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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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能够轻易理解法律的相关理论
  ◎用简洁的说明方式能快速的记忆重点
  ◎以图表方式来加深记忆
 
  作者擅长写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继「图解宪法」之后,推出姊妹作,用一页文、一页图的方式,轻松讲解法律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顺文字,说明最精华的法律知识。图表部分,作者将复杂的法律概念与条文,化约为简单的关系图、树枝图、概念图、流程图,以及许多比较表格。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杨智杰


现职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教授

着作
  法律人的第一本书(五南)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五南)
  资讯法(五南)
  图解法律(五南)
  图解民法(五南)
  图解宪法(五南)
  着作权法:判决与评论(新学林)
  智慧财产权法(新学林)
  别再剪贴论文:教你写出八万字法学论文(五南)
  美国专利法与重要判决(五南)

翻译
  法理论的基础(韦伯)
  宪法与政治理论(韦伯)
  把宪法踹出法院(正典)

主编
听美国宪法说故事(博雅书屋)
听美国法律说故事(博雅书屋)


教学网站
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念
1-1 法律是一种规范
1-2 法律的功能
1-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4 法律的位阶
1-5 法律的制定程序
1-6 法律的来源
1-7 法律的分类
1-8 法律的效力
1-9 法律的解释
1-10 法律的漏洞

第二章 宪法
2-1 宪法的内容
2-2 宪法地位与维护
2-3 权力分立
2-4 双首长制
2-5 目前中央政府体制
2-6 基本人权
2-7 平等权
2-8 自由权
2-9 受益权
2-10 参政权
2-11 国民基本义务

第三章 民法
3-1 民法的范围
3-2 民法三大原则
3-3 人与行为能力
3-4 意思表示
3-5 代理
3-6 时效
3-7 侵权行为(一)
3-8 侵权行为(二)
3-9 契约法
3-10 违约责任
3-11 买卖契约与消费者保护法
3-12 僱佣契约和劳动基准法
3-13 物权的概念
3-14 所有权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3-15 租赁与地上权
3-16 借贷和抵押权
3-17 订婚
3-18 结婚
3-19 离婚
3-20 夫妻财产制
3-21 父母子女关系
3-22 家庭暴力防制法
3-23 继承

第四章 刑法
4-1 刑法体系
4-2 刑罚的目的
4-3   罪刑法定主义
4-4 犯罪是否成立?
4-5   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4-6   犯罪阶段与未遂犯
4-7   正犯与共犯
4-8 刑罚的种类
4-9 死刑、宫刑、鞭刑
4-10 累犯、缓刑、假释
4-11   易科处分与保安处分
4-12 刑法分则与法益
4-13 国家法益的罪
4-14 社会法益的罪
4-15 强制性交与猥亵
4-16 性交易与援助交际
4-17 个人法益的犯罪
4-18 网路犯罪
4-19   刑法之入罪化与除罪化
4-20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五章 行政法
5-1 行政法的范围
5-2 行政法基本原则
5-3 依法行政原则
5-4 公务员法
5-5 公务员的监督
5-6 行政程序法
5-7 听证程序与送达
5-8 行政处分
5-9 行政契约
5-10 行政计画、行政指导、陈情
5-11 行政罚
5-12 行政执行
5-13 诉愿
5-14 行政诉讼的类型
5-15 行政诉讼程序
5-16 国家赔偿
5-17 损失补偿

第六章 财经法
6-1 公司法(一)
6-2 公司法(二)
6-3 票据法(一)
6-4 票据法(二)
6-5 票据法(三)
6-6 保险法(一)
6-7 保险法(二)
6-8 海商法
6-9 智慧财产权
6-10 着作权法
6-11 专利法
6-12 商标法
6-13 营业秘密法与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法

第七章 法院制度概说
7-1 法官与陪审团
7-2 法庭的衣着与座位分配
7-3 律师与公设辩护人
7-4 法院审理方式
7-5 三级三审
7-6 判决、裁定、判例
7-7 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7-8 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第八章 民事诉讼
8-1 民事诉讼程序
8-2 民事诉讼的原则
8-3 民事诉讼的证据调查
8-4 上诉、抗告、再审
8-5 小额诉讼、简易诉讼
8-6 民事执行
8-7 支付命令
8-8 和解、调解、仲裁

第九章 刑事诉讼
9-1 刑事诉讼程序
9-2   警察临检
9-3 搜索、扣押、拘提
9-4 讯问被告与缄默权
9-5 羁押与交保
9-6 公诉和自诉
9-7 交互诘问
9-8 证据法则
9-9 证据排除法则
9-10 认罪协商
9-11 举证责任
9-12 公设辩护人义务辩护
9-13 少年事件处理法

图书序言

4-3   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法律」很「明确」地有所规定,才能给予处罚。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可以衍生出以下四种原则:
(一)罪刑明确原则

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用语,应尽可能明确,避免模稜两可,以使人民易于了解,得以事前避免触法。例如,检肃流氓条例对流氓的定义,曾有「霸占地盘、白吃白喝与要挟滋事行为」、「欺压善良」、「品行恶劣、游荡诬赖」等规定,大法官认为过于不明确,而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另外,刑法关于刑罚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的规定,种类上必须确定。而且某一犯罪的可能刑期(法定刑),高低不可以差距过大,或者没有设定界限,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一个犯罪可判处1年到20年的有期徒刑,这样上下差距过大,会让法官有太大的裁量空间,也算是一种刑期的不确定。

(二)习惯法禁止原则

在民法上,若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可以援引习惯法作为法源依据,来处理民事纠纷。但在刑事案件,由于会剥夺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或自由,事涉重大,因此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得援引具体内容不够确定的习惯法作为处罚行为人的依据,以维人权。

(三)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在民事事件中,对法律未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推适用」的方法,套用类似情况的法条来加以处理。但是在刑事案件,为了让人民事前预见犯罪与刑罚的范围,因此针对刑法未规定的犯罪,不可以类推适用性质相近的法条而加以处罚。例如,过去着作权法处罚散布实体盗版书籍的行为,但对于网路上的公开传输盗版档案则无规定。虽然两者概念相近,但由于着作权法有刑事责任,不可以类推适用,故后来着作权法修法增加了「未经授权公开传输罪」的规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四)溯及既往禁止原则

刑法的处罚,只能处罚颁布以后发生的行为,而不能溯及既往处罚法律颁布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让人民能够在从事行为以前,就知道某一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知道该行为会构成犯罪,就可以加以避免。如果法律可以处罚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这就会让人民遭受到不可预测的处罚。刑法第2条採取所谓的「从旧从轻原则」,亦即,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有修改,仍然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既有的规定,这就体现了不溯及既往的精神;除非修法后的处罚较轻,才溯及既往地让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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