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涉及理解精神疾病(mental disorders—在本书中,精神疾病与心理障碍症可视为同义词)的性质、起因及治疗。这一章中,我们将叙述变态心理学的领域,以及该领域的专家所需接受的多种训练和从事的多样化活动。首先,我们描述变态行为如何被界定及分类,以便研究人员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能够互通关于他们案主的资讯。我们也将叙述行为异常在一般人口中分布情形的基本资料。
本章的第二部分是专注于研究上,我们尽最大努力传达变态行为如何被探讨。在变态心理学中,研究(research)是进展和知识的核心,你愈为认识及理解研究如何被执行,你就愈能通晓及鑑赏「研究发现」意味些什么,以及它们不代表什么。
第一节 何谓变态行为
你或许会感讶异,关于什么是变态(abnormality)或异常(disorder),至今仍然没有普遍一致的见解,这并不是说我们未有定义—我们有。然而,真正令人满意的定义,或许将始终莫衷一是而难有定论(Lilienfeld et al., 2013; Stein et al., 2010)。
一、变态的指标
为什么「精神异常」(或精神疾病)的定义会提出这么多挑战?主要的问题是:没有任一行为会使得某人成为变态。虽然变态存在一些清楚的要素或指标(indicators),但没有单一指标本身足以界定或决定变态。尽管如此,某人在下列领域有愈多障碍的话,他就愈可能具有某些形式的精神异常:
1. 主观苦恼(subjective distress):假使人们承受或经历心理痛苦,我们将倾向于视之为变态的征候。忧郁者清楚地报告自己处于苦恼状态,焦虑症的人们也是如此。但是躁狂(manic)的病人呢?他们可能没有感受到任何苦恼。实际上,许多这样的病人不喜欢服药,因为他们不想失去他们躁狂的恍惚状态(highs)。你可能明天有一场考试,因此感到烦恼,但我们几乎不会为你的主观苦恼贴上「变态」的标签。虽然主观苦恼在许多个案上是变态的要素之一,但在我们考虑某些事情为变态上,它既不是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