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思想系列”中文版序 企鹅“伟大思想系列”2004年开始出版。美国出版的丛书规模略小,德国的同类丛书规模更小一些。丛书销量已远远超过200万册,在全球很多人中间,尤其是学生当中,普及了哲学和政治学。中文版“伟大思想系列”的推出,迈出了新的一步,令人欢欣鼓舞。
推出这套丛书的目的是让读者再次与一些伟大的非小说类经典着作面对面地交流。太长时间以来,确定版本依据这样一个假设──读者在教室里学习这些着作,因此需要导读、详尽的註释、参考书目等。此类版本无疑非常有用,但我想,如果能够重建托马斯‧潘恩《常识》或约翰‧罗斯金《艺术与人生》初版时的环境,重新营造更具亲和力的氛围,那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当时,读者除了原作者及其自身的理性思考外没有其他参照。
这样做有一定的缺点:每个作者的话难免有难解或不可解之处,一些重要的背景知识会缺失。例如,读者对亨利‧梭罗创作时的情况毫无头绪,也不了解该书的接受情况及影响。不过,这样做的优点也很明显。最突出的优点是,作者的初衷又一次变得重要起来──托马斯‧潘恩的愤怒、查尔斯‧达尔文的灵光、塞内加的隐逸。这些作家在那么多国家影响了那么多人的生活,其影响不可估量,有的长达几个世纪,读他们书的乐趣罕有匹敌。没有亚当‧斯密或阿图尔‧叔本华,难以想像我们今天的世界。这些小书的创作年代已很久远,但其中的话已彻底改变了我们的政治学、经济学、智力生活、社会规划和宗教信仰。
“伟大思想系列”一直求新求变。地区不同,收录的作家也不同。在中国或美国,一些作家更受欢迎。英国“伟大思想系列”收录的一些作家在其他地方则默默无闻。称其为“伟大思想”,我们亦慎之又慎。思想之伟大,在于其影响之深远,而不意味着这些思想是“好”的,实际上一些书可列入“坏”思想之列。丛书中很多作家受到同一丛书其他作家的很大影响,例如,马塞尔‧普鲁斯特承认受约翰‧罗斯金影响很大,米歇尔‧德‧蒙田也承认深受塞内加影响,但其他作家彼此憎恨,如果发现他们被收入同一丛书,一定会气愤难平。不过,读者可自行决定这些思想是否合理。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在阅读这些杰作中得到乐趣。
“伟大思想系列”出版人
西蒙‧温德尔
序言 本文所论并非所谓的“意志自由”──那个不幸与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学说相对立的学说,而是“公民或社会自由”,即:社会以何种性质、在何种限度内对个人实施权力才算正当。关于这一问题,尚无人概述及或浮泛而论,但其隐性存在却深深影响着当前的种种现实论争,并将很可能迅速成为未来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绝非新生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几乎自诞生之初就被它分裂为不同羣体。然而,人类中相对文明的羣体如今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阶段、新形势下,公民自由问题浮现而出,需要人类提出更具实质性的新对策。
自由与威权的斗争是我们熟悉的某些历史阶段的最显着特征,在古希腊、古罗马和英国历史上尤其如此。不过,古代的斗争是臣民或臣民中某些阶层与政府之间的斗争。自由意味着受到保护,免遭政治统治者的暴政之害。统治者们(古希腊某些平民政府中的统治者除外)被认为与其治下的民众必然相互对立。他们或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是一个部族或阶级;其威权或由继承而得,或借征服获取。他们的权柄绝非民众可任意予夺,只要有可防范其强权镇压的法子,民众便不会冒险或许也并不愿去争夺他们的尊位。统治者的权力被视为不可或缺但也极其危险之物,是一种既可用以对抗外敌亦可毫不犹豫地对抗臣民的武器。若要防止鹫羣中的弱小成员惨遭众秃鹫捕杀,则需委派一只最为强悍的秃鹫做首领,以制伏其他秃鹫。然而,秃鹫王之嗜好劫掠鹫羣,绝不亚于那些劲量略小的兇鹫,所以必须永远警惕其尖喙与利爪。故此,那时爱国志士的目标就是为统治者设定权限,防止其对民众滥施权力;这种设限行为就是他们意谓的自由。设限方式有两种:第一,获得统治者对某些名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若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就是渎职,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么民众进行某种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属合理合法。第二,建立宪法作为制约手段。总体而言,这一方式发生较晚。据此,统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较为重要的行动,必须先征得民众或被认为代表着民众利益的某个组织的同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统治者都或多或少地被迫服从于第一种设限方式,但并未服从第二种方式。使第二种方式奏效,或者在其已部分奏效的情况下使其完全奏效,就成为各国自由爱好者的主要目标。只要人类满足于靠一个敌人对抗另一个敌人,满足于接受某个主人的统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证不对他们实施暴政,他们便别无祈望。
但是,在人类事务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刻:人们意识到,由与自己利益对立的他者充当统治者,并非天然法则。他们感到,更好的办法是,应该让国家的各种官员充当他们的租户或代表,他们可以随意解约,遣散这些官员。似乎惟有如此,才能绝对确保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他们的利益才不会受损。渐渐地,不论何处,只要存在平民政党,这种靠选举产生临时统治者就会提出新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以前限定统治者权力的做法,成为该政党的主要奋斗目标;他们力图使统治者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周期性选举。发展到后来,一些人开始感到,以前太看重限定权力本身这件事了。当统治者利益与民众利益对立时,限定其权力(似乎)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现在所需要的是,让统治者认同民众,让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与全体国民的利益和意志合一。国家不必防范自己的意志,不必担忧其会对自己实行暴政。让统治者完全向全体国民负责,国民可以随时罢免他们,因为国民可自主决定权力的用途,所以可放心将权力託付给他们。统治者的权力正是全体国民自身的权力,这种权力高度集中,便于行使。这种想法或感觉,曾普遍出现于上一代欧洲自由主义者之中,并在今天的欧陆自由主义者中仍佔主流地位。那些同意给政府──他们认为非法的政府除外──设立权限的人,在欧陆的政治思想家中显得卓尔不羣。我国的形势也一度鼓舞了与这些自由主义者想法类似的论调,倘若后来情势未改,这种论调如今可能已甚嚣尘上。
然而,与人生经历一样,在政治和哲学学说中,失败可能会掩藏各种缺陷与弱点,而成功则会暴露它们。当平民政体仅存于梦想或远古历史的传闻之中时,人们无需限定自己对自己行使的权力,这种观念似乎不争自明。法国大革命之类的暂时性社会骚乱也全然没有动摇这一观念。在此观念中,那些最糟糕的骚乱乃是少数篡夺者造成的;它与大众机构的常规运作方式毫无关系,而是反对国王独裁和贵族专制的突发事件。但是,后来一个民主共和国佔据了巨幅的国土,且竟然跻身世界强国之列;这一重大事实使人们开始关注和评论选举制、责任制政体。此时,世人方才意识到,“自治”、“人民对自我行使的权力”等词语并未表达事情的实相。行使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行使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同一羣体;所谓“自治”并非每个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别人对他进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意味着人民当中人数最多或最活跃的羣体──即多数派,或那些成功将自己打造为多数派的人──的意志。于是,人民可能会有压迫自己当中部分羣体的意愿。这种情况同其他形式的权力滥用一样,都需严加防范。因此,即便掌权者要定期对全民──即其中的最强大派──负责,限定政府对个人的权力仍然至关紧要。上述主张不仅受到思想家们的支持,也获得了欧洲社会中重要阶层的青睐──因为民主政体会损害其实际利益或假定利益,顺利成为了主流观点。现在,各种政治理论已普遍将“多数人的暴政”列为社会需警惕的罪恶之一。
如同其他暴政一样,多数人的暴政主要是通过公权机构的行为实施的,从其诞生至今,令人恐惧不已。但富有思想的人们意识到,倘若社会这一集体本身即是凌驾于其每一单个成员之上的暴君,那么其暴虐手段之丰富,将绝不限于它通过其官吏所实施的那些行为。社会有能力也确实执行着它自己的种种命令:如果发出的命令并非正确的,或者竟对无权插手的事情滥发号令,那么它就是在实行比许多其他政治压迫更可怕的社会暴政。这是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刑威慑单个成员,却能更深刻地渗透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束缚住个体的灵魂,令其无可逃遁。因此,保护人们免遭官员的暴政并不足够,还需保护他们免遭主流意见和大众感觉的暴政,免遭社会的暴政:社会倾向于用民事处罚之外的手段,将自己的主张和做法当作行为规范强加于那些持异议者身上;它倾向于束缚任何与己相左个性的发展、尽可能防止这种个性的形成,并迫使所有的性格特点以社会自身为模型进行自我塑造。所以,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性的合法干预是有界限的。发现这一界限,并保护它免遭侵越,同保护人们免遭政治独裁之害一样,对维护人类事务的健康状态而言不可或缺。
然而,一般说来,虽然上述主张通常不太可能遭到反对,但把这一界限设在哪里──如何在个人自主与社会管控之间进行恰当调整,却几乎是个毫无头绪的全新问题。所有人们珍视的生存价值,都有赖于对他人行动的切实约束。因此,必须要强制实行某些行为规范;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许多法律不适用的事项上则要借助舆论。这些行为规范应该是甚么呢?这一点就成为人类事务中的重大问题。而倘若我们排除少数最显着的例子,就会发现,它乃是人类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没有哪个时代、哪个国家对其解决方案与其他时代、其他国家雷同;一个时代、一个国家对它的判定会令另一个时代、另一个国家大为震惊。然而,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人们全浑然不觉其解决之难,似乎人类历来对其看法并无二致。在他们心目中,自己所建立的规程是不言而喻更自证自明的。这种几乎普遍存在的错觉便是一个例证,足以证明习俗之神奇影响。习俗不仅是谚语所说的第二天性,还屡屡被错当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类对彼此强加的种种行为准则产生疑虑方面,习俗的效果格外彻底。那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无论人与人之间,还是个人,都不需讲甚么理由。人们已习惯于相信,也因为受那些向往哲学家风范的人鼓动而相信,在这类问题上,他们的感觉比推理更重要,所以推理毫无用处。指导他们形成人类行为规则的实用原则就是每个人心中的感觉:所有人都必须像他或他赞成的人所希望的那样行动。事实上,谁都不肯向自己承认,他的判断标准只是个人偏好;一个毫无理据的、衡量某个行为的主张,只能算是个人偏好;就算他明了理由,倘若这些理由仅仅是唤起其他人感觉中的类似偏好,那也仍然只是许多人的个人偏好罢了。不过,对普通人而言,他获得别人支持的个人偏好不仅仅是一个完美无瑕的理由,而且是他用以判断自己所有的道义观、趣味观或得体观的唯一依据,甚至也是理解自己宗教信条的总指南,尽管他的道德观、趣味观或得体观都并未明确写入其宗教信条当中。相应地,人们对甚么值得赞美、甚么值得谴责的看法,是受到一切五花八门动机影响的。那些动机繁多,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他人行为的期望;而他们关于任何其他事物的愿望,同样受到数不胜数的诱因的影响。这些动机有时是他们的理智,有时又是某些偏见或迷信,经常是对社羣的喜爱之情,也经常是对社羣的厌恶之情──羡慕或嫉妒、傲慢或轻蔑,但最通常是他们自己的各种慾求或畏惧──即他们那合法或非法的一己私利。无论哪国,只要存在某个佔据支配地位的阶级,该国的道德观就会源于此阶级的阶级利益以及阶级优越感。斯巴达人与其奴隶之间、种植园主与黑奴之间、王侯与臣民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男人与女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多半就是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产物。由此产生的种种是非观念又作用于该权势阶级内部成员的道德观,影响着他们彼此的关系。反观之,无论哪国,只要存在一个丧失了支配地位或其支配地位已不得人心的权势阶级,该国盛行的道德观念便往往带有对优越感不耐烦甚至厌恶的痕迹。对于已被法律或舆论强加的各种将行和缓行的行为规范,还有一大决定性原则:人类会想像其俗世主人或天上神灵之好恶,并屈己以从。人类这种奴性虽然本质上是自利的,但并不虚伪;它产生的是十足真诚的憎恶之情,驱使人们烧死了巫师和异教徒。许多恶劣因素都会影响道德观念的走势,社会那些普遍且显着的利益无疑是其中之一,而且是一大因素。然而,与其说这些社会利益本身是道德观念的产生原因,不如说它们是道德观念派生的喜恶之情所造就的结果。原本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人类喜恶之情,在道德观念的建立过程中赫然突显,威力惊人。
这样,社会之好恶,或其中某强势羣体之好恶,乃是实际决定道德规范的主要事物。全体成员都要遵循那些规则,否则便会遭到法律或舆论的惩罚。总体而言,那些思想和情感超前于社会的人原则上都会对此情形听之任之,但在某些枝节问题上可能与之发生牴牾。他们忙于探寻社会应对哪些事物产生好恶,而不是质疑社会之好恶应否成为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他们更乐意努力改变人类对他们持有异见的具体事项的看法,而不愿与其他异端分子一起,共同致力于捍卫自由。只在一件事上,他们不再单打独斗,而是依理佔据了制高点且坚守始终;这件事就是宗教信仰。做此事有很多益处,尤其是它极为醒目地表明,所谓道德感是多么不可靠:一个顽固者心中“神学家之间的憎恨”是道德感表现最直白的事例之一。第一批打破自诩为“普世教会”组织之枷锁的人,通常与该教会一样,不愿容忍异己的宗教主张。而一旦冲突结束,哪一方都没有获得完胜,每个教派都会被弱化,各教派都会把期望值降低到能够维持既有的地盘就行;少数派发现没有机会变成多数派,只得恳求那些他们无法改变其信仰的人,允许他们持有不同宗教主张。这样,几乎仅仅在宗教信仰的战场上,才存在个人有权利反对社会原则的理据,才能公开驳斥社会有权管辖异见分子的说法。那些给世界带来了宗教自由的伟大作者大都坚称:良心自由是一项不可废除的权利,并彻底否定了“个人有义务向他者解释自己宗教信仰”的观点。然而,人类天生对自己真正关心的一切不容异议;除了个别宗教观念淡漠的地方,人们因厌烦神学争论而赞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国度都没有真正实现过。几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对信仰自由义务的承认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便在那些最宽容的国家,情况也是如此。有人会做到容忍教政问题上的异见,但不会容忍教义问题上的异见;有人能宽容任何人,却不能宽容天主教徒或唯一神论者;有人则能宽容任何人,却不能宽容天启教信徒;有些人的宽容度稍大,但不能容忍对任何神灵和来世的信仰。无论何处,只要大多数人的宗教情感仍然真诚而热烈,要求全员遵从宗教的唿声就高涨不退。
相比其他欧洲国家,英国政治历史情形特殊,所以其法律的枷锁较轻,而舆论的枷锁较重。英国人对立法或执法当局明目张胆干预私人行为的事情十分戒备。他们这样做并非出于维护个人独立的公正考虑,而是出于将政府视为公众利益对立面的思维习惯。大部分英国人都尚未感觉到政府的权力就是他们自己的权力,或政府的主张就是他们自己的主张。他们若果真感觉如此,个人自由就很可能像遭到舆论侵犯那样,面临政府侵犯的威胁。然而,直至今日,他们仍有一股强烈的情感,可以随时唤起:抵制法律在它以前未曾管辖过的事情上对个人进行管制的任何企图;可他们在这种情感升腾时,却毫不分辨所涉事项是否属于法律管制的范畴。因此,此种情感虽然总体而言十分有益,但很可能在具体事例的处理上对错参半。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公认的原则可常规衡量种种政府干预是否正当;人们的判断依据就是其个人好恶罢了。有些人不管发现有善事需实行,抑或有恶事需矫正,都很乐意鼓动政府採取行动;而其他人则宁愿承受几乎所有的社会弊病,却不肯增加一项允许政府管控的新事物,使人类受益。在任一具体事例中,人们是属于前一羣体或后一羣体,要看他们大体怀有哪种感觉;倘若那件事被提议由政府作为,就要看他们对此事的兴趣度如何,或者看他们是否相信政府会按他们的意愿作为。判断他们属于哪一类羣体,不要看他们对政府适合做甚么是否持有始终如一的意见。在我看来,缺乏公认衡量原则或规则的后果是,这一派与那一派同样常常出错,他们错误调用和错误谴责政府干预的频率大体相当。
本文旨在宣明一条十分简单的原则,以完全监管社会强迫以及控制个人的方式,无论是法律刑罚的肉体暴力或公共舆论的精神威压。该原则就是,人类无论作为个人或集体,只有出于自卫这唯一目的时,才能干预任何人或人羣的行动自由。违反其意志,对一位文明社会的成员正当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伤害他人。个人的物质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为对其行使权力的正当借口。“那样做是为了他好”、“那样做会使他更幸福”、“在别人看来那样做很明智甚或非常正确”,这些都不是强迫接受或忍受管制的正当理由。我们可以提出许多充足的理由抗议、与之理论、说服或恳求,但没有充足理由逼迫或告知,他如若不然必将自吞恶果。要证明这一做法的正当性,必须估算出,要阻止其从事的那一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何种恶果。任何人需要对社会负责的那些行为都必须是关联他人的;对那些只与个人有关的行为,他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个人是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