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笔者曾发表以下关于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论文: 1.黄健彰,法定优先权制度研究──两岸物权法修正草案刍议,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08年11月。
2.黄健彰,「两岸物权法中增订法定优先权一般规定的立法建议」,财产法暨经济法,第11期,页159-200,2007年9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3.黄健彰,「美国法上优先权(lien)之研究」,中正法学集刊,第25期,页139-177,2008年11月;
4.黄健彰,「日本民法上的先取特权」,财产法暨经济法,第20期,页1-38,2009年12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5.黄健彰,「一般优先权的类型」,中正法学集刊,第30期,页167-208,2010年7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6.黄健彰,「特定优先权的类型」,中正法学集刊,第27期,页33-70,2009年11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7.黄健彰,「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请求权所生实体法效果归属」,台大法学论丛,第40卷第1期,页209-251,2011年3月(TSSCI);
8.黄健彰,「工资优先权」,财产法暨经济法,第15期,页195-234,2008年9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9.黄健彰,「税捐优先权的分类及其与抵押权间的次序」,财产法暨经济法,第23期,页97-132,2010年9月(经双向匿名双审);
10.黄健彰,「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之研究」,台湾土地研究,第16卷第1期,页1-35,2013年5月(TSSCI);
11.黄健彰,「公寓大厦费用优先权──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分析」,中原财经法学,第31期,页65-131,2013年12月(TSSCI);
12.黄健彰,「地上权设定人或土地出租人的法定优先权」,月旦民商法杂志,第37期,页55-70,2012年9月;
13.黄健彰,「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优先权与买受人的优先权」,台大法学论丛,第38卷第3期,页349-394,2009年9月(TSSCI)。
此外,笔者亦曾执行台北大学补助「公寓大厦费用优先权」的研究计画。
以上研究成果发表后,特别是税捐稽征法第6条第2项关于税捐优先权的规定于2011年修正、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1项关于工资优先权的规定于2015年修正,有法定抵押权规定的国民住宅条例于2015年废止,司法院与行政院于2016年公告较新的债务清理法修正草案。笔者自2017年2月升等教授后,才有时间将以上研究成果大幅改写、调整结构、配合法规及草案等修正调整内容而重新汇整成有体系的专书。笔者的研究向来结合民法与土地法规,本书为台湾第一本全面性探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专书,可供法律界与不动产界参考。
本书以台湾法为中心,于相关处尚一併论及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与其他国家法制,包含中国大陆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2017年美国联邦破产法,以及日本2017年5月26日通过、6月2日公布(于公布日起3年内以政令定施行日)的「民法(债权法)改正」与本书相关处亦已纳入探讨。本书酌採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强调法规范功能与相关人的利益衡量,内容深入而丰富。书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读者依关键词查找本书内容。本书全文在出版前尚经二位学者专家以非公开方式审查,获推荐而出版发行,并已斟酌审查意见修改。
笔者研究法定优先受偿权,感谢博士论文指导教授谢哲胜老师的启迪;这几年从事学术研究,还受到相当多老师们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邓文明、廖启彣、杨博为、 陈柏全、李永堃、黄柏荣等研究生的协助,在此一併致谢。
黄健彰
2017年10月