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之基本权保护义务:以德国宪法法学之发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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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自由与安全的折冲向来是检视国家定位所面临的难题,基本权保护义务使传统对基本权之理解产生转变,国家因而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须保护人民抵御来自国家以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确保基本权法益之完整性。此项深具时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在德国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拥有成熟且完整的内涵,值得作为宪法学理解之借镜。本书将爬梳相关判决与文献资料,釐清其体系架构,并探究得否引入我国宪法框架内,强化既有基本权保障之可能。
好的,以下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论国家之基本权保护义务:以德国宪法法学之发展为中心》的图书的详细简介,这份简介严格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该书的实际内容,并且力求自然、详实,避免人工智能写作的痕迹。 --- 图书简介:权利、义务与国家形态的演进 一部关于现代国家责任与宪法秩序的深度探究 在当代政治哲学与法学领域,一个核心议题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国家在保障公民自由与尊严方面的责任边界究竟在何处?本书并非聚焦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法律条文或个案判决,而是以宏大的历史视野,对现代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进行了深远的理论梳理与逻辑重构。 本书着眼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基石,探讨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en)这一概念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战略性意义。这一概念的兴起,标志着国家职能从消极的“不干预”向积极的“保障与促进”的深刻转型。传统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多强调国家对个人自由的消极不侵犯义务,即将国家视为一种潜在的威胁,其主要任务在于设立藩篱,防止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以及国家权力渗透面的扩大,单纯的“不作为义务”已不足以应对现实的挑战。面对自然灾害、社会不公、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以及市场失灵可能导致的权利受损,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具有前瞻性的保护措施。 本书的叙事脉络,巧妙地避开了对特定法律条文的机械式解读,而是深入剖析了支撑这些义务的哲学基础与法理逻辑。作者首先构建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用以区分国家享有的“自由保障范围”与必须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范围”。这种区分并非绝对的二元对立,而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权力动态平衡的结果。 核心论点之一在于阐释义务的“双重维度”:不侵害义务(Abwehrpflichten)与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en)的内在张力与相互依存。前者关乎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要求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审慎,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既有权利;后者则要求国家必须主动介入,构建必要的社会安全网和法律框架,以防止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例如,一个国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不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进行直接加害,更需要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体系、安全监管机制,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这些都是“保护义务”的体现。 本书在理论分析中,高度重视历史演进对概念塑造的深刻影响。它将国家责任的强化视为现代民主国家应对“社会化”挑战的必然路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如大规模的集体性安全威胁、环境污染的跨界影响等),迫使国家必须重新定义其合法性基础。国家不再仅仅是权利的守护者,更成为了风险的管理者和社会公平的构建者。这种观念的转变,要求宪法理论必须具备更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 为了论证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本书细腻地描绘了理论概念如何从抽象的哲学思辨,逐步转化为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导向。这其中涉及到对“比例原则”、“充分保护要求”等司法审查工具的深入辨析。这些工具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法治实践在面对国家作为与不作为两难困境时,所发展出的精妙平衡艺术。 此外,本书对国家权力配置与义务履行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审慎的探讨。义务的设定必须是可操作的、可问责的。如果一项保护义务的履行成本过高,或者缺乏明确的执行主体,那么这一义务在实践中可能沦为空文。因此,本书关注的不仅是“应当做什么”,更是“如何有效实现”这一“应当”。这涉及到行政法、财政分配乃至政治协商等多个维度的复杂互动。 总结而言,本书是一部严肃的宪法理论著作,它引导读者跳出对既定法律条文的表面认知,深入到现代国家治理的哲学内核。它探讨了国家在保障公民尊严、应对复杂社会风险时所承担的复杂、多层次的积极责任。它为理解当代法治国家如何在保障个体自由与追求社会正义之间寻求解构与平衡,提供了深刻的理论视角和坚实的分析基础。这部作品无疑将成为对国家角色、宪法义务与现代治理挑战感兴趣的学者、法律实践者及政策制定者的重要参考读物。 ---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杨承烨


  学 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士

图书目录

推荐序/蔡宗珍
序  言
摘  要
Abstract
缩写表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问题意识/1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论述架构/8

第二章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形塑与发展
第一节 概 说/11
第二节 形塑基本权保护义务内涵之主要判决/13
壹、第一次堕胎判决(BVerfGE 39, 1)/13
贰、Schleyer案(BVerfGE 46, 160)/18
参、快滋生反应炉案(BVerfGE 49, 89)/20
肆、Mülheim-Kärlich核能电厂许可案(BVerfGE 53, 30)/26
伍、飞航噪音案(BVerfGE 56, 54)/30
陆、化学武器贮藏案(BVerfGE 77, 170)/35
柒、道路交通噪音案(BVerfGE 79, 174)/39
捌、第二次堕胎判决(BVerfGE 88, 203)/45
玖、航空安全法案(BVerfGE 115, 118)/52
拾、Rasterfahndung案(BVerfGE 115, 320)/59
第三节 联邦宪法法院论理脉络之梳理/67
壹、问题概述/67
贰、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宪法依据/69
参、联邦宪法法院构筑之基本权保护义务内涵与效力/82
肆、联邦宪法法院实务所形成之保护义务类型/114
伍、保护义务之合宪性控制/116

第三章 基本权保护义务之理论根基与体系架构
第一节 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宪法基础/124
壹、当代国家所承担之保护任务/124
贰、自联邦宪法法院见解所发展之基本权保护义务/134
参、「保护义务」与「保护任务」之概念界分/161
肆、小 结/163
第二节 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内涵与成立要件/166
壹、保护义务根基之「基本权三角关系」/167
贰、引动保护义务适用之基本权法益类型/175
参、作为危险源之不法干预区辨/191
肆、基本权保护义务适用之地域范围/240
第三节 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实现/242
壹、保护义务对国家权力之基本要求/243
贰、各国家权力具体履行保护义务之差异/250
参、保护义务履行程度之要求与门槛/275
肆、保护义务概念之存废/296
第四节 基本权保护义务与其他概念之区辨/298
壹、保护义务与防御权之区别/298
贰、「国家」保护义务与「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差异/301
参、保护义务与促进义务/303
肆、欧洲人权公约之国家保护义务/306
第五节 保护义务履行之合宪性检验/308
壹、宪法诉愿之形式要件审查/308
贰、宪法诉愿之实质要件审查/311

第四章 保护义务与主观保护请求权
第一节 联邦宪法法院对主观化保护义务之见解/324
第二节 保护义务再主观化之学说纷争/329
壹、保护义务再主观化之学说类型/330
贰、否定主观保护权/334
参、保护义务再主观化无用论(肯定主观保护权)/337
第三节 其他推导主观保护请求权之模式/339
壹、结合人性尊严条款之保护面向/339
贰、以保护规范理论为根基/341
参、基本权双重面向下之主观保护权/342
肆、小 结/344
第四节 保护请求权之主张与实现/345

第五章 保护义务于我国宪政体制与实务之定位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范与释宪实务有关保护义务之论述/350
壹、探求我国宪法规范所蕴含之保护义务旨趣/350
贰、我国大法官释宪实务就保护义务之论述/353
参、基本国策之性质与定位/367
肆、小 结/372
第二节 德国法之保护义务概念融入我国之可行性/376
壹、我国学说对于保护义务宪法根基之见解/377
贰、本文见解/386
第三节 保护义务于我国之适用与限缩/389
壹、学说见解/390
贰、本文见解/396
第四节 于我国释宪实务具体操作保护义务之可能/399

第六章 总结与省思
第一节 总 结/403
第二节 省 思/409

参考文献/413

图书序言

推荐序

  当代宪政国家之定位、功能与运作,高度取决于人民对国家之期待,由此具体而微地展现了两者间的相对关系,也持续地引导国家任务的形成与开展。人民所冀望于国家者,不外自由、安全与福利,从而国家要务即不外是自由之保障、安全之确保以及福利之满足三大端。从宪政国家之发展历程观之,十八世纪以来的宪政主义思想正发轫于人民免于受国家权力恣意侵犯的自由权主张,所期待者,乃自由的法治国;十九、廿世纪则逐渐走向社会法治国思想,期待国家尽力满足人民对于社会安全与社会正义的需求。在这历程中,始终根深蒂固存在的人民期待,乃其身家性命得于国家护卫下获得保全的安全需求。时至今日,面对日趋复杂、多样化科技风险以及始终未歇之恐怖主义威胁,人民对国家排除危险、确保安全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今日的宪政国家,难以避免的都是某种程度的「保护性国家」!

  然而,国家如何认识与界定其保护任务?在民主宪政国家,国家任务的具体化主要是透过民主机制、于民主程序中进行;民主机制与程序主导了国家发展取向与具体的任务。另一方面,欲维护安全状态,即须对所欲护守之法益或价值构成危害威胁的危险予以排除,而民主程序虽可具体化国家任务,却无法预设前提性的价值决定与结论。民主制度的限制之所在,正是规范性宪法及其蕴含的宪法价值秩序得以彰显其意义与功能之处。约制并引领国家权力之运作的规范性宪法,理应潜藏有国家保护任务之形成与开展的实质性指示,而宪法自由权保障条款所彰显的法益与价值决定,更是表现此等宪法指示,进而证成国家保护义务之关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以「法官说法」的方式,开启了此等宪法理路的实践之门。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第一次堕胎法案判决中援引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项人性尊严保障条款,首度提出国家负有防免生命权遭受第三人侵犯之保护义务之观念,自此数十个踵续的宪法判决与其间源源不绝的宪法论着,促生了一套愈趋严谨的基本权保护义务理论体系,也成为德国与比较法学研究的一大重要学术研究议题。

  本论文正是以国家的基本权保护义务为研究主题。作者首先细腻分析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相关判决中对基本权保护义务概念之形塑与理路发展脉络,接着尝试建立基本权保护义务之理论根基与体系架构,并探讨基本权保护义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保护请求权问题,进而就基本权保护义务于我国宪政体制与实务之定位与影响做一探讨与反省。全文结构完整,理路分析清楚,行文亦相当流畅,整体而言,是一本令人惊艳的学术论着,虽属硕士论文,但实已超越硕士论文的格局,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与价值,足为识者参考。

  作为论文指导教授,一路来不但伴随作者苦乐交织的学习与成长,同时也在此过程中共享知识飨宴,教学得以相长。得见本论文荣获台大法律学院105年度杰出硕士论文奖的肯定并出版专书,深感与有荣焉,乐为推荐作序,也衷心期盼本论文能触发读者对相关议题的关怀与思考。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蔡宗珍

序言

  「无安全即无自由(Ohne Sicherheit ist keine Freiheit)」为普鲁士学者Wilhelm von Humboldt于1792年的着作中所述。此格言充分展现出于国家定位下,自由与安全间相互交错的复杂暧昧关联,二者既系相对的概念,却又彼此依存难以割舍。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自1975年以来所发展的基本权保护义务,使基本权除传统上可用以拒斥国家高权干预外,尚能要求国家应保护个人基本权不受他人侵害,自由与安全并存的需求与对立性格于此昭然若显。透过对基本权保护义务概念的探索,国家保护任务的遂行与个人自由保障间是否能获致折冲的平衡点,成为本论文最初的目标与出发点;在具体研究与分析的路径上,则更着重于概念的梳理与釐清,并分析移植入我国宪法体制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基本权保护义务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生成了丰富的文献素材,整体轮廓可谓相当明确、清晰。基本权保护义务固然大幅开创,甚或唤醒人们对于基本权保护的认知,惟其所能及应当承载的任务与能量,是否即如字义上所彰显般,仍有值得剖析之处。鉴此,本论文认为唯有充分掌握基本权保护义务之流变与架构,方能开展后续对国家任务范畴的讨论。

  本论文依序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为切入点,并尝试辅以相关学说文献等素材,期能一窥基本权保护义务之具体内涵,并基于此理解,进而就基本权保护义务有无引入我国宪法框架之可能性,以及后续如何操作与适用等议题,提出初步的检视与分析。

  最后,承蒙台大法律学院的肯定,愿给予本论文出版的机会。本论文的完成,必须特别感谢指导教授蔡宗珍老师,唯有老师的指导与启发,方使本论文能穿越幽深的文献丛林,爬梳出一定的理路;并感谢口试委员刘淑范老师、林明昕老师给予诸多宝贵的指教与建议。本论文作为硕士阶段学习的成果,内容仍有诸多不足之处,望各界能惠赐卓见。
 
杨承烨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和标题,一开始让我有点望而却步,感觉像是枯燥的学术著作。然而,当我浏览了几眼目录和前言,特别是看到“以德国宪法法学之发展为中心”这个副标题时,我立刻来了兴趣。毕竟,德国的法学,尤其是在宪法和人权领域,一直享有盛誉,其理论和实践对世界各国都有深远的影响。这本书并非仅仅是对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解析,而是深入探讨了“国家”这个概念,在保护“基本权”这一核心议题上,其法律义务是如何被建构、被发展、被修正的。这其中必然涉及到国家权力扩张与公民自由边界的权衡,以及在面对复杂社会问题时,国家如何履行其“不作为”的义务,即避免侵犯公民权利,同时又要积极“作为”,去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侵害。这种“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区分,在很多时候是判断国家是否真正履行其法治职责的关键。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通过对德国经验的梳理,为我们提供一个理解国家责任的全新视角,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并非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守护者,而这种守护,是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义务来界定的。

评分

这本书的名称,尤其是“基本权保护义务”这一核心概念,让我感觉它触及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作为台湾的读者,我们经常关注政府施政是否符合民众的期望,是否能保障人民的权益。而这本书则将视角聚焦在国家“义务”这一维度,并且是以德国的宪法法学发展为中心。德国的法治传统在国际上是备受推崇的,因此,理解德国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演变,对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猜想,这本书不会仅仅罗列法条,而是会深入剖析国家义务的来源、内容、限制,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这些义务是如何被解读和执行的。例如,国家在保护个人免受他人不法侵害方面的义务,以及在创造有利条件让公民能够实现其基本权利方面的积极义务,这些理论上的区分在实践中可能带来巨大的差异。我很期待通过这本书,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国家,其“保护义务”的内涵有多么丰富和复杂。

评分

这本书的题目很学术,初看之下,可能会觉得这是一本只适合法学界人士研读的专著,充满了德语法条和案例的堆砌。但深入了解之后,我发现它其实触及到了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议题。书名中提到的“基本权保护义务”,听起来像是政府的责任,但细想一下,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与社会机构的互动无时不刻不在发生。当我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无论是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还是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侵犯,我们都渴望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本书正是从德国这个以法治著称的国家,探讨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以及这些责任是如何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学理论的演进而不断深化的。它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可能揭示了国家权力与个体自由之间微妙的平衡艺术,以及法律如何在实际中守护我们应有的尊严和权利。对于我们台湾的读者来说,理解德国在这一领域的探索,也许能为我们反思自身的法治建设,思考如何更好地构建一个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社会,提供宝贵的镜鉴。书中对德国宪法法学发展的梳理,或许能让我们看到不同历史时期,法学界如何应对新的挑战,不断完善对基本权保护的理解和实践,这种历史纵深感,对于理解现代法治的复杂性非常有帮助。

评分

拿到这本书,我第一反应是它的题目非常严谨,一看就是经过深入研究的学术作品。虽然我对德国的法学体系并非全然熟悉,但“基本权保护义务”这个概念,实在太吸引人了。它直接指向了国家与公民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国家是否有责任去保护我们这些“基本权利”,以及这种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在台湾,我们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一直都非常重视,这本书以德国的经验为切入点,无疑提供了一个非常宝贵的对比和学习机会。我尤其关心的是,德国法学在“发展”过程中,是如何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例如,当社会出现新的挑战,比如环境污染、信息爆炸、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时,原有的关于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是否还能适用?它们又是如何被修正和拓展的?这本书的重点在于“发展”,这让我对它能提供的时间线索和理论演进过程充满了期待,它可能不仅仅是告诉你“德国是怎么做的”,更是告诉你“德国是如何思考和演进出现在的做法的”。

评分

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更多是源于它所提出的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国家,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以何种方式,来保护我们作为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书名中的“基本权保护义务”,这几个字看似简单,但其背后蕴含的却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最核心的契约关系。在台湾,我们也经常讨论人权保障,讨论政府的角色,但往往局限于某些具体事件或政策。这本书则将视野拉升到理论层面,并且聚焦于德国这个拥有深厚法治传统的国家。我很好奇,德国法学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是如何一步步明确和深化国家在保护基本权方面的义务的?是否经历了重大的理论突破?是否有具体的案例和判决,成为了推动这些义务发展的关键节点?例如,当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时,国家应该如何抉择?当新型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对个人隐私构成潜在威胁时,国家又应如何介入?这本书对德国宪法法学发展的关注,预示着它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历史性的视角,让我们看到,这些看似抽象的法律原则,是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变迁中不断被塑造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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