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之回顾与前瞻:戴东雄教授八秩华诞祝寿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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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为庆祝戴东雄教授八秩华诞,以见证戴教授对现代身分法学与法制史的重大贡献,本书编辑委员会难得邀请国内一时之选之学者林秀雄教授、黄源盛教授、王海南教授、陈惠馨教授、徐慧怡教授、许澍林法官、魏大喨法官、黄虹霞大法官、邓学仁教授、吴煜宗教授、尹蓉先教授、吴珮君教授、侯英泠教授、刘昭辰教授、郭书琴教授、刘宏恩教授、吴从周教授、戴瑀如教授、黄诗淳教授、吕丽慧教授、林昀嫺教授、郭钦铭教授、陈明楷教授、黄净愉教授、陈重阳教授、周伯峰教授等专研身分法学或法制史之学者专家,共襄盛举,合力撰写二十六篇专论,透过论述现代身分法与法制史之重要议题,以立法技术与比较法之方式阐述现代身分法学与法制史之精义,以展望我国身分法未来之发展。
好的,这是一份为《身分法之回顾与前瞻:戴东雄教授八秩华诞祝寿论文集》所撰写的、不包含该书内容的、详尽的图书简介。 --- 法治的基石与时代的脉动:当代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探索 图书简介 本书汇集了多位当代著名法学家的前沿研究成果,聚焦于民法学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题。全书跨越了从民法基本原则的重塑到具体法律制度的革新等多个维度,深刻反映了当前法学思潮的动态与未来走向。它不仅是对既有法律体系的审视与批判,更是对未来民法发展路径的理性擘画。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的理论重构与价值重申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体系基石的内在逻辑与外部适应性。随着社会结构与经济形态的深刻变迁,传统的民法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过错责任、公平原则——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研究者们首先对“私法自治”的当代意涵进行了细致的解构。在国家干预显著增强、社会风险日益集中的背景下,纯粹的个人意思自治是否依然是民法的唯一价值导向?本部分通过对比不同法系的最新判例与学说,探讨了公法精神如何渗透并重塑私法领域,特别是对于格式合同、电子交易中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更为审慎和技术化的判断框架。 其次,关于民事主体的概念更新也是本章的重点。随着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的发展,非自然人与拟人化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凸显。本书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乃至新兴的“数字人格”进行了法理学上的辨析,尝试为未来新型主体进入民事法律关系预留理论空间,确保私法体系的包容性与前瞻性。其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边界,提出了突破传统理论的见解。 第二部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前沿辩论 物权法作为私权保障的核心,其变迁速度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实践。本部分聚焦于不动产权利的结构性变化和新型动产权利的创设。 针对不动产领域,本书重点探讨了“公示原则”在信息化时代面临的危机与重建。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深化改革,如何平衡登记的公信力与真实权利状态的准确反映,是实践中的难点。有学者提出,在特定情形下,应引入更具穿透力的实质审查机制,以防范登记错误或欺诈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侵害。 在用益物权方面,本书对“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体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对话。在兼顾资源效率利用与产权稳定的双重目标下,探讨了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不动产的制度张力。此外,针对知识产权作为新型客体所展现出的准物权属性,本部分也提供了跨学科的法理分析,试图明确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第三部分:债法规范的能动性与风险控制 债法是市场经济的血液。本部分的研究紧扣合同法在应对复杂商业模式和宏观经济波动中的调适能力。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是讨论的重中之重。针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本书没有停留在理论探讨,而是结合近年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国际贸易摩擦,分析了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扩张或被过度限缩的倾向,并建议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启动门槛和效果预设机制。同时,对于“绿色合同”与“可持续发展”等新型合同目标,书中探讨了如何通过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履行,实现社会责任与私法合意的统一。 违约责任的研究也转向了对“契约精神”深层次价值的挖掘。研究者们不仅关注损害赔偿的填补功能,更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在特殊合同关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正当性与限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情非得已的违约”(如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的责任豁免标准,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界定方案。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与人格权益的现代化保护 侵权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核心在于如何有效配置社会风险与保障个体尊严。 本部分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过错”与“因果关系”——进行了现代化的阐释。在复杂损害(如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的认定中,引入了概率思维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以克服传统单一因果关系认定的僵局。更有学者致力于“风险分配正义”的理论构建,探讨在高度危险活动中,责任应如何超越过错原则而实现更广义的公平。 在人格权益的保护方面,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焦点。本书将“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延伸至数字空间,探讨了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内在冲突。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传统人格权,在社交媒体和深度伪造技术背景下的侵害认定标准,提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量化与解释路径。 总结: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民法蓝图 本书的每一篇文章,无不体现出对民法学深厚功底的掌握与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它以严谨的法理分析为骨架,以鲜活的司法实践为血肉,共同构建了一幅涵盖民法诸多核心领域的理论图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不仅能清晰把握当代民法理论的最新进展,更能体会到法学研究者在维护私法秩序、促进社会公正中所承担的艰巨使命。此论文集无疑是法学界同仁深入思考与学术交流的重要文献。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秀雄


  【现职】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黄净愉

  【现职】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吕丽慧

  【现职】高雄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郭书琴

  【现职】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

刘昭辰

  【现职】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陈重阳

  【现职】东吴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邓学仁

  【现职】中央警察大学法律系教授

黄虹霞

  【现职】司法院大法官

林昀嫺

  【现职】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徐慧怡

  【现职】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戴瑀如

  【现职】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王海南

  【现职】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副教授

吴煜宗

  【现职】世新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澍林

  【现职】世新大学、中原大学、高雄市立空中大学兼任教授

陈惠馨

  【现职】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

黄诗淳

  【现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刘宏恩

  【现职】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蓉先

  【现职】铭传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吴珮君

  【现职】铭传大学财金法律系副教授

陈明楷

  【现职】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魏大喨

  【现职】最高法院法官

侯英泠

  【现职】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

郭钦铭

  【现职】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

吴从周

  【现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黄源盛

  【现职】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

周伯峰

  【现职】政治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依发表顺序排列)

图书目录

翁序/翁岳生
戴东雄先生八秩华诞寿序/孙森焱
戴东雄教授简历

◎身分法学
•圣经中之婚姻观与教会婚姻法之关系/林秀雄/3
•夫妻冠姓之意义
──夫妻冠姓之法实证研究/黄净愉/19
•论美国分居制度之法制架构与规范/吕丽慧/41
•论「离婚后家庭」/郭书琴/53
•民法上的同居制度
──对大法官释字第647号解释有关「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回应/刘昭辰/67
•论事实上夫妻与生活伴侣之财产法律关系/陈重阳/95
•我国亲子关系之立法课题与展望/邓学仁/123
•不信公道唤不回
──再论「非婚生」子女一词之商榷/黄虹霞/145
•超越99%的可能性
──DNA亲子鑑定服务之规范与实务/林昀嫺/159
•美国同性家庭与子女最佳利益之检视/徐慧怡/177
•论同性伴侣之收养子女/戴瑀如/201
•论收养法中本生父母出养同意之规定/王海南/223
•姓氏之立法原理/吴煜宗/235
•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许澍林/253
•父母与成年子女法律关系
──从法律继受与法律比较观点分析/陈惠馨/267
•监护人代理决定基准之研究/黄诗淳/299
•美国十九世纪后半叶的家事法与孤儿济贫法/刘宏恩 译/319
•关于性别平等法律规定与社会观念之歧异
──以台中黄氏家族继承法判决为例/尹蓉先/341
•代位继承修正草案与日本法相关规定之比较探讨/吴珮君/373
•再探遗产酌给请求之纷争实相/陈明楷/395
•容许民家事事件合併审理之法学方法思辨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评释/魏大喨/423
•论产后护理机构及月子中心之感控义务与说明义务/侯英泠/439
•两岸关系条例身分法若干问题之研究/郭钦铭/469

◎基础法学
•台湾民法方法论之发展现状
──特别聚焦法律解释方法在法院实务之运用状况/吴从周/491
•晚清民国民法继受百年/黄源盛/525
•浅谈Heck之利益法学/周伯峰/567

图书序言

翁序

  岳生幼时求学过程中有些波折,1956年进入台大法律学系就读,当时已晚同届同学五年;因而比应届入学的东雄大五岁,我们是同学系但不同班,他是法学组,我是司法组。大一时在校总区上课,虽有修同位老师的课程,但直至大二到徐州路法学院后,方与东雄较为熟识。他班上同学岳生先认识陈计男,计男常与东雄在其父戴炎辉老师的研究室共同读书,偶尔岳生也一起至该处讨论问题。相处越久就越认识东雄。东雄与计男、张俊雄与陈水亮在他班上之表现较为优异。

  在大学时未有机会上戴炎辉老师的课,直至研究所时方修习其所开之唐律课程。又因帮老师论文校对,有时至戴老师的家,也会被师母留下来吃饭。自此受戴老师的许多照顾,不论是研究所时期,乃至于日后在司法院任职大法官期间。戴老师于1971年被任命为司法院 大法官,隔年升任副院长。当时大法官人选有省籍限制,戴老师之职缺就由最高法院之陈世荣法官与岳生递补第三届大法官。1977年4月 老师升任院长,在此期间,岳生受老师之关照更多。

  东雄与岳生更进一步的接触是在于德国留学时期。当初在海德堡留学的同学中,夫妻同行的仅有内人与岳生一对。因此我们家成为留学生的聚会场所,包括施启扬、黄显昌、王仁宏、王泽鑑等十多位法律人皆已在海德堡。东雄也先来海德堡,还有其他两位一起来。大伙常常相聚,彼此相处得很好。由于当时台湾来海德堡大学深造的法律人特别多,大家在一起多以母语交谈,而影响德语之学习,这对于刚来留学的人,并非好事。泽鑑与东雄听了岳生的建议之后,泽鑑转到慕尼黑大学就读,而东雄则因高中时的家教老师张昭鼎教授,正在Mainz大学原子分子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便决定转去Mainz大学。在华人为数不多的大学中就读,的确也因此使德语奠定更好的基础,东雄即在四年内顺利完成博士论文毕业归国。

  东雄在1969年回台湾。当时岳生已在台大任教三年。岳生刚回母校服务时,即根据过去自己之体验,建议为已修过德文之研究生开设「德文法学名着选读」,每週4小时,而使其免修每週12小时必修的德文课程;系主任与前辈们同意后,岳生即受命担任此课程已有三年之久,颇有教学相长之感。但由于东雄回国后初任教,任教学分不足的情形下,岳生即将该课让与东雄,也让东雄能自德国回国后,即由熟悉的德文法学开始衔接教学工作。

  在台大任教同事期间,对东雄所邀请来之德国学者,包括德国法制史大家Prof. Coing、Prof. Bärmann,以及柏林自由大学的Heckelmann教授等,岳生也参与接待,尤其也与后者成为好友,多年来皆有互相拜访。虽然我很快至司法院任职,但一直都在台大法律系兼课,仍然与东雄保持一定往来,特别是协助东雄经营中国法制史学会。因为岳生对法制史亦有浓厚兴趣。

  岳生自1972年担任第三届大法官之后,续任第六届及其后不分届次至2007年,任期届满退休;并自1999年起担任司法院院长。东雄被选任为第六届大法官后,在1994年至2003年间我们共同任职于司法院。自第六届开始后,大法官的选任不再有省籍的限制,只要有优良表现,即有被提名机会,而使得第六届大法官人才济济。在上述背景下,第六届大法官确实也发挥了最大的功能,九年任内不但作成二百则解释(释字第367~566号解释),亦为宣告法律违宪最多的一届。其中如释字第371号解释允许法官确信其所适用之法律违宪时,得直接声请大法官解释;释字第384号解释强调实质正当之法律程序,而宣告检肃流氓条例违宪;释字第392号解释将羁押权从检察官移到法官;释字第436号解释将军事审判纳入普通司法体系,释字第499号解释宣告修宪条文违宪无效;释字第520号解释有关停止核四不执行其预算之解释,以及释字第525号解释将法规变动纳入信赖保护之范围等,均对人权之保障与宪政之发展发生深远影响。东雄除共同参与上述解释外,由于东雄的专长在于亲属法,承接第五届任期最后所作成之释字第365号解释,将民法亲属编中之「父权优先」条款宣告违宪之精神,于第六届大法官任内共作成六则与亲属法相关的重要解释,包括第372、410、437、452、502与552号解释。其中第452号解释将民法关于夫妻住所以单方意思决定之规定,认与宪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则尚有未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而敦促立法机关尽速修法。第552号解释更解决第362号解释所留下的重婚问题,在信赖利益的保护与身分关系之公共利益进行考量,而调整后婚有效的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皆为善意且无过失始可,同时要求立法机关尽速修法,明定应解消前婚或后婚,以及相关当事人之保障。上述解释在作成之后,皆促使立法机关修正民法相关条文予以落实。

  东雄对我国身分法上的贡献颇多,其一方面以大法官之职,在实务上作出重要解释,而对亲属法中男女不平等之规定宣告违宪,他方面亦在法务部担任身分法(民法亲属继承编)研究修正工作的召集人,积极推动修法,更落实宪法所欲保障的男女平等,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学术上,东雄承自父亲的研究方向,一脉相传,除了经营中国法制史学会有成之外,更承接戴老师之亲属与继承法教科书后续修订,多年来持续发表有关亲属继承领域之相关论文,亦带领此一领域之学术发展方向。在比较法的研究上,东雄长年致力于德国瑞士有关身分法规之分析,并参与台湾大学多年前曾出版之德国民法典翻译之修订工作,针对其中已变革极大之亲属继承法规进行修正,已于近日出版,相信对于提升德国身分法之比较研究有相当助益。如今,东雄之长女瑀如亦专攻身分法,留德回来,任教于台北大学讲授身分法课程,难得三代同门相承,诚属学术界之佳话。

  东雄自德国留学归来,除了在学术领域中,一直保持与德国法学界的接触,在台大任教期间,持续请德国教授来台大客座,不但拓展学生视野,也增进学生日后继续去德国深造的意愿。其后引进德国环保法,致力再生能源的推广,介绍德国在此领域的最新发展,包括太阳能、风能及地热发电等技术,并促进我国相关法规之立法。东雄多年来在中德交流上所作的努力,亦使其获得德国联邦总统所颁发之十字勋章,可谓实至名归。

  时光飞逝,未料东雄也迈入八十岁了,共同走过的岁月,有着无限的回忆……同窗、同僚而能共学共事,如今仍能在各自的法学岗位上贡献一己之力,实为难得的缘分。东雄长女瑀如日前告知,东雄八秩祝寿论文集即将出版,爰为之序,并特借此祝福东雄生日快乐、身体康健。

翁岳生 敬贺
2017年8月21日

戴东雄先生八秩华诞寿序

  森焱在台湾大学就学时,大三应修之亲属法及继承法,因戴炎辉老师赴华盛顿大学研究一年,致未能受教于戴老师,颇感失落。至大四始上戴老师亲授之中国法制史。前此,司法行政部早于1949年成立「司法法规检讨整理委员会」,内设「台湾民事习惯小组」,延至1966年始聘请戴老师担任小组召集人总其成。当其时,森焱适调司法行政部研究室办事,有幸参与「司法行政部台湾民事习惯调查团」,始得就近仰承教诲。对于老师学识之渊博,处事之严谨,感佩无已。1994年森焱担任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与戴老师令郎东雄世兄同事九年,甚感荣幸。尤其职务分配时,森焱与东雄、王和雄二兄同属一组,遇有拟议解释文草案时,有关争点之切磋,受益良多。在此期间,感受东雄兄思虑周详,对学问之深入研究、环保问题之关切、人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维护,甚具热诚,兹举三事略述如次:

  戴老师对于学术之研究主要有民法亲属与继承编着作之出版,唐律及中国法制史并台湾地方志之研究等,着作等身,为周知之事实。其中亲属与继承编由东雄兄起承先启后之功。先是由戴老师于1955年出版「中国亲属法」、1957年出版「中国继承法」,继于1986年由 戴老师与东雄兄以合着方式出版「中国亲属法」、2007年再由戴老师、东雄兄及东雄兄令媛瑀如合着并改名为「亲属法」出版;「中国继承法」则由戴老师、东雄兄于1986年继续合着出版、2010年2月1日再由戴老师、东雄兄及瑀如合着并改名为「继承法」出版。是三代接续研究亲属法及继承法的典范,可谓源远流长,一脉相承,为学术界传扬之佳话。

  东雄兄于2004年11月12日由德国在台协会戴森处长代表德国总统Johannes Rau阁下,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隆重的授勋典礼,颁发德国 联邦总统一等十字勋章,震惊台湾学政界。原来东雄兄处事稳重,实事求是,事后了解,是因为东雄兄于1977年获得德国宏博学术基金会资助,前往位在法兰克福的欧洲法制史研究所进修,研究「德国继受罗马法与我国继受欧陆法」之专题,回国后出版「中世纪义大利法学与德国继受罗马法」专书,当时参访德国学术研究机构、企业工厂,并与学者专家请益,深感德国学术研究水准甚高,尖端科技进步,认为台德关系有加强必要。因此邀请有名德国学者前来台湾讲学,提高我国国际学术研究的风气,也促进年轻学者赴德留学的意愿。

  自1983年至1994年间,东雄兄出任台大法律研究所所长及其后之法学院院长期间,经由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与德国学术交流协会交换学者与专家计画之名义下,邀请德国各大学就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劳工法、公寓大厦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智慧财产法等学有专长的教授前来台湾访问,做专题演讲,并协助政府各部门立法或修法的工作。自东雄兄担任司法院大法官后,更担任德国宏博学术基金会台湾分会会长,促进台德双方之交流,合作对象扩张及高科技产业技术方面。东雄兄夫人周美惠女士在台湾推行环境保护与再生能源工作,于1998年以台湾宏博联谊会名义,邀请德国前总理Helmut Schmidt来访,就有关环保与经济如何兼顾,做专题演讲,有助于台湾发展绿色产业。其后又邀请德国绿党国会议员Hans Josef Fell来台参加立法院与经济部能源局主办之再生能源研讨会,协助台湾尽速达到永续非核家园之目标。以上可见东雄兄努力促成我国成为再生能源的先进国家所做的努力,能获得德国联邦总统一等十字勋章,名实相符。

  戴大法官于九年任期当中,对于释宪案件用心着力,从他提出的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可以窥见。兹举三则,以明用心之殷切。

  释字第520号解释谓:因施政方针或重要政策变更涉及法定预算之停止执行时,则应本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宪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对国家重要事项之参与决策权,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7条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适时向立法院提出报告并备质询。本件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停止执行之法定预算项目,基于其对储备能源、环境生态、产业关连之影响,并考量历次决策过程以及一旦停止执行善后处理之复杂性,自属国家重要政策之变更,仍须尽速补行上开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议为上述报告者,立法院有听取之义务。行政院提出前述报告后,其政策变更若获得多数立法委员之支持,先前停止相关预算之执行,即可贯彻实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对或其他决议,则应视决议之内容,由各有关机关依本解释意旨,协商解决方案或根据宪法现有机制选择适当途径解决僵局。解释理由书末段则记载:于不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时,各有关机关应循宪法现有机制为适当之处理,诸如:行政院院长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针未获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当性又无从实现总统之付託,自行辞职以示负责;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职(不信任案一旦通过,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则朝野党派正可借此改选机会,直接诉诸民意,此亦为代议民主制度下解决重大政治冲突习见之途径)。

  戴大法官对此解释提出协同意见,进一步引申:行政院与立法院于不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时,行政院院长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针未获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当性又无从实现总统之付託,自行辞职以示负责;行政院院长亦得鑑于核四建厂计画自推动以来,社会经济及国际情势已发生重大变迁,经组成「核四再评估委员会」审慎评估后,以「不建核四不会缺电」、「具体可行的核四替代方案」、「核废料是万年无解的难题」、「核灾万一发生危机处理堪忧」、「核四合约中止损失尚可忍受」、「永续发展台湾经济逐渐建立非核家园」等六项理由,决定停止兴建核能电厂,以符合宪法对人民生存权之保障,并深信能获得多数人民之支持,而选择坚持其政策主张,依本院释字第391号解释意旨,负政策成败之责任。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职。立法院依宪法第63条通过能源法案及其他相关法案。

  按自由时报网站于2013年2月21日报导,依据立法院预算中心报告指出,核四自1982年编列预算迄今,前后四度追加预算,从原始的1,697亿余元已暴增到2,838亿余元。如果有关机关能够依据戴大法官提出之解决方案早日处理,定其行止,当可阻止核四厂之停工与复工,进退失据,最后于2014年4月24日宣布封存,陷入将来不知如何善后的窘境。

  释字第488号解释谓信用合作社法第27条第1项及银行法第62条第1项系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并兼顾金融秩序之安定而设,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及第14条第4款虽亦有银行法第62条第3项授权之依据,惟基于保障人民权利之考量,法律规定之实体内容固不得违背宪法,其为实施实体内容之程序及提供适时之司法救济途径,亦应有合理规定,方符宪法维护人民权利之意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订定之命令,为适当执行法律之规定,尤须对採取影响人民权利之行政措施时,其应遵行之程序作必要之规范。前述银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所定之各种措施,对银行、信用合作社之股东(社员)、经营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既皆有重大影响,该等法规仅就主管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加以规定,未能对作成处分前,如何情形须听取股东、社员、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陈述之意见或征询地方自治团体相关机关(涉及各该地方自治团体经营之金融机构)之意见设置明文。又上开办法允许主管机关迳行指派机关(机构)或人员为监管人或接管人,并使接管人取得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复由接管人及主管机关决定概括让与全部或部分业务及资产负债,或与他金融机构合併,无须斟酌受接管之金融机构股东或社员大会决议之可行性,亦不考虑该金融机构能否适时提供相当资金、担保或其他解决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之有效方法,皆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未尽相符。

  戴大法官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本解释保护受接管信用合作社之权益犹有不足,认为银行法第62条第1项及信用合作社法第27条第1项所称「其他必要之处置」,不应扩张解释至概括承受,致侵害被承受金融机构股东或社员财产权益,而牴触宪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权利。又银行法第62条第2项授权主管机关订定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并未就授权内容、目的及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因此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第13条、第11条第1项第3款及第14条第4款之规定,使接管人得以概括承受之方式接收被接管金融机构之资产与负债,其规定已逾越银行法之授权,有违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意旨。可见戴大法官对于保护人民财产权,用心甚切。

  释字第372号解释略谓: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号判例谓:「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请求离婚,惟因一方之行为不检而他方一时忿激,致有过当之行为,不得即谓不堪同居之虐待」,换言之,类此情形,夫妻之一方尚难谓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之情形,即不得谓已受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一方受他方之虐待,已逾越维系婚姻关系之存续所能忍受之范围,自无上开判例之适用。

  关此,戴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见则认为男女于结婚后,为共营美满之婚姻生活,彼此固应有适度之忍让,但一方以辱骂或暴力加诸他方,而逾越夫妻间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使他方人性尊严或身心安全受侵害,致夫妻感情破裂者,即构成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所称「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项见解系正面重视夫妻互相应有适度之忍让,尊重他方人性尊严或身心安全,若夫妻感情破裂,已达「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则应判准离婚,因认上开最高法院判例不应适用。 欣逢戴教授东雄先生八秩华诞,特述令森焱钦佩之事项,恭祝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孙森焱 敬贺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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