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碰上道德,三个生死抉择的状况,你的选择会是什么?
理性判断vs.良心煎熬;一场场犹如心理剧场的法律裁判
辅大法律学系教授吴豪人
中正大学哲学系教授谢世民
台大法律学院教授颜厥安 专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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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轮船翻覆,一艘只能搭载24人的救生艇挤进40人,要拯救最多人命,必须将16人抛入海。谁该被牺牲?
案例二︰5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他们决定抽签选定1人供其他4人分食以求最多人活命。但有人反悔退出,怎么办?
案例三︰20个印第安人的命运掌握在1名外来者手中,他要嘛手刃其中一人而让其他19人获释,要嘛拒绝执行而由枪手将20人全毙了。他该如何选择?
要针对以上每一个案例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是极其困难的,它们的核心问题都在于︰「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带我们进一步思考,解决法律争议是否需要道德理论?法律争议可否被化约为道德问题,并以道德推理的方式加以解决吗?
本书的原型是雨果.亚当.贝铎教授于一九九五年春天在杜夫特大学开设的一系列讲座。贝铎教授在讲座中选了三个着名的案例,包括真实发生的「美国诉霍姆斯案」,也有经典的虚构案例「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旨在让读者思考:当遭遇特殊情形,无论怎样选择都会导致有人丧生,我们该如何面对这样的道德两难?借由理性的逻辑推演和真真切切的良心煎熬,贝多教授展示了「道德决疑法」这种已有千年历史的伦理分析方法在当代依然具有影响力。目的除了探索道德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也为法律人与一般大众增加哲学内涵,让我们更加认识自己信仰的原则。作者序
第一章 水手赫姆斯与「威廉布朗号」沉船事件
道德准则或道德原则所扮演的角色,是限制我们的选择以保护我们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对他人、他人的生命、他人的自主权,以及他人的福祉,给予同等的尊重。而在当时身处的境况下,赫姆斯能做的事情,就是他后来所做的事情。
第二章 洞穴奇案与罗杰‧惠特摩之死
天底下没有任何规定要大家必须不计代价地让部分人存活。所以在这起第五个人同意被杀,其他四人为了存活而同意杀害他并分而食之的案件中,我只能说,若易地而处,我会选择不做受害者,也不当行刑者;或者应该说,理解人类的脆弱后,我希望我会这么选择。
第三章 吉姆与开垦森林的印地安人
举一个和吉姆处境相似的例子:如果人类全体以及所有生物都遭到一个疯子禁锢,而且这个疯子威胁着除非如何如何(他确实有能力让威胁成真),不然他就要毁灭所有人类。这时候,如果你杀害一名随机选择的无辜陌生人,就可以增加全体人类逃离这个威胁的可能性,你愿意杀害无辜的陌生人吗?
附录 决疑论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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