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 本书是张瀞文于2016年12月通过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考试的论文。该文口试期间,获得口试委员吴从周与邱玟惠二位教授用心指正,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启发瀞文于口试结束后得以依照二位教授的建议,继续钻研思考,修正补充其论文内容。
该文定稿后,更趋成熟。因研究议题深具价值,问题意识明确,论证脉络清晰,见解严谨富有创意,获选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杰出硕士论文奖,并奖励出版。值此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我挂名指导教授,本于鼓励年轻新秀之心,乐意撰写此序,简要说明该文主要论点及创见。
法学观点下,与人体分离后的「人体成分或衍生物」,其法律地位如何,是一项亟待研究的议题。本书反思过去「权利主体与客体」、「财产权与人格权」二元论的传统法学思维方式,先就「人体分离物」予以定义,并据以界定研究范围后,着眼于人体分离物的法律地位、财产及人格双重权利属性间之相互影响等,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本书首先基于人体分离物得作为一法律上之「物」并享有「财产权」此一立论,思考各国现行法制为何处处限制其财产利用行为,包含其转让对象、方式及使用范围等,并得出上开限制乃源自于人体分离物之「人格属性」暨「公共秩序维护」的法律政策,进而提出人体分离物乃同时具有财产权及人格权双重属性,应受到双轨保障的观点。
本书进一步探求现行各国法制中,大多以人性尊严、研究保障、避免弱势剥削等理由,限制其财产利用行为,并建议以「公序良俗」此一抽象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限制其财产利用的统合基础,力求建构一具体化、层级化的检验标准。透过对人性尊严概念、基本人权规范的分析及检视,本书提出人体分离物所涉及的公共秩序,应包含「人性尊严维护」、「弱势群体保护」、「人民健康与卫生安全保障」、「科学研究与经济发展促进」等四种价值,并将人体分离物依其人格属性强弱,予以类型化,依不同类型,检视其是否具有交易上融通性,以及其利用是否得取得对价,且强调人体分离物中研究检体的对价移转可能,进而提出有关对价给予机制的制度建议。
本书最精华之处,乃在于具体化公序良俗概念于人体分离物的利用,借此修正过去笼统以人性尊严、研究保障等理由,全盘否认人体分离物融通性或对价性的说理方式。本书强调,在不违背人性尊严前提下,应思考个案分配正义、公平原则,并兼衡研究、医学发展。作者以层层堆叠、细致化的法律思维方法,从中充分展现其清晰逻辑、说理深度。其所提出的「层级化检验标准」,更能作为规范如代理孕母、安乐死等其他相关议题的参考指标,具有贡献。
整体而言,本书研究主题具有新颖性及前瞻性,其具体化公序良俗概念的尝试,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于实际操作上更加明确,其所建构的问题定位、思考流程与论证方式,对于人体分离物权利相关争议,能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鑑于本书诸多论点,具有参考价值,足以提升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水准。爰推荐如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陈忠五
2017年10月12日
序言 欲提笔写作论文之初,不停的在众多文献中构思研究的灵感与方向。偶然间看到邱玟惠老师所写的「论人体组织之无偿赠与、有偿使用及其衍生物之权利归属」一文,当中提及到人体组织于权利主客体间转换之特殊性、权利归属之判断、有偿或无偿移转间之取舍等问题,激发了我对此议题的兴趣,也开启了本篇论文的撰写。
「论人体分离物之法律地位──以财产利用为中心」是以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客体来对传统财产、人格权利的内容为检视,其中点出财产与人格法益的分界有渐渐模煳之趋势,且此二权利在人体分离物之权利义务关系上相互影响。其中,本书后半部着重人格法益带来对财产使用之限制,即因人格属性所衍生财产利用与「公序良俗禁止原则」间之问题,并试图具体化公序良俗的概念,进而产生具阶层性的检验标准。在撰写的过程中,虽有遇到瓶颈的时候,但思考其中的利弊权衡、法理基础等,却是相当有趣及富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有人说,「大学」是老教授教学生如何做菜,学生只需负责记下食谱;「硕士」则是按照老师所给的食谱及原料,按部就班地将菜餚料理出来。我对自己有那么些期许,希望自己所料理出来的作品,能有一点自己额外添加的原料,能有多一些不落俗套的美味。期望本书不是我从事法学研究的终点,而是美好的起点。
很感谢台大法学论丛以及评委给予肯定,使本书得以出版。在这过程中,最感谢的指导老师陈忠五老师给予的无比协助与引导;除此之外,也谢谢两位口试委员吴从周老师及邱玟惠老师给予的宝贵意见,也特别谢谢吴志正老师在当中给予医疗法相关的协助。最后,感谢上帝一路上的祝福与带领,愿一切荣耀颂赞都归给祢!
张瀞文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