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运作是理论与实务上的重要问题,不过,过去相关研究仍有不足。笔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台南律师公会、新北市公务人员训练班、花莲地方法院、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学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财政局、桃园市八德地政事务所、台南市东南地政事务所、崑山科技大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系(以上依演讲时间顺序排列)演讲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议题,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资产局针对文化资产保存法中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疑义表示意见,并发表十多篇关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论文,该等论文多为笔者执行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现科技部)三年期计画「优先购买权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笔者现将该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写、调整结构、配合法规(例如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及修正草案(例如内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调整内容而重新汇整成有体系专书。由于篇幅较多,并希望保留未来如有机会改版时增补的空间,故预定出版三本,分别是「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总论」、「共有不动产处分与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利用关系上的优先购买权」。笔者的研究向来结合民法与土地法规,这三本书可供法律界与不动产界参考。
本书「共有不动产处分与优先购买权」,第一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兼评内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东吴法律学报,第28卷第2期,页64-65,2016年10月(TSSCI);黄健彰,「共有不动产之出卖与他共有人之先买权」,辅仁法学,第52期,页64-71,2016年12月(TSSCI);黄健彰,「论多数共有人得否因出卖而处分不动产于共有人之一」,东吴法律学报,第29卷第4期,页11,2018年4月(TSSCI)。
第二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多数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权限之定性──处分权说或代理权说」,民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法的学思历程与革新取径:吴启宾前院长八秩华诞祝寿论文集,页339-362,2017年12月。
第三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共有不动产之出卖与他共有人之先买权」,辅仁法学,第52期,页57-63、71-99,2016年12月(TSSCI)。
第四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论多数共有人得否因出卖而处分不动产于共有人之一」,东吴法律学报,第29卷第4期,页1-33,2018年4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美国不动产契据登记制与托崙斯登记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原财经法学,第35期,页140-145,2015年12月(TSSCI,台湾法学基金会2015年健全不动产市场法制研究论文奖第1名)。
第六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兼评内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东吴法律学报,第28卷第2期,页55-85,2016年10月(TSSCI)。
第七章主要改写自黄健彰,「优先购买权争议问题研究」,财产法暨经济法,第50期,页25-28,2017年12月。
本书以台湾法为中心,于相关处尚一併论及美国、德国、瑞士、日本、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法制。本书对既有的学说与实务见解予以回应,并提出解释论与立法论上的建议,希望既能合理实现优先购买权的意旨,又能顾及先买权人、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本书酌採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强调法规范功能与相关人的利益衡量,内容深入而丰富。书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读者依关键词查找本书内容。本书全文在出版前尚经二位匿名学者专家审查,获推荐而出版发行,并已斟酌审查意见修改与回应。
笔者研究优先购买权,感谢谢哲胜老师的启迪;这几年从事学术研究,还受到相当多老师们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杨博为、廖启□等博硕士生的帮忙、元照出版公司协助出版敝人数本专书,在此一併致谢。
黄健彰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