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1-16
政府採购法是我国近年来所制定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它巨幅改变以往杂乱的採购法制;经民国九十一年的修正,使该法更为完善。由政府的角度而言,它促使採购制度合理化,保障人民权益;由厂商的角度而言,它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政府採购市场更为公开;由整体而言,它规范着国内佔有极大比例的经济活动。由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使得政府部门的人士以及厂商都必须加以了解。也由于这部法律有公法及私法上许多特性,学术研究者亦必须对之深入研究。执业者对其若不了解,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将有欠缺。
本书针对整部政府採购法的理论上问题及实务上所衍生相关问题,以及实施后重要实务见解,均予以探讨及分析;对于政府人士、厂商、学生、甚至研究者,都将提供基础而广泛的资料与意见。
二版序
自序
第一章 序论∕1
第一篇政府採购法论
第二章 政府採购法之制定、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及监督∕5
第一节政府採购法的制定∕5
一、政府採购法订定的背景,可以分国际面及国内面
加以说明∕5
二、政府採购法对厂商的影响∕6
三、政府採购法对採购机关的影响∕8
第二节政府採购法的立法目的∕10
一、供应商对政府採购制度的需求∕10
二、採购机关对政府採购制度的需求∕11
三、政府採购法对供应商、採购机关及国家整体利益
之平衡∕12
第三节主管机关∕12
一、主管机关的界定∕12
二、主管机关的职权∕13
第四节採购之监督及採购之各种金额规范∕14
一、上级机关之含意∕14
二、上级机关对查核金额以上採购案之监督∕15
三、政府採购法对于採购事项之监督,包括前述
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如下之设计∕16
四、政府採购法下之相关门槛及有关规范∕19
附录一: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採购监办办法∕22
附录二: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採购办法∕23
附录三:採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25
附录四:採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27
第三章 执行採购之若干原则、採购人员伦理规范、回避、请託关说与採购之规划∕29
第一节执行採购之若干原则∕..29
一、「差别待遇」或「歧视」之禁止∕29
二、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考量∕32
三、承办採购公务员之保障∕36
第二节採购人员伦理规范、利益回避及请託关说∕37
一、採购人员伦理规范∕37
二、回避及申报财产之要求∕39
三、请託及关说之规范∕42
第三节採购之规划∕44
一、概念∕45
二、机关首长的责任∕45
三、採购规划的程序∕46
四、书面採购规划的应有内容∕47
第四章 採购契约、主体(含委託及代办採购)及客体∕51
第一节适用政府採购法的契约范围∕51
一、适用政府採购法的契约∕51
二、採购的目的是否应加考虑的问题∕57
三、政府机关交易行为若干类型是否构成採购之实例∕57
四、BOT以准用的方式规范∕58
五、委外经营的情形∕60
六、政府机关出售财物或无偿让与财物不在其内∕60
第二节适用政府採购法的採购主体、委託採购及该法所
称厂商∕61
一、採购主体∕61
二、受补助团体的适用∕63
三、委託採购及机关代办採购∕65
四、政府採购法所称厂商之含意∕68
第三节适用政府採购法的採购客体∕70
一、工程採购∕70
二、财物採购∕71
三、劳务採购∕73
四、兼有二种以上性质时的认定∕74
第五章 政府採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75
第一节政府採购法与民法之关系∕75
一、政府採购所涉及者,不限于民法的买卖,尚涉及
其他类型
的契约∕75
二、政府採购与民法的适用∕76
第二节政府採购法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81
一、政府採购法施行前公平交易法适用于政府採购之
情形∕81
二、政府採购法施行后,公平交易法适用于政府採购
事项的情形∕86
第三节政府採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90
一、审计法及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
条例∕90
二、国际私法∕91
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及诉愿法∕91
四、刑法之关系∕92
第六章 限制性招标与未达公告金额之採购∕93
第一节各种招标方式概说及对厂商之通知∕93
一、公开招标∕93
二、选择性招标∕94
三、限制性招标∕94
四、对厂商之通知∕94
第二节限制性招标∕95
一、採行限制性招标的情形∕95
二、限制性招标的程序∕108
第三节未达公告金额之採购∕109
一、未达公告金额採购之规范∕109
二、美国有关较小额採购效率化的规范∕111
附录一:机关委託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113
附录二:机关委託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116
附录三:机关委託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126
附录四: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130
附录五:机关指定地区採购房地产作业办法∕133
附录六:机关委託研究发展作业办法∕136
附录七:机关邀请或委託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
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137
第七章 公开招标、选择性与特殊採购之招标程序∕139
第一节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程序∕139
一、「公开招标」程序的採用时机∕139
二、「选择性招标」程序的採用时机∕139
三、「选择性招标」程序中,建立合格厂商名单的程
序及其邀请投标∕141
四、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公告方式及内容∕∕142
五、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及其他招标程序)之等
标期∕153
第二节若干特殊採购的相关规范∕156
一、第一○五条所定之特别採购∕156
二、驻国外机构办理或受託办理之採购∕159
三、军事採购∕160
第八章 统包、转包、分包、共同投标、专案管理之採购及共同供应契约∕165
第一节统包之规范∕165
一、目的∕166
二、统包办理的范围∕166
三、统包的招标程序∕167
四、厂商应符合的资格∕168
五、招标之评审标准∕168
六、统包之实施规范:设计之审查∕168
七、智慧财产权的归属及责任∕169
八、奖励参与∕169
第二节转包与分包之规范∕169
一、转包∕170
二、分包∕172
第三节共同投标与专案管理之规范∕173
一、共同投标∕173
二、专案管理∕178
第四节共同供应契约之规范∕179
一、界定共通需求及共同供应契约的含意∕179
二、界定订约机关与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机关∕∕180
三、规定办理共同供应契约的採购招标文件应记载事
项∕180
四、规定「适用机关」的范围∕180
五、规定「适用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程序及不
利用的情形∕181
六、共同供应契约之资讯公开∕181
七、适用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的程序∕181
八、订约机关变更契约及终止契约的情形∕181
九、期限∕182
十、订约机关必须处理的事项∕182
十一、订约机关之收费∕182
第九章 规格、厂商资格、不良厂商及押标金、保证金∕183
第一节规格之制定及避免绑标之若干规定∕183
一、绑标之问题∕183
二、有关规格的规范∕184
第二节厂商资格及政党参与政府採购之规范∕189
一、资格绑标的情形∕189
二、基本资格与特定资格∕189
三、资格设定的原则∕190
四、以分包商资格替代投标厂商资格的情形∕191
五、不符资格的处理及外国厂商的中文文件∕191
六、因与其他厂商有利益冲突而不得参标、分包等之
厂商∕192
七、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採购认定标准∕192
六、对政党的限制∕197
第三节不良厂商∕199
一、会被宣告为不良厂商的事由∕199
二、宣告为不良厂商的程序∕205
第四节押标金与保证金之规范∕207
一、押标金与保证金的功能∕207
二、押标金与保证金的缴纳义务∕207
三、押标金与保证金的缴纳方法∕208
四、押标金与保证金退还及不退还的情形∕210
附录一:政府採购错误行为态样∕213
附录二:政府採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220
附录三: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222
第十章 以政府採购作为政策工具及外国厂商与外国产品之参与供应∕229
第一节以政府採购扶助中小企业及其他弱势团体∕229
一、以政府採购作为政策工具的一般情形∕229
二、政府採购协定之下我国以採购作为政策工具的空
间∕230
三、政府採购法对弱势团体保障的政策工具∕231
第二节以政府採购作为实施环保政策之工具∕234
一、政府採购法第九十六条涵盖的三类产品∕235
二、三类产品分别应符合之条件∕235
三、排除适用优惠的情形∕236
四、办理环保优惠採购必须检附之投标资料∕237
五、优惠比率之订定、限度及其计算∕237
六、以最低标决标者,优先採购环保产品办理之方
式∕238
七、以最有利标决标者,其优惠方式∕238
八、确保所採购者系环保产品之方法∕238
九、奖励∕239
第三节外国厂商及外国产品参与供应之规范∕239
一、补偿交易及优先决标的规定∕240
二、价差优惠∕241
三、政府採购法有关外国厂商参与我国政府採购的
规定∕243
第十一章 投标、开标与替代方案∕247
第一节投标之相关程序∕247
一、投标的方式∕247
二、电子传输方式投标∕247
三、补正的许可∕248
四、应保密之事项∕248
五、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疑义之要求解释∕249
六、同一厂商仅能提出一个投标∕249
第二节开标及替代方案的相关规范∕250
一、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之公开∕250
二、分段开标的适用∕251
三、替代方案∕253
第十二章 决标之相关规范∕259
第一节订定底价问题与各种决标方式概说∕259
一、底价∕259
二、各种决标方式概说∕261
第二节最低标与复数决标∕262
一、最低标的相关规范∕262
二、复数决标∕273
第三节最有利标、其评选程序及评选委员会之运作∕274
一、最有利标的採行∕274
二、评选程序∕275
三、最有利标评选办法∕276
四、採购评选委员会∕283
第四节与决标有关之程序及不予决标的情形∕289
一、与决标有关之程序∕289
二、「三家以上合格厂商参标」的条件∕294
三、不予决标的情形∕∕296
四、厂商视同放弃的情形∕301
第十三章 履约管理及验收∕303
第一节履约管理之若干规范及契约要项∕303
一、履约管理之若干规范∕303
二、契约要项的订定∕305
三、契约要项的法律性质∕305
四、採购法本身所规定应纳入契约内容之事项∕306
第二节价格订定的方法∕306
一、政府採购法及相关子法针对价格订定方式的相
关规定∕306
二、美国之例∕308
第三节验收∕316
一、验收人员∕316
二、限期办理∕317
三、验收程序及方法∕318
四、工程之竣工及财物劳务之初验∕319
五、验收结果不符之处理∕.320
六、验收完毕之签认及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321
附录:採购契约要项∕322
第十四章 异议、申诉及调解∕335
第一节异议与申诉概说∕335
一、异议及申诉的功能及特点∕335
二、异议及申诉制度概说∕336
第二节异议程序∕341
一、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书面的要求∕341
二、招标机关的处理期限及处理方式∕342
第三节採购申诉审议委员会∕343
一、申诉会掌理事项∕344
二、申诉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产生∕344
三、申诉会的召集及开会与表决权数∕345
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书∕345
五、委员行使职权所需遵守的义务∕345
六、申诉会的内部组织与对外行文∕345
七、自行回避与命令回避的规定∕346
八、预审制度∕346
九、地方申诉会业务的汇报及检讨∕347
第四节申诉相关程序∕347
一、提出申诉的条件及方式∕347
二、申诉会之相关程序∕350
三、审议判断之作成及其内容∕354
四、对审议判断之不服∕355
五、损害赔偿∕357
六、收费∕358
第五节调解程序∕358
一、有关政府採购契约解决争议之方式及适用调解之
争议范围..358
二、调解费用之收取∕359
三、调解之成立与不成立∕359
四、调解建议∕359
五、调解方案∕360
附录一:採购申诉审议规则∕361
附录二:採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364
附录三:採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365
附录四:採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368
第十五章 刑事处罚∕371
第一节围标的刑事处罚∕371
一、政府採购法刑事处罚适用范围∕371
二、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为手段所进行的强
制围标∕371
三、以诈术方式所进行的围标∕372
四、任意围标∕372
五、借牌投标∕373
第二节绑标的刑事处罚∕374
一、公务员绑标的问题∕374
二、受委託人员之绑标问题∕375
第三节洩密、强制决定、两罚规定∕377
一、洩密∕377
二、强制决定∕378
三、强制洩密∕379
四、两罚规定∕380
第二篇政府採购协定
第十六章 国际间政府採购事务及政府採购协定∕383
第一节国际间对政府採购事务之相关考量∕383
第二节政府採购协定之制定与变革∕384
一、ITO草拟阶段∕384
二、OECD讨论阶段∕385
三、东京回合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制定的政府採购
协定∕386
第三节政府採购协定与WTO其他协定之关系∕∕387
一、GATT对政府採购事项之适用∕387
二、GATS对政府採购事项之适用∕391
三、政府採购规范之多边化∕392
第十七章「政府採购」之意义及协定之适用范围∕393
第一节政府採购协定对採购之界定∕393
第二节政府採购协定附件所列清单之设计∕396
一、各种清单的设计∕396
二、清单之修改∕397
第三节政府採购协定附件清单所列金额之设计∕398
第四节政府採购协定之例外∕401
一、国家安全之例外∕401
二、其他例外∕401
第十八章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原产地规则、技术规范与供应商资格∕403
第一节国民待遇与不歧视原则∕403
第二节原产地规则、技术规范与供应商资格∕405
一、原产地规则∕406
二、技术规范∕406
三、供应商资格∕407
第十九章 招标、开标与决标程序∕411
第一节公开与选择性招标之招标程序∕411
一、招标程序之类别及基本原则∕411
二、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招标程序∕411
三、选择性招标程序之选择程序∕414
四、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与交货期限之
订定∕415
五、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投标文件规范∕416
第二节投标、开标、决标及限制性招标之使用时机∕417
一、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投标单提出与收受及
开标与决标∕417
二、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之决标前谈判∕420
三、限制性招标之程序及使用时机∕420
第二十章 补偿交易、透明化与救济程序∕425
第一节补偿交易及透明化∕425
一、补偿交易之禁止∕425
二、透明化∕426
第二节救济程序∕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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