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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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Montesqu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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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时期极为着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坠;其大作《论法的精神》对于尔后西方立宪主义的发展,更有深远影响。

  本书名为《论法的精神》,其要阐释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应因地制宜」,要考虑每个国家或每个地区的特质,去制定相应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以及适合于特定政体的立法原则。今天的读者可以从《论法的精神》中获得启示,懂得如何从黑格尔主义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处于平衡,其方法就是通过合理的思考,既像马克思主义那样肯定物质、经济和社会的决定作用,又不把历史的进程视为机械的因果关系发展的结果,也不把物质、经济和社会的决定作用仅仅归结为人类所创造的最佳的上层建筑。
 
法律的河流与文明的沙洲:一部关于社会秩序、道德演进与国家形态的深度考察 书名: 《秩序的边界:从古老契约到现代治理的权力轨迹》 作者: 罗伯特·哈特利 (Robert Hartley) 页码/字数: 850页,约40万字 --- 内容简介 《秩序的边界:从古老契约到现代治理的权力轨迹》并非一部探讨特定法典或法律条文的教科书,而是一次对人类社会组织、权力合法性基础以及道德共识如何转化为制度框架的宏大历史哲学溯源。本书聚焦于“社会契约”这一核心概念,但其探讨的深度远超卢梭或霍布斯的经典论述,它将契约的视角拉伸至文明的黎明,并投射至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的全新治理模式。 本书的结构清晰,分为上下两卷,共计八个部分,每一部分都像是一条深入考察社会演进的支流,最终汇入对“什么是公正的统治”这一核心问题的探索。 第一部分:野蛮的遗产与原始的约束 (The Primal Constraint) 本卷从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谈起,探讨在缺乏正式国家机构的背景下,部落、氏族和早期定居点如何通过互惠原则、血亲复仇律以及神圣的习俗来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稳定。哈特利教授认为,此时的“法”并非由立法者颁布,而是内化于集体意识中的“禁忌系统”。我们详细分析了《汉谟拉比法典》的出现并非终结了原始秩序,而是其复杂化的标志——它将模糊的道德义务转译成了可量化的惩罚机制。重点剖析了“等量报复”背后的社会心理学意义:它既是暴力的限制器,也是权威的初步确立。 第二部分:城邦的回响与公民的诞生 (Echoes of the Polis) 本部分将时间线推进至古希腊的城邦时代。叙述焦点从惩罚转向参与。作者细致描绘了雅典民主制下“法律”与“城邦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法律不再仅仅是压制犯罪的工具,更是界定“谁有权发言”的政治工具。哈特利批判性地考察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法律的不同理解:前者倾向于哲人王对规则的超越,后者则强调法律的理性结构是城邦美德的必要载体。此外,本书还对比了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成文法(如《十二铜表法》)如何通过公开化来对抗贵族的恣意解释,从而在社会阶层间构建了一种脆弱的平衡。 第三部分:神权、帝国与习惯的重塑 (Theocratic Imprint and Imperial Reach) 中世纪的叙事是本书的重点之一。本部分深入剖析了在基督教或伊斯兰教等一元化宗教势力崛起后,世俗权力如何努力从神圣权威中争取自身的合法性。我们不再讨论“自然法”的哲学渊源,而是聚焦于习惯法在广袤帝国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例如,查理曼帝国和后来的神圣罗马帝国,其统一性往往建立在对地方性、历史性习俗的承认和整合之上,而非统一的行政指令。本章专门辟出一节,分析了教会法庭(Canon Law)在处理婚姻、遗产等私法领域时,如何间接地影响了世俗社会对个体权利的认知。 第四部分:商业革命与契约的崛起 (The Mercantile Contract) 当商业活动超越了地域限制,一个全新的法律需求产生了:如何在一个信任基础薄弱的群体间建立可预期的关系?本部分是关于经济法基础的奠基石考察。我们详细梳理了中世纪晚期欧洲商人法庭(Lex Mercatoria)的非国家化、自律性特征。这些规则并非由国王颁布,而是由行会和贸易网络共同认可。作者指出,这是一种早期的“去中心化治理”模型,它迫使法律思想开始重视“意图(Intent)”和“履约(Performance)”的效力,而非仅仅关注物理上的强制力。 第五部分:启蒙的反思与主权国家的建构 (The Sovereign Articulation) 本书进入现代性的核心地带。本部分不再抽象讨论“自然权利”,而是集中分析了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如何将分权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具体技术方案。哈特利强调,洛克的理论之所以在英美世界取得成功,恰恰在于他将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社会契约的核心,提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我们详细分析了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各州代表在平衡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时,如何通过精妙的立法程序(如修正案机制)来“锁定”法律的演进路径,确保未来的修正必须遵循特定的“多数共识”门槛。 第六部分:实证主义的胜利与法律的工具化 (Positivism Triumphant) 十九世纪的焦点转向了对形而上学思辨的“清洗”。本卷探讨了约翰·奥斯丁和早期凯尔森如何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实证主义的转向,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行政效率,使政府能够有效地推行工业化和现代化改革。然而,作者也敏锐地指出了其内在的危险:如果法律仅仅是强权意志的体现,那么面对极端强权时,法律本身将失去道德上的抵抗力。本书将此与德国的法律统一进程进行对比,分析了高效统一的法律体系在面对二十世纪的政治灾难时,所暴露出的结构性缺陷。 第七部分:社会正义的诉求与法律的扩张 (The Ambition of Equity) 进入二十世纪,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律被赋予了更沉重的“社会工程”任务。本部分考察了福利国家理念如何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促使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爆炸性发展。这里的讨论核心是:当法律试图实现“积极的自由”(即提供资源保障)时,它必然会与传统上强调的“消极的自由”(不受干涉的权利)产生紧张关系。我们将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民权运动期间,如何利用司法能动主义来重塑宪法原意,以适应社会对平等的迫切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保守派对“活的宪法”的猛烈反击。 第八部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碎片与未来治理的幽灵 (Fractures in the Global Order) 本书的终章转向当代。在全球化、跨国公司权力膨胀以及数字主权的模糊化背景下,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面临挑战。本部分探讨了国际法、人权法在缺乏有效“世界警察”时的效力困境。最后,作者抛出了一个极具前瞻性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开始在法律辅助决策、甚至初步裁决中扮演角色,我们当前建立在人类理性与道德基础上的“法治”概念,是否会面临根本性的重构?我们所依赖的“可解释性”和“同理心”是否会被更高效、更冷峻的算法逻辑所取代? --- 《秩序的边界》 是一部跨越历史长河、横亘哲学与社会学的巨著。它不提供任何现成的答案,而是通过对权力、道德、习惯和契约的细致解剖,引导读者重新审视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理解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法律秩序,是如何在无数次冲突、妥协与创新中艰难塑造而成。对于任何对政治哲学、社会史和治理学感兴趣的读者而言,本书都是一次不可或缺的深度旅程。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书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罗马盛衰原因论》(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译者简介

许明龙


  浙江定海人,着名孟德斯鸠研究专家。196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西语系法国语言文学专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国史。着有《孟德斯鸠与中国》、《中西文化交流先驱》、《黄嘉略与中国早期汉学》等,译有《论法的精神》、《蒙塔尤》、《圣路易》、《莱茵河》、《罗芒狂欢节》、《罗马盛衰原因论》、《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经典名着。
 

图书目录

《论法的精神》导读
译者附言
总目次

论法的精神

说明

第一编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自然法
第三节人为法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第一节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
第三节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民主政体的原则
第四节贵族政体的原则
第五节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
第七节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荣宠绝非专制政体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服从在宽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中的区别
第十一节对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教育法
第二节君主政体的教育
第三节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六节希腊的一些风尚
第七节这些奇特的机制在何种场合是良好的
第八节为古人关于习俗的一个悖论进一解

第五章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第一节本章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何为政治国家中的美德
第三节何为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
第四节如何唤起对平等和节俭的爱
第五节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确立平等
第六节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保持节俭
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八节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君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君主政体施政的迅捷
第十一节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续前题
第十三节什么是专制主义
第十四节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五节续前题
第十六节权力的授受
第十七节礼物
第十八节君主的赏赐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一节各种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各种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在什么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精确的法律文本审案
第四节审判方式
第五节在什么政体下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第六节君主政体的大臣不应审案
第七节只有一个法官
第八节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第九节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法国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节民若有德,刑罚可少
第十二节刑罚的力量
第十三节日本法律的无效
第十四节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节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六节罪与罚的正确比例
第十七节刑讯罪犯
第十八节罚金和肉刑
第十九节同态报复法
第二十节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节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一节奢侈
第二节民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第三节贵族政体下的节俭法
第四节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第五节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利
第六节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中国奢侈的致命后果
第八节公众的节操
第九节各种政体下妇女的地位
第十节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第十一节罗马的制度如何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罗马人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罗马皇帝制定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罗马人的节俭法
第十五节不同政体下的嫁妆和婚姻利益
第十六节桑尼特人的一种优良习俗
第十七节妇女主政

第八章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本章的总体思想
第二节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极端平等精神
第四节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节贵族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七节续前题
第八节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第九节贵族强烈倾心于保卫王位
第十节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十一节政体原则的完好和腐化的自然后果
第十二节续前题
第十三节誓言对品德高尚人民的效应
第十四节政制中最细小的变化如何导致原则的毁损
第十五节保持三种原则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节共和政体的显着特点
第十七节君主政体的显着特点
第十八节西班牙的君主政体是个特例
第十九节专制政体的显着特点
第二十节以上各节引出的结果
第二十一节中华帝国

第二编

第九章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共和国如何获取安全
第二节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联邦共和国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专制国家如何获取安全
第五节君主国家如何获取安全
第六节泛论国家的防御力量
第七节思考
第八节当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弱于其攻击力量时
第九节相对国力
第十节邻邦的衰弱

第十章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第一节攻击力
第二节战争
第三节征服的权利
第四节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处
第五节叙拉古王杰拉
第六节从事征服的共和国
第七节续前题
第八节续前题
第九节征服邻邦的君主国
第十节征服另一个君主国的君主国
第十一节被征服民族的习俗
第十二节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第十三节查理十二
第十四节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巩固征服成果的新手段
第十六节从事征服的专制君主国
第十七节续前题

第十一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总体思想
第二节自由一词的多种含义
第三节自由是什么
第四节续前题
第五节各类国家的目标
第六节英格兰的政治体制
第七节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第八节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概念不清
第九节亚里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节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节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十二节罗马诸王的政体及其三种权力的分配
第十三节对于国王被逐后的罗马国家的总体思考
第十四节国王被逐后三种权力的分配如何开始变化
第十五节罗马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六节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七节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八节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第十九节罗马诸行省的政体
第二十节本章结束语

第十二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指导思想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第三节续前题
第四节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某些需要特别克制与慎重的指控
第六节违背天性罪
第七节大逆罪
第八节亵渎神圣罪和大逆罪的滥用
第九节续前题
第十节续前题
第十一节思想
第十二节言辞不慎
第十三节文字
第十四节惩罚罪恶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第十五节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第十六节诬告大逆罪
第十七节揭发阴谋
第十八节共和国对大逆罪的过度惩治相当危险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节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共和国的法律对待债务人的残酷性
第二十二节君主国里侵害自由的东西
第二十三节君主国里的密探
第二十四节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君主国的治国之道
第二十六节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应该易于上达
第二十七节君主的品行
第二十八节君主应给予臣民的尊重
第二十九节专制政体下能给予少许自由的民事法
第三十节续前题

第十三章税收和国库收入额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国家收入
第二节重税本身就是好事的说法没有道理
第三节蓄养苦役奴国家的税收
第四节蓄养苦役奴的共和国
第五节蓄养苦役奴的君主国
第六节蓄养苦役奴的专制国
第七节非蓄养苦役奴国家的税收
第八节如何保持错觉
第九节一种恶劣的税
第十节税额大小取决于政体性质
第十一节税务犯罪的惩罚
第十二节税额与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节在什么政体下可以增税
第十四节赋税的性质与政体有关
第十五节自由的滥用
第十六节穆斯林的征战
第十七节增加兵员
第十八节蠲免赋税
第十九节包税和直接征税,哪一个对君主和人民较为适宜
第二十节包税人

第三编

第十四章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总体思想
第二节人在不同气候下的差异有多大
第三节某些南方民族的性格矛盾
第四节东方各国的宗教、习俗、风尚和法律持久不变的原因
第五节不良立法者助长气候的弊害,优秀立法者与之抗争
第六节炎热气候下的耕作
第七节僧侣制度
第八节中国的优良习俗
第九节鼓励勤劳的方法
第十节与各民族节制饮酒有关的法律
第十一节与气候疾病有关的法律
第十二节反对自杀的法律
第十三节英国气候的效应
第十四节气候的其他效应
第十五节法律对人民的信任因气候而异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一节民事奴隶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对奴役权起源的论述
第三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四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五节对黑人的奴役
第六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七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八节奴隶制对我们无益
第九节公民自由已经普遍确立的国家
第十节各种奴隶制
第十一节法律应为奴隶制所做的事
第十二节奴隶制的滥用
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
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
第十五节续前题
第十六节宽和政体应採取的防备措施
第十七节主奴之间应有的法规
第十八节解放奴隶
第十九节被释奴和太监

第十六章家庭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一节家庭奴役
第二节南方地区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与生俱来
第三节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依仗赡养能力
第四节多偶制的各种情况
第五节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缘由
第六节多偶制本身
第七节多位妻子的平等待遇
第八节男女隔离
第九节治家与政治的关系
第十节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天然贞操
第十三节嫉妒
第十四节东方的治家之道
第十五节离婚和休婚
第十六节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第十七章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一节政治奴役
第二节各民族在勇气方面的差异
第三节亚洲的气候
第四节上述各种因素的后果
第五节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战而后果却不同
第六节亚洲遭受奴役和欧洲享有自由的另一个物质原因
第七节非洲和美洲
第八节帝国的首都

第十八章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土壤性质如何影响法律
第二节续前题
第三节开发最多的是哪些地区
第四节土地肥力好坏的其他后果
第五节岛民
第六节凭借勤劳开发的地方
第七节人造工程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第九节美洲的土地
第十节人口与谋生方式的关系
第十一节未开化人与蛮人
第十二节不事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第十三节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四节不事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第十五节使用货币的民族
第十六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奴役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万民法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公民法
第二十二节日尔曼人的一项公民法
第二十三节法兰克王的长发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王的婚姻
第二十五节希尔代里克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王的成年年龄
第二十七节续前题
第二十八节日尔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国王嗜血成性
第三十节法兰克人的公民会议
第三十一节墨洛温王朝僧侣的权威

第十九章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的议题
第二节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精神准备
第三节暴政
第四节普遍精神
第五节切忌改变民族的普遍精神
第六节并非一切都需要纠正
第七节雅典人和斯巴达人
第八节社交习性的效应
第九节民族的虚荣和傲慢
第十节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国人的性格
第十一节一点感想
第十二节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风尚
第十三节中国人的风尚
第十四节何为改变一个国家的习俗和风尚的自然手段
第十五节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第十六节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的诸原则
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独具的特点
第十八节上节引出的结果
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
第二十节为中国人的一种反常现象进一解
第二十一节法律应如何与习俗和风尚相关
第二十二节续前题
第二十三节法律如何追随习俗
第二十四节续前题
第二十五节续前题
第二十六节续前题
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第四编

第二十章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贸易
第二节贸易精神
第三节贫困的民族
第四节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从事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大航海的若干后果
第七节英国的贸易精神
第八节节俭性贸易有时如何受到阻挠
第九节排斥性贸易
第十节适用于节俭性贸易的机构
第十一节续前题
第十二节贸易自由
第十三节什么破坏了贸易自由
第十四节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人身拘押
第十六节一项好法规
第十七节罗德岛的一项法律
第十八节商务法官
第十九节君主绝不经商
第二十节续前题
第二十一节君主国的贵族贸易
第二十二节一个独特的想法
第二十三节哪些国家经商会赔本

第二十一章就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若干总体看法
第二节非洲民族
第三节南方民族和北方民族需求不同
第四节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其他差异
第六节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亚历山大及其征战
第九节亚历山大之后希腊诸王的贸易
第十节环绕非洲的航行
第十一节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达梯
第十三节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罗马人经商的气质
第十五节罗马人与蛮族的贸易
第十六节罗马人与阿拉伯和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西罗马倾覆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一项特殊规定
第十九节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贸易如何冲破野蛮出现在欧洲
第二十一节两个新大陆的发现和欧洲与此相关的状况
第二十二节西班牙从美洲攫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问题

第二十二章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使用货币的原因
第二节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虚拟的货币
第四节黄金和白银的数量
第五节续前题
第六节发现印度后利率为何下降一半
第七节在价值符号的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
第八节续前题
第九节黄金和白银的相对稀缺
第十节兑换率
第十一节罗马人的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二节罗马人採取货币调节措施的时机
第十三节帝政时期的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四节汇兑如何令专制国家为难
第十五节某些义大利国家的做法
第十六节银行家能为国家提供的援助
第十七节公债
第十八节公债的偿还
第十九节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第二十一节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第二十二节续前题

第二十三章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人和动物的物种繁衍
第二节婚姻
第三节子女的身分
第四节家庭
第五节合法妻子的等级
第六节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八节续前题
第九节少女
第十节婚姻的决定因素
第十一节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不同国家的男女人数
第十三节海港
第十四节劳力需求因土地出产不同而异
第十五节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立法者对人种繁衍的看法
第十七节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罗马兴起之前的各国状况
第十九节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二十节为增加人口罗马人必须制定法律
第二十一节罗马人关于增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弃婴
第二十三节罗马覆亡后的世界局势
第二十四节欧洲与人口有关的变化
第二十五节续前题
第二十六节结果
第二十七节法国鼓励人口增长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第二十九节济贫院
孟德斯鸠生平和着作年表
译名对照

 

图书序言



  本书谈及的事物难以计数,如果其中某一件与我的期望相反而冒犯了读者,那绝非因为我用心不良。我生就不喜欢与人抬槓。柏拉图为自己出生在苏格拉底时代而感谢苍天。我也对苍天怀有感激之情,因为它让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于其中的政体里,因为苍天要我听命于它让我爱戴的那些人。

  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着作妄下断言,受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着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几句话。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着作才能发现。

  我首先对人进行了研究,我认为,在千差万别的法律和习俗中,人并非仅仅受到奇思异想的支配。

  我提出了一些原则,于是我看到:一个个各不相同的实例乖乖地自动对号入座,各民族的历史只不过是由这些原则引申出来的结果,每个特殊的法则【1】或是与另一个法则相联,或是从属于另一个较为普遍的法则。

  当我回首古代时,我竭力把握住古代的精神,以免把事实上彼此有别的实例视为相同,或是看不出表面相似的事例之间的差异。
  我的原则绝非出于自己的一孔之见,而是从事物的本性演绎出来的。

  在这里,只有看到许多真理与另外一些真理彼此相联时,我们才能感知这些真理。思考得越仔细,越觉得这些原则确凿无疑。我并未陈述这些原则的细枝末节,因为,谁能事无巨细地把这些细节和盘托出而不感到厌烦呢?

  突兀似乎是当今着述的特征,但在本书中却绝对找不到任何突兀。只要把眼界哪怕稍稍放宽一点点,突兀就会立即消失。突兀之所以显现,原因在于拘泥于事物的一点,而忽略了其他方面。

  我撰写此书,绝对无意贬斥任何国家中业已确立的东西。每个民族都能在本书中为自己的准则找到理由,我们并可由此作出这样的推论:一些人幸运地生就洞悉国家政制,唯有他们才能提出关于改制的建议。

  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在蒙昧时代,干尽了坏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时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我们看到了旧时的弊病,试图予以纠正,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纠正本身也会有弊病。如果担心坏会变得更坏,那就莫如别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变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别去碰它。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作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倘若我能向所有的人提供新的理由,促使每个人热爱他们的义务、他们的君主、祖国和法律,在他们所在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和每一个岗位上更加感到幸福;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让理政治国的人获得更多的知识,懂得如何发号施令,让听命于他们的人在遵命行事时有了新的愉悦,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促使人们捐弃成见,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我在这里所说的成见,并非使人对某些事物毫无所知,而是令人浑然不知自身为何物的那些东西。

  唯有在努力诲人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将包括普世之爱在内的普遍美德付诸实践。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会上适应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认识或丢失对自己的认识。当本性被揭示时,人能够认识它;当本性被遮掩时,人便失去了对本性的感知。

  这部着作,我多次提笔,又多次搁笔。我曾无数次扔掉草稿,让它们随风飘去【2】,我每天都觉得慈父之手垂落下去【3】,尽管我主观上并无意图,实际上却在追求我的目标,我既不懂得规则,也不知道什么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却又丢失了【4】。然而,当我一旦发现了我的原则,我所追寻的一切便一股脑儿向我涌来。在二十年间,我眼看着我的这部着作萌生、成长、成熟和完成。

  这部着作如果能够获得一些成功,我认为主题的宏伟是主要原因。不过,我并不认为自己毫无才具。当我看到法国、英国和德国的伟人们在我之前撰写的那些着作时,我满怀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气馁,我与勒科莱乔一样,也要说:「我也是画家。」【5】

  【1】 法文中的loi一词,可作「法」、「法律」、「法则」、「规律」等多解,孟德斯鸠笔下的这个词的含义也不固定,因而译文需要根据上下文酌定。此处的「法则」一词,原文也是loi,译者认为译为「法则」较为达意,妥否,请读者斟酌。——译者

  【2】 原文为拉丁文ludibria ventis,转引自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第六章第七五行:「莫让他的歌成为风的玩物。」——译者

  【3】 原文为拉丁文Bis parti禟cecidere manus,转引自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第六章第三三行。传说中的雅典建筑家和发明家戴达罗斯(Daidalos)与其子伊卡尔(Icare)一同成功越狱,但是,伊卡尔在逃亡途中不幸坠岩丧生。戴达罗斯后来试图作画描绘其子坠岩的情景;作画过程中,「慈父之手两度垂落。」——译者

  【4】 原文为义大利文Ed io anche son pitore。——译者

  【5】 勒科莱乔(Le Corrège),义大利文艺复兴早期着名画家,本名安东尼奥•阿莱格里(Antonio Allegri)。他在见到拉斐尔的名作《圣赛希尔》时,萌发了与之一决高下的雄心,于是说了这句话。——译者

导读

陈淳文
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所暨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合聘研究员


  要替本书撰写导读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因为本书篇幅庞大,且内容丰富多元。笔者尝试以我们自己的地理位置、文化传承与现行政治社会制度出发,先谈一谈为何此时此刻我们还要阅读此书,然后再简单说明本书主旨:亦即探究法的精神,与建立温和节制的政体。

  为何我们还要阅读此书?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时期极为着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坠;其大作《论法的精神》对于尔后西方立宪主义的发展,更有深远影响。光就此二条件,就足以启动我们想要一窥堂奥的好奇心。而一旦真的拿起此书,读者立即会被其广阔的视野、纵横古今与东西方不同世界的丰富事例、充满思想与创见的评述,以及优雅轻快的笔触所吸引。此书书名看似十分严肃无趣,其实内容却充满想像,饶富趣味。例如他阐释何谓专制主义时,引述传教士的描述:「路易斯安那的未开化人想要果子的时候,就把果树从根部砍倒,然后採摘。这就是专制政体。」(上卷)这个「砍树摘果」的譬喻与《韩非子》的「焚林而田」、《吕氏春秋》中的「竭泽而渔」,或是《伊索寓言》里的「杀鸡取卵」十分相近,只是这些故事的情境各不相同。究竟作者透过此譬喻要强调的是专制统治者的「短视近利」、「贪婪无度」 ?还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读者可以有很大的想像空间。又如他进一步说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其实在专制国度中不需要太多法律,这就像「驯兽时切忌更换主人、课程和姿态,要让牲畜牢牢记住的只是两三个手势,无需更多。」(上卷)此段叙述让人不禁联想到民主选举的胜选策略,不也是只要让选民牢牢记住两三个足以打动人心的选举口号吗?而当我们看到孟德斯鸠说:「后宫是虚假、恶毒和奸诈在浓重的黑暗笼罩之下无声无息地作祟的场所。年迈的君主昏庸日甚,他其实是宫中第一号囚徒。」(上卷)怎能不去想到《后宫甄嬛传》或是《延禧攻略》的情节与对白呢?「猜想」与「联想」既是阅读本书的必备态度,同时也是提供本书阅读乐趣之泉源。

  读者之所以必须「猜想」作者的原意,正是因为作者蓄意隐藏真意,或是常在字里行间蕴藏弦外之音。批评该书的人常说该书整体欠缺体系,有些论述似乎前后矛盾或是不够严谨,甚至是欠缺逻辑。作者在该书首页使用拉丁文引文「无母而生的孩子」,恰正要说明此书系独创一格,无前例可循;同时它也隐含创作者自由受限的意思(上卷)。回到孟德斯鸠创作该书的时代背景,为了避免该书因宗教审查而成为禁书,作者不得不採取迂回隐喻的笔法。读者在猜想之余,除了感受当时那个自由受限的时代氛围之外,也能享受脑力激盪所孕育的无穷乐趣。

  至于「联想」,它亦是阅读所必备的智力活动之一。尤其是阅读古籍,如果不能透过联想来穿越时空,串联人物、时代背景与事件,阅读所能获得的启发将大幅受限。特别是在这个资讯爆炸且快速变迁的时代里,一定有人要问:为什么我们还要耗费宝贵的时间去阅读两百多年前的过时旧作?如果专就本书而言,它值得我们耗时去推敲品味,至少有以下三点理由:

  首先在时点上,该书是东西方世界频繁接触之后,开始扭转西方对东方认知的标竿着作。简略地说,在该书之前,欧陆弥漫着推崇东方文明的中国风,从瓷器、折扇、丝绸到养蚕、农耕、儒家思想与政府组织,都被当时的欧陆思想家认为是西方应该学习的对象。孟德斯鸠透过该书挑战当时的主流思想,以专制主义描绘代表东方的中华帝国,并将其形容成一个尚待启蒙之黑暗、愚昧与邪恶落后的国度。该书出版后,清帝国仍持续盲目自傲地以天朝自居,且採闭关自守政策与世隔绝;但欧洲却开始天翻地覆地大变革。工业革命后的大量生产与船坚砲利,政治革命后的立宪主义与人权保障,使得西方在各方面快速超越东方,进而主宰世界两百余年,迄今不坠。面对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崛起,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世界似正如当年的孟德斯鸠,如今正不遗余力的邪恶化中国,并打击中华文化。在此东西文明激烈角力的历史时刻,我们尤须看清时代脉络,并认清自我定位。透过此书,我们正可以追溯并爬梳西方人眼中的东方观与中国观。唯有充分了解西方世界对东方的刻板印象与既定想法,才有可能进行妥适的沟通与相互交流,甚且进而改变其对东方的认知。

  或许身处台湾的读者自觉可以置身于东西角力之外。只是这种想法忽略了全球化的事实,十分不切实际。当我们看到孟德斯鸠竟然在其大作提及台湾时,固然要对其宽阔的视野与博学多闻的能力感到敬佩;但我们同时也要关切其为何会有如此荒谬与错误的台湾认知:如台湾岛上的宗教不许妇女在三十五岁前生育(上卷);或是台湾人不把酗酒与调戏妇女视为罪恶,放荡行为能博得神明的欢心(下卷)。事实上,限于作者当时仅能透过绘画、书籍与传教士的见闻录来了解西欧以外之世界,该书难免错误甚多。但是过去传教士的误解与偏见,迄今仍可能还是构筑一道道东西文化藩篱的主要建材。台湾在政治上或可「去中」,但在文化上却永远无法「脱亚入欧美」。面对此事实,我们不仅不应漠视或回避,更应主动了解包括孟德斯鸠在内之西方人眼中的东方图像与中国观。

  其次,在制度面上,立宪民主与非立宪民主之别,一直是西方与非西方之区别基准。前者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从个人主义出发,强调自由平等与人权保障,同时以民主法治作为公权力之组织与运作的准则,并在资本主义的诱导下,推崇创新、竞争与消费。其他非西方世界与前述制度不尽相同,常因之而被视为是落后,或是尚不完美的政治社会型态。不过,当今西方的立宪民主与资本主义体制,虽被视为是人类文明的成熟典范,本身却也蕴含着人民政治参与低落、阶级复制与贫富不均、政党间丧失差异与难以课责、过度消费、开发与资源浪费,以及其他科技发展所造成的各类问题。西方近来民粹主义、激进民主乃至反民主的风气日盛,正是对于前述各类问题的具体回应。

  当我们致力追求与推崇西方民主体制之余,不能不去审视它现今所遭遇的多重挑战。特别是我们自己实践民主过程中所衍生的各类问题,更要虚心自省,认真以对。就此而言,本书中有关各类政府体制的分析与描述,饶富深意,值得细究与品味。若我们仅看我们最有兴趣的民主政体,孟德斯鸠首先指出民主政体的存立原则就是「美德」,其内涵就是「爱法律爱祖国,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是一种先公后私的公民德性。」(上卷)民主政体腐化的原则就是「人民丧失美德,并追求极端平等」。此种人民仅把分光公共财产当作追求的目标,他们虽懒惰却还要管理公共事务,虽贫穷却还要奢侈享乐。他们取自于自由的越多,他们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时刻。看看这段生动地引述:「我对自己感到满意,因为我穷。以前我有钱,我不得不向那些毁谤者谄媚,因为我很明白,以我的处境,我陷害他们难,他们陷害我容易。共和国总是跟我要钱,无法回避。自从我变穷了以后,我反而有了威望,无人再来威胁我,我反倒成为别人的威胁,想走开就走开,想不走就不走。富人纷纷从他们的席位上站起来给我让路。从前我是奴隶,现在我是国王。从前我给共和国纳税,现在共和国养我。我用不着害怕什么,却可以期待有所收获。」(上卷)

  在现代的大众民主体制下,政客透过讨好选民以获得政权,再透过所取得的政权去掏空或移转公共资产。而讨好选民的手段就是透过公权力进行重分配,不断地给予多数人宛如鸡肋的小利。少数有钱人成为政府待宰的肥羊,同时也是多数人忌妒并仇视的对象。虽然如此,富人则会以政治献金作为保护费,在买通政治权力之后,即能以不顾外部成本的方式累积财富。于是我们一方面看到政商勾结,公平正义与法治遭到破坏,贫富差距加大,政治课责无法落实;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週期性的选举与政权轮替中,短视近利的选民一再地被肉桶政策所收买,但也一再地对总是无法真正改革的僵固政治而感到失望与沮丧。

  菁英、政客与知识青年都大声疾唿:应以民主而自豪,应不断追求正义。但是谁在乎美德呢?「民主与正义」难道不就是他们谋求已利,奴役人民的障眼法吗?又有多少菁英与政客就像孟德斯鸠所描述的佞臣:「无所事事却又野心勃勃,目空一切却又猥琐卑劣,期盼致富却又不愿劳动,憎恶真理,吹牛拍马,背信弃义,卑鄙无耻,罔顾一切承诺,蔑视公民义务,……尤为甚者的是永远对美德嘲笑。」(上卷)一旦一个国家中的大人物全是坏蛋和骗子,而受他们所统治的却又都是些不明所以、甘心受骗的善良人,这个国家就很难救了。

  最后,在文化面上,孟德斯鸠固然对于东方文明及中华文化有很深的误解与偏见,但是这些他由商人或传教士所取得的东方印象,就算不能以偏概全,也会有几分是可能接近真实的。当孟德斯鸠说中国人虽是以礼作为生活指南,但却是地球上最会欺骗的民族。商人们做生意使用三种不同的秤子,一种用于买进,一种用于卖出,一种用于与经验老到的对手交易。中国人个个都利益薰心,令人难以想像(上卷)。这些话语怎能不让我们想到现今甚为猖獗的电话诈骗犯罪,旅游名胜地区土产店或餐饮店哄抬价格的行为,或甚至是早年汉人与台湾原住民商业交易活动中的各种不公平的交易手法?商人偷斤减两,工人偷工减料,农人不敢吃自己种植的作物,大量施肥用药,但却还敢宣称是无毒有机。更不用说政党与政客根本就是诈骗集团,言而无信不觉羞耻,政见跳票视同自然。孟德斯鸠指称中国人根本不知诚信为何物?我们难道可以完全无感,置身事外,毫无反省的余地吗?

  虽然本书的成书时点是在十八世纪,但在今天来看却一点也不落伍,格外有意义。成书当时在西方早已属大航海时代,西方列强透过海运经略全球,四处建立殖民地;同时也以他们的眼光来看待世界,并以他们的文化传统来评价其他文明。本书作者大量阅读当时所存在的各种文献,视野及于全球,眼光巡弋各个当时存在或曾经存在的文明与社会。固然今日世界与十八世纪的世界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人却还是同样的人,人的秉性,以及基于秉性所形塑的风俗与文化,仍有其基本性与共通性,值得今日溯源回顾并省思。例如作者介绍欧洲的决斗制度,从名誉的重要性、取证方法、爱情与谄媚风气、骑士精神到司法制度之原则等(下卷),其内容一方面介绍并分析该项制度,例如决斗与公开审判,以及文字与祕密审判的关系(下卷);在另一方面也让读者可以从其分析与评价得悉欧人重视名誉,讲究信用的秉性与文化。透过阅读此书,我们好像搭上穿越时空的船舶,航行于十八世纪及其更早的世界。来去于今昔之间,我们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今日各个文明的现状及其渊源,我们也开启重新自我认知与自我反省的契机。

  什么是法的精神?

  本书名为《论法的精神》,其要阐释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应因地制宜」,要考虑每个国家或每个地区的特质,去制定相应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以及适合于特定政体的立法原则。

  从西方法制发展史来看,孟德斯鸠的法律观完全不同于阿奎那(Saint Thomas d’ Aquin)的法律观。阿奎那认为「法的精神」就是「神的意旨」,人法,亦即是规制国家社会的现行法,必须与永恆之法、自然之法、以及神启之法相互唿应。而孟德斯鸠则认为人法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机制,一方面既非来自不可捉摸的神的意旨,另一方面也超出人的理性之外。这些节制人类立法者企图的各种机制包括气候、土壤与社会风俗等。一旦立法者以其自以为是的理性,不顾前述各种影响机制去制定法律,必然导致失败的结果。此种法律观蕴含三个特质,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首先是「去绝对价值性」。在常人眼中,法律常与公平正义画上等号,或是法律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但是孟德斯鸠开宗明义地说:法律(也就是人为法)的诞生是为了止战,阻止国与国之战,阻止人与人之战。所谓的权利、义务与正义,并不是先于法律或是外于法律而存在,它们皆是由法律而生,皆是源自于法律的衍生物。法律因而不过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它可好可坏,没有绝对的对错。其次是「相对性」。法律应该顾及每个国家的自然条件、人口规模、民族性格与风俗文化;它应该被量身订做,它应该有自我特色。虽然强调相对性,但孟德斯鸠并非主观主义者,而是个客观主义者。他认为每个国家基于其自有的各项事实(客观)条件,在客观上也都可以找到符合该国所需的理想法律。最后是「机械性」。孟德斯鸠深受牛顿力学的影响,且为避免其书遭到教会的压制,他把自然法则、机械论与神意结合在一起。于是宇宙星体的有序运行既是神的理性所创设的,同时也是星体之质量与速度所形成的相互效果。这就如同两块磁铁只要在特定距离内即会自动相吸,其运动非基于特定意志,仅是机械性质使然。在此观点下,一旦人为法漠视或违背其自然特性,如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则基于其机械效果,必将导致失败。

  孟德斯鸠不接受阿奎那的自然法,也不採洛克的自然法,更不相信存在一种最好的政体与法律制度,可以成为所有国家仿效的典范。每个国家一定要认清自己的特质,然后研拟适合自己的法律。换言之,每个国家基于自己特质而生的各种相互关系,各种社会规制之需要,即是这个国家之法律所该有的东西,这就是这个国家的「法之精神」。

  如何建立温和节制的政体?

  从各国之特性可以找到各国所需之政体,制定法律必须与该国所适合之政体相互唿应。但如何确保人民之自由,不让政体最终走上恣意暴戾之途?为回答此问题,本书第二编第十一章起以降开展了孟德斯鸠最为人所熟知的权力分立理论,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温和、宽容且能节制权力的政府体制。孟德斯鸠最大的贡献乃在于强调以权力制衡权力,特别是基于机械论与人性本恶观点,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权力部门间必须彼此力量相当,就如同星球间的引力一样,如果失去均衡,基于机械效果,必然导致失序与崩解。也就是在此想像下,并以他游历英国的亲身经历为基础,主张立法权内部必须分成两院相互制衡,贵族(上议)院的保守持重与平民(下议)院的改革进步,此二种力量必须相互牵制。同样的,行政权(君王)与立法权(贵族与平民)也应彼此相互牵制,因为彼此的利益不同。司法权更应该扮演一种含蓄且匿踪的角色,让人不易察觉它的存在。司法权不应该交给一个常设的机构,法官更不该常在人民眼中出现,人民不是畏惧法官,而是畏惧司法制度(上卷)。

  孟德斯鸠有关分权制衡的理论与尔后西方立宪主义的开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格外推崇孟德斯鸠的主张,将其理论融入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中。不过,即使是美国宪法,也不完全符合孟德斯鸠的想法。特别是在大众民主发展之后,投票权普及于每个成年公民,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世袭的贵族院在今日的世界显得如此不合时宜,早已不复存在。君王就算还坐在王座上,手中早已空无一权。虽然如此,时代的变迁不仅不能证实孟德斯鸠的想法已经过时,反而是更加显现其先见之明。

  在当代的民主政治下,多数民意可能成为多数暴力,人民的激进力量没有世袭的贵族可以制衡。美国用终身职位保障的大法官与其成文宪法来节制其立法权与行政权,其大法官倒带有几分世袭贵族的气息。但是因为美国司法权过于显眼,有违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建构原则,所以常常落入「抗(反)多数困境」,常被要求应奉行「司法极简主义」及「宪法原意主义」。至于其他民主国家,多数国家面对强劲澎湃的人民力量,往往很难有效节制。如何建立温和、宽容且节制权力的政府体制?迄今仍是个亟待回答的严肃问题。

  于今重拾《论法的精神》,在其字里行间游走,最重要的是要不断地猜想与联想。在猜想中,批判中国与批评教会是可以连结在一起的,其中有关东方专制主义的描绘,或有影射教会与法国王权之意图。透过联想,我们更应不断反思自身的政经社文现状、不断推崇的民主体制,以及被我们奉为圭臬的各种西方价值。

  虽然孟德斯鸠出身贵族,但他安慰鼓励我们说:「出身高贵很幸福,出身低微也并非不幸,厄运对贵贱一视同仁。」他自己一生衣食无缺,平安顺遂,但却能兢兢业业地花了大半辈子的时间撰写此书。而此撰书计画,「力图以崇高的胆魄去拯救被专断权力摧残得遍体鳞伤的人类,这永远是世上最美好的计画。」美哉斯言!

 

图书试读

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1】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慧和能力有关。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像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
 
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恆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这些法则是恆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品质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恆定。
 
与众不同的智慧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慧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論法的精神(上卷)》絕對是一本值得反覆品味的好書。每次閱讀,都會有不同的感受。它不是那種讓你快速瀏覽、看完就丟一旁的書,而是需要你慢慢咀嚼、細細體會的。書中對不同國家制度的比較,特別是對於共和、君主、專制這三種政體的分析,讓我對政治的本質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作者的邏輯非常嚴謹,環環相扣,讓人不得不佩服他對社會現象的洞察力。 我尤其欣賞它對於「自由」的定義,以及如何透過法律來保障這種自由。在現今社會,我們常常談論自由,但很少有人能像 Montesquieu 這樣,從根本上探討自由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他強調,只有在法律嚴格規定的範圍內,人們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這點非常有啟發性。讀完這部分,你會開始重新思考,我們所追求的自由,究竟是什麼,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這本書的深度,真的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完全領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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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剛開始拿到《論法的精神(上卷)》時,對它那厚重的篇幅是有點卻步的。畢竟現在生活節奏這麼快,要靜下心來讀一本這麼「硬」的書,需要很大的決心。但實際翻開後,我發現它的內容並不如想像中那麼枯燥乏味。作者 Montesquieu 的文字雖然古老,卻充滿了智慧的火花。他對於不同政體、不同社會結構的分析,像是在為我們描繪一幅幅跨越時空的歷史畫卷,讓人得以窺見人類社會演進的軌跡。 我特別喜歡書中關於「風氣」(esprit)的探討。他認為,法律不僅僅是條文,更是由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地理、宗教、習俗等種種因素所塑造的。這種觀點非常深刻,它讓我意識到,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別人的制度照搬過來,而必須考慮其本土的適應性。這也讓我反思,台灣作為一個如此多元文化的社會,我們的法律和制度,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該如何去適應未來的發展。這本書的價值,就在於它能激發我們對自身社會更深層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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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本《論法的精神(上卷)》真的是一本讓人思考良久的書。每次翻開,都能在字裡行間發現一些新的體悟,感覺作者的思想深度就像一個無底洞,總有讓你驚喜的地方。我特別喜歡它探討權力分立的那些篇章,那種對於國家機器如何運作、如何避免權力濫用的精闢分析,即使在現代社會讀來,也依然覺得非常有啟發性。它不是那種讓你讀了馬上就能變成政治家的書,而是慢慢滲透你的思維,讓你開始用更宏觀、更結構性的角度去看待社會和政治。 而且,作者的寫作風格也很特別,他不會直白地告訴你「應該怎樣」,而是透過歷史的例子、不同國家的制度對比,引導你去自行思考。有時候讀起來會覺得有點像在解謎,需要花點心思去理解他鋪陳的論點,但一旦豁然開朗,那種滿足感是無與倫比的。我常常在讀到某些段落時,會停下來,閉上眼睛,想像一下書中所描繪的場景,然後再回頭看看台灣現在的狀況,總會有一些微妙的連結產生。這本書的重量感,不僅僅體現在書本本身,更在於它對我們理解這個世界所帶來的影響。

评分

這本《論法的精神(上卷)》真的是一本經典中的經典,每次翻閱都能有新的收穫。作者 Montesquieu 實在太厲害了,他能夠從如此廣闊的歷史和社會學角度,去分析法律的本質。我尤其喜歡他關於「三權分立」的早期構想,雖然與現代的三權分立略有差異,但其核心精神——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保障公民權利——至今仍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在於其學術上的權威性,更在於它所蘊含的深邃智慧,能夠跨越時空,啟發一代又一代的讀者。 書中的文字雖然帶有古典的風格,但其思想的鋒芒卻絲毫不減。他對於不同國家政體的觀察,對於各國風土人情對法律影響的論述,都充滿了深刻的見解。我常常會把書中的某些觀點,與台灣當前的社會現況進行對照,總會產生一些很有意思的啟發。這本書的重量,不僅在於其內容的豐富,更在於它能夠引導我們去思考更根本的問題,去理解法律與社會、與人的關係,進而對我們所處的世界有更清晰的認識。

评分

不得不說,《論法的精神(上卷)》這本書,真的是一本讓人大開眼界的作品。作者 Montesquieu 的博學多才,在這本書裡展露無疑。他從歷史、地理、氣候、宗教、風俗等等多個角度,去分析法律的起源和精神,這種宏大的視野,是很多當代書籍所無法比擬的。我對他關於不同民族如何因為地理環境而產生不同法律制度的論述,感到非常著迷。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是憑空產生的,而是與一個社會的整體生態緊密相連。 書中對於不同社會結構下,人們行為模式和價值觀的分析,也讓我受益匪淺。它不是那種枯燥的學術論文,而是充滿了對人性和社會的深刻洞察。我常常在讀到一些精彩的論斷時,會忍不住停下來,思考它與我們台灣社會的關聯。這本書的魅力,就在於它能引導你去進行跨文化的、跨時代的對比和思考,從而更深刻地理解人類社會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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