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断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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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基于维护国家尊严,决定自即日起终止与○○○○的外交关系……」
 
  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遭逢1949年建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被迫离开大陆落脚于台湾,并从此展开「中国代表权」的外交竞争。
 
  中华民国的邦交国数量持续探底,及至2018年终仅剩十七国,有人气急败坏,有人忧心忡忡。尽管国际关系本来就是诡谲多变、分分合合,但综观历史,要像中华民国这样一而再再而三遭遇「被分手」的国家,恐怕还不太多。断交经验竟成了中华民国的一大特点:每个国家都能写出外交史,但可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断交史可写。
 
  地动天摇、楼起楼塌,从1912年到2018年,中华民国的断交史历经了哪些演变?在外交雪崩之后,未来又将走向何方呢?
 
  本书由「故事编辑部」企画、「法律白话文运动」团队集体书写,透过十篇文章,用说故事的口吻,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剖析中华民国外交关系史上的曲折演变,并展望台湾主体性的未来方向。
 
 
【划线书摘】
 
  ‧中华民国在「台湾」——这个未曾享有完整主权意义的地理名词,为何实质上早已取得与国家相仿的地位?
 
  ‧《开罗宣言》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那就是「共识」是最不可以信赖的事情。
 
  ‧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代表权虽然确定了,「代表范围」却不包括台湾在内。
 
  ‧1959年国际奥委会建议台北政府将奥委会改名为「福尔摩沙(Formosa)/台湾(Taiwan)奥委会」以避开争议。
 
  ‧以「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的名称参与WTO、「中华台北捕鱼实体」参与各种国际渔业组织。
 
  ‧从1970年年初邦交国数量巅峰的70国,过了短短三年多,中华民国邦交国数量已经骤减到剩下不到35个。
 
  ‧1972年以后随着中国与美国关系逐渐改善,陆续形成的三公报一法(台湾关系法)以及六项保证,就是目前奠定美、中、台三角关系的基石。
 
  ‧国家之外,国际法「主体」也延伸到关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民族解放组织、原住民族、城市及个人的讨论。
 
  ‧所谓的「一个中国原则」,涉及到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议题。
 
  ‧「建交」和「承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A国可以承认B政府或国家,但不和B政府或国家建交。
 
  ‧在1945年后,实证已经说明不存在所谓「满足国家四要素、即成为国家」的想像,国家地位的建立有赖住民公开而正式的主张,以及国际社会的认可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法律白话文运动


  一群致力于散播法治种子的法律人,在新时代利用新媒体,试图透过各种议题引领人们关心法律,进而带领读者从法律思考各种议题,希望人们能思考我们的生活如何被法律改变,反思我们的生活应该如何改变法律。

  网站:plainlaw.me
  Facebook粉丝专页:法律白话文运动Plain Law Movement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动盪不安的民国38年/林韦聿
 
第二章:中华民国落脚台湾/杨贵智
——历史的转捩点
——两个中国的竞争
 
第三章:联合国「中国代表权」之争/林韦聿
——无国籍的人
 
第四章:奥会模式与「中华台北」/杨贵智
 
第五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美、中、台」关系/林韦聿
 
第六章:日本光华寮事件/王鼎棫
——「在台协会」们的诞生
 
第七章:这世界上的其他「非国家实体」/颜聚享
 
第八章:「台湾」的国际参与/李濬勋
 
第九章:邦交国对于台湾真的不可或缺吗?/蔡孟翰
——未来何去何从
 
第十章:展望台湾的未来之路/李濬勋、颜聚享
 

图书序言

联合国「中国代表权」之争
 
1945年6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制宪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宪章》。翌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们一一在宪章上签字,成为了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同年的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
 
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召开,当时代表中华民国参加第一届大会的是驻英大使顾维钧。原本中国代表权无庸置疑属于中华民国;在《联合国宪章》第23条中,更直接明定「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然而随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成立、「中华民国」败逃台湾后,中国代表权开始产生争议。无论是在北京或台北的政府,双方都各自主张自己才是中国唯一的合法代表。
 
长达二十二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
 
1950年年初,苏联代表马利克在安理会上提出了「排除国民党政府代表,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席次合法代表」的提案。经过投票表决后这项议案将交由特别会议讨论。在三天后的特别会议中,这项提案还是以6票反对,3票赞成,2票弃权被否决。
 
从这个「排除国民党政府代表,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案开始,也拉开了在联合国中长达22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同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上,印度及苏联再次分别提案接纳中国代表及驱逐国民党代表,但两个提案都未通过。
 
1950年11月,在澳洲及加拿大的提案下,联合国大会通过490号决议「谁应代表中国出席大会议题」,设置由七个国家所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审议谁应代表中国,并在隔年向大会提交报告。后来选出的七个国家分别是加拿大、厄瓜多尔、印度、波兰、伊拉克、墨西哥和菲律宾。不过一年后,特别委员会对于中国代表问题,未能做出任何建议。
 
联大也随即通过501号决议:「阅悉中国代表权谁属问题特别委员会之报告书」。因为委员会刻意的不作为,加上泰国基于第五届常会已经讨论过,而特别委员会已说明此议题现在无法解决,因此提案在联合国第六届大会上「不再讨论此议题」,并得到通过。而这也开始了以美国为首的阵营,在1950年代,不断用此模式处理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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