参与  196
七、必要的参与犯  203
(一)概念说明  203
(二)刑罚限制问题  206
八、犯罪参与的中止问题  209
(一)概 说  209
(二)犯罪参与关系的脱离  211
 

图书序言

壹、导 读

法律知识通常被认为不可亲近。作为大学常规课程的法律知识,因为一般人误以为「它」非常「专业」、令人敬畏的异常复杂,搞不好还想过法律系的学生,从一出生就已经准备好要念法条了,而产生许多执念。法律知识的缺乏亲切感,甚至误把法律人当成法条人,多少与这个知识的本质有关,以刑法而言,由电影魔戒中的「亚拉冈」(Viggo Mortensen)所主演的末路浩劫(The Road)呈现出沈重的末日世界景象:如果这个世界上只剩下你,即便在生活上会面临许多的艰难,却不会有「法律」问题,但只要再加入另一个人,立马出现潜在的冲突可能,而必须寻求解决方法。

从人类的历史观察,暴力是其中一种可行的方案,可惜这绝对称不上是个好方法,道理很简单:稍不小心,人类的世界又将回缩为一个人,甚至不剩半个。有没有其他的解决方式?摸索过后,我们发现:透过制订规则,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彼此间冲突的慾望,让大家知道必须怎么做与拒绝这样做的后果,或许更好,「法律」因此在文明社会生根。

必须注意的是,刑法规范固然来自于具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机关,并且透过警察的执行将其效力具体化,不过,由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权限掌握在法官手上,也因此,生活上所发生种种事件最终会否成为刑法上的犯罪,关键往往不是抽象的法条文字,而在于透过判决所体现出来的规范操作。同时,如果在时间与空间上进行考察,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规范,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体例与规范内容大致沿袭自民国初年的立法模式。从清末西化以来,不论日、韩或我国,均大量自欧洲,尤其法国与德国,继受法律制度,我国亦随着国民政府播迁,几近全盘移植1。

详细的说,我国固然与美、英等国不同,并非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而是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方式形成法律制度,但基于审级制度、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等要求的缘故,「判决先例」(stare decisis)仍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基石。也因此,就我国而言,最高法院每年所做的数千则判决,对于下级法院与从事法律活动的人而言,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不仅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其中被最高法院所挑选出来的少数「判例」,实质上更产生莫大的拘束力。这又形成了有趣的现象:所谓「橘逾淮为枳」,透过自身的司法系统运作后,即便法律条文与制度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环境与政治文化交互作用下,西方法治观念却已在我国生根茁壮。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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